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从存疑到求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18 次 更新时间:2011-09-16 09:42

进入专题: 人口   计划生育  

《人口研究》编辑部  

特邀主持人:杨云彦

背景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公布以后,中国出生性别比问题就已经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真假性”却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出生性别比问题是由漏报或瞒报女婴所造成的,也就是说我国的这种性别比偏高是“假性”的,因为这部分漏报或瞒报的女性婴儿事实上已经存活于世,只是在人口普查统计中没有被反映出来,她们会在离调查时点较远的时间里逐渐显现。也有学者认为性别比偏高主要是由于女婴死亡率偏高或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流产决定的,我国的这种性别比偏高是“真性的”,即实际出生的男性婴儿的确比女性婴儿多。围绕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利用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研资料,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状况与趋势做了深入研究。综合近年来有关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的主要成果,中外学者的看法已经基本趋于一致,那就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且在逐渐升高是中国已经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终止妊娠为主因,漏报等因素也有影响。由此,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研究从“存疑”进入到了“求解”的新阶段。

湖北省是“五普”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近年来,经过大力整治,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为了结合实践探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中国人口学会、湖北省人口学会、湖北省人口计生委、武汉市人口计生委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区域研究所邀请国内知名专家,于2005年10月分别对湖北省的12个县(市)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筹办了首届人口与计划生育前沿论坛。我们以这次调研及会议的部分成果为基础,组织这一论坛。

研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要有性别视角

慈勤英(华中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问题已成为一个广泛的公众热点话题,围绕这一问题的表述和分析,各个层面发言者立论角度和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倾向也日益显性化。2005年12月12日我在google网上搜索关键词“性别比问题”共搜索到中文文章193万篇次①,在193万篇次文章中进一步搜索“性别平等”有28.6万篇次文章,“男性婚姻困难”12.4万篇次文章,“女性权益”7.8万篇次文章。换句话说,也就是发言探讨中国性别比问题的文章中,仅有14.8%的文章谈到了性别平等,关注“男性婚姻困难”的有6.4%,远远大于关注“女性权益”的4.1%,而且新闻媒体偏爱以“千万光棍”“婚姻挤压”等作为出生性别比问题的标题来吸引读者。

强调出生性别比问题的分析必须要有性别视角,是因为性别比问题是女性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一个极端的集中的表现,其最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广泛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和性别歧视。过多强调利用打击非法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引流产等行政、法律手段,在没有社会性别平等建设行动的干预下,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短时间有所收效,也难以坚持和稳定,政策执行力度稍有放松,则会反弹。故,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关注不仅要关注出生前性别选择技术和行为的控制,更应强调对出生后女性的生存保护以及对分性别死亡率的关注,后者才是出生性别比已然升高之后的一个解决对策,也即通过尽可能的保有已出生的女性,期望成年后的性别比有所降低或至少不再升高。

1 研究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应以女性为关注的中心和研究的重点,以男性未来的婚姻困难为关注对象的研究视角舍本逐末,模糊了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对于出生性别的失衡,许多人首先想到的后果是影响了男性的婚姻,影响了男性的传宗接代,影响社会的安定,讨论到多少年之后中国将有多少男人找不到媳妇,有多少光棍以及这些光棍未来的养老问题等。对出生性别比社会控制的关注持续和这样一些诸如“千万光棍”、“婚姻挤压”以及“未来男性单身的养老问题”等等词和观点连在一起,面对大众的新闻媒体也热衷于对这些论点的轮番炒作,使得出生性别比升高即等于男性婚姻困难——找不到老婆,社会对出生性别比的反干预即是为了解决男性未来婚姻困境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这一简单的推论成为了公理。“君不见当女孩的出生权受到侵害时,人们可以熟视无睹,而虑及男子未来配偶权有可能受到影响时就惶恐不已,这不正是男性中心社会反映出来的性别不平等吗?(张敏才,2005)”可以这样说,对出生性别比升高后果之一——男性婚姻困难的过分关注和过分强调,对女性权益的刻意低调和回避,处处彰显了男性至上、男性至尊的男权思想,而这正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的根本原因。

如果我们对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关注,还是重点在于男性权益比如婚姻权的重视,而忽略了女性权益诸如生存权、生殖权、健康权等的保护,无疑是对女性的另一种伤害,女性永远摆脱不掉从属、满足他人的定位。剥夺女性的生存权是为了生儿子——男性生存权优先,保护女性生存权是为了儿子有老婆——男性婚姻权的配套措施,两者在男性主体、女性从属上又有什么根本区别?

所以,从什么人的立场、什么人的权益出发去关注出生性别比升高非常重要,牵涉到研究者的价值观、研究者的人文关怀精神以及研究者性别和性别平等意识等。保护女孩的生存权、生殖权和健康权,应该是出生性别比社会控制的核心内容和行动的策略。因为:女性是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最大受害者,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的实质是对女性生存权的剥夺、是对女性的完全藐视。

2 对选择性生育进行社会控制不仅仅只是因为其出生性别比的升高后果,而是因为选择性生育本身就是对母亲身心的伤害,就是对未出生婴儿(不分性别)生命权的剥夺,选择性生育本身就是应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

