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04 次 更新时间:2016-07-0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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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学研究中对判文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注:相比而言,海内外史学界对于判的研究较为重视。参考向群《唐判论略》,《华学》杂志第2期,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究其原因,大概因为学术界对于古代文体本身的研究就比较少,判文本身也不是一种纯文学性的文体。不过从更为开阔的研究角度看,它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体,尤其在唐代,判文是兼应用性与文学性于一身的特殊文体,颇受朝廷、士人与民间社会重视,它不但对唐代文学风气、士人生活产生一定影响,而且在文体内部对于后代的叙事文学形式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判辞研究具有特殊的文化与文学意义。

  

一、判与唐代的选士制度和文化风气

判文盛行于唐代,其文体的形成应该有一个历史过程。判文起于诉讼之事,有所讼必有所判,然最早判案不一定形诸文字,形式上可以“片言折狱”,简单明了。只有当判案要求以格式化、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形式对事情处理情况予以准确记录时,具有文体意义的判文才真正形成。但是我们很难准确无误地确定判文文体形成的时代。吴讷《文体明辨序说》:“古者折狱,以五声听讼,致之于刑而已。秦人以吏为师,专尚刑法。汉承其后,虽儒吏并进,然断狱必贵引经,尚有近于先王议制及《春秋》诛意之微旨,其后乃有判词。唐制选士,判居其一,则其用弥重矣。”他从先秦的折狱开始追溯判的起源,这是很正确的。但“其后乃有判词”一语非常模糊,未能断定判词究竟始于何时。汉代判辞已经出现,如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不过尚未有明确的判文文体体制。由于文献所限,我们不敢妄断判文产生的确切年代,但还是可以说,至少在六朝的中后期判文已经出现了。可惜唐代以前的判文留存不多,《全上古秦汉三国六朝文》仅收录三道。分别是《全后魏文》卷五十五封君义的《判窦瑗表改麟趾制母杀父条》、《全隋文》卷二十高构《武乡儿姓判》、卷二十五柳彧《高颎子应国公弘德申牒请戟判》。现以封君义的《判窦瑗表改麟践制母杀父条》为例: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其子将欲何之。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雠疾告列之理。且圣人设法,所以防淫禁暴,极言善恶。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陷罪多矣。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从这道判来看,主要还是以儒家礼法思想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在语言形态上虽多四言之句,略讲文采,但语言总体还是比较朴素的,其它两道就更是质木无文了。唐前判文现存极少,仅从这些判文来看,在语言上与唐代的拟判讲究骈化文采的倾向差异较大,但与真正案判的差异并不明显。总之,唐前判文与唐判的差异主要在于与拟判的比较。唐代之前,判文应该早已成定体并且已经受到上层社会重视,判文的写作也成为衡量士人才华的一个重要方面。《隋书》卷六十六《高构传》说高构善于断案,所以隋高祖非常敬重他,曾对他说:“我闻尚书郎上应列宿,观卿才识,方知古人之言信矣……我读卿判数遍,词理惬当,意所不能及。”这大概是现存文献中较早评论判文的记载。从隋高祖对于高构的赞语来看,隋代人已经开始看重判文写作的才能。

唐代判文之所以兴盛,与唐代科举制度有直接关系,唐代由礼部主持科举考试,及第者才具有作官的资格。吏部则负责委派官职,唐代的士子及第后,要经过吏部考试即省试后才能授官。吏部考查的主要内容是所谓“身”、“言”、“书”、“判”,唐人杜佑谈到唐代铨选制度时说:

其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词论辨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乎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凡选,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询其便利,而拟其官。(《通典》卷第十五《选举三》)所谓判,即以地方狱讼案件或经籍所载的史事为案例,让应试者加以分析,写出判词,以此检验应试者从政的能力和素质。每道判少则五六十字,多则二三百字,要以对仗工稳的骈文写成。在吏部“身言书判”考试中,判是至关重要的,其水平的高下,直接关系到士子的前途命运。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七“选举十”按:“然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以判之尤切。”判文之所以会被如此看重,是因为当时人们认为它反映出人才的一些重要素质。“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可以此觇之。”(《文献通考》卷三十七“选举十”)也就是说,判文的写作不但必须熟悉法律,而且要了解社会民生,具有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总之判辞之所以作为铨选的文体,是因为在当时人们看来,它可以反映出士子在“临政治民”方面的综合素质。

由于士人对于试判的重视,试判的难度也就愈来愈大。据杜佑说,唐代判试出题经历三个阶段:“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最初的判试是从地方一些真实的案件挑选出来作为考题;由于参加考试的人越来越多,以地方案件为题又显得浅近,难度不够,“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于是便从经书古籍中选用一些事情,假设案例,令士子判断;后来这些经书古籍还不足以难倒一般士子,所以只好“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出”(注:见杜佑《通典》卷第十五“选举三”。)。唐代的试判题目越来越难,越来越偏,所试的案例,也由真实走向虚似。

判文水平的高下,直接影响了士人的前途命运,由于应试的需要,许多士人便先背诵了大量的判文,以备考试时可以套用。《朝野佥载》卷四记载武则天朝试判的情况:

