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四友:论公平正义中的三重人性设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8 次 更新时间:2017-11-1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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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是上世纪最有影响的正义理论,其受到的许多反驳与其多重人性设定相关。罗尔斯的正义环境论说和融贯论证成方法使得他深受休谟人性观(我们有着有限的利他心)的影响;而他对无知之幕的设立与理性选择理论的强调又受到经济人设定的强烈影响;但在提出正义原则及其证成时又显示出康德的深刻影响,隐含人有善良意志,要求有充分的利他心。多重人性设定得以并存的缘由在于罗尔斯混淆不偏不倚与运气平等主义,混淆“不应得”与“非应得”,以及正义两原则在推理上的断层与实际含义的妥协。澄清各种混淆后,我们基于休谟的人性观才可获得对公平正义最融贯的解读。


关键词:人性设定 经济人 有限利他心 充足利他心


毫无疑问,罗尔斯的《正义论》是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其公平正义理论则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正义理论。这种理论自提出之后,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有一种批评认为,“《正义论》没有对人提出任何新愿景,对人性提出任何新洞见,对现代性的张力与含糊性没有提出任何新颖分析,缺乏阿伦特、奥克肖特和沃格林等人具备的那种历史与文化深度”1。这个批评尽管有失偏颇,过于严厉,但确实指出了《正义论》一个实质特点:没有特别着重人性设定对于正义原则本身产生的影响。由于《正义论》有着多重的思想渊源,而这些渊源又蕴含着不同的人性设定,由此导致《正义论》中有着各种含糊性与张力。本文正是针对这个问题,试图梳理公平正义中多重人性设定的思想根源,诊断这些人性设定得以共存的缘由,然后论证何种人性设定才最适合作为“公平正义”的人性根基,让我们从整体上可以对公平正义做出最融贯的解读。


一 问题:三重人性设定


在某种意义上讲,罗尔斯在公平正义至少可以发现以下三个思想根源。第一,罗尔斯深受康德道德哲学的影响,称其正义理论在性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其理论是在经验主义框架下对康德的自主性与绝对命令所做的程序性诠释。2第二,罗尔斯在正义环境的论说上深受休谟人性观的影响,同时证成理论使其深受日常道德直觉的影响。传统的证成方式一般是基础主义的,总是希望从某些不证自明的前提推导出整个知识大厦。罗尔斯在认识论上不再坚持基础主义的证成理论,而是接受通过实现日常道德直觉的反思平衡而形成的融贯论。第三,罗尔斯还深受当代西方经济学思维的影响。这些影响来自于罗尔斯上过不少经济学课程,特别是熟悉萨缪尔森、希克斯等经济学家的思想,其无知之幕的选择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奈特的经济学思想的影响3,后面又跟阿罗、阿马蒂亚森等经济学家有颇多接触,一起开课。从文本上看,他一度把正义理论看作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2(13)。


然而,上述三种思想根源有着不同的人性设定。罗尔斯最明确地接受的是休谟的人性设定,这体现在他对正义环境的讨论之中。罗尔斯对正义环境有这样的理解,“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的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2(97)。罗尔斯把正义的环境分为两个部分,正义的客观环境和正义的主观环境。正义的客观环境包括有关人的说明和物的说明。人的说明主要是一方面人们有相差不多的生理能力与精神能力,另一方面是人的软弱性。关于物方面的说明则是指人类能够获得的自然资源既不是极度稀缺,也不是极度丰富的。正义的主观环境主要是有关人的。这里罗尔斯强调了三个方面,第一个是人们有大致相近的需要和利益,由此有利合作是可能的。第二个则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计划,这样他们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目标,造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第三个则是指人们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还有着自私和疏忽。2(98)罗尔斯认为他对正义环境的这种看法只是对休谟正义环境论说的详尽说明,但休谟在正义环境中对于人性的根本看法就是人有着有限的利他心。


此外,罗尔斯的证成方法使得这种现实人性的影响无处不在。罗尔斯认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相法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2(17)。不仅如此,“我们的论证要从广泛接受的前提开始,达到比较具体的结论。每个预设都应然本身是自然的和看来有道理的,其中一些可能会显得乏味和琐碎”2(15)。这里所说的广泛接受和最弱的前提,也就是我们日常的意义上说根深蒂固的道德直觉,而这种道德直觉显然又植根于现实人性。由此,在罗尔斯的整个理论框架中,现实人性的影响实际上是无处不在的。


