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兴保:用合作制理论引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3 次 更新时间:2018-03-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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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它的改革与发展,牵动农村金融的全局,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来进行指导。


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及其发展


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表现在合作经济内部的独特的所有制关系、管理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从所有制方面来看,它是社员个人所有和合作组织集体所有相结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所有制形式,即社员的个人股金与不可分割的集体积累相结合,社员出资与职工经营适当分离。从管理上来看,社员不论其个人股金多少,均实行一人一标制,社员凭借所有权进行宏观控制,职工凭借经营权从事微观活动。从分配上来看,既按股金的多寡分红,又按社员在合作经济组织中交易额的大小进行分配。


合作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的著作中,比较集中地阐述了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改造小农的问题。他们指出了小农生产者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避免地被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车压碎一样毫无问题”。唯一的出路是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走联合生产的道路。基于“大规模耕种土地比在小块的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的认识,他们设想的基本形式是“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把农民的房屋和土地“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一是生产资料归合作社所有,二是集中劳动的大规模经营,三是把各个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但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剥夺农民(不论是有偿或无偿),主要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的社会帮助”来实现。恩格斯不仅主张生产资料(土地)和劳动联合。而且赞成资企联合。他肯定了当时丹麦社会党提出的计划:把农民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可见,在分配中不只是按劳分配,也可有按资金分配的因素。在对待大农和中农问题上,恩格斯认为大农和中农同样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灭亡,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列宁是第一个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付诸实践的导师。1923年1月列宁在重病之中口述的《论合作制》,科学地总结了苏维埃政权组织合作社工作的经验教训,放弃了立即组织起来,搞集体化的主张,而主张通过商品交换,把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同社会主义工业联系起来。把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引入合作制理论,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重大贡献。这个贡献就在于找到了把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联系起来的有效形式。他说:“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列宁选集》第4卷,第682页)列宁号召共产党员努力做好原来所鄙视的商业工作,把联系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主义的商业工作称作“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他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关于信用方面的理论,马克思有精辟的阐述。他说:“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展望信用的发展,他指出:“一种崭新的力量——信用事业,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而形成起来。起初,它作为积累的小小的助手不声不响地挤了进来。通过一根根无形的线把那些分散在社会表面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金吸引到单个的或联合的资本家手中,但是很快它就成了竞争斗争中的一个新的可怕的武器:最后,它变成了一个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7页)


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包括信用合作的理论,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党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理论和政策依据。这一理论原则是正确的,其出发点和基本要点包括: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实行直接分配,劳动者按劳动多少到“社会储存”中领取实物。例如,恩格斯认为,由于大规模经营节省下来的劳动力可以从事更多的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但这些生产应当“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即不是为交换而生产,而是自给性的生产。


第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小农和小生产的基础之上。


第三,领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示范引导、国家帮助的原则。绝对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第四,改造小农是长时期的、非常艰巨的任务。列宁指出:“由于历史进程的曲折而不得不开始社会主义革命的那个国家愈落后,它由旧的资本主义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关系就愈困难。”(《列宁全集》第27卷,第77页》“我们深深知道,由个体小农经济转变到共耕制是涉及生活习惯的深厚根基的、千百万人生活上的大转变,只有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达到,只有现实迫使人们非改变自己的生活不可的时候,这种转变一般才是能够实现的。”《列宁全集》第28卷,第323页)


第五,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信用合作伴随着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合作而生存和发展。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信用组织只是一种过渡。列宁认为农民的合作包括信用合作,必须先联系起来,然后向“组织起来”转变。


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一百多年前揭示的农民运动的规律和合作制的许多基本原则,从历史的、发展的、长远的观点看,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也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和列宁的实践大不相同,所以不能照抄他们的结论,照搬他们的具体作法。


我国组织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教训。


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农村进行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虽然有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作为指导,但是由于受斯大林搞集体农庄模式的影响较深,因而有经验也有教训。改革开放以后探索之路才越走越宽广。


一、主要经验


(一)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力量和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把信用合作社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称为农村合作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合作互相分工而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从而逐步地把农村的经济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计划联合起来、逐步地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改造小农经济。


(二)在管理体制和经营原则下提出并强调“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坚持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坚持由入社社员民主选举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坚持灵活调剂资金余缺并实行浮动利率。因此,农村信用社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灵活的运作机制。


(三)农村信用社一般以乡镇为区域设置,内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县一级设立信用社县联社,从而理顺银行与信用社关系,有利于恢复信用社的民办性质,有利于统一调剂全县信用社资金余缺和监督、检查信用社信贷和财务工作。