周天官选人沈子荣通判二百道,试日不下笔。人问之,荣曰:“无非命也。今日诵判,无一相当。有一道颇同,人名又别。”至来年选,判水硙,又不下笔。人问之,曰:“我诵水硙,乃是蓝田,今问富平,如何下笔。”闻者莫不抚掌焉。沈子荣预先背诵了二百道判文以备考,第一年试判判题虽然与准备的判文很相近,却因为判案中的人名不同而不敢落笔;第二年又因为试题中案例的地点与所准备判文不同而无法照样画葫芦,可谓笨拙之极。这篇笔记其实已是非常夸张的笑话,但它正说明早在武则天时期,士子为了通过铨选,已经采用预先背诵判文的方法。在唐代试判过程中,很早就出现作弊行为,有的甚至让他人代写,于是朝廷开创了在考试中“糊名”的制度(注:杜佑《通典》卷第十五“选举三”说“有试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如此假滥,不可胜数。武太后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但是试判作弊行为依然存在,有时竟出现几份完全相同的判文答卷(注: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判”云:“后唐明宗天成三年,中书奏吏部南曹关,今年及第进士内,三礼刘莹等五人,所试判语皆同。勘状称晚逼试期。偶拾得判草写净,实不知判语不合一般者,敕贡院擢科。考详所业,南曹试判,激劝为官。刘莹等既不攻文,只后直书其事,岂得相传稿草,侮渎公场,宜令所司落下放罪。”)。唐代许多士子在吏部考试前都对判文作了大量的练习和背诵。有了这种需要,大量批判范文和预作之文,也就应运而生了,有些出色的拟判便在士子中流传开去,互相传诵。白居易的“百道判”均为他应吏部“拔萃”考试前夕的练习之文,是标准的科场判文体式。白居易《与元九书》:“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不管是为了抄袭还是为了练习,总之应试的目的刺激了唐代社会判文的大量出现。

唐判的兴盛,一方面是受到科举考试的刺激,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风尚与价值标准也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唐人眼中,判的写作是评价一个人能力的重要标准。史书和笔记有许多这方面的记载。《旧唐书》记载杜审言的一段故事:“乾封中,苏味道为天官侍郎,审言预选。试判讫,谓人曰:‘苏味道必死。’人问其故,审言曰:‘见吾判,即自当羞死。’”(卷一九○《文苑传》)杜审言自己判文写得好,就认为足以让苏味道看了“羞死”。他之所以如此狂傲地自负,正从一个侧面说明试判和判文水平在当时人们心目中有非同小可的地位。官场也往往以书判作为评价官员的能力的重要标准。《大唐新语》卷八:

裴琰之弱冠为同州司户,但以行乐为事,略不视案牍。刺史李崇仪怪之,问户佐,户佐对:“司户小儿郎,不娴书判。”……复数日,曹事委积,众议以为琰之不知书,但邀游耳。他日崇仪召入,励而责之。琰之出,问户佐曰:“文案几何?”对曰:“急者二百余道。”琰曰:“有何多?如此逼人。”命每案后连纸十张令五六人供研墨点笔。琰之不上厅,语主案者略言其事意,倚柱而断之,词理纵横,文笔灿烂,手不停缀,落纸如飞。倾州官僚,观者如堵。既而回案于崇仪,崇仪曰:“司户解判耶?”户佐曰:“司户太高手笔。”仍未之奇也,比四五案,崇仪悚怍。召琰之,降阶谢曰:“公词翰若此,何忍藏锋,以成鄙夫之过。”由此名动一州。裴琰不判则已,一判惊人。“倚柱而断之,词理纵横,文笔灿烂,手不停缀,落纸如飞。”思维与写作之敏捷,正是作判的理想境界。

还有一些逸事可以从侧面说明判的重要。《朝野佥载》卷六记载当时吏部侍郎李安期铨选的故事:

吏部侍郎李安期,隋内史德林之孙,安平公百药之子,性好机警……一选人引铨,安期看判曰:“弟书稍弱。”对曰:“昨坠马损足。”安期曰:“损足何废好书?”为读判曰:“向看贤判,非但伤足,兼似内损。”其人惭而去。这个选人以骑马摔伤脚来作为书写不好的理由,的确可笑。而李安期读了他拙劣的判文,“顺水推舟”地讽刺他不但外伤,而且还内伤。这则著名的笑话原本是以士人拙迂可笑和李安期的机警幽默相映成趣的。通过笑话,可以看出当时铨选对于书判确是相当重视的。

判文兴盛的原因应该放在唐代文学与文化的双重背景来研究。判文本身的功能就是裁定事理,辨明是非,既用于司法,也用于处理公务甚至日常生活琐事。自六朝以后,骈文兴盛,至唐不衰。虽然唐代古文运动对骈文有所冲击,但骈文的地位并未受到根本的动摇。判文就语体而言,大致应列入骈文一类。所谓判,实际上近似于以骈文写成的短论,判的文学性,也同样表现在用典、辞藻、骈偶等语言形式上。判作为文体,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一方面,它是文人走向仕途,实现自己价值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艺,另一方面,判体的骈偶形式,非常适合文人表现自己的文学语言能力。也就是说,判文可以反映出士人学问识见、分析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判是兼“立功”与“立言”于一身、应用性与文学性并举的特殊文体。这是其它诸如诗赋类纯文学形式所不具备的文化特性。


