宋连胜 董文静: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特点与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7 次 更新时间:2019-04-30 01:18

进入专题: 协商民主制度  

宋连胜   董文静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和制度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具有导向性、实践性、渐进性和全局性等特点。它能够促进协商民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价值。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重要作用,必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

关 键 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制度化  民主制度  民主价值  民主实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正式进入学者的视野,是在党的十八大结束以后。研究者们主要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具体的协商民主形式制度化等角度来探究。但涉及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本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诸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特点,它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关系,如何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原因、路径等问题还有待深究。本文将从这一角度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为此,中共中央及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等四份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有关的文件,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重视程度。要实现好发展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首先必须在理论上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认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①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上述会议、讲话和文件中有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精神,在厘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区别与联系中,来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属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范畴的概念,但后者又并非其根本构成要素。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民主的概念和内涵认识不尽相同。但就宏观构成要素而言,民主至少包含了价值观、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中,民主制度占主导地位,民主价值观以民主制度为载体,民主实践依靠民主制度加以规范。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比较完善的民主制度,民主实践将大打折扣,民主的价值观也很难成为社会共识。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民主建设的主要构成要素或根本构成要素包括民主价值观培育、民主制度建设和民主实践发展三个方面。民主制度在民主中的地位决定了民主制度建设在民主建设中的地位。民主建设某种程度上就是民主制度建设。在民主建设中,以民主制度建设为核心,同时培育民主价值观,发展民主实践,使民主走向制度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实现形式之一,它的建设同样主要由上述三要素构成,不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

对“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制度化是“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是群体与组织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②。另一种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③。两者表面看来区别较大,概括角度不同:一个从社会学的角度,另一个从政治学的角度;概括的起点也不同:一个是生活方式,另一个是政治制度。但实质上二者的内涵是一致的。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方式对应政治组织团体的组织和程序;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对应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过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和制度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这个动态的过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培育成熟的协商民主价值观,逐渐形成富有实效的、长期稳定的协商实践,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程度的过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目标,甚至涵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整个过程。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其他建设要紧密围绕制度建设,以确保该制度成为长期有效实施的制度。

制度是一种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静态的。静态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可能等同于动态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协商民主各级组织和各项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而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关键在于协商民主组织的成熟程度和制度的实施效果。健全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等于达到了较高程度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础和核心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内在地包含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并且是其预期结果和追求目标。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特点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包括但不等于全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及具体措施相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导向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具有导向性,引导协商民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这种导向性由三方面决定。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导向性。中国协商民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在封建专制制度历史悠久、民主传统缺失、民主意识淡薄、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的传统背景下,中国发展民主的难度相当大,需要有一个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现实需要。此外,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协商民主正确的发展方向。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了民主为少数人所享有。而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为绝大多数人享有。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才能在协商中贯穿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将共产党的主张转化为广泛的社会共识,确保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导向性决定了其制度化必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制度化。

其次,制度具有引导教育功能。作为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一方面,制度预设了一定的思想和价值观。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蕴含的思想和价值观同时传输给人们,逐渐渗透或内化于人们的心灵深处,再借助人们的言行传播开来,达到引导教育的目的。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中构建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承载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和价值观,在协商实践中,这些思想和价值观念会引导人们形成平等、合作、包容、理性等政治品质。另一方面,制度通过一系列规则划定人们活动的界限,张扬或压抑人的某些行为和意识,引导人们的行为和心理向着特定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协商提供范式,教育引导人们规范有序地参加协商,使协商取得预期成效。制度化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充分体现制度的引导教育功能。

最后,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价值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价值和价值关系的一般看法和根本观点。它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先入为主”的立场和态度,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导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观就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过程中,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和协商思想文化培育,通过规范有序的民主协商实践,人们的协商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逐渐理解认同合理合法的协商民主制度,并外化为自身的协商行为模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观形成。

(二)实践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表现出实践性。从纵向上来看,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时,制度化已经起步,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全过程;从横向上来看,推进制度化发展需要建设的内容都离不开实践。

一是历史实践性。中国共产党首次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制度化联系到一起是在党的十八大上,但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已风雨兼程60余载,在纵向发展上表现为历史实践性。新中国成立到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期间,政治协商制度化的实践,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届全国人大结束至1957年上半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起步。此后,经历了20余年的曲折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与时俱进,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出加强社会协商对话、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迈入自觉发展的轨道。当前,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发布为标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全面展开。

