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55 次 更新时间:2019-01-0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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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 (进入专栏)  

【摘要】 “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涉及法律与文学的核心逻辑,对之深入辨析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战场”这一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路径,而文学叙事的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桥梁。无论是诉讼战场还是文学叙事,其关键在于对“社会细节因素”的调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修辞策略,由其获得动能,由其获得存在的必然性,亦由其清晰地展现“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互动机制。看到“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必然联系,有利于理解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的学术实践,对法律法学本身同样大有裨益。

【中文关键词】 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诉讼战场;文学叙事;社会细节因素;修辞


一、问题与目的


本文讨论“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与“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的关系,且尽量深入。此论题,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谱系看,少有学者触及。[1]学界熟知,法律与文学主要涉及“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虽有其他,如“关于文学的法律”(或“文学的法律”),[2]但前两者无疑是最重要的。

法律与文学的学术实践在中国法学界的境遇似不乐观。有学者认为,其渐式微;[3]另有学者判断,其前景堪忧。[4]故本文写作又可能被视为意义甚微的笔墨努力。然而,本文侧重的是对基础理论的探索,此有别于国内通常的“文学中的法律”研究,即主要从广义的文学作品(经典文学文本、戏剧及影视作品)进入以展开对法律的思考,包括与法律相关的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思考。如果理论分析能言之启发,本文之讨论或许对国内原有的研究在基础理论层面有所帮助。是否改观境遇,不敢妄言。而国外法律与文学的学术实践尚属平稳,其已不限于英语国家。[5]这或许与其在基础理论上的乐观感受有关。如此,辨析“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使之清晰明锐,可能多了一层旨趣。

首先需提到,两者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关乎“法律与文学”的核心逻辑,如不澄清明确,或将很难说明“法律与文学”这一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合法性,甚至可为疑惑、质疑者留下颇为有利的理由,尤其是针对法律法学的领域。比如,“作为文学的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将法律和文学在一定意义上视为相似的,宣称社会在法律实践时也是类似地穿行于文学实践。[6]可想到,“文学中的法律”的思想活动由来已久,[7]文学评论中的“法律喜好”亦为源远流长。当看到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我们早已知晓存在关于四幕一场“割肉契约”法庭辩论的浩如烟海的文学评论,当然还有法学评论,但可以因此便认为,我们有可能、甚至有理由将日常生活中的契约纠纷,视为戏剧中“割肉契约”法庭辩论的类似实践吗?[8]若回答为否定,那么,“文学中的法律”的思想活动岂不正是文学评论的一部分吗?由此进一步,从法律法学的角度看,为何需要“法律与文学”?[9]

又如,反过来,“作为文学的法律”试图强调法律和文学一样具有开放性,且同样爱好并期待美妙的话语策略,思考“怎样叙事”。[10]但法律人,特别是律师,不是常常都在揣摩思路的可能性和多样性,“如何法庭表达”及“如何在法律上说得天衣无缝”(以至于莎士比亚说第一个该杀的就是律师)吗?法律人的这种生性灵活,显然可在其职业内部加以实现且从其自身获得内在动力,似乎无需去看文学作品以获得灵感。现实恰恰是文学生产者需要观察法律人,而法律人似乎可不必关心文学生产者。如此,“作为文学的法律”,怎样需要“文学中的法律”提供一种必备的支撑,以获取其逻辑的担当?同样进一步,从法律法学的角度说,为何需要“法律与文学”?

如果上述疑问成立,则延伸的困惑也会随之而来。例如,打开经典或重要的文学作品,阅读之中法律叙说或涉法故事并予深入追究,以获得材料体验和理论解析,是否的确提升或至少辅助了法律法学研究的水准?[11]又如,揣摩文学叙事的技艺或普遍意义的生动修辞策略,关注“怎样说话”与“如何表达”,关注语言对他人的情感愉悦和宽慰,像判决书中的“暖心话语”,[12]是否的确提高或至少辅助了法律现实活动的功能及法律的权威?[13]

另外,需承认,面对传统根基牢固且职业心态总是保守(人们也常说法律活动本身也倾向于保守)的现代法律职业群体,法律与文学的倡导者和研究者常是步履艰难,犹如法律与经济学(尽管法律与文学反对之)、法律与其他某某学几乎很难占据法学研究包括法律实践的中心一样。即使位居文坛前列的大家如狄更斯、巴尔扎克、托尔斯泰、卡夫卡曾从事法律职业或出身于法律科班,暗喻了“文学中的法律”颇有写作的社会身份根基,似乎也无法使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律与文学”有较大的认可度。法律职业人仍可断言,闲暇之余,喜好并阅读“文学中的法律”,并不意味着法律工作也要变为“文学式”的,要从文学中汲取素养;而赞赏或实践“作为文学的法律”,如此引来的“文学式”的法律工作可能正是“不严谨”和“不严肃”的,挪移了法律实践“客观理性”的压舱石。还有则是,知识的添附需要成本。原有的法律研习自身便是付出了大量精力并需要财力,若单纯的法律知识可使法律人在职场上足以应付,又使外人觉得这是正当的职业表现,且能再次唤醒“隔行如隔山”这一社会分工遗训的记忆,则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又怎会产生研习文学的激励?

概括讲,种种迹象说明了,澄清、明确“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这一问题已无法回避。如欲“法律与文学”,便需有所努力。

当然,这并非讲,这一关系被澄清、明确了,“法律与文学”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期待可顺理成章并高枕无忧。实际上,有如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政治学甚至法律与哲学的学术实践一样,即使学术行规包括传统已然承认,还会有人类似凯尔森固守“纯粹法学”一样,去挑战其合法性。因此,澄清、明确意在增强一种理论根据的信念,增强其有理由的动能,使人们从犹豫变得些许自信甚至些许自觉,以推进这一学术进程,惠泽社会法律实践。


二、诉讼战场


前面提到,法律人尤其是律师,时常就会且乐于探讨法律问题答案的可能性和多样性,而作为真实的社会现象,我们也常用“精彩”、“机智”等措辞对其加以描绘。从法律行业传统的角度看,人们亦习惯认为这是“理性”的自我揭示和对阵,其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说理式”的“争夺”或“征服”。换言之,无论有怎样的可能性,还是有怎样的多样性,却都是法律“内存化”的。但在这里,需要小心,因为我们不能忽略一个概念——“诉讼战场”。

诉讼的重心,可能是占据核心地位的法律人如法官,也可能是巧扮核心地位的法律人如律师(检察官可被视为特殊的代理国家的律师),有时更可能是暗夺核心地位的外行人,即当事人。严格说,诉讼中的法官、律师均有自己的利益,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最为要害,其为诉讼的直接动力;亦可指出,没有当事人的利益争夺甚至也就没有了作为社会分工一部分的法律行业。当事人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既想进入常说的“法律范围”,又想跳出其外,赢得法律的认可或当感觉法律不利于己方时突破其框定。也因此,当事人或基于对法律行规的不谙熟,或基于强烈的跨出法律行规之欲望,而时常将诉讼战场复杂化。