二、唐判的体制

判文文体虽然在唐代以前早已形成,但唐前遗留下来的判只有寥寥数道,究其原因,或者因为唐前尚未有大量的形式讲究的拟判,而实际的案判在语言形式上又比较质实粗糙,与唐人的审美标准有距离故留传得少。到了唐代,情况完全不同。现存唐代文献中判的数量非常多,仅是《全唐文》、《文苑英华》两总集中所收的判就约一千二百多道。此外,敦煌文献中也有不少的判词(注:敦煌出土的《文明判集残卷》和《麟德安西判集残卷》,收录近三十首较完整的判文,多为拟判。为伯希和掠走,现藏法巴黎国立图书馆,分别编号为P.3813和P.2754。)。而从宋代的书目文献中,可以看出在宋代尚保存有大量唐代判文集子。宋人对此相当重视,如郑樵《通志》把判作为一种比较重要的独立的文体,这种观点反映在其文献目录的分类之中,他在卷七十“艺文”八专门设立“案判”一类,并录有:

百道判一卷 骆宾王撰 又一卷 唐郑宽撰 又一卷 白乐天撰 又一卷 唐崔锐撰 穿杨集四卷 唐马幼昌撰 龙筋凤髓判 唐张文成撰 判格三卷 唐张伾撰 代耕心鉴甲乙判 唐南华张集唐代诸家判 判范一卷 陈岠撰 究判妙微一卷方仲舒撰 书判幽烛四十卷 五经评判六卷 周明辨撰 吴康仁判一卷 不详爵里张咏判辞一卷 拔萃判一卷 毛询撰 百道判图一卷 尹师鲁判一卷 甲乙平等判二卷 唐诸公试判一卷 唐诸公案判一卷 凡案判一种二十部七十九卷(注:中华书局1987年1月版827页。)这些“案判”多数是唐判。虽然目录中所列的唐判文集很少留传下来,但至少给我们展示了唐判在宋代留传的痕迹。

唐代判文的内容相当丰富,以《文苑英华》为例,卷503至卷552共50卷全录判文,共分乾象、律历、岁时、雨雪、傩、水旱、灾荒、礼乐、师学、勤学、惰教、师殁、直讲、教授、文书、书、数、射、投壶、围棋、射御、选举、礼宾、祭祀、丧礼、刑狱、田农、田税、沟渠、堤堰、陂防、户贯、帐籍、商贾、佣赁、封建、拜命、请命、职官、为政、县令、曹官、小吏、继嗣、封袭、孝感、畋猎、卤簿、刻漏、印鉴、枕钩、军令、衣冠扇、食官、酒、器、炭藁瓦、国城、官宅、墙井、关门、道路、钱帛、玉璧、果木、鸟兽、易卜、病疾、战相妖言、巫梦,此外还有“杂判”一卷,“双关”二卷。这些分类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其它文体相比,判文内容的丰富性与广泛性也是一个特点。就现存的唐判而言,内容多是关于地方事务或案件,所以可以说,唐判更多地反映出唐代中下层社会的琐细复杂的生活内容和状况,这也是唐判的一个特点。

唐代的判大致可分为:拟判、案判、杂判。下面分别介绍:

1.拟判 拟判也就是摹拟之判文,是为准备铨选考试而作的。唐代的拟判数量最大,大致是虚拟的案件,所以案中涉及的人物,往往不是用名字,而是用天干分别代表诉讼案件的人物,故也简称“甲乙判”(注:《文体明辨序说》:“唐制,选士判居其一,则其用弥重矣。故今所传如称某某有姓名者,则断狱之词也;称甲乙无姓名者,则选士之词也。”)。这种形式源远流长,现以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为例(注:该书宋以后失佚。现转引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中的“春秋决狱考”。中华书局1988年版163页。):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子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通典》六十九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散骑侍郎乔贺妻于氏上表引)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同上)从以上引文的形式已经可以看到“甲乙判”的雏形。唐代拟判有一定体制,通常分为题与对两部分。题即提出需作出判决的案件或事情的原委,对也是判词。判词一般包括几个部分,就题目作正面论述和分析,引经据典,最后以简括的一两句话提出处理意见。拟判一般用骈文写成,篇幅比较简短。拟判因为是应试而作,所以体制比较规范,语言也相当讲究,故较为人们所重视和传诵,这也是现存的判文大多是拟判之故。

现存唐代拟判很多,最著名的是张 《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百道判》,它们各具特点。历来对于张判与白判的评价有所不同。在唐代张 的判是非常有名的,所谓“青钱学士”之誉,准确地说就是对其判文的赞誉(注:《旧唐书》卷一四九《张荐传》说张 中进士后,“凡四恭选判,荣为铨府之最。员外郎员半千谓人曰:‘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而白居易的拟判也被许多士子“传为准的”。《容斋续笔》卷十二“龙筋凤髓判”条扬白贬说,说张 “百判纯是当时文格,全类俳体,但知堆垛故事,而于蔽罪议法处不能深切,殆是无一篇可读,一联可味。如白乐天《甲乙判》则读之愈多,使人不厌……不背人情,合于法度,援经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认为张判徒堆辞藻而不切事理,故远逊白判。对于张判白判的优劣,《四库全书总目》的评价是比较持平公允的,它说张判“其文胪比官曹,条分件系,组织颇工……居易判主流利,此则缛丽,各一时之文体耳。洪迈容斋随笔尝讥其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议法。然 作是编,取备程式之用,则本为隶事而作,不为定律而作,自以征引赅洽为主,言各有当,固不得以指为 病也”。指出白判“主流利”而张判“缛丽”,而这又是当时文风所决定的,这种说法是比较合理的。历来目录学著作都把《龙筋凤髓判》列入集部,但《四库全书》却是把它放在子部类书,这是非常特殊的。《四库全书简明目录》对此加以说明:“其名似乎法家,实则隶事之书。盖唐制以判试士,故辑以备用也。”如卷之四“太医”:

太医令张仲善处方,进药加三味,与古方不同,断绞不伏,云病状合加此味,仰正处分。

五情失候,多生心腹之灾;六气乖宜,必动肌肤之疾。绝更生之药,必籍良医,乏返魂之香,诚资善疗。张仲业优三世,方极四难,非无九折之能,实掌万人之若。郭玉诊脉,妙识阴阳,文挚观心,巧知方寸。仙人董奉之灵杏,足愈沉疴,羽客安期之神枣,攻兹美疢。华佗削胃,妙达古今,仲景观肠,誉闻环宇。圣躬述谴,谨按名方,肃奉龙颜,须穷鹊术。岂得不遵古法,独任新情,弃俞跗之前规,失仓公之旧轨,若君臣相使,情理或通,若畏恶相刑,科条无舍。进劾断绞,亦合甘从,处方即依,诚为苦屈。刑狱之重,人命所悬,宜更裁决,毋失权衡。此判意在说明太医令张仲善处方虽然有错,但对之处罚过当,宜更裁决。判中罗列了与医学有关的各种典故,其中许多与本案关系不大,而说理也不见有力。假如以真正判案的标准来衡量,的确是“但知堆垛故事,而于蔽罪议法处不能深切”。不过它实际上是按照当时中央各官署的主次来收集与之有关的典故,以备写判时可用。白判的情况就很不相同,现以《试选人继烛判》为例:

得吏部选人入试,请继烛以尽精思,有司许之,及考其书判,善恶与不继烛同。有司欲不许,未知可否。

旁求俊造,迨将筮仕。历试文词,俾从卜夜。苟狂简而无取,宜确执而勿听。萃彼群才,登于会府。惟贤是急,虑失宝于握珠;有命则从,许借光于秉烛。及乎考核,罕有菁英:属辞既谢于拣金,待问徒烦于继火。将期百炼之后,思苦弥精,何意一场之中,心劳愈拙。曷如早已,焉用晚成。敢告有司,勿从所请。(《白居易集》卷六十七)这篇判词以吏部试判,有人到时未能交卷,请延长时间这一个案作出判决,全篇都是围绕着这一问题来立论,结论是试判不得延长时间的。可以看出张判与白判分别代表判文文藻华丽和实用平实两种倾向,而作为应试参考资料其价值也不同,张判的价值在于提供典故文采而白判则在事理分析。白判是比较规范实用的判体,只要直接套用即可,而张判则是汇聚了相关的一系列典故,以备写判时参考。

唐代拟判文通常是一事一判的,但有一种特殊形式叫“双关判”。《文苑英华》卷五百五十至卷五百五十二中共收录了“双关门”的判共三十六首。“双关”是一种特殊的判词制作形式。题目是两道互不相关的案件,但判文却要求把对两者分析判决结合起来,制作成一道判文,一文判两事。这需要较高的技巧,如《行荡瓮破奴死弃水判》:

行荡瓮破判

甲负瓮行,被乙荡倒,瓮破索陪(踣),乙不伏。

奴死弃水判

又景(注:“景”是唐代拟判使用频律非常高的代词。按“景”字即是“丙”,唐人因避高祖李渊父李昺音讳,以“景”代“丙”。)奴死弃水口,人告之。

惟甲与景殊途异致,或行因负瓮,颇类汉阴之宾;或家有役僮,不让江陵之树。既而瓮被荡倒,奴则云殂。凿坯无返于在甄,丹籍忽辞于白日。原其情理,核以根由,责之以陪,未尽其意;弃之以水,何太不仁。但法贵从宽,事或通误。必也康庄广陌,甲负乙弃,矜其轻肥,故此行突,将征其价,尚或未惩;如其狭路稠人,风昏日暮。邂逅而损,知欲何伤。若取全陪,恐乖设律。至如畜生之骂,犹虑其惭靦;犬马之微,不弃其帷盖。藏诸广柳之内,托义弥深;葬以江鱼之腹,在情焉取。既为人告,不可无辜。请施惩罚轻科,以符舍事诛意。(卷五五○)第一件事是甲被乙撞倒,所背的瓮也给打破了,但乙不愿赔偿;第二件事是丙的家僮死了,丙把他丢到水里。这两件事本毫无关系,“殊途异致”,但“双关”判则要一文断两事,所以写起判来就要左顾右盼,互相照应,不可顾此失彼,的确是有一定难度的。

唐代也有一些人对以判选士的制度提出批评,同时也指出判这种文体的局限。唐代刘廼曾致书于知铨舍人宋昱批评当时“身言书判”的铨选制度,尤其批评以判来铨选。他认为,“夫判者,以狭词短韵语有定规为体”。他说如果按照判文的选士标准,古代的圣贤虽然道德高尚,学术精深,恐怕也不如徐陵庾信辈(《旧唐书》卷一五三列传一百三)。刘廼对于以判选士的批评,正指出拟判形式过于注重文采辞藻的特点。《文体明辨序说》认为唐判的缺点是“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为可惜耳”。这种批评主要是指拟判而言的。可以说,唐判的文学价值与本身的缺陷都明显地反映在拟判之中。