二是现实实践性。从过程分析角度来看,制度化包括建立健全制度、行为人理解和认同制度及制度实现规约社会行为三大步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中这三大步骤的实现状况和程度都离不开实践,表现为横向上的现实实践性。第一,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离不开实践。协商民主制度不会凭空产生,它是在理论指导下经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最终提炼概括确立的,而且,要使协商民主制度克服惰性、不断完善,需要根据变化发展的实践,对现有的协商民主制度不断调整和创新。如政协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中共统战政策的指导下,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合作,尤其是在共同筹建新中国过程中确立的。此后,伴随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政协协商制度不断发展,日益完善。第二,主体理解和认同协商民主制度离不开实践。一方面,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各类协商主体在协商中共同制定的。如浙江温岭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制定了《温岭民主恳谈规定》。制度是由受其制约的有关人士或其代表共同参与制定的,人们自然会对制度规范产生认同感。另一方面,实践中的认识生动深刻。人们理解和认同协商民主制度主要通过教育和实践两种方式。宣传教育十分重要,但只有经常参与民主协商,让人们在亲身实践中体验感受,再辅之以宣传教育,参加人才能切身体会到协商民主制度的意义和价值,自觉地内化为协商行动的指南。第三,协商民主制度实现规约协商主体的行为离不开实践。制定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规约行为人的实践活动。协商民主制度能否实现有效规约协商主体的行为,需要协商实践来回答;没有应用到实践中和脱离实际的协商制度都没有实际意义。

(三)渐进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奇迹,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甚至可能出现停滞或倒退。

首先,协商民主制度化需要的政治环境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协商民主制度化,作为一种程序民主的制度化的实现需要较高程度的现代民主政治环境,否则只能是空想。当代中国具有内在的民主基因,外在的因素是西方的民主示范等民主政治建设环境;但是,也存在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和改革开放前“左”倾错误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影响以及国际社会对中国民主发展的巨大压力等不利因素。整体来看,发展民主政治的难度大、压力大、阻力大,要想实现高度的民主政治现代化,必须稳中求进。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发展人民民主,建立并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社会结构日益多元化,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大大提高,协商民主制度化需要的民主政治环境正逐渐成为现实。

其次,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项复杂的制度由确立到完善通常是在发展变化的实践中反复检验逐渐实现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两种重要民主形式之一,而且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渠道广泛,形式多样,其制度建设既没有经验可资借鉴,又涉及面广、影响大,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最好的证明。多党协商政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确立,经历了近70年的发展——期间有发展较好、较快的历史时期,也有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历史时期,但总的趋势是前进的、发展的——才达到今天比较完善的状态,但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应如此”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其他协商民主形式,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新时期,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还需要实践经验的累积,更需要循序渐进。

最后,协商民主制度的内化是一个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制度的内化是社会人思想意识的变化过程。思想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表现为与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完全同步性。它不会随着经济政治制度的发展变革立即发生转变。要社会人理解和认同新的思想价值、制度规范(即使它是先进的),也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需要国家宣传教育,也需要人们在实践中反复地体验、感受,才能不断加深理解和认同,逐渐内化为社会人的观念信仰。在中国,要实现协商民主制度的内化,不能操之过急,只有在积极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稳步实现。

(四)全局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全局性的。这是因为: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全局性的国家制度。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④。事实正是如此,中国协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包括各党派、团体、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具有广泛性;内容上到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下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具有丰富性;渠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具有多样性。主体广泛、内容丰富、渠道多样的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全局性。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容具有全面性。协商民主制度化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构建科学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还要培育成熟的协商民主价值观,发展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形成富有成效、长期稳定的协商实践,涵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所有根本要素,具有全面性。

最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影响具有全局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不仅将推动中国协商民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而且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具有重要价值。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影响体现在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治理和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中不同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或影响的政治活动。很显然,前者的代表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而后者是公民个人或团体。在传统政治中,如果将公共事务比喻为一枚尚未设计图案的硬币,那么治理和参与就使之有了正反面。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参与的主要方式,它将本来互不相干的两种政治活动紧紧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1.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本上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就是要“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⑤,并将这套制度体系所具有的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效能,主要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协商民主是治理型民主,现代国家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协商民主治理。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外在契合决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是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由于民主和协商是现代国家治理区别于前现代国家治理最主要的特征,因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以完善的民主制度,尤其是协商民主制度为前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中科学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构建,必将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奠定基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现代化。二是有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是治理主体依据国家治理理念,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强调合作、责任、公正和包容等观点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理念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进程中培育的协商文化的核心与之不谋而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有利于确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理念。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在内的治理主体的素质是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因素。协商民主制度化使各类治理主体在协商文化培育和制度化的广泛多层协商实践中,逐渐形成权利义务、民主参与、平等合作等现代公民思想,逐渐具备协商治理能力,由传统的民众转变为现代治理主体。此外,协商民主制度化中协商的方式方法更加成熟、定型,这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必要的方法体系。

