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功翔: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关系研究:进展、论争与评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38 次 更新时间:2017-10-2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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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功翔  

洪功翔,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的关系,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学者们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探讨,主要围绕国有经济是否“与民争利”、是否“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是否妨碍公平竞争、是否“拖累”民营经济增长四个方面展开。其理论纷争的背后,是不同的政策主张。对这些论争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有利于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理论问题。它关系到要不要坚持、能不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然而,人们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并不一致,甚至截然对立。不同的观点意味着改革方向与路径选择的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总结和评述,以去伪存真,确保改革不犯颠覆性错误。

一、关于国有经济是否“与民争利”的研究:进展、论争与评述

(一)坚持国有经济“与民争利”论的主要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存在就是“与民争利”。雷培莉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根据西方国家流行的理论,国有企业适于在那些难以由市场调节的非赢利和非商业部门发展,而在赢利性和商业性领域发展国有企业,就会与民争利,增加矛盾。”①常勤禄在文中列举道,有学者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国家是非营利性的,国有企业只能生产社会服务性质的公共产品,而不应在竞争性领域从事私人产品的生产经营,即所谓“官不与民争利”②。陈全生认为,“竞争性领城不应有太多国企,让国企同纳税人办的民企竞争,不是为民谋利而是与民争利”③。保育钧认为,不能把盈利当作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由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形成的国有资本应当集中在教育、卫生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市场解决不了问题的地方,应向全社会提供非市场性的公共服务,以为其他行业提供基础性支撑和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无论如何不能与民争利。④盛立中发表文章指出,西欧国企不与民争利,因为西欧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历经多年大规模的私有化和“改制”,已经所剩不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影响国家战略安全的领域,不存在与民争利问题。⑤许小年认为,凡政府经营的都应该是不赚钱的,国有资产不应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的使命是赔钱以实现公众希望的社会目标。政府如果逐利,就不可避免地要与民争利。⑥李义平认为,国有经济应当存在于能发挥自己比较优势的部门,如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和社会效益明显的公共部门。其他领域的主体应当是民营经济,国有经济完全不必与民争利。⑦何伟认为,国企应“为社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是“保值增值”,实现利润最大化。国企应退出竞争领域,不与民企争利。⑧张曙光认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并不一定能够惠民,国力的增强与老百姓的富裕也没有必然联系。其实,国有企业是在与民争利中发展壮大的。因此,国有企业应定位于代行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而不是控制国家经济命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⑨李占通认为,国企改革首先不与民争利,“国企改革要从资本品变成公共资金,用于公共利益最需要的地方,如国家安全、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不与民争利”⑩。王太华认为,应限制国有企业在一些竞争性领域过度发展,否则“国有企业凭借自身实力,或对金融资本的有利优势,可以无限发展,参与到一般性行业过度与民营企业竞争,这就是与‘民’争利,大大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11)。

