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隆虎:何为“清真”?——猪肉禁忌与族群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96 次 更新时间:2017-12-0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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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隆虎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因为“清真”食品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2013年4月,河南周口市福来顺涮锅店挂清真牌子公开售卖非法食品(猪肉)被当地穆斯林发现,各清真寺坊间群众自发前到事发地点,愤怒的穆斯林群众捣毁了福来顺涮锅店。2014年12月,传媒大学清真食堂搬迁一事引发争议,校内穆斯林学生之间各持己见。2015年5月,西宁市城东区有穆斯林群众在东关大街某蛋糕清真店食品配送车内发现非清真制品,认为该店出售非清真食品,部分穆斯林群众将该店设施砸毁。这些事件不禁引发人们的疑问:为什么“清真”一事会引发穆斯林同胞如此大的情绪反应?我们又当如何正确认识“清真”的含义,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冲突?

大部分人对于“清真”的了解可能止于“不吃猪肉”一条,至于背后的原因,恐怕连很多穆斯林也说不明白,其他非穆斯林群体更有各种荒诞不经的解释,[1]因此造成了彼此间极深的偏见。此外,学者们在解读“清真”的含义与“猪肉禁忌”又多从经本、教义和历史偏见等宏观视角出发,唯独缺乏普通回民的“声音”。[2]笔者此前在贵州威宁的一个回族寨子有过长达一年的调查经历,期间就“清真”一事走访了不少当地阿訇和普通群众。本文将立足于笔者的实地考察成果,呈现出“清真”问题的复杂面向,进而剖析当前穆斯林-非穆斯林族群关系的可能发展方向。


何为“清真”?


首先,“清真”到底是什么意思?“清真”一词最早用来指代“伊斯兰教”源于王岱舆(1584?1670)《正教真诠》一书中“经云:'教道之正,惟清真而已。'纯洁无染之谓清,诚一不二之谓真”的说法。[3]其中,“教道之正,惟清真而已” 是《古兰经》第三章“仪姆兰的家属”第19节最开始的一句话,现在通用的翻译是“真主所喜悦的宗教,确是伊斯兰教”(马坚译文),而威宁一带阿訇常用的说法是“近真主御前,唯一受准承的只有伊斯兰教”。总之,在原初的意义上,“清真”即伊斯兰教本身,“清真寺”取的就是此意。

然而,在威宁当地回民的日常使用中,“清真”更多对应的是“哈俩里”一词,即阿语中“合法的”,反义词是“哈拉姆”,即“非法的”。“清真”一般只用于食物,即指“合法的饮食”。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逐层递减的对等关系,即“伊斯兰=清真=哈俩里=合法的饮食”。换言之,“合法的饮食”是“伊斯兰”的必然要求,继而也是后世进天堂的必须条件,因为“近真主御前,唯一受准承的只有伊斯兰教”。

那么,怎样的饮食才算“合法”、“清真”?《古兰经》有多处提及伊斯兰教的饮食规范,下面节选一段经文:

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6:145)[4]

上述经文解释了“自死物、流血和猪肉”不可食的原因,即“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而这与接下来将要讨论的“清真”问题直接相关。按照王岱舆最初的定义,“清真”含有“纯洁无染”(清) 和“诚一不二”(真)双重意思,我们正可以从此来具体理解威宁当地回民对于“清真”的定义。[5]

(一)纯洁无染

根据当地人关于“清真”的理解,“纯洁无染”这一原则可细分为“纯洁”和“无染”两部分。前者是“清真”的基本前提;后者则是“清真”的敌对。

先来讨论“纯洁”原则,其指的是食物本身首先必须是“洁净”的,可食的。“纯洁”在此处打了引号,是为了强调这是当地人的直接用语。如前所述,自死物、流血和猪肉三者之所以不可食,正是因为它们是“不洁的”,用当地人的话说,就是“不洁净”。根据当地人的说法,猪肉的“不洁”源于猪的“习性”--吃蛆虫、粪便(不洁之物),懒惰。[6]猪在当地人的意识中是“最脏的东西”,不仅不可食用,最好连碰都碰不得。“流血”不能吃是因为血液被认为是身体的废料,容易致病;“自死物”的肉被滞留体内的血液污染,因此也不能吃。根据所引经文,除了这三者以外,其他的食物都是“合法的”。[7]这种规定可视为一种“反向排除法”,即在规定的不可食用的范围之外的食物都是“可食”的。然而,当地人的实际生活遵循的却是“正向排斥法”,即除了有限的几种可以吃的动物外,即牛羊驼、鸡鸭鹅、野鸡、箐鸡、兔、鸽子、鱼(无血),其他的都不能吃。根据当地人的解释,牛羊驼之所以可以吃,其中一个原因是它们是吃草的,而草是“洁净”的。