不过相对于休谟来说,罗尔斯有两个方面的变化。第一,他在客观环境中对人能力大致相近的认识实际上是霍布斯强调的;第二,他没有像休谟那么注重强调的人的动机能力,尤其是不大强调人的利他心。这有两个因素,第一是价值多元主义事实的影响使得罗尔斯认为:圣徒、英雄的理想能够像别的利益一样不可调和,且有可能是冲突的,追求这样的理想越是坚定,其引发的冲突就可能越是悲剧。2(99-100)第二是他的证成方法要求他从尽可能弱的前提出发,他显然认为自利心假设比利他人性假设要弱,从而更有说服力。


上述两方面的影响,使得罗尔斯在论证时更多地强调的是另一种人性设定,也就是他对原初状态中的人性设定。这里罗尔斯交待得非常清楚:原初状态中各方是相互冷淡的,他们不愿为了别人牺牲自己的利益2(11)。人们不关心其他人的利益,由此既没有妒忌心,也没有助人为乐的精神,只关心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实际上就是经济人的设定。从表面上看,这个设定似乎一直在起作用。罗尔斯在说明人们在无知之幕背后如何选择时,其基本的做法是最大化人们的个人利益,其根本的证成方式也是:这样选择是对你最有益的。


然而,除了上面两种明显的人性设定外,罗尔斯受到康德的影响还隐含第三种人性设定:人们有着充足的利他心。尽管相对于康德来说,罗尔斯的立场要温和得多,但他有时候还是不知不觉地坚持道德的纯粹与高贵,绝不妥协。“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与正义是绝不妥协的”2(3-4)。此外,罗尔斯两阶段论证设定也使得他要接受人的充足利他心设定。正义理论构造的“第一个阶段是原初状态中对正义原则的选择,第二个阶段是论证由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所支配的“组织有序的社会”是否能够建立起来。”这里就就要求有这样一种动机设定:人们一旦知道是某些原则是正义的,那么就能形成充足的义务动机。而在第一个阶段选择正义原则时,罗尔斯认为,我们应该把天赋与才情看作是共同资产2(78-79),要求我们利用自己的天赋为所有人服务。这显然要否定“自我所有权”,而显然就要求人们有充足的利他心,否则我们不可能培养出相应的正义感,从而自愿地履行高要求的道德义务。


由于上述三重人性观实际上都体现于罗尔斯的理论建构中,由此使得罗尔斯的整个体系中充斥着各种含糊与张力。比如,柯恩对差别原则最重要的批判就是认为差别原则背后蕴含着不一致的动机预设。不过,这里的重点是试图分析,这三重不同的人性设定是缘于什么共存的。由此,本文的一个目的在于希望理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时能够注意其背后的动机设定,考虑不同的人性设定对于正义原则会有何种潜在的影响。


二 诊断:三重动机设定并存的缘由


无疑,上述的分析如果正确,那么就存在一个很令人困惑的现象:罗尔斯几乎整个学术生涯都奉献给了其正义理论,他为什么无法发现其理论有多重动机设定呢?这里试图解释这个现象,对罗尔斯忽略动机设定的可能性提出几个看法。


第一个看法是这种忽略缘于罗尔斯在道德预设上的两个混淆。公平正义中最重要的一个设定是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无知之幕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我们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原则,保证在正义原则的选择上,人们不会因为社会偶然性与自然偶然性得益或受损。因为“各方不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讨价还价基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因此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特别适合他们自己的利益”2(108)。换言之,无知之幕是保证在选择原则时做到不偏不倚,而这种“不偏不倚性”是极具直观合理性的道德要求。然而,罗尔斯在表述时,不经意地把“原则的选择(choice of principles)”(即选择原则的方式)混淆为“被选择的原则(principles choosen)”(即指原则的内容本身)。


“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看来就是合理和能够普遍接受的条件了。而不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个人的特殊情形看来也是能得到广泛同意的。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保证被采用的原则不受到特殊的爱好、志趣及个人善观念的影响。”[1]


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句话明显说的是“原则的选择方式”,而第三句话则是“被采用(也就是被选择)的原则本身了。一般而言,原则的选择方式不能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不偏不倚的要求,一般来说是没有什么争议的。然而,被选择的原则本身也不能受到自然与社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这是一个很强的实质性要求,实际上否定了自我所有权(因为天赋、长相等都是偶然性的),因此是极有争议的。这两者要被人们接受,显然要求极为不同的人性基础,但因为有这种混淆,所以罗尔斯就不会特别注意到动机设定的问题。