(二)批驳国有经济“与民争利”论的主要观点

针对“与民争利”论,大量学者进行了反驳。常勤禄认为,加入WTO之后,发展民族经济,国企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我国经济还处在转型期,不论是竞争性领域还是非竞争性领域,国企还得参与。“国有经济还是中国人的主要家当,也是目前惟一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竞争与抗衡的手段和基础”,“更重要的是目前国际形势仍不太平,台海局势日趋微妙,在突发状态下国企就更显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12)。陈守忠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建立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民谋利,并反驳道:“难道共产党抛头颅、洒热血,抱着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而努力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是与民争利的?难道马克思、恩格斯是与民争利的鼓吹者?”(13)张杰也批评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存在是“与民争利”的观点。他认为,“企业经营的好坏与资本的归谁所有没有关系,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资本的本质属性,并不是说一定要让私营企业盈利而要国有企业亏损,更何况国有企业的盈利是归国家所有,而私营企业盈利则是归个人所有。孰利孰弊是一目了然的”(14)。华生认为,“企业中最大的矛盾是劳资矛盾。说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这个民显然不是企业职工。因为现在常见的批评是说,国有企业相对于其它类型企业尤其是私企,普通职工待遇高、福利好。倒是民企特别是规模小的私企,老板可能会抠门一些。因此国企争利的对象,并不是一般职工。其实只要没有行政干预,企业之间都是市场行为的竞争。国企不必美化拔高为全民争利,民间无论谁所有的企业,显然也不能以民自居”(15)。崔之元以重庆为例说明,国资增值并没有“与民争利”,反倒促成“藏富于民”。如重庆成立了八家国有投资集团,通过国债注资、存量资产等多种注资形式,用活公有资产并实现国资增值。重庆建设公租房所需土地就是国有重庆地产集团提供的。(16)张宇认为,在近期关于“国进民退”的讨论中,本来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或国有经济被一些人说成是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官僚资本”,而本来属于私人所有的民营经济却被说成是代表老百姓利益的“民有资本”,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正常的市场竞争则被说成是“与民争利”,并进而被夸大为“国”与“民”的对立。这种概念上的混淆把实际的经济关系完全给颠倒了。(17)张宇还认为,国有企业的根本性质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全民所有,为民服务。(18)周新城认为,对于“与民争利”的说法,应该做点分析。关键是这个“民”指的是什么。如果这个“民”是指工人、农民,那么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工人、农民自己的企业,获得的利润也是工人、农民的,谈不上“与民争利”。恰恰是私营企业的资本家,因为资本家获取的剩余价值,从数量上说,与工人获得的工资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关系,它们之间倒是一种“争利”的关系。如果这个“民”是指资本家,那么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存在“争利”关系,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之间平等竞争,竞争说到底就是“争利”,优胜劣汰。天底下没有只准私营企业赚钱,不准国有企业盈利的市场经济。(19)周新城指出,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20)吴强认为,国有企业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民争利”、“为民谋利”(21)。卫兴华认为,国有经济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与民谋利。“就国内来讲,旧中国存在多种私有制经济,但发展缓慢,长期积贫积弱。因为落后才遭受列强的侵略。从国际上来看,许多经济落后的原殖民地国家走上独立后,选择了资本主义道路,而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或为主体的经济发展,远远超过了前一类国家,也超过了一切实行私有制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连续30多年的高速发展是世界历史空前的。超过了从古至今一切实行私有制的国家和社会”(22)。刘瑞认为,“国企与民企同台竞技,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相反能够相互产生‘鲶鱼效应’,可以引导市场有序发展,增进社会福利”(23)。楚序平认为,“与民争利”这个说法荒谬。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全国人民,本身就是最大的“民有企业”。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这种说法,缺乏严密的逻辑推演,不能自圆其说,概念自相矛盾,内里谬误百出,既缺乏周密的逻辑自洽,更不符合中国现实,是典型的伪理论、伪道理。(24)

(三)对国有经济是否“与民争利”论争的述评

我们对“与民争利”论者的观点进行梳理发现,他们的观点经不起推敲。一是对“与民争利”中的“民”没有界定——是“民营经济”还是“全体人民”?如果“民”指的是全体人民,我们认同批驳者的观点,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工人、农民自己的企业,获得的利润也是工人、农民的,谈不上“与民争利”。相反,与工人“争利”的恰恰是民营企业,因为民营企业主获取的剩余价值,从数量上说,与工人获得的工资、福利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关系,它们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争利”关系。如果这个“民”是指民营企业,那么实事求是地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存在“争利”关系,因为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平等竞争不可避免,竞争说到底就是“争利”,就是优胜劣汰。二是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就是“与民争利”,观点有失偏颇。其一,我们建立、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根本目的,是要将广大劳动人民从剥削奴役制度下解放出来,过最美好最幸福、共同富裕的生活。其二,国企掌握中国经济的命脉,是中国经济的稳定器。国企在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安全、实现国家战略以及实现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承担着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与单纯注重利润导向的私企不同,国企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更能够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三是即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竞争依然存在。在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的全球化背景下,国企全面退出竞争领域并不会消除市场竞争本身,而只能面临更大的国际竞争风险。因为缺少了国企,我国将很难与跨国公司展开市场竞争。从目前情况看,国企退出的领域,很多都被外资控制和垄断了。

我们认为,“与民争利”论只是一些学者照搬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存在范围与作用理论,提出的政治倾向性很强的政策观点,没有内在理论逻辑和实证依据。从国有企业建立的目的和性质来看,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取得的成效来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存、相互合作,国有经济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与民谋利。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是别有用心。

