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广林:现代政治文明可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98 次 更新时间:2018-08-17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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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广林  

对于本期的英格兰文明,我就其中一个方面来讲,就是为什么会有本期活动的策划?把英国文明作为我们的比较对象是由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所决定的,也是由中国知识界对西方近代文明的认知所决定的。近代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学习西方,学习西方到底学谁?学美国还是学法国、德意志?相比下来,最好的历史样本是英国,因为英国率先从旧的封建主义向近代资本主义的进程过渡,所以这次选择英格兰文明作为讨论特别重要。

谈到我们将英国文明追溯到中世纪,或许大家感到困惑。高中教科书让我们只知道古希腊罗马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印度文明、埃及文明,却对西欧中世纪的认知一片空白,除了知道教皇在中世纪搞黑暗统治,其他什么都不知道。但在14、15世纪的西欧,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了,民族国家兴起了,文艺复兴酝酿了,宗教改革爆发了。这些东西究竟是从哪儿来的?其根基在哪儿?在雅典、罗马吗?不在。其根基在其他的国家吗?更不在。我们对中世纪的了解甚少,又知道16世纪布鲁诺被烧死,因此觉得中世纪是愚昧的、黑暗的、落后的。

然而,西方人却把他们的政治制度、价值观念的根基追溯到中世纪,当然也有追溯到希腊、罗马的,但他们主要是将政治制度的历史根源追溯到中世纪,那主要是追溯到哪个国家呢?正如剑涛教授所讲的,主要是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所以我觉得本期活动的策划特别精准,而且我们国家正处在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历史阶段,使得这个讨论更有意义。

英格兰文明的核心是政治文明

有关英国文明,什么最重要?对英国文明,我首先想到的是政治文明。在整个西方政治文明建构和发展过程中,英国政治文明是一个众所认同的权威模板,是一个典型的历史样本。剑涛教授讲得更精准,认定内容的核心就在于英格兰政治文明的原创性。史实的确如此!英格兰政治文明在建构与演进的过程中,虽然时常发生政治冲突,但大多是小打小闹、波澜不惊,并在其中不断有政治上的创制。而英格兰的其他文明,如经济上的、科学技术上的、道德伦理上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常常是由她的政治文明的建构、发展决定的。

谈到中世纪英国的政治文明,就要提到1215年的《大宪章》。当时英国国王约翰王在法国战败,被迫在国内征收大量的封地继承金,征调大量税物钱财以应付对法国的战争,由此引起国内贵族、教会乃至市民的愤怒。这些政治群体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不断地把所谓的祖宗之法、所谓的先王旧制,或者封建传统、封建习惯拿出来对抗王权,和国王进行十分较真的讨价还价。最后在1215年6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了英国政治文明史应该说是整个西方政治文明史乃至整个人类政治文明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大宪章》。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成就。

《大宪章》包含着明确的政治对话原则、政治协商原则、政治同意原则,也就是说国王无论是要征税、审判、逮捕,还是扣押臣民,都要与臣民讨论、协商,经过臣民的同意才能为之。为此,反叛的贵族群体还组成了一个25人构成的委员会,宣称如国王违背承诺,委员会就有发动兵谏的权力。《大宪章》并不否定王权,旨在维护贵族的传统封建特权,从历史的语境与角度看,这是一个封建性的文件。只不过,《大宪章》提出对话、协商、同意原则,的确是了不起的。

在《大宪章》精神的发酵下,14、15世纪的英国贵族、教会以及市民,教会在与王权对抗时,总是把《大宪章》提出来,用《大宪章》的原则限制王权。也正是在《大宪章》精神的酝酿下,英国政治文明中还有一个原创性的东西,那就是议会。“议会”(parliament)这个词最初的意思就是谈话、交谈、讨论。14世纪时,英国议会最终建构起来,成了国王和贵族以及地方等级代表进行对话、协商的政治平台,成为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机构。在14、15世纪,议会特别是下议院逐渐操持了立法权和税收批准权,这对后来的政治影响很大。因为国王要立法、征税,不是由自己说了算,不是说国家要征税就可以马上征税,而是需要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进行,这是一个必须履行的政治程序。对臣民的审判也要有一个程序,创制法律也要有程序。通过走程序使国王对国家的统治规范化、法理化,由统治转向治理,在统治转向治理的过程中逐渐制度化,将王室的权益与臣民的权益捆绑在一起。

由此可见,《大宪章》、议会制度体现了英国“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国王必须按照法律来行使权力。在整个中世纪的英国政治文明里面,无论是《大宪章》,还是议会的创制与运作,都体现了协商为政、政治对话与政治同意的原则,正是这些原则为后来现代英国文明的建构输送了源源不断的政治精神上的源头活水。这样看来,英国政治文明确实有独创性。也正因为如此,今天的西方人将《大宪章》视为现代民主的“圣经”,将英国议会视为西方现代民主之“母体”。

英国政治文明之根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且确实是原创性的。在原创过程中虽然屡有政治冲突,但都波澜不惊,延续不断地创制。相比之下,中国古代却是大治大乱交相轮回的历史情景。虽然出现了诸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之类的太平盛世,但在大治之后常常又遭受天下大乱,此即所谓的“神州陆沉”、“禹域鱼烂”,整个政治秩序崩塌!