2.案判 案判是指当时官员在处理案件或公务中实际写作的判文。需要指出的是案判与拟判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距离。唐代留传下来的案判数量远远比不上拟判,因为拟判讲究语言形式的精致,而案判以实用、中肯、解决问题为目的,“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注:《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条。)。故大多案判是辞达而已,简白扼要:

贞观中,全城坊有人家为胡所劫者,久捕贼不获。时杨纂为雍州长史,判勘京城坊市诸胡,尽禁推问。司法参军尹伊异判之曰:“贼出万端,诈伪非一。亦有胡着汉帽,汉着胡帽。亦须汉里兼求,不得胡中直觅。请追禁西市胡,余请不问。”纂初不同其判,遽命,沉吟少选,及判曰:“纂输一筹。余依判。”……俄果获贼。尹伊尝为坊州司户,尚药局牒省索杜若,省符下坊州供送。伊判之曰:“坊州本无杜若,天下共知。省符忽有此科,应由谢朓诗误。华省曹郎如此判,岂不畏二十八宿向下笑人!”(《大唐新语》卷九)

杨虞卿为京兆尹时,市里有三王子,力能揭巨石。遍身图刺,体无完肤。前后合抵死数四,皆匿军以免。一日有过,杨令五百人捕获,闭门杖杀之。判云:“錾刺四肢,只称王子,何须讯问,便合当辜。”(《酉阳杂俎》前集卷八)

高燕公镇蜀日,大慈寺僧申报堂佛光见。燕公判曰:“付马步使捉佛光过。”所司密察之……擒而罪之。(《北梦琐言》《太平广记》卷二八九)以上四道判文或简或赅,语言或骈或散,均见于笔记,其记录或有详略,不过大致而言案判是比较平易随便的,通常是以不甚讲究的简短的骈文写成的,有的甚至用口语化的片言只语信手写成,所以这类案判流传下来很少,一般也只记录在笔记或史书之中,而不入集部的。但是由于拟判与当时文风的影响,唐人案判也可能写得非常工整,富有文采。最有名的大概是颜真卿杨志妻求离判,《云溪友议》上载:

颜鲁公为临川内史……邑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山妻厌其 藿不足,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曰:……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求别适。鲁公按其妻曰:“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间,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王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江右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此判用典精工、辞藻华美,本身就是一篇很有文采的骈文。但总而言之,唐代的拟判与案判是同中有异的。

3.杂判 杂判指那些非处理正式的案件或公文,在日常生活中针对某些事情有感而发的判文,略举数例:

唐狄仁杰倜傥不羁,尝授司农员外郎,每判事,多为正员卿同异。仁杰不平之,乃判曰:“员外郎有同侧室,正员卿位擅嫡妻,此难曲事女君,终是不蒙颜色。”(《御史台记》《太平广记》卷二五四)

有荐山人范知濬文学,并献其所为文,宋璟判曰:“观其《良宰论》,颇涉佞谀。山人宜极言谠议,岂宜偷合苟容。”抑而不秦。(《续世说》卷一二)

常相衮为礼部,判杂文榜后云:“旭日登场,思非不锐,通宵绝笔,恨即有余。”所以杂文入选者,常不过百人。(《大唐传载》又《太平广记》卷一七八引)这些杂判似乎是以判的形式写成的随意性很强的杂感,形式上也不拘一格,但以骈语为主。

此外,古人还把某些唐判文称为“花判”,《容斋随笔》卷第十“唐书判”:“世俗喜道琐细遗事,参以滑稽,目为花判。”学术界对花判尚无确解,我以为上述所言的拟判、案判与杂判是以判的应用范围和对象来区别的,而花判却是就其风格而言的,其分类不属同一系列。花判之“花”,除了滑稽之外,可能还应该指各色琐细繁复之意,如花名册、花户的花字之义。花判的文体特征,即洪迈所说的“琐细遗事,参以滑稽”两端。因此,花判可能是案判,也可能是杂判,可实录,可加工,也可虚拟。旧时地方官于民刑细事足资谈助者,其判辞亦为俪体而语带滑稽,也就是花判之遗。花判往往以其判词的语言才思和思考的机智幽默而吸引人,这类花判近于街谈巷议,故一般记载在笔记杂录小说之中。如:

裴宽子谞复为河南尹,素好诙谐,多异笔,尝有投牒,误书纸背,谞判云:“者畔似那畔,那畔似者畔,我不可辞与你判,笔杀门前著靴汉。”又有妇人投状争猫儿,状云:“若是儿猫,即是儿猫;若不是儿猫,即不是儿猫。”谞大笑,判状云:“猫儿不识主,旁我搦老鼠。两家不须争,将来与裴谞。”遂纳其猫儿,争者亦哂。(《开元传信记》)

唐李据……因岁节索鱼不得,怒追渔师,云:“缘獭暴,不敢打鱼。”判云:“俯临新岁,猛兽惊人。渔网至宽,疏而不漏。放。”又祗承人请假,状后判云:“白日黄昏须到,夜即平明放归。”祗承人竟不敢去。又判决祗承人:“如此痴顽,岂合吃杖,决五下。”人有语曰:“岂合吃杖,不合决他。”李曰:“公何会!‘岂’是助语,共之乎者也何别?”(《卢氏杂说》《太平广记》卷二六一引)花判是文人或官场的逸事,其幽默滑稽近于笑话,反映出当时文人雅谑之风的一面,由于花判的这种特性,故它与小说家言的关系非常密切。