以我国每年出生人口1700万来推算,出生性别比每升高一个点比如由108升高至109,就意味着有近四万女胎丧失了出生权,有近四万妇女接受了引流产手术,且不说女性承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仅以可度量的经济支出衡量,以一个手术平均花费500元(包括手术费、药费、住院的床费等)估计,直接损失就在2000万,这是一笔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关于大月份引流产的孕妇死亡率没有权威的数字提供,但2003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为51.3/10万(人民日报,2005-04-08),一般而言正常情况下,大月份的引流产孕妇的死亡风险应该高于足月分娩的孕妇,考虑到选择性引流产大多在中小医院和非法地下诊所甚至是在孕妇家里进行,其面对死亡的风险还要高,可以肯定的是2003年引流产的死亡率至少在51.3/10万以上。有数据显示,近4年来,广州地区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非法行医案件呈上升趋势,受害人80%为孕妇(信息时报,2005-05-10)。

抛开出生性别比升高不提,仅就选择性引流产而言就是应予以干预和反对的。选择性引流产剥夺了未出生女婴的生命权和生存权、助长了重男轻女风气、在损害妇女身体的同时也把妇女降低为简单的生育工具,妇女承受着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的创伤,所以不管选择性引流产的后果如何,选择性引流产本身就是应予以干预和反对的。出生性别比的升高只是对选择性生育行为进行干预的原因之一。

现在分析出生性别比异常社会控制的研究和政策很强调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后果,似乎B超性别鉴定、选择性引流产等等选择性出生行为只要没有导致出生性别比的异常升高,就是可以接受、不必干预的,对选择性出生的手段和过程持一种默认、纵容的态度,而这与我们所提倡的人权、生存权、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目标是相违背的。这种对选择性生育过程的沉默,也激发了奇思妙想,有人提出,在以后,政策放松之后让每个家庭都通过性别选择而生育一个男孩一个女孩来平衡性别分布,且不说这个想法的逻辑悖论,仅仅想到全国因此产生的一定数量的以选择性别而实施的大月份的引流产手术就令人怵然(目前B 超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流产仍是应用最广泛、成本最低的获取某一性别孩子的主要途径)。

3 降低女性、尤其是女婴死亡率,提高女性生存质量,应该是性别比异常社会控制的重点之一

增加社会上女性的人口数量,通过新增女性人口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是一种途径,更可以通过降低各年龄段(尤其是婴儿期)女性死亡率来最大限度的保有已出生女性人口的方式达到婚龄人口的性别比平衡,尤其在中国现阶段女婴死亡率高于男婴的背景下,后一种方式不论从任何角度分析都是最优的,关爱女孩是出生性别比异常社会控制的核心。

对出生后女性生存的关注虽然超出了出生性别比这个统计学概念的范畴,但女性的生存恰恰是解决出生性别比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我们关注的男性成年后的适婚女性的短少或称“赤字”,而婚配年龄女性的数目要受出生女性数目和从出生到成年(20岁)女性各年龄段死亡率的共同影响,在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事实已然存在的情况下,降低女性死亡率是唯一可以干预若干年后婚配女性数量的有效措施。

4 性别平等制度整体而言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但其构建却是由一件件具体的制度、习俗组成,从一点一滴做起,每个部门、每个人都可以有很多力所能及的贡献

谈到性别平等制度的建设,有相当的学者虑其实施的难度之大、范围之广而萌生退意,且不论性别平等的实现是否有如此之难,从逻辑上分析,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首先考虑的该是当为不当为,当为则要知难而进。性别平等观念的建设,应该首先关注的是政策设计者、制定者性别平等思想的培养,性别平等制度构建之难是难在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上。

笔者认为,性别比平等制度的建设主要在于约束政府各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要比面向广大育龄群众的行政法律手段的管理简单和单纯,基层也有很多在权力之内的具体事情可做,工作的重点在于对一些重男轻女制度和习俗的改变以及性别概念和符号的重新阐释等等,包括农村妇女土地使用权“婚姻中丧失”的问题、丧葬、婚嫁习俗改革问题等。对于某一具体的村落可能一个性别平等制度的建设就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湖北的松滋和钟祥,婚嫁习俗即可从男亦可从女,在与省内其他地区相比社会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优势的情形下,两地的出生性别比就大致是正常的。

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新发现和新对策:以湖北为例②

穆光宗(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最近几年来,湖北各地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有些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高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回落的变化。但同时也存在着值得深入思考的一些问题,笔者的发现、思考和建议如下:

1 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的直接原因是B 超性别鉴定和人工性别选择,间接因素或者说根本原因是传统的婚姻生育文化、性别歧视文化和与此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

归根结底,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是一个文化现象和文化问题,也是女性在男权中心的文化中的地位、价值和命运的问题。因此,缩小男孩、女孩显著的价值反差,是实现男女平等、性别平等的必由之路。但文化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调研发现,在传统文化影响深刻的地方,女儿户承受的文化压力非常之大。未生育或将生育的害怕成为“纯女户”,已经生育的则希望成为“有女有儿户”。在性别歧视根深蒂固的地方,一个男孩对一个家庭的意义已经触及了生育文化的内核,是生死存亡的命运大计。没有男孩的双女户内心非常痛苦。虽然政策问题解决了(没有超生),但文化压力、性别歧视问题始终存在。我们在大冶陈贵镇了解到,因为生育了两个女儿之后结扎、生育男孩无望而被丈夫打骂、虐待,自杀的两人,得精神病的两人。双女户妇女自杀这种极端的个案说明了性别歧视的文化压力已超过一些农村妇女的心理承受能力。