与此混淆相对应的另一个混淆,同样使得罗尔斯不大会去关注动机设定问题。这就是罗尔斯对“反应得(anti-desert)理论”理解上的混淆。无知之幕预设的“反应得(anti-desert)”理论实际上有“不应得(un-desert)”与“非应得(non-desert)”两种理解,由此带来的后果很不一样。“非应得”理解认为,在(根据其他的道德理由)确立制度之前,我们每个人并没有道德或非道德的应得(moral or non-moral desert),可以用它作为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根据。也就是说,在根本意义上,正义分配与人们的应得是不相关的。“不应得”理解下的“反应得”理论仍然是一种应得理论,只是与以前的“应得正义观”相反,认为我们从各种自然偶然性与社会偶然性的所获是我们不应得的,需要大家平分,实际上就是接受运气平等主义。非常明显,“反应得”的两种理解实际上要被人们接受,其背后的动机要求也是很不一样的,但罗尔斯并没有明确区分两种理解,由此就不会注意到两者背后的不同动机。[2]


第二个看法则是这种忽略与罗尔斯证成方法上的混淆相关。按道理来说,上面的混淆本来可以在罗尔斯的证成方法那里遇阻,因为罗尔斯采用的是融贯论,要纳入的预设应该是最广为人接受的、最弱的前提,也是争议最少的前提。然而,运气平等主义实际上蕴含自我所有权的否定[3],而自我所有权的否定显然是很有争议的。甚至柯恩都承认,自我所有权的预设是极强的,至少不比平等理论的预设差。4由此运气平等主义的预设应该难以通过的。然而,罗尔斯的证成方法并不是真正的融贯论,他认为,“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实际上并没有接受,但我们也能为哲学反思说服来接受这些条件”2(17)。换言之,即使我们的前提并不是广为人接受的,不是最弱的(反自我所有权的前提显然就是这样),但我们可以通过哲学反思来说服人们接受。然而,这样的哲学反思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人们接受了其前提呢?罗尔斯对此基本上是什么都没说。


不过从整个文本来看,我们可以给出另一种解释,罗尔斯实际上接受的是另一种证成理论,这就是最优解释理论,它与融贯理论在某些条件下很相似5。融贯论在前提与结论上都需要尽可能与我们深思熟虑的直觉相符合,由此形成融贯的体系。而最优解释论则在前提与结论上都不做要求,只是要求整个理论能够最好地解释(符合当然是解释之一)所有相关的直觉。无论前提多么反直觉,只要从前提出发建构的理论能够最好地解释(不一定是符合)我们的各种直觉,那么就是可接受的。在这种证成理论之中,它并不对何种直觉输入理论设立限制,相反,它要求的是理论的输出,也就是理论是否能够解释我们的各种直觉。因此,罗尔斯这里强调的哲学反思也许就是做出最优解释的过程。由此,无论否定自我所有权有多么反直觉,人们经过哲学反思后还是可以且应该接受的,因为它能够对其他道德直觉给出最好的解释。如果我们对罗尔斯证成方法的这种理解是说得通的,那么这里他不会注意到多重动机设定就是说得通的。


第三个看法是这种忽略缘于罗尔斯的推理断裂和结论上的妥协。罗尔斯论证其一般性的正义原则(正义两原则实际上是一般性的正义原则应用于富裕国家时的产物),也就是一般性的差别原则时,其推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2(48)。第一个部分是确立人们应该有平等的社会基本善,这实际上是从运气平等主义得出的推论;第二个部分则是应用帕累托最优原则,由此推理人们应该接受差别原则。第一个部分实际上预设了自我所有权的否定,由此要求的动机是利他主义的,而第二个部分则是应用的经济学中的理性原则,由此是奠基于人的自利性动机。按说人们应该很容易就看出明显的动机不一致,但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使得我们不易察觉这种不一致。