复杂化的重点表现在,首先,当事人尽可能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理由和法律理由,不论这种理由在他人看来是否与案件相关,或的确具有论证作用;其次,律师总会推波助澜,即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压力,及试图表现自己的职业能力以赢得代理市场,律师势必将当事人的理由精巧化、专业化,充分施展“法律包装”之能事。比如,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中,作为原告,当事人便提出了很多人包括不少法律人难以理解的诉讼理由。原告承认,自己在危险区擅自下车不对,但却主张被告动物园管理一方对事故发生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其未尽全力保护的义务。具体而言,被告未经过评估论证便违法经营猛兽危险活动,没有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隔离,没有应急预案,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和设备,对员工未进行必要的培训,对伤者又未采取有效的护理如包扎止血。此外,原告甚至提出,其母亲下车救助自己,属于“见义勇为”,而被告应对其母亲之死亡承担全部责任。[14]仔细阅读,不难发现,其中自然包含了律师的“一番苦心”。说其复杂,因为从网络等媒体上可发现,大多数人表示无法认同原告当事人的诉讼理据,[15]但这不影响社会争论的持续,也不影响这些理据“貌似可提出”,许多人也似乎真实地感觉,要等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才能断定其是非曲直。[16]

尤为需提到,复杂化之核心,在于如果社会争论扩展和持续,所谓理据的逻辑特征更有模糊不清、甚至还有“被动者可能峰回路转”的倾向。针对老虎伤人案,当地政府便对此事件的性质作出了认定,称伤者与死者违反兽区禁止下车的规定,不理会管理人员和对其他游客的警示,擅自下车,造成事故,因而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7]其意是指,伤者、死者自己应承担责任。反之,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的负责人却指出,自驾游览过程中,完全可能发生因车辆受损、机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开门求助的情形,致使消费者暴露在凶猛动物攻击的范围内,经营者仅发放警示说明、签订协议是不够的,应采取与危险程度相当的更有效措施,如对车辆加装防护装置、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置麻醉枪等设备。[18]明显可见,这两个“稍具权威意味”的机构所作出的表达,包括有影响的纸质媒体如《工人日报》之文章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声援,[19]对原有争论起到了发酵作用,既刺激了原有大多数否定原告的舆论倾向,也在某些人的感受中似乎扭转了原告诉讼理由“过软”的劣势处境。最重要的是,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以归谬辩驳为嗜好的争论,似乎增加了主要理据的模糊性。例如,在对这一事件的评论中,批评原告时,人们最多提到的归谬类比是,“有人想不开,非要怪地铁公司?”“全国铁路何止万里,怎样封得完,万一死人又是错”。“为何算是见义勇为,要是别人被虎咬,她会救?”[20]而支持原告的类比包括,“雨天商家购物,商家反复提醒‘地面湿滑,小心慢走’,但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有顾客着急滑倒,难道商家没有任何责任?”[21] “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被撞,机动车不承担一部分责任?”“行人闯红灯出事故就负全责”。[22]甚至有网友反讽到,原告故意下车,以自身安全为诱饵,诱使其母被老虎杀害,是对动物园的敲诈,动物园应反诉。该说法截至2017年2月4日获得点赞37369次。[23]在此,人们实际上的确难以断定,哪些类比反讽性的归谬是不具有论证能力的,哪些不可能受到迎合。

由此深入,可发现一个重要问题,即所有的“貌似可提出”、“可能峰回路转”、“争论持续性”、“论证模糊性”,均和其中不断涉及“细节社会因素”并引发新的“细节社会因素”的可能联想有着密切关联。换言之,我们遭遇了传送微观现实信息的话语空间的持续繁衍。在上述例子中,原告提到“被告违规经营猛兽”但“未经论证”,“未经论证”即为一个细节社会因素,而且这个细节社会因素可能引发对“谁来论证”、“怎样论证为有效”这些细节社会因素的联想,人们又会卷入其中展开讨论。再如,批评原告者说“有人想不开,非要怪地铁公司”,其中的“有人故意跳下地铁铁轨”,亦为一个细节社会因素;这个因素,可使人联想“真跳下去的人”可能与地铁公司有恩怨;“恩怨”作为一个细节社会因素,还会引发人们争论“跳下地铁”的是与非,进而追究这个归谬类比是否成立,其中又是开放的。在这里,我们逐渐可发觉、并能够触摸有关“细节社会因素”的关系网络。而在这个关系网络中不断穿梭游弋,我们便会理解,如果想具有说服力,怎样归纳细节社会因素变得十分重要。这意味着,策略化地链接想象“细节社会因素”,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熟悉感受巧妙地激活,生动地唤醒“这是理所当然”的心理认定,就变成在诉讼战场及由其引发的社会争论中赢得认可的关键之一。显然,不断搜寻细节社会因素时,话语声张者的目的,正在于不断打动或直击人们日常生活感受的认同情绪,以获得其支持。

此处,一言以蔽之,不可避免的“细节社会因素”的卷入,及这种因素因诉讼战场参与者和社会争论参与者之欲望而变得完全可能持续延展,还有这种因素背后的“吸引他者认同情绪”的心理驱动,恰是理解可看到“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一种现象的逻辑依据,进一步,正是理解“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的逻辑路径。

或可这样陈述,看到这些卷入、持续延展及心理驱动,便能顺理成章地反问,当参与者以辩论模式进入了诉讼战场,并且真实地进行了法律实践,是否也在暗示文学实践的可能?这里,是否正是一种隐约的“作为文学的法律”(即怎样陈述案情的是非曲直和讲述文学故事具有类似性)?而且,其中还包含了“好看”,即潜在的有可能成为文学素材的“文学中的法律”。

三、文学叙事

为了理解依据、进入路径,便有必要转入对文学叙事的讨论。众所周知,在经典的故事化涉法文学中,优秀文学生产者时常恰是娴熟地塑造了诉讼战场,使人们可重温或回忆诉讼战场的感受,让人们以更惊异同时更反思的心态,去体会诉讼战场的“灵性”。

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割肉契约”的桥段,原本在类似的现实契约活动中十分平淡。无人不知,若买卖肉块,掐在精确的斤两之间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一刀切割。若从活的肉体上切下一块肉时没有滴血留下,更为匪夷所思。因此,买卖从来都是“大致准确”或“后续刀补”,或流血时买卖者均认为十分自然。严格说,没人会认真对待“割一磅肉必须精准无误”,及“活体身上割肉不得流血”的买卖契约诉求。广泛来看,人们通常是以某些模糊的心态,包括模糊的认识,来对待并忍受买卖契约的不完全性,[24]否则,实难想象现实的这种契约活动如何顺利展开。那么,为何在《威尼斯商人》中,人们可以且颇有兴趣地要在“割一磅肉必须精准无误”和“活体身上割肉不得流血”(《威尼斯商人》中是人体肉)这两个问题上,展开“法律纠缠”?为何这一戏剧出现后,人们不断争论,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签订契约,如后者违约将在后者胸前割下一磅肉,鲍西娅为反击夏洛克辩称的“割一磅肉不能多一点也不能少一点,且不能流血”,[25]究竟是智辩还是诡辩?[26]而争论本身,是否恰恰证明了这两个问题是可以且颇是值得深入讨论的?完全可以想象,如果剥离所有的戏剧语境,仅剩下夏洛克的“如果不允许在安东尼奥胸前割下一磅肉,就让威尼斯的法律见鬼去吧”[27]和鲍西娅的“可以割下一磅肉,但不能多也不能少,且不能流下一滴血”,非常明显,如同一般活体的肉块买卖,几乎没人会认为需严肃对待其中的诉辩逻辑,甚至总会认为鲍西娅的言辞纯属诡辩。

