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我国农村村干部腐败问题亟需解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8 次 更新时间:2015-04-2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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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当前,在对中国政治生态进行深度反腐治理的时候,中国农村的腐败问题,尤其是村干部的腐败问题,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农村,村干部的腐败问题是农民上访的一个主要根源,或者是一个重要理由,而不仅仅只是因为土地问题。农民在上访反映问题时,通常不会单就类如土地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而做出底层反抗,他们还会同时把村干部的腐败问题一并放到上访资料当中,类如收取贿赂、强行索贿、侵吞低保、贪污建房补助等等。其目的在于,希望上一级政府能重视当地村干部的腐败问题,以及希望这类村干部不再任职而是受到应有的处分。

农民之所以如此思考问题,在于但凡涉及到侵害农民利益时,都会伴随各种不同的贪污腐败现象,极少数村干部拉帮结派的贪污腐败,甚至有人把明明不具备领取低保条件的亲戚,通过造假变成“低保户”。农民反对这些,并非有意选择的结果,而是现实这样,腐败成为一些地方村干部的通病,究其原因,在于其权力在村中独大。

但上访农民往往“搬不动”村干部,有的甚至还会遭受人身威胁。我们调查的湖北M城T村就出现这类情况:上访农民被打,打人者是村支书儿子,其打人之后逃跑。我们在2015年3月回访过程中,这位村干部改变原先的态度,回过来给上访群众做工作,让其删除在网络上发布的举报帖。但无论该村村民怎么举报,村支书依然由其担任,原先的所作所为包括打人行为,上级都以警告处分了事。按照相关规定,党员有违纪行为是不可以担任村干部的,是什么原因可以让他继续“稳坐钓鱼台”呢?我们在安徽池州某村调查时,同样出现村干部无论怎样被举报,甚至县委答应处理该村干部腐败一事之后,此人依然担任着村支书一职,原因到底何在?

随着调查走访,我们了解到,在M城T村案例中,该村干部因在县委文化部门“有人”,即“有关系”照应着。在依法治国的整体语境中,小地方的政治庇护依然存在。而安徽池州某村的案例中,该村干部依然没有受到法治惩治,目前的谈判还处于僵局之中。无论是上访的农民,还是县委有关执行部门,都不愿意退步和妥协。按照一位村民的话说,就是“有种想保护村干部的意思”。该案例中,上访农民坚持,“如果政府部门不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就继续上访,直到到中央为止”。作为观察者,我们在想,即使上访到中央,还是需要层层来落实解决,中央把问题压下来让市里解决,市里再交给县里解决,不一样问题没有解决吗?任何一级的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加重政府与上访农民之间的矛盾误会。而这种一层层把问题压下来的解决办法,在M城T村已经上演过,所以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由此来看,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制度设计和解决问题的机制上。农民之所以能够不厌其烦的一次次上访,原本未必是希望问题闹大,更多的还是希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把这样的社会治理成本降到最低,最关键的依然在于村干部不发生腐败行为。用一位村民的话说,就是“谁天天吃饱了没事干,上访也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像村干部有时候还可以报销开销成本”?事实上也的确如此。

调研发现,村干部的腐败多源于两点:第一,少数村干部“上头有人”,不把更大的“老虎”打掉,那么村干部被“反腐”的可能性就不大。第二,村民没有监督的权力,也找不到反映问题的常规渠道,于是只有通过层层上访来寻求解决办法,但实际上问题又被层层往下压。虽然各级政府都有“一票否决制”,但实际操作上还是未必管用,因为很多农民上访的事件,除非发酵到一定程度,很难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有学者断言,当今时代只有把权利还给农民或者把农民当公民来看待,才可能解决一系列的农民问题,其中也包括对农村村干部腐败问题的监督。但实际的情况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组织法》就已经公布,大部分农民并没有得到相关教育,形成自觉的公民意识。在村级选举中,“贱卖选票”等现象在各地时常上演,拉关系,讲人情,10元、20元不等一张选票,在农村村委选举中不是没发生过。还有一些学者建议,把农民利益表达制度化,通过法律来规范其表达的合理性。问题是,没有进一步的阐明如何利益表达制度化?我们的信访制度,不也是一种合法的、制度化的表达途径吗?特别是媒体报道了一些地方驻京办的“黑监狱”以后,有学者愤慨的提出“该把信访取消掉”,以此来减少上访农民被毒打的灾难发生。

种种方案,其实归结起来,都没有触及到“根本性的议题”。要知道,贪污和上访背后所消磨的,恰好是基层政权的合理性、权威性等。就目前农村村干部腐败现象而言,看似数额不大,但和当地农民的实际收入作比较,则实在不敢目睹。以我们走访的湖北中部城市H镇而言,一个农民年收入也就3万元左右,而当地一个镇的干部,光是每年花在三公经费上的数字,就远远超过这个钱的10倍,至少是30多万以上。而单靠政府的这点财政工资,许多地方村干部、镇干部是没法如此奢侈消费的。

我们从上述中的安徽地区、湖北地区,以及从曾经调研的甘肃酒泉地区的农村来看,均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的村干部腐败案例。众所周知,反腐首先需要的是制度建设。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如何实现制度反腐,廉洁基层干部队伍,是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既要取得民心,又要反腐有力,在长期和短期内,都需要建立积极有效的常态机制。农村反腐,可谓迫在眉睫。

(作者系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本文刊于《湖北社会科学报》,2015年4月15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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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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