二、关于国有经济是否“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研究:进展、论争与评述

(一)坚持国有经济“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论的主要观点

有学者把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挤压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张文魁认为,国有部门占用了与其规模与效率不相称的经济资源和创新资源,而且很多时候是以相对较低廉的价格占用了重要资源,严重扭曲了资源配置机制,对效率高的民营获得资源形成了“挤出效应”。(25)唐世平认为,在目前的状态下,中国的绝大部分国企的国际竞争力都非常低,中国目前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是民企。因此,国企“做大做强”最容易的做法是挤压甚至吞并那些有国际竞争力的民企,直到形成行政性的垄断,然后回到低效率的原初状态。其结果是效率低下的国企挤压了效率高的民企的发展空间。(26)周明认为,身为“共和国的长子”,国企得到了政府如“父爱”的关怀,“国企的存在极大地扭曲了政府行为,封杀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27)。李占通认为,国企利用行政垄断和资源控制排挤民营经济有序发展,直接导致行业活力丧失、发展水平落后,建议国家对国企的经营范围进行横向限定和纵向限制,在单一行业,限定国企不许做民企能做的下游和配套产业。(28)陈清泰认为,“国有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国有企业有“从政府那里获得稀缺资源的优势”,“可以方便地获得银行贷款”,“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能力也最强”,很多民营企业因此被挡在门外,排挤了民营企业,“甚至强制盈利的民营企业被亏损国有企业兼并”(29)。胡星斗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国进民退”延迟了中国现代化、将国民经济拖到了崩溃边缘。“国进民退”挤占了私人企业的发展空间,是“与民争利”。因此建议“两会”应审议和制止“国进民退”。(30)盛洪认为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是错的:“国企为什么要做大做强?国企不是一般的企业,它不应该在营利性的领域中跟民营企业竞争,凡是营利的企业可以做的事都不应该国企来做。再加上国企可以通过政治资源获得垄断权,通过政治权力获得免费的资源,这是对中国人民的损害”(31)。马骏认为,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国有企业占有大量关键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民营企业的进入机会。(32)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仍然享有许多政策和法律赋予的特权,民营企业仍在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以及其他方面遭受严重的法律或行政意义上的歧视,一些关键行业仍未对民企开放,民营企业发展受阻。(33)何伟认为,垄断行业已形成既得利益集团,阻碍生产力发展,挤压民营经济发展。要推动“国退民进”和垄断行业改革,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展空间。(34)

(二)批驳国有经济“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论的主要观点

更多学者对国有企业“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持有不同意见。李政认为,30年的改革开放对中国而言绝不仅仅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而是创造了一种与众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而这种新型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国有经济和本土创业经济的共同发展。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的平衡是“中国奇迹”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也是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能够率先走出谷底的重要“法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应是和谐共生、协调发展的关系。(35)张杰认为,在竞争性领域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还远没有发展到与大型跨国公司竞争的地步,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发展壮大不但可以与大型的跨国公司抗衡,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在通过参与国际竞争为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做贡献的同时,还可以为私营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和余地。(36)崔之元认为,政府通过国有形式,实现国有资产盈利,以国有资产的盈利丰盈政府收入,有更大的空间和能力降低对私人企业的税收,从而促进私人经济的发展。中国并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不仅可以增强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和再分配的能力,而且可以促进私人经济的增长。(37)崔之元还提供了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的“重庆经验”,证明了“国进”不一定意味着“民退”,二者完全可以共同发展。(38)马骏用政府投资于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如大飞机、液晶、新能源等)的例子说明,国有企业投资扩大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他分析,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在的资金和技术密集特性带来了较大的投资风险,以及我国产业的后发劣势,导致其在发展初期很难吸引企业大规模投资。政府的投资发挥了种子资金作用,产业启动后,吸引了大量民间投资的参与。(39)陈清泰也举例说,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出资几百亿美元实施阿波罗登月计划,结果发展出了一个完整的航天产业,至今保持领先地位。这些都是国有资本实现公共目标和矫正市场失灵很好的案例。(40)张宇强调,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骨干和支柱作用,可以带动民营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了以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国有经济在宏观稳定、技术创新、维护安全等方面的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宏观条件等。他还提醒,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企业与本地企业的竞争更趋激烈,而我国整体素质还不高的民营经济,难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匹敌,因此国有经济大量退出许多产业和领域的结果可能是该领域被具有诸多优势的跨国公司所占据,一些民营企业面对跨国公司强大的力量和各种利益诱惑,有可能逐步成为跨国资本的并购对象或附庸。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有、民营与外资企业的关系,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实现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唯有如此,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越走越宽。(41)胡鞍钢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由于各自的外溢形成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中国已经是世界最大的出口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都来源于中国企业的制造。无论他们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如同东方巨人的‘两条腿’,比那些一条腿走路的西方发达国家理应走得快、走得稳、走得协调”(42)。武丽娟、徐璋勇、苏建军利用中国工业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对“三资”企业具有正向技术溢出效应。(43)季晓南认为,不能以垄断名义丑化国企,在中国,完全垄断型的行业是很少的。从央企的实际看,都是既有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面,又有几家企业竞争的一面,且竞争十分激烈。(44)