可英国不是这样。中世纪的英国也有斗争、也有冲突,包括15世纪延续了近三十年的“玫瑰战争”,但总是在斗争、冲突的过程中仍将政治文明的协商对话原则不断向前推进。当然这个过程也有流血,不是说中世纪的英国就没有暴力和流血,30年的玫瑰战争就打得很厉害。但总体来讲,“王在法下”的传统、政治协商对话的精神、议会制度仍旧对君主政治产生重要影响,且都为后来英国现代文明的建构提供了历史的源头活水,同时也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西方国家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直到今天,每年的6月15日都有很多美国人到英国伦敦西部兰尼米德草地上搞一些纪念《大宪章》的活动。

要从历史主义的视角看待《大宪章》

谈到英国政治文明,我要强调的是,英国人将其历史上的这些“法治”、“权利”传统过分夸大了。他们总认为《大宪章》是一个民主性的文件,是一个自由权利的文件。在维多利亚时代(大家知道当时正是19世纪,是英国成为“日不落国”的繁盛的帝国时代),英国知识界自我迷恋的意识极度膨胀,普遍怀有“英国文明中心”、“英国文明优越”的文化心态。所以他们的史学家,尤其是以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在解读英国中世纪政治史时,运用“辉格派”的宪政主义史学观,创制出宪政史这一专门的学科。在其宪政史中,他们把《大宪章》看成是民主、法治的文件,把议会看成是超越于国王之上的国家主权的机构,打造了不少历史神话,这就是所谓的“《大宪章》神话”、“议会主权神话”、“法治传统神话”。

这些被建构的蕴含唯心史观的“传统决定”论的历史“神话”,影响到我们对中世纪英国政治文明的历史解读。这种做法,被史学界称之为“辉格的历史解释”。按照这种以古度今、“结果驱动”的解读,中世纪的贵族就知道权利、自由、民主,中世纪的教会也是为捍卫自由而战,所以《大宪章》就是民主文件,议会权威高于国王权力。这种对英国宪政史的解读,带有很多的主观臆断的色彩,不足为信。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拓展,西方史学界已经对上述历史神话进行了诸多的清理和批判,逐渐地用历史主义的视角、理路去解读,力图使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的“原创性”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历史的真实(历史是不可复原的,没有历史的本来面目,我们只能说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历史的真实)。政治价值的判断和历史主义的解读必须有机统一起来。

我们今天谈到英国政治文明的建构,一方面要看到西方人特别是英国人在这个解读过程中所显示的“英国文明优越”、“英国文明中心”论,对此我们有必要以唯物史观对之进行历史主义的重新解读。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英国中世纪的各个阶层在其生产生活、社会活动、政治重组过程中遗存、积淀了十分有价值的政治文明元素。这就是《大宪章》的政治对话、政治协商和政治同意的原则,再加上议会制度的原创、运作与改进,都使得国家从国王独裁转向国王和议会共同治理国家,由此而为其现代政治文明的建构提供了历史的源头活水,并推动英国成为西方政治文明的样本。这是人类文明史上一笔丰厚的政治遗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宪章》就不是一个封建性文件,也不意味着中世纪的议会就是超然于国王之上的国家主权机构!

《大宪章》维护贵族传统封建特权的主旨不必多言,单就中世纪的议会来看,它仍旧是国王的统治机构。当时的议会由三个要素组成:国王、大贵族、地方等级,国王在中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议会讨论的问题、议会的休会、议会的解散都是由国王决定的,故而有“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一说。当然,在这些过程中,议会也对国王进行了或多或少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要把国王的王权运作纳入到一个制度化的运作当中,这对于王国政治体制的巩固无疑是十分有益的。但是我们不要光看到议会对王权的限制,在百年战争中,也就是在1337—1453年间,英国约开了90次议会,只有18次没有征税,大多数的情况下议会都会支持国王的财政需求、支持国王的对法战争,所以议会仍然是王权的统治机构。

相比之下,由于文化传统与社会环境的差异,议会这种统治机构在中国古代是没有的,中国古代有一种能够严格规范王权运作的机构吗?没有!三省中的门下省和相关的机构虽然有弹劾、监察的权力,但仍旧看皇帝的眼色行事,不敢轻易冒犯皇权。中国士大夫阶层可以向皇帝进谏,但这些操作起来挺难。明朝进谏的大臣在朝廷上就多遭“廷杖”,被大棒子打得浑身血流的,有的当场就死去,他们的权利没有制度上的保障,这在英国中世纪议会中很难想象。

总的来说,对中世纪英国政治文明的考量,我们既要看到它对人类政治文明所留下的有价值的东西,同时也要对之做历史主义的客观地分析,使我们的研究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历史的真实。

(本文为孟广林教授在闲谈系列“比较视野中的英格兰文明”活动上的发言,经嘉宾本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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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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