所有可食的动物,不管是不是穆斯林饲养的,都是可食的。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植物,地里所产的所有粮食、蔬菜、瓜果,不分回族和“外民族”,都是“清真”的。1958-1960年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期间,威宁县提出革除的九大“陋习”中便有“改革猪粪栽出来的苞谷不能食用的成见”一条,可想当年这样的成见是真实存在的。现在,当地人至少在认识上已不存在这样的障碍。当笔者在调查中问及这一问题时,当地人的回答是土壤具有“净化”的作用,因此即使是其他民族用猪粪种的庄稼,回族也是可以吃的。一个回族到汉族家做客,猪肉自然是不能吃的,但并不拒绝吃几个煮鸡蛋(或土豆)或烤土豆。

读者难免疑惑,为什么是土豆,而不是其他粮食作物,比如玉米、大米?这就涉及“沾染”的问题。简单来讲,土豆是直接从土里挖出,烧或煮后便可直接食用,中间无需多余的环节,不容易“沾染”。相比之下,玉米、大米从生粮到“饭”之间的工序要复杂多得,“沾染”的可能性也大得多。实际上,当地人在购买家禽家畜时不会在意卖主是不是回族,但在购买粮食以及蔬菜瓜果等食材时却非常谨慎,不愿买其他民族的,原因就是怕东西被“沾染”,不洁净。这也就是“无染”原则。

“无染”是要求具体的食材从生产、屠宰、制作、包装、运输、烹饪等环节不能被“沾染”。食材的“沾染”可按污染源分为“内部”的沾染和“外部”沾染,前者适用于动物,后者适用所有食材。内部的沾染源于(可食)动物身上的不可以吃的部分,即自身的不洁物。外部的沾染则是指被外在于食材的不洁物污染。

实际上,“自死物”不能吃就是因为被自身的不洁物--血液所沾染,血液自然是所有动物共有的污染物。所以,所有动物屠宰时必须“放血”,让血尽量淌干,且不能染到肉质。当然,鱼类不使用这一原则。根据当地的讲法,鱼是天仙宰过的,没有血,所以不用再宰也能吃。除血液外,上面提到的牛羊驼和鸡鸭鹅等禽畜还各自有不能吃的部位,原因是这些东西“污染大”。牛羊等牲畜身上不能吃的是粪便、肾脏、膀胱、脊髓、生殖器,鸡等禽类不能吃的是粪便、屁股、鸡翘、肺、肾脏和嗉囊。[8]不难看出,所有这些不可食的部位主要与排泄物(血液、大小便)和生殖分泌物(精液、经血)有关。换言之,都是污染物或被污染的地方。因此,在宰牲时,这些不洁物都必须被小心处理。被宰的动物“定”(不动)后,马上就要开膛破肚,取出内脏,将“污染大”的东西全部割除,扔掉,避免时间长了“沾染”肉质。以宰鸡为例,正确的做法是一“定”就要赶紧直接拔毛,开肠破肚,将不吃的地方全部割来扔掉。如果把鸡放在热水里烫,然后再拔毛,除内脏,那么整只鸡都不能吃,因为这样鸡肚内脏东西会“沾染”鸡肉。

与动物不同,植物食材不存在“不可食”的部分,因此不存在“内部沾染”的问题,沾染只可能来自“外部”。值得一提的是,外部沾染即有“物”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简言之,“物”主要指猪,尤其是猪油,“人”则是指汉、苗、彝等周边的“外民族”。具体来说,不管是牛羊肉、鸡肉等“肉食”,还是粮食、蔬菜瓜果等“素食”,在屠宰、加工、包装、运输、烹饪等过程中都不能沾染猪油(猪肉当然也不行),严格来说甚至不能由“非穆斯林”,即“外民族”经手。非穆斯林卖的牛羊肉、鸡肉是不能吃的,因为难免沾染锅灶中的猪油。威宁一所回族小学曾出了一次“豆腐事件”:一个老师跟学生开玩笑说中午“营养餐”的豆腐是汉人做的,结果学生们奔走相告,吃下去的焦急地问怎么办,打了菜没吃的赶紧把豆腐全部扒掉,还没打菜的再也不要豆腐。最后,一锅豆腐剩了一大半,只能喂狗。据食堂工人说,那天吃的豆腐尽管是从回族手里买的,但很可能是从汉族手里进的货。豆腐本身是“清真”的,但如果是汉族做的,做豆腐的锅灶难免会“沾染”猪肉、猪油,所以汉族做的豆腐最好还是别吃。