(三)对国有经济是否“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论争的述评

我们对国有经济“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论者的观点进行梳理发现,他们的观点过于想当然,没有严密的逻辑推演和理论支撑。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实践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是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是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是此消彼长、互相对立的关系。一是国有企业发展对民营企业产生多方面外溢。其一,产业链配套。一个企业无论规模有多大,只能占据产业链的一个或几个环节,不可能囊括全部。一般要有其他中小企业为其提供生产配套服务。像中国移动经营的是基础电信业务,与之密切相关的下游电信增值业务,多是由民营企业提供。中石油拥有数千家供应商,涉及几十个行业,采购物资高达几千种。在这些供应商中,非公有制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数据显示,大庆油气经济圈每年为周边企业提供400多亿元的市场空间,数千家民营企业借以生存,其中仅有一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就达1 497家,年产值251亿元。(45)其二,股份制发展。股份制的改革与发展已经使国有企业的身份模糊化,国企与民企交叉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强调国企和民营之间的对立、冲突和差别,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央企资产总额的52.88%、净资产的68.05%、营业收入的59.65%都在上市公司。(46)其三,重大科技研发。重大科技研发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的风险,民营企业一般不愿投入。这样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往往要由国有企业来做,比如航空航天、重大生物技术等领域的技术创新都是由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的科研院进行的。国有企业在关键和基础技术上取得突破后,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民营企业也从中受益。如随着以京东方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在平板显示领域的不断突破,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液晶面板价格大幅下降,拓展了民营企业的利润空间。其四,要素流动。一方面,国有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大量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很多民营企业的高管和技术骨干都来自于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产生大量的技术外溢。如国有企业通过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创新可以有效促进相关配套民营企业的技术提升;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向民营企业的流动,带动了新技术、新思想的传播,这些流动的人员能够快速地将自己掌握的新技术、新思想、新方法在新的环境下进行利用,从而促进了流入民营企业的技术进步。

中国巨大的经济总量和无限多样的市场需求为公有、非公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合作领域。“国有”与“民营”的关系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那种认为国有经济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的观点、将“国有”与“民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

三、关于国有经济是否妨碍公平竞争的研究:进展、论争与评述

(一)坚持国有经济妨碍公平竞争论的主要观点

有学者认为,国有经济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市场体系完善。马骏认为,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可以公平竞争,但在实践中二者很难做到完全公平竞争,因为国有企业拥有诸多先天优势,如来自政府的显性或隐形支持或担保、来自国有银行的偏爱等等,涉嫌不公平竞争。(47)张维迎认为,在国有经济主导下,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等方面肯定会享受很多的特权,如果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就活不下去。“国有企业之间也不能公平竞争。上海的企业到陕西,跟陕西的企业也不能公平竞争。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保护政策”。“国有经济主导下,私有企业之间也不可能有公平竞争”。国有企业显示一定的优势之后,会被私有企业绑定,这样就形成了很不公平的状态。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国有企业,但必须要减少到10%以下,才可以谈有没有真正的公平竞争问题。(48)张文魁认为,就国有企业本身而言,由于过去在政策上回避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民营化,国有企业不但至今无法实行真正的市场化,甚至扭曲了市场机制和妨害了市场规则。国有企业并不是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地平等进入市场、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竞争并平等接受市场淘汰机制、平等受到国家保护并在特定境况下平等获得国家救助。这种伪市场化很容易蒙蔽很多人的眼睛,并容易成为获取资源的通行证。(49)他还认为,观察过去30多年中国的改革进程,完全可以发现,民营化进程的快慢决定了市场化进程的快慢:凡是民营化最快的时期,也是市场化最快的时期,而民营化最慢的时期,也一定是市场化最慢的时期。没有民营化就没有市场化。如果回避民营化而讲市场化,无异于缘木求鱼。如果大讲国企市场化改革,实际上却回避甚至抵制民营化改革,不过是在绕弯子、兜圈子,再过十年还是在老地方。(50)唐世平认为,归根结底,“国企改革”始终未能解决国企的根本问题的原因在于国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重要甚至主导地位是和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国策相悖的。一言概之,国企主要是和计划经济匹配的,而不是和市场经济匹配的。因此,我们总是想倚重国企来发展中国经济,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脑子里残留的计划经济思维。(51)陈志武认为,现在还坚持以公有经济为主的这样一个经济制度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从逻辑上来说,在公有经济为主的这样一个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如同政府的亲生儿子,国企和民企不可能公平竞争,不可能有平等的机会,立法机构也必须明显地偏袒保护国有企业。他还认为,国有企业比例越高的社会经济自由度越低,因为那么多的国有企业都需要银行的照顾、需要金融机构的照顾,如果让民营金融和国有金融完全平等竞争的话,国企可能得不到相应的照顾,因此金融自由度必须受到更多的限制。要达到机会平等这个目标的话,国家必须从拥有企业、经营企业的活动中间退出来,否则的话,这个经济平等的愿望、法制的愿望,是不太可能实现的。(52)袁志刚、邵挺发表长篇文章,用国有企业所拥有的资产量、实现利润量及市场集中度来“证明”“国有企业垄断程度不断上升”,并认为政府“在规则制定与宏观调控过程中”,“肯定会偏袒和保护国有企业”,又“由于在金融领域国有资产占绝对比重,稀缺的金融资源总是由国企优先获得”,因此,“强大的国企的存在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培育、市场体系的完善,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改革是很不利的”(53)。陈清泰发表文章认为,实际上企业按所有制和隶属关系被分成了“三六九等”,每家企业都有一个“所有制标签”,在市场中形成了一条很深的“所有制鸿沟”,分“体制内”和“体制外”,政府对其有亲有疏,各类企业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54)盛洪指出,在他看来更严重的是“国企的存在就是问题”,“国企管理层和行政官员是互换身份,政府行政官员天生就跟国企高管是一群人”,“国企使得政府不能公正地对待国企和非国企,破坏了政府的公正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55)张杰的一项研究也表明,1985—1996年间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金融补贴占GDP比重平均达9.7%,1993年曾经一度高达18.81%。(56)在一项针对上海非国有中小企业的信贷情况的研究中,程海波等发现,中国的非国有中小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信贷约束,中小企业更加依赖关系型贷款,信贷过程中的所有制歧视依然是民营企业头上的“紧箍咒”。(57)