生育胎次不同的妇女的生育心理大概有这么几种:(1)将要生育第一胎的妇女是“害怕”心理,害怕生女孩。(2)第一个生了女孩的妇女大概是既“内疚”又“渴望”。渴望第二次生育时能生男孩以弥补自己的“过错”。(3)第二次生育还是女孩的妇女则有两种心理:一种是更强的“补偿”心理或者说超生心理;另一种是“绝望”心理和自我否定心理。无论是害怕、内疚、过错、渴望、补偿、绝望和自我否定等心理活动都说明了性别歧视文化对农村妇女命运的深刻影响。

在性别歧视严重的地方,文化的压力不仅直接压向女儿户,而且会传递给其他准备生育的家庭,产生负向的文化暗示。在大冶农村街道,我们随机访谈了一位怀抱着一个小女孩的年轻妇女,这位妇女护士职业,中专文凭,怀孕之后先后做过两次B 超,确认是女孩后曾想打胎,后在镇干部的教育影响下,孩子虽然生下来了。但因此承担的文化心理压力却十分巨大。孩子满月都没办酒。对女儿曾经十分疼爱的父亲坦言:喝酒都喝不下。在巨大的压力下,坐月子三个月之后该妇女就得了抑郁症,后进精神病院住了月余。

显然,如何帮助纯女户摆脱重男轻女、性别歧视的文化压力是各地、各级政府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政府有责任帮助她们努力消除周围环境、氛围和舆论对女儿户的不利评价和生存压力。

2 需要从“全生命周期”出发来重新认识“关爱女孩”行动对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意义和作用

关爱女孩离不开对成年女性的关爱。可以肯定地说,女孩的命运取决于成年女性的命运,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存权取决于成年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关爱女孩实际上是在关爱我们人类的一半,为此我们需要建立起全生命周期的战略性关爱框架——今天的女孩就是明天的母亲,今天的母亲则是昨天的女孩。为此,建议:(1)关爱女孩请从关注成年女性的命运开始,关爱女孩请从关注她们母亲的命运开始。

(2)关爱女孩就是要更好地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握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赋权妇女、男女平等、共同发展。

(3)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并将“关爱女孩”活动扩展成“关爱女孩、关爱母亲”活动。可以预期,活动的开展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治理发挥根本性的文化导向作用。

3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已经进入“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全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专项治理也要纳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新思维框架中去

具体来说,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过程中,行政管理措施虽然不可或缺,但要取得良好的绩效就必须与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优质服务这些好的理念和做法紧密结合起来。或者说,更好地将行政制约措施纳入到破除传统家族文化、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帮扶弱势群体和家庭以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大体系的过程中去。

调研发现,从管理的角度说,基层有一种倾向,似乎只要出生性别比指标正常了就万事大吉。我们要提醒一句,统计事实可能会掩盖问题的真相。因为政府有力度的工作也能在短期内使指标恢复“正常”,但这样的“正常”是不稳定的,难图长治久安。行政制约措施稍有松懈,出生人口性别比就可能反弹。

“B 超”管理和控制虽然重要,但毕竟是末端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的原因。只有标本兼治,才能收到真正良好持久的效果。根本的问题是要改造性别歧视文化,发展性别平等文化。然而,这么一种新文化的发展不可能单纯依靠政府的宣传去推动和实现,还需要和利益导向机制的完善、性别平等的实现等紧密结合。

4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不仅需要智慧,而且需要耐心。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做法事实证明收效有限,而且容易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等新老问题的产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客观评价“一票否决”的制度安排在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态势中的作用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机构改革之后的农村干部工作压力很大。譬如,基层干部强烈抱怨机构改革是减下不减上,“乡镇干部是95%的责任,5%的权力”、“计划生育法太软”、“计划生育经费严重不足”、“计划生育没有城乡一体化”,等等。

基层反映强烈的怨声和情绪是促进上级改进工作的重要信号。调研发现,“一票否决”的做法在使各地、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出生性别比问题治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出了被逼作假、统计水份、怨恨情绪、士气低落等不可忽视的问题。

更主要的问题是,在政策高压之下,计划生育可能重蹈“强迫命令”的覆辙。我们担心,这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流相悖。基层在治理问题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新的干群矛盾。譬如,群众说:“你不能抓我,你不能违法”;干部却回答:“我就是要抓你,我就是要违法”。这看起来匪夷所思。实际情形是,机构改革之后,计生干部只有完成工作指标者才能拿到工资,而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太管采取什么办法。为此建议:(1)政府要保护好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要多为他们的难处体谅,这是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需要考虑的“士气问题”。

(2)政府需要重新设计更能体现遵循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规律,更加注重人文关爱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既考虑给干部压担子,也要给干部可及性。将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起来,以此开创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的新格局。

5 不可否认,农村现行的照顾二胎生育政策隐含着男女不平等和“性别偏好”的信号。虽然这并非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但随着时间的推演,客观上存在着这样的嫌疑和暗示