第一个方面是罗尔斯的讲道理方式是分为两步走的。第一步让第一个部分起决定作用,不考虑第二个部分。第二步让第二个部分起决定作用,第一个部分则消失不见。6这就使得两种不一致的人性设定只在一个部分起作用,由此避免了直接的冲突。第二个做法就是不关注正义的一般性原则,相反聚焦于特定的正义两原则。大略来说,正义两原则中的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强调平等的原则,由此含糊对应运气平等主义。然而,罗尔斯对自由与自由的价值做了重要的区分,由此导致自由实际上只是形式或程序自由,并不是实质的自由。这就使得强调平等的原则滑向了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原则。2(158-160)这使得本来涉及反自我所有权的原则并没有相应的激进含义,实际上是保护自我所有权的,从而容易为人接受。真正引人注意且有争议的反倒变成了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引起的动机问题还是很大,因为它要求尽可能改善穷人的生活处境。


对此,罗尔斯的两个策略使得差别原则的动机要求不至于过高。第一个是强调基本结构与个人的区分,认为差别原则只是针对基本结构的,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在正义的基本框架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由此,动机要求过高只会体现在基本结构中。第二个是针对基本结构的要求,罗尔斯第一个是把最差者限定为一个群体,第二个是把差别原则的实践定为差不多是不到平均收入一半的人作为要考虑的群体,而其要求则是认为让人们达到人均收入一半,再辅以其他措施就大致可以满足差别原则。2(75)由此,这样差别原则的实际效果实际上变成了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由此动机的高要求就降到日常道德所接受的要求,不至于引起太大的问题。


就笔者看来,上述几个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尽管罗尔斯的理论中实际上蕴含了多重动机设定,但是罗尔斯并没有真正重视这种动机设定的原因所在。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应该值得再强调一次,这就是罗尔斯认为善观念的冲突或说价值多元主义的存在,使得我们关注动机的高低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即使是有着良好动机的人,他们之间也有可能因为观念上的不同而产生剧烈的冲突。这大概也是罗尔斯在探讨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问题时,没有着重考虑动机设定的重要因素。


三 求解:何种人性基础?


经由前面的分析,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动机设定问题呢?换言之,公平正义应该接受何种人性设定呢?实际上,我们前面提到的三重人性设定,均有人以之为基础构建了正义理论。从经济人假定出发,我们可以追随霍布斯、哥蒂尔的路线,发展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而从充足利他的人性出发,我们可以顺着柯恩的思路去追寻运气平等主义。当然,我们也可以基于有限利他心的假定,构建新的“公平正义”理论。下面我将提出简要的思路表明,从整体来看,休谟的人性设定最适合成为公平正义的人性基础,尽管这未必最合罗尔斯的原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平正义”是在罗尔斯的专门意义上谈的,任何正义原则,只要是在无知之幕后会得到人们选择,那么这就是公平的正义原则。[4]


为此,我们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涉及罗尔斯整个研究的基本目的,那就是寻求一个现实主义的乌托邦理论。7其重大贡献之一就是突破了理想的道德理论与现实的政治理论之间的巨大鸿沟,把两者联系起来,由此使得其政治哲学理论既有理想意义上的追求,也不乏现实可行性的考虑。这个观念最清楚地体现于其理论明确地寻求现实主义的乌托邦。而这个目标,如果只是从经济人的人性观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们不会为他人着想;而以善良意志的人性论就是不必要的,因为这里只需要考虑理想。


第二个理由则体现在无知之幕的设立。从表面上看,无知之幕的设立显然是为了克服人性的弱点,因为人们总是容易偏向自己,在现实情境中选择的正义原则,往往是切合于自己的特殊情况,由此无法达成协议。无知之幕的设定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接受人有利己心,会偏自己,因此显然完全利他人性的设定不符合。但这里同样也无法预设完全利己的人性,也就是经济人的人性。如果这里预设的是完全利己的人性,那么正义就是不可能的,由此正义的环境就不存在了。


不过,罗尔斯在无知之幕下预设人们是相互冷淡,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相互冷淡究竟是指无知之幕背后做选择的人,还是要应用正义原则的真实人。如果指的是前者,那么这个设定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无论选择者是利他还是利己,在无知之幕下都无法影响后果,因为选择者不知道自己是受益者还是受损者,只能最大化代表人的利益。如果指的是后者,也就是我们在无知之幕背后选择正义原则时,我们得考虑真实人的真实动机结构,否则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存在问题的。但无知之幕背后做选择的人如果认定人们是相互冷淡的,这又是有问题的。尽管罗尔斯强调相互冷淡只是不关心他人,由此可以把恶毒和妒忌排除在外。但它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不关心他人的死活。换言之,只要对自己有益,我们就会完全不管他人的死活。如果我们在无知之幕后知道,现实中人们是这样的心理结构,那么我们就知道,这是无法形成真正的正义原则,人们也无法具有真实的正义感的。换言之,正义环境的论说在这个时候是要起作用的,不满足正义的环境,那么正义就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从无知之幕这个最关键设定考虑,休谟式的人性观才是最说得通的。