现在的文学评论,尽管对《威尼斯商人》的主旨、意义包括价值取向存有颇多讨论和争论,[28]但大体而言,均认为其属于无可争辩的优秀戏剧作品,而其中四幕一场的法庭激辩情节,无疑是全剧的高潮之一。[29]换言之,如果不能使夏洛克在法律纠缠中落入陷阱,理屈词穷,最终惨遭鲍西娅出其不意的雄辩碾压,整部戏剧的文学诱惑力便会出现折扣。这意味着,以文学鉴赏论,四幕一场的法庭诉辩颇为成功,观众屡次被挑起法律乃至文学的惊奇情绪是自然而然的。文学史亦曾提到,莎士比亚的“割肉契约”桥段来自民间文学的“智断肉券”,后者虽有“智”字标示,但也终归是小范围的传诵,而成为文学和法学的兴奋点,完全是受到《威尼斯商人》的后来激发。[30]

因此,需静心、认真对待《威尼斯商人》的文学叙事。本文认为,围绕四幕一场的法庭辩论情节的叙事铺垫至关重要。这一铺垫包括了几个层次。第一,虽有安东尼奥对夏洛克的轻蔑甚至歧视,莎士比亚仍让其与夏洛克签订的割肉契约出于完全的自愿,毫无被迫之嫌;另让契约经过公证以作法律语境的兜底,[31]且情节预示,安东尼奥违约的可能性极低,最后的割肉约定似是没有风险的随意之笔。第二,偶然的情况最终发生,安东尼奥的货船遭遇海难不能返回,安东尼奥无法履约偿还欠款,但其自己认定且坦然面对违约惩罚——割下胸前一磅肉,[32]故事氛围的演化开始走向“悲剧”。第三,在鲍西娅扮法律博士出现前,夏洛克起诉要求依约行事,必须割下一磅肉,所有人均感无奈,有指责夏洛克残忍的,有要求夏洛克仁慈一些的,有愿意代安东尼奥数倍偿还欠款的,[33]而这些都已表明,夏洛克在法律上已无可指摘。第四,夏洛克表现出一个意思,威尼斯是法治之邦,自己严格依约行事且绝不作出任何让步,正是对威尼斯法治的尊重,[34]令人深感,既然讲法律,便要像夏洛克一样一丝不苟、理直气壮,否则法治只能是美丽的谎言,而故事氛围的进一步趋向又只能是“悲剧”。

显然,这些叙事铺垫都在指向一个核心:夏洛克是在要求法庭严格依法依约作出判决,任何法律之外的调解、和解等解决办法,均意味着夏洛克站在了“法律正义”的制高点。这样的叙事逻辑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息:击败夏洛克,并使人感觉有理有据,只能是在“法律通道”中针锋相对,像夏洛克本人一样严格讲求法律、契约,且在这一通道中“置于死地而后生”。在莎士比亚的笔下,既然夏洛克如此热衷严格依法依约行事,拒绝所有退让,回绝他人的仁慈恳求,且这些在当事者和旁人看来是那样的不可阻挡,那么,夏洛克包括这部戏剧的任何读者,就自然不得不、且乐意接受甚至期待与夏洛克一样“严格”的反击诉辩。事实上,当鲍西娅说出“既然你要求公道,我就给你公道,而且比你所要求的更地道”,即“必须在安东尼奥胸前割下一磅肉,但不能多一点,也不能少一点,而且不能流下一滴血”,夏洛克只能哑口无言,[35]他人包括绝大部分戏剧观众或读者,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觉得鲍西娅强而有力。[36]

在此,在“割肉不能多一点少一点,不能流血”这一单独看来注定是无人认真对待、甚至可能反感的买卖契约诉求的周围,《威尼斯商人》实际上填补充实了合乎逻辑的“细节社会因素”语境,使其线索显得真实可信(除了关系不大的“鲍西娅假扮法律博士”[37]),并在需要时令其峰回路转。最终,让人觉得这一诉求可以且必须得到严肃辨析,非常值得究其关键。文学生产者,以其对敏锐生活细节的观察理解,且以精湛的叙事技艺,讲述了如何可将一个不重要的法律问题变为重要的,将一个几乎没有什么特别意义的法律理解变为迷人猜想。看完四幕一场,对法律感兴趣的大多数人,难道不想追究为何鲍西娅可以这样诉辩且强而有力吗?[38]

当然,不能认为,在《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法庭辩论的文学叙事之后,人们会沉浸于现实中“割肉契约”这样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在交易实践中迷恋割肉多少和是否流血的细节。但是,其显然可启发另类的契约细节是否应予完善、契约的合理条款是否已隐含的讨论。更重要的是,通过文学叙事,优秀的文学生产者提醒了关于契约的一个重要理解,即契约是否完善、契约是否可细究条款之含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者是否分享了共同的话语背景和当时参与者置身其中的相关社会语境。文学,通过优秀文学生产者的叙事,极佳地诠释了契约纷争如何与相关的细节社会因素必然地联系在一起。

通过文学创作中的细节社会语境及因素的叙事过程,我们会发现涉法故事文学叙事所展示的“文学中的法律”的构建机制,进一步,发现必须要在“细节社会因素”的运用之上,且要在类似现实中老虎伤人案的“作为文学的法律”之上,“文学中的法律”才能证明自己的可能性、合法性。

正是这里,前面一节所总结的逻辑依据及路径,便有了可理解和进入的必然性。或可说,自然而然地回忆甚或思考“作为文学的法律”。比如,在前面讨论的老虎伤人案中,回忆甚或思考为什么有的参与者可以陈述得有意思,且似有说服力;为什么有的陈述趋势似乎更能得到较多人的认同和欣赏,就像我们在涉法文学故事中看到的某些情形,便是情理之中的事。


四、两者关系辩证


通过对《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法庭辩论的考察,我们可体会,在经典的故事化涉法文学中,文学生产者既像法律人一样,会规范且“内存化”地框定法律问题的主线(否则我们会觉得遇到了一个文学法盲);也像普通当事人一样,会尝试跳出法律行规的束缚,以求诉讼战场的拓展。但文学生产者不同于法律人之处,在于其会更主动、更有兴趣地将法律问题的主线镶嵌于多样化的“细节社会因素”之中,让规范性的一般问题具象化,并且变得容易被接受。其不同于普通当事人之处,则在于其会更娴熟、更“有才华”地将复杂多样的“细节社会因素”有机链接,让所有关联性的现实元素自然流畅。深入来说,这意味着,经典文学的生产者具有更敏锐的捕捉和激发社会一般公众法律感受的经验,其有能力调控这种感受,使社会一般公众不经意地认同其叙事,进入其叙事的鉴赏从而展开思考。这样的文学生产者知道,面对一个法律故事,社会一般公众在一个情节上,会具有怎样的喜悦或焦虑,会具有怎样的失望或希望,且知道什么样的情节演变可有效地推进法律故事走向精彩,吸引读者,最终凝聚一种为社会认定或激起人们讨论的热情。[39]