调查发现,二胎及以上的人为性别选择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政策设计的偏差有关。其实,“照顾”两字已显露天机。第一孩生男孩没有再生育的权利,第一孩是女孩的才给予再生育的机会,其潜台词是女孩的价值低于男孩,所以才有“照顾”一说。农民大多读懂了这个“意思”。所以,农民就向专家调研组抱怨,照顾生第二个,如果又是丫头,照顾等于白照顾,没“B 超”时生是碰运气,有了“B 超”又不允许,表示不理解。毫无疑问,我们的生育政策导向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是二孩生育中偏好选择男孩原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完善生育政策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价值。事实上,我们在甘肃酒泉、山西翼城、河北承德等生育政策相对宽松(二胎加间隔)的地区都发现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的事实,这是耐人寻味的。

最后的结论是,只有建筑在性别平等基础上的生育政策才是和谐和可持续的政策,才可能真正导向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发展。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施中传(湖北省人口学会)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湖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199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30.30.近年来,通过艰苦努力,遏制住了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的势头,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下降,“五普”时达到128.73,2005年国家人口计生委抽查湖北省人口计生工作,湖北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0.基于湖北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情况,我个人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探索与思考:

1 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注重工作目标的研究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提出,将“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作为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之一。现在时间已经过去5年,全国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进展如何,成效多大,如何如期实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奋斗目标,这是当前应当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要求,湖北省早在1999年就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了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湖北省政府于2001年就出台了《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第218号令)。通过几年的工作努力,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抽查的结果,出生人口性别比120计算,那么,2000~2005年五年的工作成果就是下降了8个百分点。从2005年到2010年要实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奋斗目标,时间只剩下5年。如果延续过去的办法,在同样的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条件的情况下,显然是难以实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奋斗目标。带着这个严肃而又十分紧迫的问题,省人口计生委组织了几次大规模的调查。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进展顺利,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有的地方出生婴儿性别比下降的速度很慢,工作非常艰难;有的地方甚至不但没有下降,反而连续两年有所上升。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初始阶段,由于各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宣传舆论的声势大,管理服务措施严密,查处工作力度较大,因而起始阶段性别比下降速度很快。但由于产生性别比偏高现象的原因没有根本改变,通过性别鉴定、非法引产、选择生育的事例在短期内又不可能完全杜绝,现行管理工作存在一定漏洞,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进展缓慢、步履艰难。深入研究探讨,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着历史的、现实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框架中统筹解决。

鉴于上述原因,当前迫切需要人口理论界认真研究探讨:第一,如何从政策和制度上引导人们转变婚育观念,清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对已经采取的治本措施及办法发挥的社会作用进行评估,并考查在现行体制、机制、社会发展的条件下,还能够出台多少可以落实、实施,能够成为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政策和制度。第二,如何从经济和利益导向上优惠独女户、纯女户,解决女儿户养老的后顾之忧,防止老年人对子女的过渡依赖。第三,如何使“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关注贫困母亲行动”从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移风易俗、文明进步的文化活动。第四,要研究如何做到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治标目标与治本目标相结合,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第五,要研究现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对策措施,哪些是对的、可行的,哪些是有后遗症的,哪些是有违政策法规的,那些是应当进一步加强的。第六,要进一步研究性别比偏高可能产生的后果、影响,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性别比高峰年龄段逐渐向高年龄段转移,可能引发的不同时期的各种问题。

2 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注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研究

基层基础工作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时期,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面临新的情况。一是在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农村普遍进行了扩乡并村,基层行政区域扩大了,干部精简了,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服务的半径加大了,服务的对象、服务的任务加重了。二是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变了,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工作的难度加大了。在现阶段,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群众,基本上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长的,他们的改革、开放、民主、法制、权益和隐私权的意识都比他们的上一代明显增强,传统的管理手段对他们不灵了,传统的服务水平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扩大了。计划生育与计划经济同生同长,本身就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口计生工作不但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还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积极应对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增加带来的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同时,履行开罗人发大会提出的由计划生育控制向生殖健康、生殖权利转变的精神,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改变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

新时期,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面临的新要求。一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手段变了。在以降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为重要任务的历史时期,主要手段是约束型行政管理手段。在新的历史时期,政府的职能在转变,要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由全能型转变为效能型,由行政型转变为法制型,人口计生工作要通过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来推动工作发展,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二是党和人民对人口计生工作者的要求更高了。人口计生工作者不但要努力完成主要工作任务,还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要努力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三是在信息网络新时代,人口计生工作已经置身于国内外舆论监督之下,任何事件的发生与信息的传播几乎可以同步,人口计生工作者既要完成工作任务,又要维护国家的声誉,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新时期,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一是全省村级计划生育专(兼)职女干部,在村级换届选举中落选的比例较大,现在这部分村的专(兼)职计生干部由男同志担任。据检查和抽查的情况发现,这些地方孕情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对工作影响较大。二是部分地方基层经费投入难以落实。由于经费投入不到位,导致基层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等各项应当经常开展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三是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终止妊娠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在目前还存在着“人情大于原则,关系重于法律”现象的情况下,一些见利忘义之徒在高额利润驱使下,铤而走险或等待时机,或变化手段,专门以谋利为目的,乘机从事性别鉴定的营生,几次打击行动不可能使非法鉴定和非法引流产销声匿迹;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引流产案件相关部门配合不积极,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中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层层下达指标,有的甚至下达到村,明确要求性别比达到的标准,完不成任务的就要“一票否决”,导致一些地方虚报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认真探索,为加强新时期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3 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要着重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的研究