那么,怎样才算真正的“纯洁无染”?当地一个阿訇说:“还是我们自销自产,在我们的园后头,在我们的山坡上产的这个,一点哈拉姆(非法)都不存在,都是正儿八经的哈俩里,合法的饮食。” [9]然而,光做到“洁净无染”只是满足了“清真”的客观条件,完全的“清真”还需要满足主观上的“诚一不二”。

(二)诚一不二

“诚一不二”原本是对伊斯兰教根本信仰--“认主独一”的解释,此处引申作为宰牲过程中的主观态度,即宰牲需“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具体而言,除了“下太斯米”,宰牲时还需有“合法” 的用途和慈悲之心。

“太斯米”是阿语的音译,意为“诵真主之名”。当地阿訇但凡宰牲,“下刀”前都要“下太斯米”,即默念“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太斯米显然针对的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这一“非法”的饮食标准。换句话说,“合法”的宰牲都必须“以安拉之名”进行,因为牲畜是安拉创造的“有命之物”,只有安拉有权确定它们的生死。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念经人”才能宰牲,通常又以坐寺阿訇为主。没有念过经的人宰杀的牛羊,性质如同“自死物”。


另外,阿訇“下太斯米”时往往还要默念宰牲的用途,如用于接阿訇、结婚、葬礼或做“古尔邦”等“好事”。换言之,牲畜的肉必须用于“合法”的事件。如果牲畜被用来“下酒下烟”,“明知故犯”的阿訇不仅会败坏自己的名声,还会受到人们的排斥。当地一个坐寺阿訇便因为替人宰羊下酒,被寺内群众赶走了。

再者,既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宰牲,推己及彼,下刀者要对待宰的牲畜怀慈悲之心,尽量较少它(们)的痛苦。首先,在宰牲的用词方面,当地人用“宰”而不用“杀”,因为“杀”字的“杀气”太重。其次,除非是牲畜即将断气,需要“赶刀”,不要在晚上宰牲,因为这时正是牲畜休息,“舒服的时候”。最后,宰牲时要把刀磨快,下刀要快,切断颈部的大血管,以便在最短时间内放血,减少牲畜的痛苦。

只有做到“纯洁无染”和“诚一不二”这两点,才能算是真正的“清真”。不难看出,这远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实际上,“生活问题”(饮食)是当地外出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根据笔者的调查,尽管不少人难免在外出时抽烟喝酒,多数人还是尽量保持了“清真”的饮食习惯,至少在“不吃猪肉”一项上非常坚定。因此,下一节将以“猪肉”禁忌为例论述“清真”的重要性。

(三)“清真”的重要性:关乎“信仰”存亡

本文开头提到,从“伊斯兰=清真=哈俩里=合法的饮食”可推知,“合法的饮食”是“伊斯兰”的必然要求,也是后世天堂的必须条件。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笔者曾多次问当地人:“为什么猪肉不能吃?”得到的答案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习性”不好,还有诸如“猪很脏”,“猪是其他民族吃的”等等。2017年初回访时,我再次问起这个问题,几个老人告诉我是因为“吃猪肉会丧失掉以莫乃(信仰)”。我想,这才是猪肉禁忌的根本所在。读者难免疑惑,“丧失掉以莫乃”为什么如此令人恐慌?实际上,这与伊斯兰的“信仰”与“功修”有关。

根据当地阿訇的讲法,“伊斯兰”可分为“信仰”和“功修”两大部分。其中,“信仰”是根本,是一切“功修”的前提,也是后世能否进天堂的甄别标准。按照当地人的讲法,一个人哪怕只要有一丁点的信仰,他(她)都有天堂的“位份”(资格)。反过来,一个人如果没有信仰,再多的“功修干办”都等于零,后世也将堕入永久火狱。正因此,一个人“丧失掉以莫乃”就等于失去了天堂的位份,后世也将被打入永久火狱。一“口”之差,便是火狱与天堂的天壤之别,猪肉的“口禁”自然非同小可。由此推知,“合法的饮食”有助于保持个人基本的“信仰”,继而保住后世天堂的资格。