(二)批驳国有经济妨碍公平竞争论的主要观点

大量学者用大量数据证明,国有经济存在并不妨碍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完善。张广通认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企和央企的税负逐步降低,朝着与民企和外企相对公平竞争的方向发展,但国企、央企依然是国民经济的主力军,所以它在筹集税收收入、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社会稳定方面仍然承担着较多的社会责任,而在税收优惠方面得到的实惠相对较少,从这个意义上说,国企、央企的总体税负重于非国企、非央企是符合事实的。另一方面,央企大多为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税收贡献占比较大,且财务核算体系较健全,容易进行规范化的税收管理,这使得央企历来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目标,征纳税较为严格规范,偷漏税现象较少,因此总体税负较重。(58)王钦敏主编的研究报告揭示,“截至2013年末,广义民营经济(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者注)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为65.8%”,而同期“内资民营经济贷款余额占比为50.4%”(59),民营经济融资占比并不像少数人渲染的那样低。盛翔指出,2002年到2009年,中央企业上缴税金从2 915亿元增加到11 475亿元,累计向国家上缴税金5.4万亿元。数据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近年来税负均值为27.3%,是私营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的5倍多。(60)白天亮指出,所有类型的企业都须缴税,但分类看,国有企业的税收贡献率远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2011年,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8元,私营企业为3.2元,外资企业为2.3元。在充分竞争的钢铁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吨钢税负203元,高出其他所有制企业平均水平69元。(61)张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经过30多年的深入改革,我国的国有企业大多数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62)宗寒发表与袁志刚、邵挺商榷文章,用大量数据证明,“这些年来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私有经济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因而导致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比重不断下降,在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中的支配作用和控制能力逐步下降的趋势”,何谈“国有企业垄断程度不断上升”。但国有经济并不排斥市场,它与所有非公有制企业一样,必须面向市场进行生产,通过市场进行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更无什么居垄断地位可言。(63)明雨晴、刘竹林收集了2009——2012年间的5 309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对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中央企业的税收负担显著高于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没有显著性差异。(64)杜建国认为,“银行歧视私企”论是荒谬至极的,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的目标都是逐利,前者不会刻意歧视民营企业,后者也不会刻意照顾民营企业。(65)杜建国在另一篇文章指出,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是私企难以望其项背的:“我国国企以20%的就业人数,贡献了50%的全国税收,外企与民企以80%的就业人数,贡献了另外50%的税收。”2013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有企业以66.65%的收入份额贡献了85.07%的纳税份额,百元收入纳税率为8.69元,是民营企业3.05元的2.85倍。(66)

(三)对国有经济是否妨碍公平竞争论争的评述

文献分析表明,认为国有经济妨碍公平竞争论者的观点,更多的是主观臆断,并没有多少事实作支撑。我们认为,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局面已经形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总体上处于平等竞争环境。一是从国有企业看,经过30多年的深入改革,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这些论述,进一步明确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二是从国有商业银行看,其现已纷纷股改上市,具有完全的决策权与经营自主权,而且是银行间争夺激烈,其贷款发放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只对好企业有偏好,无所有制偏好。地方政府只能够通过经常举办银企对接会的方式,加强金融机构同本地企业的联系、了解,希望为本地企业多提供融资支持,而不会干预,也干预不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三是从政府部门看,国有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制改造,过去“政资不分”的局面已改变,而且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所有者职能,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来管理经济,失去了偏袒国有企业的体制基础。同时,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的政策性强,要按国家税收政策办,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空间是比较小的。四是从国家政策看,党中央反复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意味着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是国家长期的大政方针。