人口流动,有助于接受新的生活方式,促进传统生育观念转变。但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数量,在政策外生育的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是一个事实。在这部分人中,属选择性生育男孩的又占有很大比例。

国家人口计生委早就明确,流动人口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以流出地管理为辅。几年来,湖北省对流入人口的管理也没有普遍真正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公平对待、合理引导、优质服务、加强管理”。虽然每年对流入人口的管理工作也进行了检查评比,纳入了年终考核的内容,但对那些在考核时将流动人口赶走,以掩盖工作中的漏洞的做法,没有严格地追究,没有认真采取对策进行考核。因为流动人口生育的子女大都是要回原籍落户的,国家人口计生委也未专门进行考核。对流出入口的管理抓得较紧,但管理的难度很大,工作的漏洞很多,工作的效果也不理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流出人员根本不办流动人口证,不同原籍地签订外出“合同书”,流出后不同原籍地联系,流出地不知其去向,管理和服务无法落实,各种管理服务措施对他们根本没有约束力;有的流出人员按照规定邮寄回原籍地的生殖健康检查报告证件的内容是假的,造成原籍地管理信息失真,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地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经费根本无法落实,工作无法开展;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配合不积极,没有建立“联防”制度,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这就给流动到异地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终止妊娠的人有机可乘,有的生育女孩隐瞒不报,超生男孩“抱子还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稳定低生育水平,与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有着密切的关系。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对策。建议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抽调专家学者对全国各地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进行调查评估,然后通报全国。

女性赤字将成为长期困扰我国社会和谐的一大难题

原新(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康建英、朱雅丽(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博士生)

我国1982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07.6,略高于正常范围上限值,之后,就一直处在偏高且不断升高状态,1990年为111.3,1995增至115.6,2000年更高达116.9.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和升高的势头尚未被有效控制,2004年0~4岁人口的性别比依然高达122.7.③

不仅如此,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地域范围逐步扩大、偏高程度普遍加剧。1982年有18个省份的出生性别比偏高,覆盖人口78.58%;2000年,除西藏和新疆外,全国其它省份的出生性别比都高出正常范围,人口覆盖面高达98%以上。出生性别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福建、河南、陕西、广西、湖南、安徽、湖北、广东和海南等9个省和自治区,而且有7个省份的出生性别比在120以上,最高的海南省和广东省,分别达到135.6和130.4.出生性别比偏高和扩大的一般规律是:(1)出生性别比高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中、东部社会经济较发达地带,既是人口大省,又是生育政策相对严厉的地区;西北、西南经济相对不太发达地区以及直辖市的出生性别比虽然也高出正常范围,但幅度相对较小。(2)汉族占绝对多数的地区,生育政策比较严厉,教育程度构成较高,民众的计划生育知识和性别选择知识掌握程度高,出生性别比高;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生育政策相对宽松,多数人可以在政策允许生育的孩子数量之内实现期望的孩子性别构成。(3)出生性别比偏高范围扩大的途径,是从沿海发达地区逐步向中、西部地区扩展,从农村向城镇推进。(4)1980~1990年代初期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主要在农村,但是,近期城市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也有持续升高的迹象。1990年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08.9,镇为112.1,乡村为111.7;2000年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12.8,镇为116.5,乡村为118.1,均有不同程度的攀升。

长期出生性别比偏高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女性赤字(男性剩余)。引发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由此产生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真性”的,因为女婴在出生前就已经消失了;二是出生女婴的漏报和瞒报,由此产生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假性”的,因为女婴已经存活在世,只是没有反映到统计数字中而已。大量研究显示,前者是造成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导因素,后者对出生性别比的偏高有影响,但只能降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程度,并不足以改变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事实。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真性”的。

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0~19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出生队列的女性赤字已经达到2116万人。如果排除漏报女性的影响,相同年龄段的女性赤字也高达1981万人④,其中3/4的女性赤字发生在农村,1/4发生在城镇。2004年0~24岁女性赤字进一步扩大到2379万人,⑤女性赤字已既成事实。

关于出生性别比的政策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遏止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再用十年时间力争把出生性别比恢复正常。因此,在相同的城、乡生育水平、死亡水平和城镇化假设条件下⑥,采用不同出生性别比(106、110、115和120)可以判断未来的女性赤字规模和结构的基本态势。

(1)女性赤字的总规模将稳定在4000~5000万人。出生性别比=120,0~19岁的女性赤字总数将从2000年1981万人增加到2030年的2976万人;30年后,0~49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各出生队列的人口女性赤字将达到6247万人。出生性别比=115,2030年0~19岁女性赤字为2303万人,比2000年增加322万人,0~49岁的女性赤字为5204万人。出生性别比=110,2030年0~19岁女性赤字为1585,比2000年减少396万人,赤字规模有所缓解;但是由于受前期女性赤字高峰随时间推移的惯性规律作用,2030年0~49岁女性赤字依然高达4100万人。出生性别比=106,2030年0~49岁女性赤字为3173万人。遏止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促使出生性别比恢复正常需要时间,不可能急于求成,在短暂的30年中,即使能够有效的使出生性别比恢复到正常值,女性赤字的人口规模很可能在出生性别比为110~120模拟的结果中波动。