正因为“清真”和信仰的存亡直接相关,“口禁”(尤其是猪肉禁忌)成为当地人生活中的不可触碰的底线,与“口禁”直接相关的族际通婚也成为民族大妨。


“清真”的维护:口禁与通婚禁忌


初看之下,饮食禁忌和族际通婚是两件不同性质的事,至少两者间很难让人联想起有什么直接联系。然而,就威宁当地的回民来说,“口禁”和与“外民族”通婚的禁忌本质上是相同的,也就是对猪肉的恐惧。

(一)口禁

“口禁”是当地人对伊斯兰“饮食禁忌”的形象说法,是“清真”的具体要求。一个人如果饮食上不“清真”,称为“不禁口”,或不守“口禁”。“口禁”最重要的就是不吃猪肉,在日常生活中,不仅不能吃猪肉,最好连碰都不要碰。

威宁的回民大多与其他“非穆斯林”杂居,乡镇的街市上穆斯林商铺一般会与其他商铺隔开。尽管如此,在赶集天拥挤的街道上,人们难免会互相接触,而这种接触本身就有可能引发冲突。当地一个回族老师告诉我,在一处集市上,由于一个汉族刚买的猪肉碰到了一个回族,那个回族当场要求汉族买一套新的衣服赔偿。据说前几年威宁一个中学出了一次严重的事件:主厨的汉人图便宜,买猪肉做给学生吃,直接导致很多学生生病住院,导致大量当地回民抗议。

为了守“口禁”,一些外出的当地人宁愿饿着,也不愿吃“非清真”的食物。我的房东告诉我,他家的一个亲戚去贵阳看病时,一天只吃一顿饭,因为要走很远才能找到“清真”餐馆。更有甚者,附近一个寨上的大学生因为学校没有“清真”食堂,直接退学回了家。外出打工的人往往是几个回族合伙租房,共同开伙,自己买菜做饭。

(二)通婚禁忌

根据伊斯兰教法,一桩合法婚姻的前提是共同的信仰。简单说,双方都必须是穆斯林。如果其他民族要与回族通婚,前提也必须是“进教”,当地俗称“随回族”,或者“变回族”。从这点来说,所有合法的通婚都变成了回族与回族的结合。当地人接受这样的通婚,但并不欢迎,主要就是担心对方“信得不真”,回家后吃猪肉。

由于当地结婚后女方要随男方居住,“外民族”的姑娘嫁给回族小伙的婚姻更容易被接受。这是因为长时间在一起居住,饮食上随男方家,比较容易监督。主要的担心是女孩回娘家不守“口禁”,不光自己吃,还带着孩子吃。相比之下,当地人对回族女子嫁给其他民族男子的接受程度要低得多,即便是男方愿意“进教”。毕竟男方到底信得真不真,女孩嫁过去后又到底会不会吃猪肉,女方的父母不知道,也管不着。

如果对方不“进教”,不管是回族娶外民族,还是回族嫁外民族,在教义上都是“不合法”的,回族一方的父母也必然会坚决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当地人认为是一个回族被外民族“勾走了”,从此他(她)不再是“回族”,而是变成了“汉族”(如果另一方是汉族),因为他(她)跟着吃“汉人家的猪肉”去了。这也是当地家长最不愿看到的情况。一个当地人说,像这种“回族嫁汉族”,以后自己老了生个病,要人服侍的时候,“敢都不敢挨边上”,因为怕“沾染”汉族身上可能有的猪油。尤其是一个临死之人,如果不小心碰到,一辈子小心翼翼守卫的“以莫乃”便被毁了。因此,通婚禁忌的根源实际上和“口禁”一样,都是“清真”的问题,也就是害怕“沾染”猪肉,毁掉信仰。

以上的论述难免和以往的研究一样,给人一种当地回民和周边其他民族“老死不相往来”的印象,[10]但实际并非如此。尽管当地回民非常注意维护自己的饮食“边界”,且这种“边界”没有丝毫妥协的空间,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与其他民族的和谐相处。实际上,当地回民不仅和周边其他民族在日常交往中相安无事,甚至会在婚丧嫁娶等大事中互相走动,也就是相互“做客”。下面将以“做客”为例,论述当地回民与其他民族在请客吃饭问题上一些“变通”的方法。