这里的分析,当然不是认为法律人不够聪明或不如优秀文学生产者那样睿智。一些法律人的判决书、辩词,同样被颂为经典,甚至令人陶醉,且文学创作者也对这样的法律作品赞许有加,并将其作为创作素材。法律人的日常说辞,有时也会有“段子手”的风采,甚至试图摇身挤进文学创作之列。[40]法律人同样在某些情况下,会着魔地探索一个法律问题思路的多样化、复杂化,甚至这是其职责所在。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专业者,法律人终归受制于业内行规,而业内行规的一个特点,即在于压抑过分的灵性和思想突破,强调规范的一般性,如果法律人不断推陈出新,肆意挥洒才华,显然与法律的总体稳定性包括保守性背道而驰。因此,不是法律人没有优秀文学生产者聪明睿智,而是法律人必须沉静地对待自己的社会定位,某种程度上,不得不收敛自己的聪明睿智。

同样,此处分析,亦无压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之聪明程度的意思。作为普通人的当事人,自然会像其他一些普通人一样,具有日常生活感悟的灵巧和机敏。他们有时就像在今天网络世界浮现的,会令人措手不及地想到,“玩电脑玩多了,看个电视都想快进”;会生动地感叹,“不怕赚钱少,就怕走得早”;还会幽默地提醒,“你的智商余额不足,请充值后再说”;甚至不断编出“亮瞎眼”的微笑话……而在行动上,如果房产调控政策涉及了家庭和个人的关系,则他们之中有人就会知道,离婚再婚是一个可利用的突破口且屡试不爽……但所有这些,存在一个明显的特点,即零散化。因为他们缺乏当然亦无意图去树立一个叙事目标,埋入一个意趣盎然、挑起阅读味蕾的路线图。最重要的是,他们各有其他职业,这便使其没有在文学行业中寻求基本生存的动能或机遇,甚至没有兴趣。相对文学生产者,总体看去,依然不是他们不够聪明,而是他们心系别处,故“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尽管这里存在自然天赋的问题。

也因此,这里分析所突出的尖锐问题,在于怎样看待和评判经典涉法故事化文学叙事对法律场域的潜在渗入,及对法律问题的挑战;怎样看待和评判文学生产者的优秀涉法叙事和诉讼战场参与者的精彩现实陈述,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最终的问题可归结为,这种文学叙事对法律人是否具有真实的意义。

如前所述,故事化的文学创作,尤其是涉法的,必须是在细节社会语境及因素的描述中展开。而相关的文学创作,如果的确成功或说真正俘获了读者的心灵,掀起了读者思绪的波澜,则必须且必然显示了文学生产者敏锐的对法律化事物人际之间细节关系的理解、推敲,同时,显示了这类生产者对法律化故事发展逻辑的熟练掌控。文学生产者的这种能力,既可说是富有天赋的对大多数人的生活感受的巧妙契合,也可说是调动了叙事智慧以剪裁大多数人的生活实践。但本文想进一步说的是,从法律角度看,这类生产者在故事化涉法文学中的努力,实际上正是诉讼战场参与者的拟制演绎。因为阅读时及阅读后,尤其是当欣赏优秀的涉法文学作品时,我们总会不知不觉地赞赏文学生产者的类似诉讼战场的法律叙事能力和技艺,我们基于不可避免的对现实法律争议的回忆甚或反省,会倾向于将经典的涉法文学叙事与我们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类似法律现实联系起来、互映对照,有可能将阅读所获得的经验及教训投射于这一法律现实,使之成为潜移默化的实践素养。文学生产者的努力,显然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进一步看,所以如此,缘于面对这类文学作品的我们,总是现实地生活于社会细节语境及因素中,一点一滴地去推动和被推动。故概言之,我们看到的,正是如何将“文学中的法律”融入“作为文学的法律”,看到的正是“文学中的法律”如何成为“作为文学的法律”的背后推手。依照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实践,我们可将后者定义为“法律与文学具有类似性”,[41]并将其理解为“法律是艺术”。[42]

同时,我们亦可认为,真实诉讼战场参与者的积极且成功的诉辩努力,与文学生产者优异的涉法文学创作,完全有可能交映成辉。或者说,真实诉讼战场参与者完美的诉辩努力,包括更广泛社会参与者对话语操作的努力,如本文开始所提及,有时会使文学生产者兴奋不已。这类生产者的确具有对社会细节因素的卓越敏感和把玩技艺,但在社会细节因素链接这一关键点上,被极强利益驱动的当事人,还有被各种原因激励的人多势众的社会广泛参与者,就把握数量而言,远胜于文学生产者群体。“群众中蕴藏着无穷智慧”,还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包括针对文学生产者的“艺术源于生活”,这些耳熟能详之表述,均在侧面表明,当事人、尤其是社会公众在涉及对细节社会因素的链接上无可限量。针对某些诉讼战场的情形,包括一些相关的社会讨论,我们亦会发出“精彩”且“令人陶醉”的感叹,使用“太戏剧性了”的措辞,这便意味着,仿佛可在诉讼战场及相关的社会讨论中看到“文学叙事”的魅影。[43]文学生产者,在此不会无动于衷,是会汲取素材的。当看到老虎伤人案中的原告诉称“自己下车是不对,但被告仍因诸多管理不善而需承担主要责任”,“其母下车救助自己属于见义勇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有人反之归谬类比到,“全国铁路何止万里,怎样封得完,万一死人又是错”;有人调侃道,“原告故意下车,以自身安全为诱饵,诱使其母被老虎杀害,是对动物园敲诈,动物园应该反诉”,且获得网友的点赞。此外,还有其他无数生动(尽管有时针锋相对)的归谬类比,热衷涉法文学创作的作家难道不会表现出兴趣,难道不会发觉其中丰富的写作机缘吗?在这一角度,映入我们眼帘的恰是如何将“作为文学的法律”汇入“文学中的法律”,恰是“作为文学的法律”如何成为“文学中的法律”的潜在动力。

理解“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关系的关键,需要重复一遍,在于“细节社会因素”这一概念。此概念既清晰衬托着“文学中的法律”,使“文学中的法律”可自然成立;又明确支撑着“作为文学的法律”,使“作为文学的法律”可自如运行。在《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的法庭辩论中,人们正是通过对细节社会因素的累积阅读,来感受法律故事的线索和图景;在老虎伤人案的诉讼战场及社会争论中,人们正是通过对细节社会因素的不断链接,来洞悉利益分歧的关键和要害。而无论是法律人、法律行业外的一般人,还是文学创作者,都可以且必须通过这一概念,在面临“文学中的法律”时感应“作为文学的法律”,在实践“作为文学的法律”时回望“文学中的法律”。[44]