(四)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计划纳入了全国金融体系的计划之中,各项工作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业务上接受中央银行监管。因而,在体制上虽几经变革,但未出现大的风波和系统性风险。


(五)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稳定、农村集体资金和财产管理较乱的情况下,农民创造了合作基金会这一新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成为合作金融的有力补充。其在清理集体财产、管好用活集体资产以及通过内部融资筹集资金促进农业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应吸取的教训


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在发展进程中留下的教训很多,也很深刻。例如,随意平调合作社的财产、取消合作制的原则搞穷过渡,等等。为了深入地分析问题,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就改革开放以来应吸取的教训进行探讨。


(一)行政干预过多。无论是已组建几十年的农村信用社还是近十年发展起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都摆脱不了行政的不合理干预,在有的地方甚至成了乡镇和县政府的小钱柜。地方政府干预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按地方的旨意随便更换领导层人员和法人代表。信用合作社实行一级法人制,虽是按照合作社章程建立起来的,但缺乏现代企业所具有的有效的治理结构:一是出资者虽然确定在位,但合作金融组织的实际控制权力掌握在由政府选派或指定的高层经理人员手中,不能确保他们按照出资人的利益和合作社自身的经营目标而有职有权地有效工作;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过渡的转轨时期,经理人员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行为很难避免。二是按地方行政特别是个别人员的意图发放贷款,而授意者又不负归还贷款的任何责任。县政府、乡镇政府的领导层更换领繁,每一位新领导上任后都要创造政绩以便为升迁打下基础,因而往往找信用社或合作基金会要钱发展乡镇企业,扩大经济规模。这类企业不少在竣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货款成了不良资产,而此时的行政长官往往已升迁或易地为官。三是地方行政长官要按自己的旨意设置机构网点。金融机构网点的设置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批程序,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又要考虑一定的业务工作量。但地方政府要求按行政区划设置,不论地方多么偏僻,也不论有无多少存贷款业务,有的地方长官要求无条件设置,造成机构人员过多,组织资金的成本高。由于行政的过多的不合理干预,使农村信用社“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只从事内部资金互助的宗旨都成了一纸空文。


(二)农村信用社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新形势下,经不住社会各业对资金扩大需求的诱惑,盲目扩大经营范围,改变信贷宗旨,按商业银行的模式动作,造成农户乃至农村存贷款剪刀差。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被“官办化”,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缺位。其主要表现是:官方金融组织一方面面对的是在经济发展中资金奇缺的农户,另一方面却表现出资金运用上的严重不充分。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农户吸收的储蓄存款在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长的同时,农户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所获得的贷款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总额的比重却在不断降低。


中国农业大学何广文学者的研究结果说明,农民在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余额的增长呈明显的剪刀差趋势。(见《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12期)


注:资料来源:何文广学者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整理,1997年的数字为笔者补充


从表5-1所示农村信用社农户贷存比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除1984年贷存比达0.41外,其余年份均在0.35以下。从198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农户贷存比一直是趋于下降,1996年已降至0.19,即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户发放的贷款还不到其从农户吸收的存款的l/5,农户资金严重“非农化”,使原本就短缺的农村资金外流到城市和其他行业。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户存款余额的增长快于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贷款余额的增长,形成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余额增长趋势剪刀差”(表5-2),并且,该剪刀差呈现逐渐扩大之态势。


注:资料来源同表5-1


据对河北沧州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情况的调查,农户存贷款增长变动也存在相同的趋势(见表5-4)。从1984年至1996年,北京市农户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总额的比重由15.43%下降到0.44%,而在此期间,北京农户储蓄存款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总额的比重却由43.14%上升到67.14%。因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存贷款剪刀差状况就更为明显(见表5-3)。存在“存贷款剪刀差”,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村资金流失。


据有关研究资料,1991年至1995年的5年间,通过金融渠道从农村净流出的资金高达2557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农村经济年度分析课题组,1996),其中相当部分是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渠道流出的。就1996年而言,中国农民家庭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为7670.6亿元,而农户从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的贷款只有1486.6亿元,农户贷款仅占农户储蓄存款的19%,通过信用合作社流失的农户资金达6184亿元。我国这种合作金融运行特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分向的结果。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北京金融统计》和《北京金融年鉴》整理