“清真”与“做客”:吃饭问题的变通


食物的分享是“好客”的重要体现,简单说就是主人和客人一起吃饭,这体现的是一种分享、融合的精神。与之相对,“清真”则更多强调彼此的界限,“清洁污染,诚一不二”要求的既是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划清界限。乍看之下,“清真”与族际“共餐”(即一起吃饭)似乎难以并存。然而,在尊重彼此饮食习惯的前提下,威宁当地的回民和其他民族却找到了一些“变通”的办法,解决了相互做客时“吃饭”的问题。

以回汉之间相互做客为例,如果是汉族到回族家做客,主要的问题是“回锅”;换做回族到汉族家做客,最好的办法就是“另起炉灶”。

(一)回锅

出于教义上要求的“节约”精神,威宁当地回民在请客吃饭时有“回锅”的习俗,简单说就是将剩菜再次加热待客。汉族客人的出现会带来“沾染”的危险,“回锅”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为此,当地人想出了不少办法,可分为“回锅”、部分“回锅”和“不回锅”三种情况。

如果要“回锅”,又不被“沾染”,唯一的办法就是避免汉族客人与饭菜的直接接触,尤其是“肉菜”。为此,一些地方想出了“代替夹菜”的办法,即汉族坐的饭桌上安排一个回族小姑娘,专门替客人夹菜。部分“回锅”即汉族客人和回族客人分桌就餐,汉族客人吃剩的饭菜不“回锅”,回族吃的“回锅”。“不回锅”在汉族和回族客人同桌就餐的情况下,将全部剩菜剩饭倒掉,避免“沾染”。2016年,当地一户人家搬家“请客”,除了附近村寨的“回族客”外,还请了一些“汉族客”。为了避免“沾染”,主人家专门买牛肉招待几桌汉族客。待客当天,回族吃剩的菜照常“回锅”,汉族吃剩的则全部倒掉。

(二)另起炉灶

相比汉族到回族家做客,回族到汉族家做客要“麻烦”得多。这是因为汉族可以接受回族的“清真”饮食,而回族却不可以接受汉族的“非清真”饮食。或者按当地人的话讲,汉人可以吃回子的牛肉,但回子不可以吃汉人家的猪肉。那么,这一问题该怎么解决?

首先,“只做客,不吃饭”是一个不难想到的办法。这种做法在威宁很常见,按当地人的讲法,也就是去“坐一坐”,送完礼,不吃汉人办的酒席。这固然是最简单的办法,但不仅无益于维持长期的来往,还会淡化,甚至切断原有的关系。另一种办法就是前面提过的“煮鸡蛋、烧洋芋”,虽显怠慢,但一来不怕“沾染”,二来也算填饱肚子的办法。当然,用来煮鸡蛋或土豆的水壶最好是全新的,至少是没被“沾染”过的。

前面的两种办法都略显“消极”,最好的办法是想办法让回族客人吃上“清真”食物,这就必须要 “另起炉灶”。从回族这一方来说,最“笨”的办法是自带锅灶,自己做自己吃。一个老人早年从黔东南嫁到当地,也随了回族。每次去后家(女方家)做客时,为了不坏“口禁”,老人都自带锅灶,自己做饭。从汉族这一方来说,最积极的办法便是“办回族席”,也即为回族客人准备“清真”餐,这在当地又有好几种办法。首先,如果主人家嫌麻烦,附近又有“清真”餐馆,就可以请回族客人去餐馆就餐。如果附近没有“清真”餐馆,或者主人家不嫌麻烦,想要亲自待客,那就可以采取“办两桌席”的办法。具体来讲,汉族客人还按汉族的做法,“办汉族席”;另外借附近另外的场所(如有可能最好是回族家),单独请回族帮忙人,置办新的锅灶或者让帮忙人自带锅灶,让回族帮忙人做饭来招待回族客人,也就是“办回族席”。吃饭的时候也最好回族客人和汉族客人分开,避免“沾染”。最后,也可以完全采取“办回族席”,即用“清真”餐招待所有客人。据说威宁龙街一带和回族杂居的彝族有“办回族席”的做法,也就是帮忙人全用回族,所有客人吃“清真”餐。

从上面两点论述来看,当地人回族和其他民族间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解决了“共餐”的问题。这些“变通”以尊重“清真”的原则为前提,排除了彼此之间“做客”时的障碍。从民族关系的角度来讲,也有助于促进回族与其他民族的和睦相处。