2.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国家中公民参与政治的主要形式。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带领中国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选举和协商两种渠道,实现人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些政治参与还主要表现为定期的民主投票。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人民在富起来的同时,权利意识在复苏,政治参与愿望在提高。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选举民主;更加注重发展协商民主,通过发展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持续参与的权力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不仅将进一步确认中国政治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参与的正当性,而且将设计建构一套有利于民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制度体系,为各阶层民众以协商的方式参政提供长期稳定的心理预期和制度保障。同时,有助于实现将决策建立在教育、引导、激励各阶层群众积极主动地通过已扩大为各层面、各领域的协商民主机制,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民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充分表达意见、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这就使人民的投票权和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持续参与的权力都得到了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得到充分实现。

(二)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利益格局快速调整,民众政治参与愿望提高,社会矛盾冲突凸显,实现稳定和谐的压力增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顺应了民众的期待,有利于充分吸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政治稳定,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1.提供了合法理性的表达机制

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性的政治参与方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进程中,平等包容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逐渐建立健全,为政治主体理性合法地参与政治表达诉求构建了通畅渠道,确保各主体平等地参与有组织有秩序的对话、交流和协商,确保所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尊重、理解,并给予平等的考虑,愿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或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不断增强,对政治权威愈发认同,政治将更加趋向稳定。

2.提供了利益协调整合机制

协商民主不是简单的对话交流,而是平等公开进行反复沟通、磋商和谈判的复杂过程,是利益协调整合的过程。党和国家通过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培育出具备良好素质的参与主体,创建宽广的协商渠道,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在这种高水平的制度化协商中,党和政府能够团结各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凝聚社会共识,引领社会思潮;能够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作出更加科学民主的决策;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失误;能够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取得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协调一致,实现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3.提供了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

协商民主本身是一个包括民主监督的过程,制度化的民主协商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督。在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中,具备较高协商、监督素质的团体、民众可以有效监督党和政府的政治行为,促使权力规范运行,保证党和政府廉洁、高效,避免因权力的异化导致政治动荡和社会失序。

(三)有助于促进协商文化成长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成熟的协商文化和健康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和发展健康的社会组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可以促进协商文化成长,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1.促进协商文化成长

协商文化是民主政治体系中的政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需要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确立协商民主的价值观。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出现和发展尤其是它的制度化发展将有助于成熟的协商文化的培育:一是有助于提供重要的政治基础。作为民主政治体系中的政治文化,协商文化成熟的前提是实行民主政治。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就建立并不断发展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不断建立健全的协商民主制度,专门规范协商组织、主体和过程,使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备,民主政治运行更加有效,为培育协商文化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二是有助于提高民众的协商素质。民众具有较高的协商素质是协商文化成熟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协商思想文化宣传教育,以提高民众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另一方面,要为民众日常政治生活中的持续参与提供广阔规范的平台,使民众不仅可以参加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协商,而且能够在协商过程中平等自由理性地表达、倾听和论证,实现思想观点的交流、碰撞、调整和提高。在这种程序民主深入教育实践中,民众的协商意识逐渐增强、能力逐渐提高。三是有助于提供基本的价值支撑。只有最终升华为整个国家的协商精神,个别公民的协商素质才能稳固持久,成熟的协商文化才能形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使得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思辨、理性、妥协、合作等会在制度化的民主协商中逐渐浸润到公民的思想观念中,使公民个人思想行为与国家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公民变得更加尊重理解他人,更加关心社会,忠诚于国家,协商精神逐渐形成,协商文化亦逐渐成熟。

2.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服务于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和协商平台都包括社会组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有利于增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社会组织本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但长期以来,社会组织受党和政府影响较大,独立性不强。如不少社会组织的领导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待遇;有的社会组织基本就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经费编制等都由政府负责;有的因不受重视而发展缓慢,影响甚微等。对国家的依赖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中健全的协商民主制度将明确规定政府、社会组织等协商主体的地位、权责等,使社会组织在协商中逐渐认识到自身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学会运用制度化的平台与政府协商,拓宽经济来源和人员配备、提高话语权等,不断增强独立性。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该使社会与国家在双向适度制衡中实现互惠发展。国家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过程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组织能够而且应该参与政治生活,发挥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但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组织目前主要在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发挥作用,这种作用是低层次的、有限的。协商民主制度化为社会组织参与政治生活搭建了制度化的平台,使社会组织与党派团体、政府机关平等协商论辩,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影响决策和行政;在这种常态化、常规化的协商中,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将习惯化、常态化,社会组织的能力将不断增强、队伍不断壮大,逐渐走向成熟。三是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成熟。社会组织协商是中国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之一,其制度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不仅推动社会组织协商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推进路径