第三个理由体现于融贯论与公平正义的结论上。尽管上一节我们认为罗尔斯的融贯论实际上是最优解释论,但纵观罗尔斯的整个表述,罗尔斯还是希望前提与结论都与我们深思熟虑的道德直觉相吻合。值得注意的是,当罗尔斯说的最弱的道德前提时,这里不一定是指要求最低的道德前提,因为这里的最弱实际上是争议最少,人们最广泛持有的前提。因此,最弱的前提应该是最合人性的前提。但是,我们都知道,相互冷淡的假设显然不是真实的人性,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利他之心。当人们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人们帮助他们不需要付出很大代价而能取得极大收获时,这种利他之心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相互冷淡这个前提尽管看起来要求不高,但却是很有争议,导出的结论也很有争议,由此从整体上说,不适合作为“公平正义”的人性基础。从结论上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尽可能提高最不利者的福利水平,这显然不是相互冷淡的人会做的事情。因为相互冷淡的人显然不会认为自己的天赋与才能是共有的,愿意拿去尽力改善不幸者的生活。


第四个理由则是利他的人性也不支持融贯论与公平正义的结论。融贯论要求“公平正义”的结论符合深思熟虑的正义直觉,而这种正义直觉显然根植于我们的真实人性,也就是具有有限的利他心,由此就会排除完全利他心的假定。罗尔斯也正是据此对功利主义展开强有力的批评,其基本思路就是功利主义要求完全利他的人性,而这显然是人们做不到的。[5]实际上,笔者已经做过论证,认为与这种人性相应的是两种基本的道德直觉,一种是人道直觉,另一种则是公平直觉。人道直觉就是当别人很差,特别是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并且我们帮助不需要付出很大代价时,我们就有义务去帮助他人。罗尔斯所言的自然义务实际上就是这种直觉的体现。2(88-90)另一方面,我们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利心,不大愿意为别人的利益而努力,由此为了大家都过得好,我们接受一种公平的道德:承认每个人拥有自我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承认每个人的所得要与其贡献大致相匹配。上一节我们已经分析了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是如何降低动机要求的,经过这些做法,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与第二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差不多就是保证这里的公平直觉。而第二原则的差别原则实际上确定收入不到平均收入一半来确定不利者群体的做法,大概也就是保证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由此,从融贯论与正义原则来说,适合作为其基础的还是休谟的人性观,认为人们普遍具有有限的利他心。


最后要提醒的是,本文只是试图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来理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也就是从人性基础来考察整个公平正义理论。这种思路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关注动机限制对于正义原则本身的影响。除非我们是寻求一个完全的乌托邦,否则正义原则总是要回应现实人性的影响,对于强调反思平衡的罗尔斯就更是这样。因此,即使本文中对于真实人性的认识有偏差,对基于这种人性观应该产生何种正义原则的认识不那么准确,但依然无可否认的是,人性对于应该追求何种正义原则会产生巨大影响。


(本文刊于《道德与文明》2017年第4期,略有删节,转载请注明)


参考文献


[1]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强调是笔者所加。

[2] 更详尽的讨论,参见葛四友:《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真的反对后果主义吗?》,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

[3] 要注意的是,可能会有这样一种反驳:罗尔斯后面的结论显示他并没有真的否定自我所有权。然而这只是他没有贯彻运气平等主义,不表示运气平等主义不蕴含对自我所有权的否定,而柯恩对他的一个重要批评恰恰是他没有贯彻运气平等主义。

[4] 从日常意义来讲,如果以休谟的人性假定为基础,那么正义原则实际上会体现“人道”与“公平”两个要素。详尽论证参见葛四友:《有限同情心下的分配正义:人道与公平》,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5] 参见罗尔斯,《正义论》,2009,第112,138,146-7页;其分析还可以参见Jeremy Waldron, The Constrains of Commitment, in Hinton, Timothy ed, The Original Pos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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