(三)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合作金融组织普遍缺乏风险意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体制。本来,农村信用社机构分布面广,其分支机构网点多,不易管理;一些信用社缺乏市场观念,风险意识淡薄,加之县以上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乏力,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得以完善和落实,信用社贷款质量差、“两呆”贷款逐年上升、各类经济案件较多,单个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高,同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也由于现行的法人体制而显得力不从心,信用社风险防不胜防,且化解无方。这些都使信用社内部和外部环境均难以形成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赋予县联社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来加强信用社管理,要求县联社承担全辖信用社的支付风险,辖内信用社呆账准备金由县联社统一提取和核销等。但是,联社和信用社双重法人格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备,信用社内部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经营管理上的利益冲突,其结果是联社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协调和控制信用社的经营和风险,信用社也难以真正做到独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因而,应当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深入改革。


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改革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面对当前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面清理整顿、商业银行在农村收缩营业网点的新形势,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全面恢复其合作金融的性质,解决农民的资金需求,这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前景下,适应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小生产需要合作,社会化大生产更需要合作。商品经济发展了,不仅不排斥合作金融,还会为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因此,我们要用开放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合作金融,搞合作金融不是“倒退”,而是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入股农民需要的进步,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光明前途的伟大事业。


一、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和办社方向


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背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违背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经营业务活动没有同广大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普遍不实行“利润返还”制度;社员对其所在的农村信用社的社务和经营活动没有决定权,想从信用社贷款很困难。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结构不合理,工商业贷款比重过大。一些富裕地区的信用社资金很多,主要是用于集镇和城市的工商业贷款,信用社实际上变成一般的商业银行机构。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营业所内实行“所社联营”办法,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营业机构。既不利于农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向商业银行转化,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搞好自身建设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区别商业银行与信用合作社的特点,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和办社方向。


合作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农村信用社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表决时一人一票;坚持互助互利,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主要为社员服务。只有坚持这几条原则,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才能保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因为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体制、性质、服务对象等方面都不一样,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由法人参资入股,重大决策由股东表决,在经营上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实行跨地区的信贷管理体制。归根到底,农村信用社是要为全体社员提供有效、及时、方便、优惠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这是农村信用社的根本宗旨。


二、农村信用社应扎根于农村,发展小额贷款,为“三农”服务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基础在农村,必须和服务社区的农户结成一个有机整体。一些贫困地区信用社尽管资金规模不大,但能紧紧依托当地经济,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受到农民群众及地方政府的好评,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得以稳步提高。此外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必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发达地区信用社采取“电话银行”“汽车银行”等现代金融形式,而贫困地区信用社可推行小额信贷模式,并可采取走村到户、送货收储、服务上门等方式,使不同经济基础的信用社都可得到适度发展。


小额贷款的英文是Micro-Credit。它是“为穷人提供发展资金的扶贫方式”,是“向穷人提供贷款和储蓄的扶贫方式”,是一项金融创新。它强调农户组织的作用,通过特定的小额信贷机构为具有一定潜在负债能力的穷人提供信贷服务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特殊信贷方式。小额信贷扶贫方式首先出现在亚洲最贫困的国家孟加拉。这种新制度具有如下三个特点。(l)采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则,如商业利率、满负荷工作量等,使为穷人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上可持续,而政府又不承担沉重的财政负担。(2)吸收民间互助组织的优点,外化银行成本,又用社会压力替代抵押担保。(3)小额、短期、高时间成本,自动淘汰了非穷人,保证项目基本目标群体是穷人。


中国借鉴小额信贷这一方式开展扶贫的思路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90年代的探索,已经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对改变贫困地区面貌产生了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小额信贷之所以在国际上很流行且迅速在中国推广,主要是因为:第一,它解决了扶贫资金难以抵达贫困户的长期“瞄不准”问题;第二,它通过独特的自组织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保证了很高的贷款还付率,使扶贫资金的供给得以持续;第三,它找到了一条经营组织通过经营穷人的服务业实现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路子,使扶贫服务具有了商业可行性;第四,它符合扶贫发展从一般性开发转变到对穷人的人力和能力进行开发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第五,它符合中国发展到这一阶段的扶贫攻坚任务的要求,与中国政府扶贫到户的现行政策十分吻合;第六,如果操作得好,小额信贷将对贫困地区的合作制度发育和经济深度开发产生长期潜在的深刻影响。


农村信用社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网点多和贴近农户的优势,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为了防范风险,可实行联房担保,分散风险。


三、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增资扩股,对农村信用社逐步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