三、判体之流变及对叙事文学文体之影响

唐代以后,书判拔萃科的铨选试法科举制度,基本仍为历代统治者所采用,故判文的写作仍为历代士人所重视,并写下大量的各类判文。如吕祖谦的《宋文鉴》卷一二九就收录余靖、王回的拟判八篇。宋人还把当时名公的案判编录成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清还有许多著名案判别集,如王浚川的《浚川驳稿集》、李清的《折狱新语》、徐士林的《徐雨峰中丞勘语》、蒯德模的《吴中判牍》、樊增祥《新编樊山批公判牍精华》等书,这些都是从唐人的案判发展而来的。但是唐人重拟判而不甚重案判,文学性重于实用性,文学价值甚至高于法学价值,而后代案判专集的出现,说明对于判文实用性及法学价值的重视,而且多数判文改唐代之骈体为散体,这也是后代判文与唐判显著的差异(注:徐师曾《文体明辩序说》批评唐判“独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为可惜耳”。因为唐代骈判过于注重用典和文采,反而影响法律的准确性。宋代以后的散判语言朴素,重在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及法律的评价,故更为准确。)。明代徐师曾在《文体明辩》中把“判”分为科罪、评允、辩雪、番异、判罢、判留、驳正、驳审、末减、案寝、案候、褒嘉十二类,可见作为实用文体的判文至此已经发展得非常齐备。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判文文体内部也发生了一些演变,有两方面的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判文演变成纯文学文体;一是判文对叙事文学形态的影响。

唐代以后,出现了纯文学性质的判文,这类作品尤盛于明清时代,如清初文学家尤侗写过《吕雉杀戚夫人判》、《曹丕杀甄后判》、《孙秀杀绿珠判》、《韩擒虎杀张丽华判》、《陈元礼杀杨贵妃判》、《李益杀霍小玉判》等(《西堂全集•西堂杂组》一集),都是借古人古事,表现自己的思想感情。尤侗还写了一些与自己生活相关的判文如《磔鼠判》:

予舟中所作北征诗,缮写成帙,一夜为鼠窃去。啮食殆尽,予有愤焉,戏为此辞。

制问御史大夫:盖秦亡二世,过首焚书;汉约三章,法严胠箧。蠢兹剧鼠,篡在轻舟。常作水嬉,已甘木食。何乘昏夜,遂盗新诗。寻章摘句,入尔口中。断简残编,遗我床下。夫子云奇字,覆瓿犹羞;长吉锦囊,投厕为辱。矧遭此厄,更倍前贤。批风切月,只供穿屋之牙;煮鹤焚琴,尽果饮河之腹。呜呼,羲圣坤乾,龟龙争负;淮南鸿烈,鸡犬同升。不遇凤衔,反逢鸱嚇。天之将丧,虫又何知。顾蠢鱼割裂,且操一字之诛,况鼯鼠并吞,可漏五刑之律?李斯若见,恶甚偷仓;张汤尚存,罪浮窃肉。可付刺奸大将军苗氏,磔杀如律施行。(《西堂全集•西堂杂组》二集)这篇判文涉笔成趣,虽为游戏文章,但也有所寄托。这类判文已经超越了实用的功利目的,作者用判文来抒发某种感情,表达某种观点,而语言形式越发精致讲究,而风格往往富有谐趣,所以上举尤侗作品都被雷瑨收录入《古今滑稽文选》之中(注:北京出版社1993年据扫叶山房石印本影印,除上举作品外,还录有绿天翁的《鱼元机讼温璋判》、《神女讼宋玉判》以及其他作者判文多篇,性质与尤侗判也是一样的。)。这种判文虚拟则似唐人拟判,诙谐则同唐人花判,但唐人判文文体实用性的特征至此已经完全被消解了。

最后重点讨论一下判文与叙事文学文体(我这里特指小说与戏剧文体)的关系这一问题。提到这个问题,我们也许首先想到在历代许多叙事文学作品中,如《三言》《两拍》《聊斋志异》乃至《红楼梦》等,都包含了数量极多的判文(注:如《醒世恒言》卷八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乔太守的判、《聊斋志异》的《席方平》二郎的判与《胭脂》中施愚山的判,都是名篇美文。)。在这些作品中,判文不但是故事情节的有机部分,而且作者也喜欢借此机会表现自己的文采风流,这可以说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文学事实,这里不拟重复。本文所谓判文与叙事文学之关系主要不是指叙事文学中运用了多少判文,而是指在文学形态内部,判文对叙事文学文体产生了某些潜在的影响。