(2)婚姻高发人群的女性赤字将维持1300~1500万人。目前,1980年代出生性别比偏高人群已经开始进入婚姻高发年龄(20~35岁),婚姻高发年龄人口的女性赤字规模在2015年将达到1323万人,2020年增至1548万人。如果现在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可以恢复正常,2030年婚姻高发生人群女性赤字有望减少,否则,还会继续扩大。另一方面,如果维持传统的男大女小婚龄模式,女性赤字的相对数值将会更高,以2015年为例,男大女1岁、2岁、3岁和4岁的女性赤字分别为1185万人、1588万人、1832万人和2074万人。如此大规模女性赤字的存在必将对婚姻家庭造成极大的冲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3)女性赤字的峰值年龄随时间的推移而后延,而且女性赤字的峰值规模随出生性别比升高而扩大。在出生性别比为106、110时,女性赤字峰值出现在2000年的0~4岁组,为570万人;随后,峰值每隔5年后移到下一个年龄组,峰值规模逐步降低,因为男性的死亡概率高于女性;2030年的女赤字峰值出现在30~34岁组为531万人。在出生性别比为115、120时,女性赤字峰值也出现在2000年的0~4岁组,为570万人;随后的15年中,峰值位置保持不变但规模持续升高,2005年为787万人,2010年为827万人,2015年为876万人,直到2020年后峰值才开始逐步后移,并且峰值规模缩减,2030年为865万人。高性别比与低性别比在人口峰值转移形式上的差别主要是因为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农村人口转移为城镇人口,改变了城镇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同时,1980年代出生性别比偏高出生队列的女性人口到2000年以后进入婚育阶段,她们又参加了新一轮的“畸形”生产,使得出生人口的性别失衡进一步加剧,女性赤字进一步加大。

(4)伴随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女性赤字以农村占主流逐渐转变为以城镇占主流。2000年城镇0~19岁女性赤字为470万人,农村为1511万人,城镇仅占约1/4.随着时间的推迟,城镇女性赤字的比重不断增大:在出生性别比为106、110时,2020年前后城乡女性赤字规模达到平衡,平衡点约为1500万人(0~39岁);之后,城镇女性赤字规模超过农村,2030年城镇0~49岁女性赤字为2200~2600万人,而农村只有1000~1500万人,城镇约占2/3以上。在出生性别比为115和120时,城乡女性赤字的平衡点提前到2015年前后,规模约为2000万人(0~34岁),然后城镇女性赤字超过农村,2030年城镇0~49岁女性赤字将高达3200~3700万人,而农村只有2000~2500万人,城镇占60%左右。这样,使得城镇的女性比农村更加“稀缺”,婚姻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而城镇男性很有可能凭借其较好的经济区位优势和城镇身份优势与农村男性展开婚姻竞争,很有可能造成农村女性的更加“稀缺”,农村男性严重剩余。

我国已经有20多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历史,女性赤字已经既成事实。而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女性赤字将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从总量上看,未来30年0~49岁的女性赤字规模将达到4000~5000万人,几乎已成定局。

随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女性赤字的城乡分布模式将发生倒转。目前,农村占女性赤字的约1/4,2015~2020年前后城乡女性赤字规模将达到平衡,2030年,城镇的女性赤字将占3/5~1/3.女性绝对少于男性,无机会或根本不可能成婚的男性数量将会大增,势必加剧城乡婚姻市场的竞争,造成婚姻地域挤压转移,农村男性有可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无女可娶的重灾区将集中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农村。

出生性别比偏高造成婚姻年龄段男性人口相对于女性人口的庞大规模的绝对剩余是一个无解的难题!进口新娘?因为需求量巨大,显然是不现实的。出口新郎?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发达或不发达)对中国移民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移民并不容易,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接收移民都是有选择的,特别是发达国家只接收发展中国家有一技之长的“精英”,造成智力外流,更何况,移民也并不是清一色的男性。已经存在的女性赤字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未来的生育,只要人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生育子女,只要农村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没有根本性的改进,只要传统的生育观念还有市场,只要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民众的生育意愿还有矛盾,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就还会存在下去。

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技术与政策因素分析

周长洪(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现象有许多值得注意的独特特征,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些特征是分析出生性别比偏高原因和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缓解这一问题的基础。

首先,城乡人口出生性别比差异大,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程度大大高于城镇,出生性别比高的农村地区常常连成一片。长期以来,城镇人口出生性别比大约在110左右徘徊,虽然高出正常值上限,但并不十分严重。而农村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是一个突出特征。“五普”数据显示,2000年城市人口出生性别比为112.8,镇为116.5,而农村为118.1.从地域分布看,出生性别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最为严重的9个省份(短表),主要集中的中部和南部区域,且连片出现。

其次,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差异大,出生性别比随生育孩次增高而显著上升。根据“五普”长表数据,2000年全国第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7.1,基本正常;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51.9,显著偏高;三孩及以上则超过160,出生性别比超高。笔者在湖北的调查印证了这种情况,调查地近10年来一孩出生性别比基本在正常范围的上限波动,但是二孩及二孩以上出生性别比就持续超高,有的达到200甚至300以上,完全超出随机因素所能解释的范围。笔者以前在陕西与江西调研时也发现同样情况。可以确定的是,造成总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二孩及二孩以上生育中存在严重的人为男孩性别选择现象。