五、修辞与吸引


现在需讨论更进一步的问题:修辞与吸引。

关于修辞与吸引,我们可先看《威尼斯商人》法庭辩论中的语言组合。其中一句话,即鲍西娅关键时刻说出的“既然你要求公道,我就给你公道,而且比你所要求的更地道”(as thou urgest justice, be assur'd Thou shalt have justice, more than thou desir'st),似乎很有“秋风扫落叶”之势。所谓“秋风扫落叶”,是指依照剧情和语境的发展,这句话可使人感受到是对鲍西娅之前的“既然夏洛克你要求严格执行契约,则不能流血同时不能多点少点亦为严格执行契约”这一断言的概括推升。从逻辑上看,仅提出这一断言,实际上就已完成了法庭趋势的峰回路转,夏洛克的失败亦成定局。因此,这时再说出“给你公道,而且比你所要的更地道”,其意思无异于要让鲍西娅的形象占据情理、公义和胸怀的制高点,让观众或读者感受到何为气势如虹,及何为夏洛克失败的不可置疑。

在这里,为理解缘何能够概括推升,及缘何能够气势如虹,就需深入辨析“既然你要求公道,我就给你公道,而且比你所要求的更地道”的语言组合策略。应认为,仅说出“既然你要求公道,我就给你公道”,自然也是可以的,同样会有再次“概括”的效果;但接续上“比你所要求的更地道”,才会真正出现“概括推升”及“气势如虹”。因为“更地道”一词,完全可能意味着存在“地道”和“不太地道”之分。如果联系前一句中的“公道”一词,将“更地道”转换成“还要公道”或“更公道”,显然也是可以的。如此,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语义蕴含:夏洛克的“公道”,是有可能被说成“不太地道”或“不太公道”的。若这一理解可成立,那么,我们便可发觉,通过“你要公道就给你公道”并接续“比你所要求的更地道”这一修辞策略,莎士比亚事实上等于是以隐蔽的方式,将“不太地道”或“不太公道”转变为似隐似显。一方面,让人们觉得好像夏洛克的“公道”实际上的确有些“不太地道”或“不太公道”,故鲍西娅的霸气宣示是在“替天行道”;另一方面,又让人们觉得好像夏洛克实际上是“公道”的,不过却遭遇了“道高一尺”,即遭遇了鲍西娅的一个更大写的“公道”。由此,两方面结合,鲍西娅便完全呈现了不可思议的碾压态势。也正是因此,通过对复杂的“层递”修辞的使用,人们的情绪力量被稳步激发,而且,这种情绪力量是“逻辑”和“凌然”的巧妙暗合。无怪乎,当剧中葛莱西安诺随即欢呼,“啊,博学多才的法官!听着,犹太人;好一个博学多才的法官”,[45]我们会觉得这很自然。也是如此,便可解释我们为何会觉得这是“概括推升”及“气势如虹”,而不是简单的再次“概括”。

再看另一段对话。剧中巴萨尼奥曾对夏洛克说,“初次的冒犯,不应该就引为仇恨”,而夏洛克则说,“什么!你愿意给毒蛇咬两次吗”?[46]此处“毒蛇”的“借代”修辞运用,使夏洛克的回应显得既理性又尖锐,且十分老练。其实,四幕一场法庭辩论的许多对话,均显示出夏洛克绝非等闲之辈,亦非胡搅蛮缠,在鲍西娅最后反击之前,其几乎每一句应对理由均成立。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铺垫,“毒蛇”语词的对话安排,似乎更增添了后来鲍西娅致命一击的力量。因为,“毒蛇”的“借代”修辞从夏洛克那里顺口而出,其不仅显得理性和尖锐,甚至还有反唇相讥的睿智。既然如此,战胜它的就必须是更理性尖锐、更睿智,观众或读者的心中,自然就会期待更强大的对手闪亮登场,且出现焦灼的等待。实际上,当鲍西娅说出“既然夏洛克你要求严格执行契约,那么不能流血同时不能多点少点也是严格执行契约”时,一切瞬间逆转,而夏洛克“毒蛇”的“借代”陈词,也就的确更反衬了鲍西娅的势不可挡,反衬了鲍西娅更是老练,使此时的法庭辩论更精彩。

这里,修辞的作用和吸引的意义十分清晰。

作为常识,所谓修辞就是语言的策略运用,诸如层递、借代、反复、比喻、隐喻、排比;而所谓吸引,就是故事叙述者的目的在于期待俘获观众或读者的感受,使其膜拜被叙述的一段故事如何启程、展开和作结,进一步提升叙述内容的鉴赏效果和感染力量,换言之,叙述者颇有激励以启动策略修辞。

老虎伤人案中的某些语言组合,亦可这样分析。比如,尽管反复提到了被告未尽到全力保护的义务,但在原告的陈述中有一点颇为重要,即首先承认自己也有不对之处,即擅自下车了。虽然旁观者易认为,承认是必须的,且承认恐怕是无奈之举,然而也要看到,原告的陈述依然可像许多诉讼中的诉称一样,闭口不谈自己的不是,仅是指控,或将“不是”转变为有理由的“不是”(实际上,原告在其他场合的确解释过为何下车,似乎下车有合理原因)。[47]因此,原告存有叙述目的,即获得第一步的“可理解”。正因为首先通过叙述承认自己也有不对之处,旁观者甚至包括法官,便有可能存在一种心理感受:原告似乎的确有话可说,且这“话”可能还是需先听听的。众所周知,修辞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增加听者对叙述者的“等待”耐心,只要听者愿意“等待”,叙述者也就把握了后面吸引听者进一步倾听的可能。实际上,此案中,很多旁观者当然可能包括法官,已知道事情的大概过程并看到了录像(事件发生时录像即已流传),如果不策略地提到自己有过,原告诉称的效果,在开始恐怕便会很不乐观。

另外有意思的是,以此为基础,原告通过对一连串“被告具体义务”的列举,竭力扩充了“理由”的阵容,即使有些“理由”在他人看来或许似是而非。扩充“理由”的阵容之举,本身就可看作是一种“排比”修辞的挪用。其中,需要的正是层层进入、步步衔接,而效果至少是在他人看来,此诉称很是严肃,且加强了诉称气势。如果将此与前面的“首先承认自己的不是”联系起来,也就可能造成“别人需要认真对待自己诉称”的氛围渲染。其实,也是依托这些,进一步提出“母亲救我属于见义勇为”之说也就似乎有了一定基础。

从社会广泛争论的参与者角度看,有一点同样是肯定的,那就是言论发布者即使有时会因为“随意而为”,甚至出于“娱乐精神”来表达意见,但一般而言,其也总想让自己的说法“脱颖而出”。而当说法浩如烟海,完全可能不断重复或被淹没之时,为“脱颖而出”,修辞就会变得十分重要。一个直击要害的意见固然是第一步的,但令人眼前一亮的诸如类比、明喻、暗喻、反讽等语言组合,同样可成为“圈粉利器”,它们要么能够使人感觉到醍醐灌顶,要么能够即刻戳中读者笑点,要么能够让人迅速展开想象。因此,面对老虎伤人案这样公共讨论的对象,出现不胜枚举的“神评论”,其中修辞的运用首先得以且必须进入我们的观察视野。