在判文盛行的唐代,判文对叙事文学已经产生某种潜在的影响。现存文献中所能看到的以判案写成叙事文学作品的是敦煌俗赋《燕子赋》,它以民间流传的燕雀争巢、凤凰判决的故事为题材(注:参考周绍良先生主编《敦煌文学作品选》,中华书局1987年11月。)。雀儿抢占了燕子新筑的窝巢,燕子上告凤凰,最初凤凰主持公道,认为雀儿强占燕巢的蛮横行为是不可容忍的,所以作出判决:“雀儿之罪,不得称算,推问根由,仍生拒捍。责情且决五百,枷项禁身推断。”但是随着故事的发展,凤凰发现雀儿曾立过战功,有过“高勋”,所以又改判决:“雀儿剔突,强夺燕屋。推问根由,元无臣伏。既有上柱国勋,不可久留在狱。宜即释放,勿烦案牍。”这篇作品在形式上非常突出的特点是始终是围绕着凤凰的两道判来展开情节的,判是整篇作品的关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宋代罗烨《醉翁谈灵》首次把判的形式引入小说之中,把“公案”作为小说的一大类型,他所选录的公案小说有“私情公案”与“花判公案”,这两种形态都是在判文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从唐代的判文到宋代的公案小说,是判文从实用文体向叙事文体演化的关键一环。《醉翁谈录》中的“私情公案”篇幅较长,只录《张氏夜奔吕星哥》一篇(甲集卷之二)。写星哥与织女青梅竹马,但织女被许配他人,便与星哥私奔,后被执见官府,一番申辩,最终被判无罪。小说的结构分为三部分:事情简介、织女与星哥二人的供状、官府的判文,其中供状与判文所占份量最大,这种形式已启明清案判体小说的先路。而“花判公案”共为十五则(庚集卷之二),结构更为简单,似乎是衙门的案判记录,只有案情简介与官府判词两部分,而重点是判词。这十五则“花判公案”中,“张魁以词判妓状”“判暨师奴从良状”“判娼妓为妻”“判妓执照状”“富沙守收妓附籍”“子赡判和尚游娼”“判和尚相打”“判妓告行赛愿”八则“花判公案”都涉及妓女,另“大丞相判李淳娘供状”“判夫出改嫁”“黄判院判戴氏论夫”“判楚娘梅嫁村”等也都与男女之间感情纠葛有关。另外还有“断人冒称进士”“判渡子不孝罪”数则也是一些“琐细遗事”,花判公案的重点是判文,这十五则公案的判文大多语带滑稽,形式则不拘一格,或以骈文、或以诗、或以词,以举例说明:

张魁以词判妓状

张魁判潭州日,有妓杨赛赛,讼人负约欠钱,投状于张。时值春雨,赛赛立于厅下,张夫览状,先索纸笔云,花判《踏莎行》云:“凤髻堆鸦,香酥莹腻,雨中花占街前地,弓鞋湿透立多时,无人为问深深意。眉上新愁,手中文字,如何不倩鳞鸿去。想伊只诉薄情人,官中不管闲公事。”

判娼妓为妻

鄂州张贡士,与一角妓情好日久,后挈而之家,得金与妓父李参军,未偿所欲。一日,讼于府庭。追至,引问情由,供状皆骈辞俪语,知府乃主盟之。

花判云:风流事到底无赃,未免一班半点;是非心于人皆有,也须半索千文。彼既籍于娼流,又且受其币物,辄背前约,遽饰奸词,在理既有亏,于情亦弗顺。良决杖头之数,免收反坐之愆。财礼当还李参军,清娘合归张贡士。为妻为妾,一任安排,作正作偏,从教处置。

判妓执照状

柳耆卿宰华阴日,有不羁子挟仆从游妓,张大声势;妓意其豪家,纵其饮食。仅旬日后,携妓首饰走。妓不平,讼于柳,乞判执照状捕之。柳借古诗句——

花判云:自入桃源路已深,仙郎一去暗伤心,离歌不待清声唱,别酒宁劳素手斟。更没一文酹半宿,聊将十疋当千金。想应只在秋江上,明月芦花何处寻?(原注:十疋乃走字也。)(注:引文见日本昭和十五年十月文求堂影印观澜阁藏孤本宋椠《醉翁谈录》。)可以看出,花判之所以传诵,就在于别致诙谐的判词。《醉翁谈录》花判作品,有不少的判词直标“花判”,如“张魁以词判妓状”在《踏莎行》前标“花判”,所选的作品对于理解“花判公案”一词的内涵是很有帮助的(注:《醉翁谈录》乙集卷一还收入《宪台王刚中花判》,与庚集卷二的“花案公案”文体相同。)。《醉翁谈录》所载的花判公案吸引人之处主要不是故事情节而是判文的风趣与文采,本身叙事文学的因素还是很少的,但是判既然是针对一定的事情而作的,事件本身往往就有一定的吸引人之处,而判案关系到人物的命运,反映了主判者的识见和智慧,从案到判的过程,已潜在具有事件的完整性和叙事文学的因素。判文因为具有一定的叙事因素(尤其是案件)对于后来的判案小说产生了影响。如宋代皇都风月主人编辑的《绿窗新话》中“王尹判道士犯奸”为凌濛初初刻卷一七《西山观设籙度亡魂开封府备棺追活命》正文的本事来源,而故事情节在原来简要梗概上进一步地展开。“苏守判和尚犯奸”一文也就是《醉翁谈录》中“子瞻判和尚游娼”,明代西湖渔隐主人把它改编为《欢喜冤家•一宵缘约赴两情人》。

判文对元代戏曲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以《元曲选》为例,如《陈州粜米》《硃砂担》《合同文字》《神奴儿》《蝴蝶梦》《勘头巾》《灰阑记》《魔合罗》《盆儿鬼》《窦娥冤》《生金阁》等都是叙述与案件相关的故事,而且都与判文有直接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其形式颇为相似——在故事的结尾或即将结局之处,由审案的官员来下一判辞了断公案。而这判辞又多数以官员“听我下断”开始,然后“词曰……”,这些“词”即是判文,它们大体都是讲究骈对文采的。如《陈州粜米》结尾,包公云:

张千,将刘衙内拿下者,听老夫下断。(词云:)为陈州亢旱不收,穷百姓四散飘流。刘衙内原非令器,杨金吾更是油头。奉敕旨陈州粜米,改官价擅自征收;紫金鎚屈打良善,声冤处地惨天愁。范学士岂容奸蠢,奏君王不赦亡囚。今日个从公勘问,遣小憋手报亲仇。方才见无私王法,留传与万古千秋。(注:见臧晋叔编《元曲选》第一册。)这种形式颇似于宋人的花判公案。当然在元曲中,也有一些公案戏结尾的“下断”没有“词曰”而是用比较朴素的口语化语言来下判的。

叙事文学形态中,受判文形式影响最为明显、规模最大的是明代案判小说。在这些案判小说中,最为著名的是《包公案》、《海公案》故事。明代包公案故事甚多。如《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一名《包公案》)、《龙图公案》(又名《龙图神断公案》《包公七十二件无头奇案》)、《皇明诸司廉明公案》、《皇明诸司公案》、《郭青螺六省听讼录新民公案》、《古今律条公案》、《国朝宪台折狱苏冤神明公案》、《国朝名公神断详情公案》、《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名公案断法林灼见》、《明镜公案》等,形式都有相似之处。《龙图公案》是第一部以公案为题材的短篇小说专集。全书十卷,收集包公判案故事100篇,文体上以话本体为主而兼有书判体,其中三十多篇主要以告状人的诉词和包公的判词构成,与宋代书判体公案小说的关系非常密切。海公案小说的情况与之相似,它们是以民间流传的故事传说加工而成的。我们可举《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卷一第十回《勘饶通判夏浴讼》为例。饶于财喝了婢女送的茶被毒死,前妻之子控告继母谋杀。海瑞在审案过程中,发现婢女放茶之处有蜈蚣,断定饶于财误饮掉进蜈蚣的茶而死,遂洗冤案。该篇由事由、告状、诉状和海公判四部分组成:

事由:淳安县乡官通判饶于财,夏浴空室。夜渴,索茶。小婢持置墙孔,饮之,遂中毒死。其前妻之子谓以继母有奸夫在,故毒杀其父,乃讼之于邑。置狱已久,不决。公当时巡行于郡,各县解犯往郡赴审。其继妻再三称冤,公蹙然思之:“其妇如此称冤,莫非果负冤乎?”径造饶室,详审秘探,阅浴处及置茶处,遂严钥其门,概逐饶通判家口于外,亲与一小门子宿其中,仍以茶置墙所。决早起视,果有蜈蚣堕焉。急命拆墙,遍内皆穴蜈蚣。焚烧移两时方绝,臭不可闻。遂开其妇之罪,冤始得解,妇叩谢而归。紧接的是饶通判前妻之子告状人饶清的“告继母谋杀亲夫”的状词和被告人姚氏所写的“诉”状。文长不录。而最后部分则是“海公判”:

审得于财之死,非毒药之毒,蜈蚣之毒矣!但无用小婢置茶,胡不持入室而与,何持置墙孔而与之哉!因而中毒,死者亦命已矣。饶清以继母有他奸夫,怒究之姚氏将毒药杀,而清之告亦为父伸冤之故也,但未询其实,陷母置狱,坏名节,是伊为子之过矣。若非经吾睫亲睹,是姚氏偿伊父命者将何以辞焉。非几乎屈陷一命,合拟忤逆罪加。姑且免究,的决惩戒。(注:《古本小说丛刊》第7辑,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明代李春芳编万历三十四年金陵万卷楼虚舟先生刊本。)这篇作品的形态在明清案判小说中是比较典型的。明清案判小说结构形式大同小异,基本是由事由、告状、诉状和判词几部分组成的。在形式上和公牍文案非常相似,这在小说史上是非常奇特的。案判小说的这种特殊文体,明显是受到判文与公案书籍的影响,如宋人小说《醉翁谈录》的“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就是采用这种形态。从叙事文学的角度看,这种判案小说与一般的小说不同,它不注重事件过程的叙述,而在对于事件的分析判断。它们似乎是案判的公文集成,可能需要说书艺人加以演绎加工。这类小说没有产生过非常杰出的艺术作品,可能反映出这种形态的局限性。

从唐代的判到宋代的公案小说、元代的公案戏和明清的案判小说,其间的承传关系隐约可辨。判文原来是一种应用性很强的文体,与叙事文学文体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文学史事实却告诉我们,判文文体曾影响了一些叙事文学文体。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中国古代像判文一样兼应用性和文学性于一身的文体很多,例如诏、册、表、章、露布、奏疏、弹文、檄文等,为什么它们却不能像判文那样对叙事文学产生直接影响呢?从文体的内部来看,判所具有的虚拟性与叙事因素是判文与叙事文学产生联系的内在原因。许多判文所涉及的事件都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是想象虚构之辞,这是它与叙事文学的共通之处;而且更重要的是判文本身具有一些潜在的、特殊的叙事功能。因为判的前提是某一事件的发生,判文又包含对于事件的叙述和分析,判的结果也便是事件的终结。因此判文具有关于事件由来、发展及结局等简单叙事因素,具有一定的故事性,或者说具备发展成叙事文学的可能性和空间。而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因素加以渲染、加工和演绎,自然也就成为案判类的叙事文学了,这在中国文体发展史上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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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文学遗产》(京)1999年06期第21~33页,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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