第三,选择性男孩生育主要发生在政策允许的生育数量范围内,集中在农村政策允许的二孩生育上。尽管在二孩及二孩以上生育中存在严重男孩性别选择现象,但实际上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二孩生育上。这一点首先可以从全国分孩次生育率看出,2001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育龄妇女一孩生育率为28.51%;二孩为10.75%;三孩及以上仅为1.71%。此外,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全国计划生育率就上升到90%以上,而1990年代后期到现在,全国计划生育率更是达到94%~95%,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情况很少。同样在湖北调研中,也发现生育男孩性别选择主要发生在第一孩是女孩的农民家庭的政策允许的二孩生育上,至于超政策规定的多孩生育中,虽然也存在男孩性别选择,但数量很少。由此可以推断,严重的男孩性别选择主要集中在农村政策内二孩生育、而非政策外多孩生育上,这是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综合以上三个特征,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农民家庭政策内二孩生育上存在较严重的男孩性别选择行为,这是二孩出生性别比、也是总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

光有男孩偏好不一定必然导致性别比失衡。满足生育男孩偏好,可以有多种实现手段,例如通过多胎生育,不一定非要进行二孩生育性别选择。而二孩生育性别选择的发生,在于某些条件变量起作用,这些条件变量就是: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易获得性,以及现行生育政策的“暗示”与约束作用。

1 生育性别选择的技术与经济可行性

首先是生育性别选择的技术可行性。过去农民也有性别选择意愿,但由于没有足够的医学技术手段,人们无法确定腹中胎儿性别,自然不会产生性别选择想法和行为——因为你根本没法进行性别选择。农民对男孩偏好,只能通过多次生育来实现,当然也就不会出现所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社会后果。如今,随着B 超和羊水检测等现代医学检测技术迅速发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得到极大提高,而检测费用不高和遍布城乡各处的医疗服务网点,也使得这种技术供给呈现极大的经济性、便利性和易获得性,还有人工终止妊娠技术的支持和易获得性。这就使得性别选择具备了极高的技术手段。这种便利的技术供给会刺激人们将生育男孩的愿望转变为生育性别选择行为。

其次是生育性别选择的经济可行性。从本质上讲,农民会从生育效用最大化和生育成本最小化原则出发,决定做还是不做生育性别选择以及做何种生育性别选择。对大多数农民家庭的经济状况来说,目前性别鉴定和人工引流产费用不算高,一般都在可承受范围内,加之与生育男孩的高效用相比,几乎不会产生对性别选择的抑制作用。也就是对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生育性别选择具有经济可行性。

正是由于生育性别选择的高技术可行性和低经济成本,鼓励了人工性别选择,使一些家庭将男孩偏好付诸性别选择行动。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那就是为什么许多农民家庭将生育性别选择行为“挤压”到二孩生育上呢?这就涉及到现行生育政策对农民家庭的“暗示”与约束作用。

2 农村现行生育政策的影响

我们在湖北调查发现,基层农民群众对现行农村生育政策存在曲解。麻城计划生育局提供的材料上明确指出:“对农村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照顾生育第二孩,这本身是对农村生育女儿户的一种政策照顾。但一部分育龄夫妻及其周围群众误认为照顾二孩生育政策就是让其生育男孩。”根据他们在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对象——即现只有一女户中进行的一次小规模问卷调查结果,二孩“想生男孩的占86.4%,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占13.6%,继续愿意生育女孩的育龄夫妻几乎没有。”调查中,我们听到这样反映:农村现行照顾二孩生育政策——第一孩生男孩没有再生育权利,第一孩是女孩才给予再生育机会,这本身就意味着生男生女不一样:男孩的价值高于女孩,因此在二孩生育——也是最后一次生育机会中,只有尽量生男孩才值得。农民从现行生育政策中“读出”的这种意思,也许不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但重要的是群众怎样理解和感知政策含义,因为人们会按照自己的理解、而非政策制定人的想法去行事。许多被调查者认为,这种“政策暗示”是促使一些农民家庭在二孩生育中进行性别选择的原因之一。

除了现行生育政策的“暗示”作用,生育性别选择被“挤压”到二孩生育上还与家庭现有子女性别状况以及现行生育政策的约束作用有关。

在湖北调查中发现,想生男孩也不是无条件的。生男孩意愿强度往往与已有子女性别状况有关。例如,第一孩是男孩的家庭,倒有许多希望第二孩生女孩——如果允许他们再生育的话。只要已经有了男孩,想再生男孩的欲望就会减弱,对女孩偏好就会增强,甚至超过男孩。许多调查表明,一般家庭(包括农民),认为儿女双全是最理想的,其次是至少有一个男孩,而纯女孩是最不可接受的——对农民家庭来说尤其如此。注意到想生男孩的意愿强度与现有子女性别状况有关,我们可以预期的是,生男孩意愿强烈的主要是那些有女孩无男孩家庭,特别是一女户。当然,双女户等纯女户也是容易成为生男孩愿望强烈而去进行性别选择的家庭——但是这一现象很少发生,原因就在于另一个重要因素——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管理的约束。所以,对于已生一女孩的农民家庭来说,他们只剩下最后一次政策允许的宝贵生育机会,这时他们对男孩需求就会变得强烈起来。由于不愿意因为超生而被征收数额不少的社会抚养费,他们便不会通过多次生育达到生男孩目的,而是选择在“满足生育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实现生育男孩。由此,生育性别选择行为便被“挤压”到政策允许的二胎怀孕生育上。