其实,一个事实无法回避,即修辞与吸引是我们日常语言生活的一部分,且颇为重要。因为只要使用语言进行交流,我们往往就会在乎是否有人倾听,在乎倾听者是否愿意倾听,我们常会心怀一个叙述目的,希望降服我们的交流对象。对文学实践来说是如此,对法律实践而言未必不是如此。依此论,“怎样说”有时确比“说什么”更重要。笔者提到这一层面,联系前面分析的“细节社会因素”,是想说明,修辞与吸引实际上存在了装饰“细节社会因素”的功能或功效。《威尼斯商人》中的“比你想要的还要地道”,其使“严格执行契约”、“不得流血”、“不得多点少点”,还有“怎样公道”这些“细节社会因素”的队列,变得循序渐进、节奏有力;戏剧中的“毒蛇”语词,亦使“何为冒犯”、“何为仇恨”,另有“是否教训”、“是否防备”及“是否理性”这些“细节社会因素”的关系,变得错落有致、令人警醒。老虎伤人案中的“首先承认不是”,类似地,使“为何不是”、“怎样不是”,还有“坦诚”、“承认之效果”包括“需先让步”这些“细节社会因素”的图谱,变得错综复杂、使人玩味,而该案中的“理由堆列”,更是将其中所涉及的更广泛“细节社会因素”的前景,变得似乎是山外有山、前赴后继,广泛社会讨论中表达出来的各种类比归谬,毫无疑问,莫不如此。显然,修辞与吸引,完全可使原来叙事者的叙述内容更加清晰有力,产生全然不同的景观和意义。

由此深入,不能忽视的,则是修辞有时对逻辑存在了一种“绑架”的可能性,这就是,让社会语言交流经过修辞效果,来坚定或动摇对逻辑的依赖。[48]仍以老虎伤人案为例。卷入之中的社会广泛讨论,其各自修辞势力的强弱,便有可能调整对立双方诉辩逻辑强弱的格局。换言之,如果一方的类比归谬层出不穷、日益翻新,且听起来、看起来颇有吸引力,人们便有可能逐渐想到,这种“层出不穷”与“日益翻新”是否的确反映了这一方诉辩逻辑的真实可靠,而另一方则反之。

在此,一个埋藏更深的问题亦必须被揭示出来,即修辞与吸引,实际上不仅装饰了“细节社会因素”这一要素,不仅含有“绑架”,而且可催化之,以不知不觉的方式打开了人们对其空间繁衍的想象。在老虎伤人案中,社会广泛争论中的类比归谬层出不穷、日益翻新,显然等于是暗示了无数的“细节社会因素”有待发现;原告在诉称理由上的层层进入、步步衔接,等于是预示了更多的“细节社会因素”有待甄别;原告首先提出自己也有不是,等于是展现了另有“细节社会因素”可先预估。同样,在《威尼斯商人》中,对“毒蛇”语词的组合使用,等于是说明与“毒蛇”经验相关的“细节社会因素”有待认识;“比你想要的还要地道”的霸气宣示,等于是在闪现“不太地道”与“不太公道”之际,点醒了与之相关且更为复杂的“细节社会因素”有待辩驳。这里,因为修辞与吸引,所以,人们更易有情绪、有动力以想到更多的潜在“细节社会因素”。

在这个意义上,概括讲,如果文学实践对现实利益、损失的再分配是含蓄默许的,那么法律实践则是直截了当,而修辞与吸引在后者中的作用,恐怕便有必要提到讨论的议事日程上来。亦在这个意义上,通过修辞与吸引的平台,“文学中的法律”激励起“作为文学的法律”,即后者孕育出前者,就不是简单的随机而就,而是多少有些必然的趋势使然,进一步,“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也就变得更牢固。

六、真实与虚构

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个重要批评,即人们熟知的法律关涉真实,文学却完全可能乐于虚构。[49]即使人们可以在老虎伤人案的诉讼战场和社会争论中看到此起彼伏、别开生面,甚至生动有趣和令人瞠目的场景,但其是真实的,无关虚构。而《威尼斯商人》中的四幕一场法庭辩论,尽管使人感觉步步切实、身临其境,甚至令人深陷其中为剧中人物紧张、焦虑、兴奋还有无法自持,但其依然是虚构的,无法等同于真实。就此而言,尽管“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有意思的通道,但对其重视,是否过于乐观?

该批评为人们最易想到,也可说中肯。其不仅意味着有如波斯纳所强调,法律与文学的社会分工、目的、旨趣必是不同的,[50]而且也意味着提醒强行跨界或许是颇有逻辑风险的。[51]换言之,将“文学中的法律”视为文学评论的一部分,将“作为文学的法律”视为法学家早已争论不休的法律灵活性问题的另一替代表述,从而将两者剥离,或许更符合人们的一般感受。针对此批评,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参与者有所回应。有学者指出,就真实与虚构论,只要故事化文学揭示的人物与事物的逻辑关系与现实世界存在着很高的相似性甚至一致性,则将法律研究与文学故事联系起来,便没有什么瑕疵。[52]事实上,更多的法律与文学参与者所采用的故事化文学文本,总是较现实主义的,这些文本显示出来的人物、场景、情节,包括给予读者的刺激想象,与现实世界的“逻辑关系”并无多大差异。而文学评论内部的学术操作,也常是在这类文学中,挖掘关于现实世界和现实人物的意义,仿佛其与对现实世界及人物的理解存在逻辑上的关联。

本文想要推进的是对“可能性”这一概念的理解。[53]该概念或许能使我们更稳妥地看待上述批评。再看《威尼斯商人》。这部喜剧中的文学故事,大多数人之所以沉浸其中,与之中人物同欢喜、共忧愁,甚至随着故事发展而感到自己仿佛也可身临其境,正是因为不仅故事构筑的语境与我们身处的现实世界具有很大的逻辑相似性,并且,大多数人深感故事完全可能这样发生、发展,其非虚拟之神话。若觉得故事生硬、牵强附会,大多数人显然不会被打动,不会与之中人物同呼吸共命运,因为其显然与我们的真实世界距离甚远,其不仅没有现实的意义,更是没有逻辑的“可能性”。概言之,失去了“可能性”,大多数人便不会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感兴趣。来自故事化文学作品的“可能性”概念,实际上,源自现实世界的可能性。现实世界的人物事物充满了或然,或然相比必然虽非重心,但却总是存在,故大多数人对“可能性”就有了期待和谅解。回到老虎伤人案的诉讼和社会争论。当看到了动物园的监控录像,发现伤者自己擅自下车时,后面的车辆则依然小心行进,大多数人觉得伤者自己承担责任几乎是无可争辩。但伤者,不仅“可能”起诉要求动物园管理方赔偿,而且“可能”要求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其不仅“可能”要求赔偿,而且“可能”主张其母下车救助自己属“见义勇为”,从而要求更多的赔偿。作为社会争论的一个例子,有人也“可能”提出“伤者是诱惑动物伤人故动物园可以反诉”这种出其不意的批评。在这个现实世界的情景中,我们看到了“可能性”怎样表演、繁衍。恰是因为这些“可能”出现了,人们不断讨论,发觉其也未必注定无理,所以,我们便易产生对新“可能”的诉求和批评的期待,也逐渐出现了对已发生的“可能”的谅解。缘此,现实世界中的“可能”,及人们对其所具有的体验,是故事化文学作品中“可能性”被理所当然接受的根基。也是基于这个“可能性”的概念,文学语境和现实语境有时也可相互穿插。例如,在看到《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法庭辩论中的夏洛克哑口无言时,有人眼泪夺眶而出,呼喊“夏洛克太悲惨了”,指称“这个世界太残酷了”,[54]此人至少这一时刻觉得自己遇到了真实的事件。更典型的例子则是,1946年中国华北地区演出《白毛女》时,有观众(战士)奋起拔枪,欲杀死戏中“黄世仁”,并已将其视为真实世界的恶霸敌人。[55]而在老虎伤人案的诉讼战场和社会争论中,反之,看到炫目的诉讼主张和令人惊异的评论,我们也会出现“太戏剧了”的兴奋,至少有时仿佛自己也遇到了“不真实”的事件。