虽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迄今已走过60余载,但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协商民主还基本上是被动的制度化,其发展的层次、水平亟须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推进。

(一)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制度是制度化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建设是制度化发展的核心,制度建设的状况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程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必须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制度体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表现为各层次、各类型的文本规范。按法的效力、位阶来划分,协商民主制度可分为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前者主要指宪法和法律,后者包括惯例、章程、意见等。目前,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以软法规范为主,硬法规范为辅。协商民主软法规范根据内容差异可分为实体制度和程序机制两部分。其中,实体制度是协商民主制度的原则和根本,程序机制是手段和工具。这样,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宪法法律、实体制度、程序机制,三层次的制度及其相互之间的联动构成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以现有协商民主制度为基础,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制度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加强协商民主法律制度建设,做好协商民主顶层设计。考虑在宪法中规定协商民主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及细化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职能等。研究制定专门的《协商法》,规定协商遵循的原则、协商的组织领导、协商主体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协商内容方式、程序结果、争端解决等,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协商民主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持续有效地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政协协商法》、《政府协商法》等具体形式的协商民主法律,或者先在相关法律中原则性地规定有关协商制度,等实践经验足够丰富时再上升到具体法律层面。二要加强和完善实体制度建设,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在协商民主法律健全的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体制度建设重心要下移,可参考政协协商的具体形式,主要集中在制定具体渠道,甚至集中在具体渠道之下具体协商形式的协商民主制度。三要加快程序机制建设,筑牢协商民主制度基础。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保证协商实效的关键。应针对具体形式,从确定议题、准备协商、协商、结果处理等方面加快建设程序机制。

(二)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原则,但具体形式协商的领导组织构成方一般是应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利益相关各方的代表。中国协商民主的领导组织机构有专门性的比较稳定的,如政协机关;也有非专门性但比较稳定的,如各级人大、政党协商的组织机构;还有既非专门性也不太稳定的,如政府、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商,主要通过选派代表组成临时协商领导组织机构。

制度规定有效贯彻落实离不开成熟的领导组织机构的组织和实施。但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存在着法律支持不足、发展不平衡、作为有限等问题。要重视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一方面,应在相关法律中或专门制定法律规定具体协商领导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权力、职责和地位等。用硬法的刚性约束保证协商领导组织机构的权威,如《人民政协组织法》等。另一方面,不断提升长期以来组织领导效果、得到广泛认同的协商领导组织机构地位,改变目前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临时性、依附性、形式化等不足。此外,对协商领导组织机构的监管和保障必须到位。

(三)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

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能否有效建立和良性运行,最根本的是该国是否存在成熟的民主政治文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离不开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为此,首先需要建构科学完整的协商民主思想理论体系,为培育协商文化提供思想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思想快速发展,其内涵、定位、形式、特点等已经明确,但由于其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实践有待深入,仍需细化完善。其次,需要培育民众对协商民主的价值认同。在全社会树立共同的、民主的、协商的价值观念,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坚实的思想价值支撑。最后,需要不断加强主体协商素质能力的培养。协商民主对协商主体的能力和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要保证协商实效,就必须重视提高协商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对协商民主的价值认同和协商素质能力可以在教育、宣传过程中获得,更可以在实践中习得。在协商中,主体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会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会逐渐地认同并接受协商思想和制度,并自觉内化为自己的观念和信仰,外化为自己稳定的行为和习惯,成为合格的协商主体。这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将实现健康平稳运行,取得实效。

(四)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

协商实践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归宿,也是其起点。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除了通过上述方式,还需有针对性地推动实践发展。目前比较成熟的协商形式如政协协商,仍要注重细节,不断完善;典型的协商民主形式如“温岭民主恳谈”,需要注重总结分析,然后升华和推广;社会组织协商等处于起步阶段的协商形式,要在借鉴其他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形式和平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这四个层次的建设不是各自独立的,更不是前后相继的,而是不同侧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一个有机过程。其中,制度建设是基础和核心,思想文化建设是根本,组织机构建设是保障,理想的实践是结果。只有根据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实际,协同推进四个层面的建设,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目标价值顺利实现。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于2013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页。

③[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④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于2014年9月22日《人民日报》。

⑤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于2014年2月18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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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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