如果要说不公平竞争,可能是国有企业得到的各种优惠政策要少于中小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民营企业。然而,一些学者枉顾事实,顽固地坚持“中国的企业存在‘所有制鸿沟’”,“政府不能公正的对待国企和非国企,政府就会偏袒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等方面肯定会享受很多的特权”,“国有企业存在本身就是问题”,“没有民营化就没有市场化”。其动机和逻辑是,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除非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除非把“国有企业的比重降到10%以下”。政策主张目的昭然若揭。对此,我们要高度警惕。

四、关于国有经济是否“拖累”民营经济增长的研究进展与论争

(一)坚持国有经济“拖累”民营经济增长论的主要观点

有少数学者坚持认为,国有经济的低效率“拖累”了民营经济增长。如刘瑞明、石磊研究认为,政府对国有企业存在软预算约束,软预算约束资金来自于政府的转移支付,而在国有企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只能来自税收中民营企业的纳税部分,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负担,并导致民营企业的积累不足和可能挤出政府公共服务,从而“拖累”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度,并对整个经济体构成“增长拖累”。他们选取1985—2004年中国内地29个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平衡面板数据,对国有企业拖累民营经济和国民经济增长的逻辑进行了验证。刘瑞明的另一篇文章认为,经济转型过程中,庞大的国有经济不仅因为自身的效率损失影响了经济增长,而且通过金融压抑、歧视和效率误配损害了民营经济的成长,最终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拖累效应。(67)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称,如果扣除国有企业在土地、融资和资源等方面获得的各种财政补贴,2001—2009年,国有企业并没有盈利,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68)金刻羽认为,中国的问题并非在于其“正在转型”,而是国家部门正在扼杀私营部门。国有企业享有的廉价土地,廉价资本以及优待政策削弱了私营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后者面临高额的借贷成本,往往需要依靠亲朋好友实现融资。(69)马震发表文章认为,他们以前的研究成果表明,“因为产权安排的固有缺陷,国有企业不仅自身的经营绩效低下,产生严重的微观效率损失,同时还会影响非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和更为严重的宏观效率损失”,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拖累了中国经济增长质量,并使用1998—2007年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70)

(二)批驳国有经济拖累民营经济增长论者的主要观点

针对“增长拖累”论,有更多学者用实证研究和事实进行了反驳。崔之元的研究显示,重庆市国有企业的发展减轻了民营企业负担。他举例说,当全国多数城市购房的契税是3%至5%时,重庆购房的契税一直保持在1.5%的所得税,中央给西部12个省市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之一是允许它们对企业只征收15%所得税,但只有重庆自始至终使用15%的税率,其他省市由于地方财政压力主动放弃了优惠,仍然征收33%的所得税。这表明,重庆的民营企业只需交较少的所得税。(71)洪功翔发表与刘瑞明、石磊商榷文章,对其核心观点“国有企业低效率论”和“政府预算软约束论”进行了逐一批驳,并选取2000—2008年中国内地29个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平衡面板数据,采用与刘瑞明、石磊相同模型的实证研究表明,国有企业对民营经济和国民经济增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72)宗寒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国有经济延伸效率相当高,按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比全社会产出率高50%——70%,按产值增长率要比世界平均水平高300%。国有经济不仅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私有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发展国有经济,不是“双重拖累”,而是“双重促进”。(73)洪功翔、董梅生一方面以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518家国有与民营上市公司(2002—2009年)为研究样本,对预算约束指标的检验显示,国有与民营上市公司均不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因而可以认定它们的竞争环境基本相同,国有企业并没有获得政府更多的利益输送;另一方面指出,软预算约束并非只是国有企业的专利,如民营企业拿地也很廉价,甚至是零地价、负地价,商业银行对资信高、风险小、市场地位稳固的优质客户都有优惠利率,而并不问企业的性质。(74)针对金刻羽的“中国问题并非在于其正在转型,而是国家部门正在扼杀私营部门”,华明发表文章批评说,这种简单地把当前我国经济放缓以及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国有企业,从而认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相互对立的观点,是本末倒置、颠倒主次。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只要我们“看看死的是什么企业,活得好的是什么企业,就能发现,民营企业的问题主要还是出在自身经营能力上”(75)。

