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让法庭成为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场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3 次 更新时间:2016-06-19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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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司法的目标,庭审是民众监督司法、感受司法的重要场合,是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法庭规则正是秩序与权利、公正与权威的集中体现。1993年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庭规则》对于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规则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方面显然存在其时代的局限。


新修订的《法庭规则》,兼顾了秩序和权利,又偏重于保护公民和诉讼参与人权利,在很多方面作了重大修改,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司法改革的时代潮流。


一、重视公民参加法庭旁听的平等权利


除了少数可能影响法庭秩序的人以外,每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公民,无论年龄(未成年人需要人民法院批准)、性别、职业、身份地位,都应当平等地获得旁听的机会,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虽然不是中国公民,但是应当享有在中国旁听审判的权利,因为他们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也可能成为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法庭规则》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一方面说明了外国人遵守规则的义务,但是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外国人旁听的权利。


关于旁听资格的取得,《法庭规则》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是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旁听。”排序、抽签、摇号,其本质是旁听人员的资格只能以平等、随机的方式获得,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体现了每一个公民有自由平等旁听的权利。


平等并不否认对某些特定人的优先考虑,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旁听优先权,是符合法理情理的规则,是平等旁听规则的合理例外。《法庭规则》明确了对利害关系人的倾斜政策,这与各国对于特殊人员给予旁听优先权的做法是相同的。


《法庭规则》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专门设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席位、媒体记者旁听席位的做法进行合理吸收,规定:“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记者是民意代表和法庭审判的传播者,对其特殊关照以方便其报道,符合旁听制度的审判公开目的。


二、在刑事审判中平等对待控辩双方


律师和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也在新《法庭规则》中得到具体体现。一是在进入法庭时,“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二是在庭审进行中,审判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在法庭上,没有高于法官的权威,也没有高于对方的诉讼参与者,法院对于检察人员和律师违反法庭规则的,平等地向其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平等对待诉讼参与各方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的要求。只有平等对待公诉人和律师,他们才有机会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他们的意见才能平等地受到重视,才能实现庭审实质化,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刑事审判中平等对待控辩双方还体现在文明对待被告人。《法庭规则》要求,“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同时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对被告人和上诉人使用戒具”。在法庭上,被告人与控诉方的地位是真正平等的,他们参加质证、进行辩论的权利平等地受到审判人员的尊重,他们的意见要平等地受到审判人员的重视,在法官面前,他们是平等的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主体。


三、最大限度地为实现审判公开提供条件


庭审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审判公开六项内容之一,庭审规则要为提高庭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创造条件,实现审判公开的最大化,发挥庭审公开的最大效益。


在司法公开机制上,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突出特征是强调法院主动公开、官方主导,这样的公开更加高效、准确、权威、有序,这与西方有些国家片面要求法院与媒体保持距离是不一样的。《法庭规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者录音”,“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一)公众关注度较高;(二)社会影响较大;(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很多著名案件,开庭之前,谣言、轶闻、猜测很多,但是经过法院的庭审直播之后,所有不真实的、不准确的说法都云消雾散。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最理想的庭审直播是在法院的官方主导之下,在进行庭审录像直播的同时,还进行微博直播。这既实现了如民众亲临现场旁听一般的知情权,又实现了获取全面、权威的司法信息公开的权利。2016年1月7日、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对于此次庭审,法院进行全程视频直播和微博图文直播,正是这两种直播形式的结合产生了很好的庭审直播效果。


“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其他参与庭审的人员不得实施上述活动。”这一规定,赋予了媒体记者对庭审进行记录和传播的权利,也明确了法庭上其他人员不能实施这一权利。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庭审能最大限度公开,又能使庭审进行规范有序。


四、通过规范法庭秩序和严格法庭纪律体现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前提。司法权威的实现必须以法庭的安全、安静、安宁为前提,全体出席法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长指挥和法警执法。新《法庭规则》通过确立法庭设置标准和进入法庭人员的行为规范,维护法庭的安全和秩序。


在法庭的设置上,“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庭审视频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这样的规定使法庭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各就各位,特殊的参与人受到特别的保护。“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我们根据国情,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有利于了解进入法庭人员的情况,有助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后的执法调查,是维护法庭安全的有力举措。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也不例外。检察人员在法庭上与辩方人员的地位平等,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检察机关有权监督诉讼活动,但是只能在休庭后以检察院名义书面向法院提出建议。检察人员不能以法律监督者的名义当庭与审判人员发生冲突,任何人都应当服从裁判的权威。


法庭是庄严的、神圣的,庭审活动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最集中的场合。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新《法庭规则》的实施,是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重要保障。一个开放、便民、安全、有序、庄严、肃穆的法庭,将成为实现公正审判的场所、使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场所。


原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6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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