本文还想推进另外一个理解。这就是,某种意义上,需要看到“建构”与“虚构”两个概念,有时可能正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现在,人们已基本承认,文学故事选材和诉讼战场的法律材料选定存在着类似性,也即都属于“建构”的叙事。[56]于是,如果看到故事化文学作品不可避免地精心编排了人物、事件、情节、场景的叙事路径,那么,也需看到诉讼战场同样也存在编排叙事路径的用心,甚至需看到,在法学研究中,包括本文研究所提到的现实法律经验材料,并在其中寻找联系,亦为一种编排用心的表现。因为毋庸置疑,无论文学还是法律战场或法学研究,面对的可用素材总是多如牛毛,且编排的最后结局一定是“挑出”一些、“舍弃”一些,而就法律战场或法学研究而言,硬说“挑出”、“舍弃”遵循了或可遵循“客观铁律”,亦恐颇是冒险。从此出发,便需看到对“建构”和“虚构”之间关系再理解的必要。在此,若仅看到“建构”,自然是没有新意的重复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学者早已提到、且已深入研究的“故事”观点和理论。[57]反之,若将这里的“建构”和用来描述文学特点的“虚构”概念联系起来,就会发觉新的思路。所谓“新”是指,若将故事化文学作品解释为,其所运用的原子素材都是“看起来真实”,或至少有可能在现实中出现,则由原子素材构成的故事逻辑亦属可能,但我们却非要用“虚构”来定义,那么,法律事件中的“建构”有时可以更像是“虚构”。例如,还是再说老虎伤人案。其中所发生的令人措手不及的诉讼主张,还有网络世界的各种有趣的“神评论”,我们难道就不能认为,在我们的讨论中,被“建构”的“它们”要比起《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割肉契约”的故事,更不可思议?进一步,如果认为后者是“虚构”,则被“建构”叙述的老虎伤人案和社会的广泛讨论看上去不更像一个“虚构”?由此引申,我们是否有理由指出,当批评法律与文学运动时,用来描述文学特点的“虚构”一词,是否颇像一个无实际价值的概念,且还似乎是过于本质主义的?因为暂且不说纪实文学,就是故事化的文学作品,比起我们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有时阅读起来恐怕真的会使人感到“比较靠谱”,而后者却是“令小伙伴们惊呆了”。因此,在承认“建构”这一概念的基础上,用“虚构”这一语词作为刀尖,剥离法律与文学,多少有些一叶障目。也因此,本文前面讨论的“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自然就应予以认真对待。

这里,我们可将“可能性”和“虚构”的概念捆绑起来再作发挥。谅解“可能性”,并谨慎、反思性地评估“虚构”概念,或许对法律人的职业实践存有裨益。一个要点可看到,法律人总是囿于逻辑的推理,缺乏柔性地对待自己认为的匪夷所思,如此便可能钝化应对现实世界丰富多彩的敏感能力;面对未曾遭遇的复杂事件、纠纷或案件时,便可能变得呆板无策,甚至不知不觉地在认为只有自己是理所当然之际,却被外界认定为刚愎自用。这意味着,一个推论亦可被提出:越是仅坚信逻辑的推理及顽强对待自己认定的匪夷所思才是小心翼翼的表现,越是可能逐步远离了小心翼翼,因为真正的小心翼翼,是对各种“可能”包括所谓“虚构”的警觉,是对“峰回路转”或“逆袭”抱有必要的心理准备。如此,针对“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关系的必要理解,我们又有了一个价值预期的背书。


结语


本文从“诉讼战场”的节点进入,且经文学叙事的路径展开,讨论并深入分析了“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本文须指出,诉讼战场实际上暗示了更广泛的蕴含不同意见的社会法律实践,如立法领域的价值冲突、执法领域的思想差异、守法领域的态度分歧,其实例亦不胜枚举。换言之,诉讼是焦点,而其他领域却是此焦点的实践扩展版。故涉及法律广泛领域的其他故事类文学作品,如《一报还一报》与《局外人》,包括《我不是潘金莲》及更宏大的《人民的名义》,也就不可避免地被纳入到讨论的范畴,进一步,“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也非仅经由诉讼而确认,其也能在更普遍的社会法律实践中获得确认。

另补充两点。第一,本文相信,关系之澄清,及其逻辑依据的揭示,不仅可推进对“文学中的法律”学术实践的理解,推进对“作为文学的法律”或学术或现实的实践的理解,而且可促进对诸如“关于法律的文学”等此类命题的深入理解,进一步,提升整体的“法律与文学”跨学科努力的价值体验,最终有益于思考、反省法律法学问题。而本文另附着在现实故事和文学故事的微观图景中进行梳理、推演,亦在肯定式地践行法律与文学的叙述策略之际,期待对法律法学问题的把握有所助益。因为法律法学问题的解决,终究要依赖触摸可及的具体细节步骤来实现。

第二,本文想要指出,重复教科书定义的“法律”和“文学”的特点,进而否定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的学术逻辑,或许多少属于“用定义来定义”;而笼统宣称法律应对的是逻辑、文学应对的是情感,宣称法律之专业理性是绝非文学之普遍可阅读性所能相比的,无意间可能否定了社会民众参与法律问题讨论的必要性。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牵动公众神经的公共性事件的法律问题,已提示这种参与不仅必要,而且有益。

毫无疑问,法律与文学有其局限,但任何法律与其他某某学的研究均有局限性,故所谓的局限,不能成为否定法律与文学学术努力的理由。只要我们承认,作为现象,法律肯定不是“自主自洽”的,则从立法看到政治学、从成本看到经济学、从运作看到社会学,还有更早的从理性说理看到逻辑学,晚近的从语言叙述看到语言学、修辞学包括文学,就是无法避免的,也确是裨益甚多。因此,问题不是有无局限,而是能否廓清。本文追踪“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便是一种廓清尝试。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与文学’的意义:以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为中心”(13BFX014)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1]偶有亦浅尝辄止。See Ian Ward, Law and Literature: Possibilities and Perspectiv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pp.3-4; Richard H. Weisberg,“Family Feud: A Response to Robert H. Weisberg on Law and Literature”, Yale Journal of Law and Humanities, Vol.1, No.1(Dec.,1988), pp.76-77.

[2]See Kieran Doli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Litera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p.41.