(三)对国有经济是否拖累民营经济增长论争的评述

国有经济的“增长拖累”理论,是建立在“国有企业低效率并亏损”这个基础上的。而大量数据和实证研究表明,虽然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确存在效率低下、不少企业亏损的情况,但进入21世纪以来,国有企业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国有企业并非天然低效率,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由2000年的2 408.33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4 765.4亿元,在经济比较困难的2015年实现利润总额也达到23 027.5亿元。国有企业没有出现大规模亏损,政府救助也就不存在。因此,“增长拖累”理论成立的前提已不复存在。实际上,政府救助并非只是国有企业的专利。从国内看,一些大的民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政府也会施以援手。纵观世界,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为了解决企业太大而不能破产的棘手难题,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都对私营企业采取了相当突出的国有化措施。毫无疑问,政府的财政援助会加重财政负担,但有利于避免连锁反应,控制危机蔓延,稳定资本市场,防止对实体经济造成更大冲击。这说明,政府财政要不要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救助,是由企业的地位、影响等共同决定的,与企业性质、市场经济类型并无必然联系,而且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救助并非都会拖累经济增长。

“增长拖累”理论是为“国退民进”提供理论依据。如果“增长拖累”理论成立,则意味着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是对立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尽管学者宗寒、洪功翔和董梅生等专门发表了商榷文章,对“增长拖累”论进行了逐一批驳,但遗憾的是“增长拖累”理论相关研究近几年连获多个奖项,证明其仍大行其道。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关系争论的背后是政策主张的不同。一些学者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的关系视若无睹,对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取得的成绩视而不见,顽固地坚持“与民争利”论、“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论、不公平竞争论和“增长拖累”论,实际上是宣扬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是对立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是矛盾的、不相融的。其政策主张是,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市场体系,就必须要推动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推动国退民进、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从而间接达到全面否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为避免改革犯颠覆性错误,我们一定要严格区分一般学术讨论与改革路线选择之争,防止少数精英学者别有用心,借学术问题讨论之名,宣传新自由主义的改革主张,妄图把我们的改革带到邪路上去。对此,我们既要擦亮眼睛,揭露新自由主义者在学术争论背后隐藏的真实目的,更要做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做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维护者,勇于同新自由主义分子、同私有化主张者进行不懈斗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史上的奇迹,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我们既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又鼓励、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所以,我们要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既要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又要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经济行为,防止其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不公平竞争。

注释:

①雷培莉:《国外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布局及发展变化的分析》,《化工管理》1999年第1期。

②常勤禄:《刍议国有企业的“进”与“退”》,《发展研究》2004年第3期。

③陈全生:《从整体着眼从机制入手》,《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年第5期。

④保育钧:《国有企业不应与民争利》,《财经时报》2007年9月28日。

⑤盛立中:《西欧国企不与民争利》,《商业会计》2007年第13期。

⑥许小年:《国有企业本来就不应该赚钱》,《法人杂志》2007年第11期。

⑦傅春荣:《国有经济完全不必与民争利》,《中华工商时报》2009年11月30日。

⑧何伟:《关于国企改革的几个问题》,《开放导报》2010年第3期。

⑨张曙光:《国有企业的社会公共职能》,《社会科学报》2010年2月25日。

⑩张原:《国企改革,首先不与民争利》,《人民政协报》2013年3月11日。

(11)毛丽萍:《国企勿过度与“民”争利》,《人民政协报》2015年3月8日。

(12)常勤禄:《刍议国有企业的“进”与“退”》,《发展研究》2004年第3期。

(13)陈守忠:《国企改革方向:劳动者所有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1期。

(14)张杰:《对国企改革若干问题的认识》,《国企》2001年第3期。

(15)华生:《为什么说“贫富分化”不是国企惹的祸?》,《中国机电工业》2011年第3期。

(16)崔之元:《国有资产增值不能“与民争利”》,《经济参考报》2011年5月11日。

(17)张宇:《当前关于国有经济的若干争议性问题》,《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6期。

(18)张宇:《国企改革贵在守住本性》,《先锋队》2015年第4期。

(19)周新城:《必须批判国有企业是“怪胎”的论调》,《中国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7期。

(20)周新城:《对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几种观点的辨析》,《当代经济研究》2011年第7期。

(21)吴强:《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还是为民谋利?》,《红旗文稿》2011年第15期。

(22)卫兴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搞好国有企业》,《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3期。

(23)田俊荣等:《竞争让国企更优秀》,《人民日报》2012年5月17日。

(24)施智梁:《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国企“与民争利”是伪理论、伪道理》,2016年10月22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494221d30102v2mo.html,2014年8月28日。

(25)张文魁:《国企是“全民没有”》,《中国企业家》2013年第10期。

(26)唐世平:《过于倚重国企是计划经济思维》,2016年10月22日,http://cul.qq.com/a/20160711/025334.htm,2016年7月11日。

(27)周明等:《国企问题:理由、性质与出路——由〈天则国企报告〉引发的讨论》,2016年10月22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bb56b0010185jd.htm,2012年6月11日。