如果我们将前面关于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分析思路进行整理归纳的话,就可以形成如图1所示的环环相扣的系列因果关系链,以及条件因素变量作用的位置:

这一因果关系链条描述的主体对象是被调查地的农村农民家庭。其中,环境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生育需求包括: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发展家庭经济、增强家庭势力等需求;性别选择包括:胎儿性别鉴定与人工终止妊娠、溺弃女婴、多胎生育等。这一因果关系链条概括起来,就是:农民家庭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中,产生特定的生育需求和男孩偏好,并本能地以生育的家庭效用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原则出发,斟酌医学技术支持的方便性、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考虑现行生育政策的约束条件,权衡各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进行、何时进行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生育性别选择。在这些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许多农民家庭的男孩偏好被“挤压”到政策内二孩生育上进行男孩性别选择,结果导致二孩生育性别比显著升高,并使总出生性别比偏高。

主持人评论

  

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不仅是关系到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也是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问题。如何通过治理失衡的出生性别比来促进我国人口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我国现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经长时期偏离正常范围,而且目前又出现了新的趋势和问题,这些都需要新的理论解释,更需要政府政策的变革与创新。

虽然我国已经进入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三低”阶段,但是低生育率的稳定性还没有有力的保障。从国内外人口转变的情况看,GDP 达到人均3000美元、城市化水平超过50%之后,人们的生育意愿才基本上可以完成根本转变,现在一些地方的情况表明,如果计划生育工作力度稍有松动,就会出现反弹。如何稳定低生育水平、特别是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升高,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当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确实非常艰巨。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智慧,还需要耐心。当前,继续保持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力度非常必要,同时还要完善法规、严格执法、规范服务,建立和实施有利于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利益导向机制以及社会保障和奖励扶植机制。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为转变婚育文化观念创造舆论环境。

还应看到,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历史下是完全合理和非常必要的。20多年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使得我国经济社会乃至人口背景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政策的一些副作用也开始形成或显现。在新的形势下,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面对一个日益全球化和开放的时代,我们急切需要在一个更高的发展层面和更长的历史跨度,考察隐藏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1)要跳出计划生育中政府和群众对立的怪圈,变政府与群众的“猫和老鼠”型的博弈为互动。这是当前政策目标和百姓意愿、宏观政策和基层工作之间矛盾冲突的具体反映。要跳出这样一个怪圈,必须找到一个结合点或平衡点。从根本上讲,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结合点。如果说以前条件还不成熟的话,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可以找到这样的结合点。这个结合点就是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具体的就是探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体制、机制和具体措施。

(2)关于女性权利与生命伦理。我国对“人工流产”的管制门槛可能是世界上最低的之一,我们甚至在各种媒体上都可以看到这类广告。人工流产技术的滥用,直接后果是对女性健康的摧残,间接上导致两性关系的随意化和社会家庭责任感的缺失,更严重的是导致社会对生命价值的漠视。现在,有关部门特别注意改变工作方式,提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但在政策制定上如何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还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当前,我们特别要注意社会对生命价值的敬畏以及女性权利与尊严的保护,社会的政策目标不应冲撞社会价值底线。

(3)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独生子女”政策。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独生子女”政策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其直接成果是我国少出生3亿人的巨大成就。但也应看到因此而引起的家庭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的现实,“空巢家庭”提早并急速增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丧失子女的巨大伤痛及其社会后果,这些都是个人为国家和民族利益所做出的牺牲,我们需要承认这种牺牲并考虑相应的补偿机制。现在各地正在试点的新型奖励扶助政策,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机制,可以考虑将其转化为社会养老、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应加强其他相关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作为配套政策,可以与计划生育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土地流转以及促进城市化的相关政策调整结合起来,探讨一揽子可预期的人口与社会保障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解决方案。

(4)我们要从更高的层面和更长的历史跨度去研究人口政策的走向。要认识到人口问题的延续性、累积性和滞后性,一些潜在的人口问题如果不早做处置,一旦显现,其治理的难度和带来的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而且结构性问题的治理难度甚至高于总量控制问题,象老龄化和性别比失调的问题,超低出生率社会的正常更替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人口发展数量目标的价值和意义都需要重新审视,从人口发展的持续性与和谐度标准方面来看,结构性目标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和谐人口的支撑。

总之,我们正处在后人口转变期的重要阶段,既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政策和做法,稳定低生育水平,巩固综合治理的成果,也要面向未来,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精心研究、适时调整目前实行的城乡差别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完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目标,建设和谐人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注释:

①由于不同网站可能发布同一篇文章,所以搜索引擎搜索到的文章有重复计数的情况,统计结果实际上是篇次。——编者注

②本文参考了周长洪教授湖北调研小组报告。

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资料推算。

④王金营。2000年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漏报评估及年中人口估计。人口研究,2003;5

⑤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资料推算。

⑥2000年城镇TFR=1.305,农村TFR=2.060.假设城镇TFR 线性增加到2015年=1.65,然后保持不变到2030年;农村TFR 保持2.06不变。2000年城镇男女性平均出生预期寿命分别为68.80岁和68.9岁,2030年为76.0岁和80.06岁;2000年农村男女性平均出生预期寿命分别为68.10岁和68.11岁,2030年为72.13岁和75.36岁。生育模式和死亡模式保持2000年模式不变。2000年城镇化水平为36.84%,假设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2030年为67%。

来源:《人口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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