总结


综上所述,“清真”从原初意义上的“伊斯兰”具体化为“合法的饮食”,它原则上要求做到“清洁污染”和“诚一不二”。“清真”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它与个人信仰的存废直接相关,而信仰本身是后世区分天堂与火狱居民的唯一标准。从这一点来讲,“清真”不仅仅是简单的饮食习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它对于穆斯林的严肃性与神圣性。可以说,“清真”是广大穆斯林信仰的“底线”,全社会理应对“清真”给予绝对的尊重。

为了守住信仰,穆斯林就必须坚持“清真”的饮食,坚守“口禁”与族际通婚禁忌,以避免“不洁物”--猪肉的“沾染”。换言之,穆斯林的饮食禁忌与通婚制度都是由“清真”生发出来的一种风俗,只是“伊斯兰”的一种生活方式,本身并没有民族偏见或歧视。实际上,在当地人的认识中,“回族”便是从阿拉伯国家来到中国的穆斯林与汉族妇女通婚产生的一个民族。时至今日,当地回民婚丧嫁娶等习俗中,还有很多和汉族及其他民族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因此,我们与其对穆斯林的饮食习惯或婚姻习俗大惊小怪,不如注重不同民族间相同的地方。这样不仅有助于我们去理解其他的民族,更有益于不同民族间的和谐相处。

注释:

[1] 马坚先生曾提到“回族崇拜猪”的误解,哈正利则更进一步阐述了历史上关于回民“猪肉禁忌”根源的一些离谱的偏见。具体参看马坚:《回民为什么不吃猪肉?》,载《人民日报》1951年3月20日;哈正利:《饮食禁忌与回汉关系--从禁食猪肉习俗解读回汉关系》,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2] 马坚是建国以来最早对回族的“猪肉禁忌”加以解释的伊斯兰学者。他认为猪的“不洁”习性是伊斯兰教禁食猪肉的根源,而历史上回汉之间的偏见强化了这一禁忌。后来的学者在解读这一问题时虽然在教义和历史根源上有所扩展,但未超越马坚的解释框架,在解释的广度和深度上反倒不及马坚先生。然而,即便是马坚先生也未能更深一步解释普通回民如何理解“猪肉禁忌”。见马坚:《回民为什么不吃猪肉?》,载《人民日报》1951年3月20日。

[3]周燮藩主编:《清真大典》(第十六册),黄山书社2005年版,第101、173页。关于“清真”一词的来源,可参看杨湛山:《“清真”源流小考》,载《中国民族》1982年第9期。

[4] 类似的经文还有《古兰经》2:172-173;5:3-4。

[5] 关于伊斯兰教义中“清真”的规定,参看从恩霖:《略述伊斯兰教饮食原则--兼谈清真饮食与饮食安全》,载《中国穆斯林》2011年第4期。

[6] 类似的说法参看马坚:《回民为什么不吃猪肉?》,载《人民日报》1951年3月20日。

[7] 根据相关的“圣训”,驴肉以及“有獠牙的野兽和有利爪的飞禽”也不可食。见沙宗平:《“圣训”中关于穆斯林饮食禁忌的规定初探》,载《中国回商文化》(第二辑),宁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8] 当地人认为牛羊的肾脏、脊髓、生殖器都与生殖有关,都属于“污染大”的部位,所以不能吃。嗉囊被认为是装粪的地方,而且只有一层皮,所以不能吃。鸡翘是鸡屁股上的一个突起,里面是粘液,和鸡屁股一样,在当地人看来是“不洁净”的。鸡肠原则上是可食的,前提是洗干净粪便。但由于不多,又不好洗,所以当地人也不怎么吃。

[9] 根据2016年7月11日威宁县玛撒驿清真寺张阿訇“瓦尔兹”(演讲)录音整理。根据这个讲法,只有完全的“自产自销”才能保证饮食绝对的“清真”。当然,出门在外的穆斯林为了“顾命”,可以在没有“清真”食品的情况下食用“非清真”食物,只要不过分即可。

[10] 在前面提到的关于伊斯兰“饮食禁忌”的研究中,共同的倾向是强调穆斯林饮食习俗的特殊性及其在民族身份认同中的重要性。这无疑有助于让穆斯林加深自我宗教文化的认识与自我的身份认同,但同时也无意中会给各民族间一种“泾渭分明”的假象,夸大并强化民族间的宗教、文化差异。这既不符合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况,更无益于不同民族间的友好相处。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17年4月刊。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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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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