(28)张原:《国企改革,首先不与民争利》,《人民政协报》2013年3月11日。

(29)陈清泰:《超越争议,公平竞争》,《人民日报》2012年6月4日。

(30)胡星斗:《建议“两会”审计和制止“国进民退”》,《学习月刊》2010年第6期。

(31)盛洪:《我为什么否定这次“国企改革”》,《法治内参》2016年7月31日。

(32)马骏:《关于“国进民退”的初步分析》,《浙江学刊》2013年第1期。

(33)张维迎:《国企改革非改不可》,《资本市场》2015年第11期。

(34)何伟:《关于国企改革的几个问题》,《开放导报》2010年第3期。

(35)李政:《“国进民退”之争的回顾与澄清》,《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5期。

(36)张杰:《对国企改革若干问题的认识》,《国企》2001年第3期。

(37)崔之元:《国有资产增值不能“与民争利”》,《经济参考报》2011年5月11日。

(38)崔之元:《重庆经验进行时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年第4期。

(39)马骏:《关于“国进民退”的初步分析》,《浙江学刊》2013年第1期。

(40)陈清泰:《超越争议,公平竞争》,《人民日报》2012年6月4日。

(41)张宇:《当前关于国有经济的若干争议性问题》,《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6期。

(42)何宗渝:《知名学者论国企民企关系》,《国企》2012年第5期。

(43)武丽娟、徐璋勇、苏建军:《市场结构、技术差距与企业间技术溢出效应——基于国有企业与“三资”企业间关系的研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44)季晓南:《不能以垄断名义丑化国企》,《中国企业家》2012年第4期。

(45)刘先云等:《国企民企,谁也离不开谁》,《人民日报》2012年5月18日。

(46)刘先云等:《国企民企,谁也离不开谁》,《人民日报》2012年5月18日。

(47)马骏:《关于“国进民退”的初步分析》,《浙江学刊》2013年第1期。

(48)张维迎:《走出公司治理的六大误区》,《企业家日报》2015年6月28日。

(49)张文魁:《民营化是国企改革的重要选项》,《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3月11日。

(50)张文魁:《新一轮国企改革应推行“好”的民营化》,《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1月14日。

(51)唐世平:《过于倚重国企是计划经济思维》,2016年10月22日,http://cul.qq.com/a/20160711/025334.htm,2016年7月11日。

(52)陈志武:《国企和民企是否有平等机会?》,《留学生》2013年第3期。

(53)袁志刚、邵挺:《国有企业的历史地位、功能及其进一步改革》,《学术月刊》2010年第1期。

(54)陈清泰:《超越争议,公平竞争》,《人民日报》2012年6月4日。

(55)盛洪:《我为什么否定这次“国企改革”》,《法治内参》2016年7月31日。

(56)张杰:《渐进改革中的金融支持》,《经济研究》1998年第10期。

(57)程海波、于蕾、许治林:《资本结构、信贷约束和信贷歧视:上海非国有中小企业的案例》,《世界经济》2005年第8期。

(58)王丽英:《说国企税负5倍于私企有失偏颇》,《财会信报》2010年8月30日。

(59)王钦敏:《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12—201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60)盛翔:《“国企税负是私企5倍”该如何解读》,《检察日报》2010年8月6日。

(61)白天亮:《国企新姿,中国脊梁坚强挺立》,《人民日报》2013年4月15日。

(62)张宇:《坚守国企本性增强制度自信》,《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年第6期。

(63)宗寒:《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与袁志刚、邵挺商榷》,《学术月刊》2010年第8期。

(64)明雨晴、刘竹林:《国有企业效率问题研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65)杜建国:《荒谬至极的“银行歧视私企”论》,《国企》2012年第11期。

(66)杜建国:《国企纳税远远领先私企》,《国企》2014年第11期。

(67)刘瑞明:《金融压抑、所有制歧视与增长拖累——国有企业效率损失再考察》,《经济学》2011年第1期。

(68)天则经济研究所报告:《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2016年10月22日,http://www.unirule.org.cn/xiazai/2011/20110712.doc,2011年7月12日。

(69)金刻羽:《中国真正的问题并非在于转型》,2016年10月22日,http://finance.sina.com.cn/zl/international/2016-02-15/zl-ifxpmpqp7708348.shtml,2016年2月15日。

(70)马震:《国有企业对经济增长质量拖累效应:理论与经验证据》,《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71)崔之元:《“重庆经验”进行时: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年第4期。

(72)洪功翔:《国有企业存在双重效率损失吗?——与刘瑞明、石磊教授商榷》,《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年第11期。

(73)宗寒:《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作用和效率——与刘瑞、石磊先生商榷》,《当代经济研究》2011年第2期。

(74)洪功翔、董梅生:《国有企业一定低效率吗?——来自中国的实证研究与理论阐释》,《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8期。

(75)华明:《切莫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立起来》,《红旗文稿》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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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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