几十年来,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朝“准国营”的方向靠,由民办转向官办,以至于机构和人员均与农民越来越远。奇怪的是,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作为农村信用社本来的“主人”——农民群众几乎不闻不问,丝毫没有享有其“所有者”的权利。这是官办造成的后果。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要坚持由农民入股,农民参与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按农民的需要办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农民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有农民的广泛参与。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合理确定入股面和入股金额,建立起社员与信用社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切实体现出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特征,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


信用社清理了资产,增加了股金,扩充了股本,必须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股份制要求规范运作。


1.信用社的所有权归全体股东。股东之间不论股额大小,权利一律平等。只能由集体控股,不允许个体大股东控权。这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与资本主义国家股份金融组织、商业金融组织的本质区别。


2.信用社应推选股东代表(组长)。信用社集体股应由合作金融组织的负责人任股东代表,其法人股和个人股,股东以平等的身份,推选大家信得过的任股东代表(组长)。股东代表(组长)负责收集股东意见,协助信用社组织存款、发放和回收贷款,经常向股东介绍信用社的经营方针、政策,通报信用社业务经营情况。


3.信用社应设立一人一票的股东大会。股东(社员)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负责审批信用社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批准信用社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信用社增减股本,以及信用社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决定通过本社社员的重要奖励和处分,负责选择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通过和修改社章等。信用社如果社员过多或社员居住点过于分散可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各项职权。


4.信用社应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聘任信用社主任,监督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董事长在董事会成员中产生,负责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长和信用社主任都可担任法人代表,具体任职由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而定。


5.信用社主任应是信用社业务的直接经营管理者,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聘任。信用社主任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全面负责信用社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拟订信用社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决算方案,对外代表信用社签订合同、契约。对信用社内部职工拥有聘任、辞退、调配、奖惩、调节分配等权力。


6.信用社应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信用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和信用社主任及干部职工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检查董事会和社主任贯彻政策、经营业务、财务管理等情况,收集社员的要求和建议,向董事会和社主任查询。由于监事会工作的特殊性,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董事、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


我国农村地广人多,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以及经营状况也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差距很大。因此,必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农村信用社对农民贷款很少,大量业务已转向非农产业,转向城市和异地。这些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小商业银行。为了使这类农村信用社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支持城乡一体化经济的发展,经过清产核资,可以在县联社和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及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按照国家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这些地区农户之间资金调节余缺和互助的功能,可由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民间金融组织承担。而对于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合作金融的方向,办成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及其服务对象,决定了它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众多的、小型的、分散的;必须深入村户,贴近农民,为社员提供及时、灵活的服务,方便社员了解经营状况,参与管理。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乡镇农村信用社参股组成县联社,帮助解决辖区农村信用社共同需要解决而单个农村信用社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五、必须正确处理好农村信用社与银行、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与县联社的关系


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以后,二者之间已由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改为平等互利、分工合作的同业关系。农村信用社要办成相对独立的合作金融组织,日常业务管理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现由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成立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更好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自主权,促进农村信用社坚持为农业、农民服务的方针。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农村信用社实行以民主管理为基础、中央银行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农村信用社在自身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为了加强管理、协调和服务,逐步在县一级建立县联社。90年代,随着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县联社也由原来的服务管理型向目前的经营管理型转变,基本形成了一乡一社,一县一联社和两级法人的基本格局。与信用社改制相适应,县联社体制也应实行相应的改革。县联社由基层社参股组成,是基层信用社经济上的联合体,县联社除组织资金余缺调剂,组织系统结算,负责审计稽核和搞好职工培训等工作外,还应发挥依托城市、网络农村的优势,组织城乡居民存款,开拓新的贷款领域,开办单个信用社无力承担的信贷、投资业务,努力增加业务收入,减轻基层社的负担。县联社要加强对信用社的管理,但必须尊重基层社的自主权。与基层社发生业务往来,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能利用管理的职权,侵犯基层信用社的利益。基层信用社作为股权所有者,有权监督联社的经营活动,并按股享受经营收益,分担风险损失。基层社对县联社的工作必须给予支持,维护信用合作事业的整体利益。现在,有人提出并已在少数地方推行取消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将信用社与县联社形成一个整体,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资金统一调度,这项改革影响面大,关系到入社社员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探索,但是,不能刮风,不能靠行政手段搞简单的归大堆。


(本文成稿于1999年10月。当时,许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发生了挤兑风波,尤其是野蛮生长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问题更大。如何正确看待并引导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操作方法。同时,本文的研究成果也成为自己博士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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