[3]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研究格局:从分立走向整合》,《法学》2017年第2期,第81页。

[4]参见苏力:《“一直试图说服自己,今日依然”——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20年》,《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3期,第84-85页。

[5]欧洲大陆的学者现也较多参与其中。如意大利的Associazione Italiana di Diritto e Letteratura和Italian Society for Law and Literature,荷兰的Erasmus School of Law和European Network for Law and Literature,挪威的The Bergen School of Law and Literature。

[6]See Sanford Levinson,“Law as Literature”, Texas Law Review, Vol.60, No.3(Mar.,1982), pp.373-403.

[7] See Richard H. Weisberg,“Wigmore and the 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 Law & Literature, Vol.21, No.1(Spring,2009), pp.129-141.

[8]关于四幕一场的“割肉契约”情节,参见[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戏剧经典•威尼斯商人》,朱生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163页。

[9]文学研究者似乎更喜欢“文学与法律”的称谓,至少从中国学者发表的论文和大学研究机构的名称,可看到这点。

[10]See Guyora Binder,“The Law-as-Literature Trope”, in Michael Freeman and Andrew D.E. Lewis (eds.), Law and Literature: Current Legal Issues,Vol.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p.72-76.

[11]参见苏力:《编者絮语》,《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第5-6页。

[12]近期的例子,是2016年6月23日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一份判决书,其中写道:“繁体字‘親爱’,蕴藏着一句多么深挚的劝勉!‘亲要见面,爱要用心’。希望双方检索一下自己的‘親’,盘点一下自己的‘爱’。”王艳、林山:《南京一法官写暖心判决书:“讲情”可能比“说理”更易被接受》,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88790,2017年2月4日访问。

[13]争论总存在。详尽讨论参见刘星:《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源自中国基层司法经验》,《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第165-181页。

[14]参见王巍、曾金秋:《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当事人起诉动物园》,《新京报》2016年11月23日,第A01版。

[15]随机统计,“评论”中约85%以上。

[16]一个典型的例子,参见叶泉:《老虎伤人事件,如果打官司会怎样》,《法制日报》2016年10月14日,第7版。

[17]参见注[14]。

[18]参见杨召奎:《消协表达,何以网友齐吐槽?》,《工人日报》2016年10月26日,第3版。

[19]参见邓海建:《老虎伤人,经营者之责不可回避》,《工人日报》2016年10月26日,第3版。

[20]在相关报道的网络评论中,可见大量的类似说法。

[21]同注[18]。

[22]在相关报道的网络评论中,可见类似说法。

[23]见网友“o0o”在2016年11月22日的评论。参见“腾讯牛评”《八达岭老虎伤人当事人起诉动物园索赔154万》,http://coral.qq.com/1632049100,2017年2月4日访问。

[24]关于不完全性,可参阅经济学理论。See Philippe Aghion and Richard Holden,“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 What Have We Learned over the Past 25 Years”, The 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 Vol.25, No.2(Spring,2011), pp.181-197.

[25]同注[8],第165页。

[26]关于智辩或诡辩的争论,See Daniel J. Kornstein,“Fie Upon Your Law!”, 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 Vol.5, No.1(Spring,1993), p.35.

[27]同注[8],第147页。

[28]See Michael Jay Willson,“A View of Justice in Shakespeare's the Merchant of Venice and Measure for Measure”, Notre Dame Law Review, Vol.70, No.3(1995), pp.696-725.

[29]See Daniel J. Kornstein, Kill All the Lawyers?: Shakespeare's Legal Appeal,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 pp.65-67.

[30] See Ann Barton,“The Merchant of Venice”, in G. Blakemore Evans(ed.), The Riverside Shakespeare, Houghton Mifflin Co.,1974, pp.250-251.

[31]参见注[8],第37页。

[32]参见注[8],第121-125页。

[33]参见注[8],第141-147、155页。

[34]参见注[8],第157、159页。

[35]参见注[8],第163页。

[36]有学者做过大致统计,80%以上的观众或读者赞赏鲍西娅的诉辩。参见注[29],第66页。

[37]参见注[8],第151、153页。

[38]事实表明,对法律感兴趣的许多人参加了讨论。 See Kenji Yoshino,“The Lawyer of Belmont”, Yale Journal of Law and Humanities, Vol.9,No.1(Winter,1997), pp.183-184; 参见注[29]。

[39]See James Boyd White,“What We Know”, 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 Vol.10, No.2(Winter,1998), pp.152-153.

[40]参见注[2],第25页。

[41] Gary Minda,“Cool Jazz But Not so Hot: Literary Text in Lawyerland: James Boyd White's Improvisations of Law as Literature”, 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 Vol.13,No.1(Spring,2001), p.157.

[42] See James B. White, The Legal Imagination: Studies in the Nature of Legal Thought and Expression, Little, Brown and Co.,1973, pp. xxxiv-xxxv.

[43]许多学者早就指出,法律领域的讨论其实就是一种叙事。参见注[2],第30页。

[44]当然,有时存在没有争论的诉讼,或有些诉讼没有产生广泛的社会相关争论。但即使这里无法提到诉讼战场的概念,其也依然和细节社会因素有着密切联系。换言之,在细节社会因素上,人们只是具有了暂时的共识,或说共识也是因为在细节社会因素上具有了认识上的暂时通约。这就有如人们阅读没有争议的文学作品,其缘由,正是在于对具体的情节发展、人物形象、场景铺垫的阅读,呈现了总体的即时默许,出现了暂时的共同理解。概括看,诉讼战场及与之逻辑类似的广泛社会争论,将细节社会因素明确展现出来,“没有战场和争论”则是隐去了这些因素。然而,即使如此,一般来说,所谓没有争论的诉讼,是没有广泛的社会相关争论,包括人们阅读文学作品时没有争议,其起点依然是“有争论或不同观念”。因为实在难以想象,诉讼可以起源于“没有争论”,文学作品可以起源于“没有不同观念”。

[45]同注[8],第163页。

[46]同注[8],第145页。

[47]如2016年10月23日上午,该案伤者接受《新京报》采访所作出的解释。参见曾金秋:《老虎咬人事件伤者:将通过法律维权》,《新京报》2016年10月14日,第A11版。

[48]就连反对法律与文学基本理念的波斯纳也承认这点,尽管其特别运用经济学加以解释。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579页。

[49]See Julie Stone Peters,“Law, Literature, and the Vanishing Real: On the Future of an Interdisciplinary Illusion”, Publications of the 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Vol.120,2005, pp.442-453.

[5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本),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3页。

[51] See Robert Ginsberg,“The Law as Literature”, in Zachary Hoskins and Joan Woolfrey (eds.), Social Philosophy Today (6), Philosophy Documentation Center,1991, p.249.

[52]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4页。

[53]笔者曾在另一论文里简略提到此概念。参见刘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能”的运行逻辑:法律与文学》,《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第86页。

[54][德]海涅:《莎士比亚笔下的女角》,温健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76页。

[55]后来演出,还要求战士枪里不能有子弹。参见孟于:《我在华北联大文工团演喜儿》,《新文化史料》1995年第2期,第24页。

[56]参见注[2],第29页。

[57]参见注[1],Ian Ward书,第4-7页。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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