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财富与社会公正:“仇富”还是“崇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40 次 更新时间:2008-08-0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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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频繁出现于大众传媒的“仇富心理”一说,似乎告诉人们,“仇富”在我国已经成为普遍倾向。这恐怕值得怀疑。据我看,崇富才是这里更普遍和更具代表性的心理。不信,看看“一富遮百丑”和荣耀、政治地位“与富俱来”的社会现实,还有电视屏幕上每天冲着观众的眼和耳使劲灌的诸如“只有老板最懂生活”之类瞎扯胡诌的广告词——千万别小瞧了这类扯淡广告,它们在影响和支配大众心理上的魔力可不小。如果说这些社会现实不一定就反映了民间的普遍心理,那么,嫌贫爱富、以衣着取人、对富有的人高看几分,在我国既历史悠久又相当普遍,这怕是很难否认。至于对财富,大抵人人都想多多拥有,都希望自己是富足的而不是贫穷的,可通常也明白希望并不等同于现实,但凡有人群的地方,只要已经走出人类社会原初状态,就不同程度存在贫富差别。中国人有安贫守道的传统,对人与人之间存在贫富差别这个事实,坦然也好,无奈也罢,一般是接受的;中国人还有着耐苦难的超强弹性和对“明君圣主”主持公道的期盼,贫苦的下层民众如果没有被逼到无法生存的地步,不会铤而走险。即使始于二十多年前的改革释放出了几十年禁欲主义下蛰伏已久的物欲和对幸福的渴望,迸发出来的致富热情使国人不再安贫守道,但忍耐力超强的特性依旧,遭受了天大不公仍然对上抱有期盼的心理也没太大变化——被某些部门当成大麻烦的上访,不就是这种心理的典型表现!?

不过,随着贫富差距在转轨时期急剧扩大并且趋于两极分化,对富人群体的不满是在日益增长;不满也不限于贫穷阶层,而是相当广泛。一些人渲染“仇富”之说,大概就以此为据。然而不满并不就是仇恨。新崛起的富人群体招致广泛的不满,这中间有很多值得全社会认真反思的严肃问题。如果撇开导致不满的社会原由,凭主观臆断——就像某些经济学家那样,把不满归之于人的嫉妒天性,再按妒而生恨的逻辑推演,把可能存在于极少数人身上并无社会学意义的非理性极端情绪夸张成普遍倾向,实际上是转移了问题方向,不仅思路上本末倒置,而且模糊、遮蔽了隐在我国贫富差距过大这一高危现象背后种种问题的实质。

贫富差距过大并在事实上已趋两极分化,对我国正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来说,是不可回避的基本背景,同样不可回避的,还有我国两极分化的特殊性。

我国的两极分化不像其他同样受这个问题困扰的国家那样,一般经历了相对长期也相对自然的分化过程。我国私人财富积累的自然过程,经由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对私有财产的全面否定和大规模没收,早就彻底中断。后来发生在转轨时期的两极分化非常特殊:没有经历数代人的长期积累过程,而是很短时间内通过社会财富迅速向极少数人手里集中发生的。这是一个很不自然的财富分化过程,始终有制度上的安排在起作用,有公权力的渗透和参与。这中间,最容易触动社会神经的公正问题格外引人瞩目。

纵然人们对社会有贫富差距的事实一般是接受的,可如果差距过大,哪怕富有的一极致富手段基本正当,贫富两极分化也会成为危及社会安宁的重大隐患;如果两极分化的形成过程充斥着对公正的漠视和践踏,那么,可预料的或不可预料的危机将把社会置于火山口上。我国两极分化发生得极为快速,整个过程在公正性上值得质疑之处也相当多。事实上,正是公正的严重缺失助长了使我国社会面临高风险的快速分化。公正缺失,最突出表现在给本来就在占有和享受社会公共资源上具优势的那一部分人提供更多机会和好处。社会公共资源从理论上讲是不分贫富属于所有社会成员的。然而在实际占有和享用社会公共资源上,穷富之间很不平衡,雄厚财力给了富裕者占据、享用甚至支配各种公共资源的有利条件,仅此一点,便使贫富之间在机会上很不平等。这个事实本身不一定宜作价值判断,但因为有这个事实存在,任何一个尊重公正原则的社会都会采取一系列向贫者倾斜的公共政策,对他们在利用公共资源上的劣势有所弥补,对他们因此而失去的许多机会有所提升。我认为这种倾斜本质上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慈善性的,是贫者有权以公正的名义要求于社会的。因为,如果听任贫富之间利用公共资源的不平衡而在公共政策上无所倾斜,这种表面的不偏不倚认可了由此造成的起点不平等,无疑对富人很有利;如果反向倾斜,对本来就在享用公共资源上吃亏的一方就是雪上加霜了。很不幸,我们的公共政策恰恰就反向倾斜了,至少在最重要的诸方面是这样,如教育、税收、就业、公共福利等。

教育、就业、医疗和其他公共福利方面,总体上甚至细节上有利于富人阶层和权贵阶层,这是人们现实经历着的苦涩体验。其中,公职人员按等级享受医疗社保是公共福利政策大幅度偏向权贵的最明显例子。而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和其他许多公共文化设施变成“不纳买路钱不得入内”之处,则一举排斥了大量低收入者,这种排斥经近年频频发生的大幅涨价不断加剧。更严重也更带根本性的是教育不公。笔者曾以多篇文章揭示,排斥底层是90年代以来贯通我国各级教育的基本倾向。极其有限的教育资源向大城市集中、在大城市中又向极少数重点校集中……。而一个大作“钱”文章的所谓“教育产业化”则把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越来越变成富人和权贵的盛宴。至于对每个人的一生起奠基作用的义务教育,政策和制度预设并强化的不公正导致了每年大量学龄儿童失学、辍学。最受教育不公正之苦的是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农村孩子。对这部分孩子来说,文盲的世袭和贫困的世袭将是他们中许多人不得不面对的严酷现实。现代社会,教育负有推进社会公正的使命,而在我国,教育在种种社会不公中成了最刺眼的一种不公正。

但这里着重要说的是现行税制的不公正。

在调节贫富差距上,税收是与教育同等重要的基本手段。一个有远见的和尊重公正的政府,必须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不公。现代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以分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为主,并辅以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个人所得税按富者多担税,贫者少担或不担税的原则征收,可以克服由于市场经济的短视、人们机遇上的差异和占有公共资源的差异造成的财富分配不公,具有合理负担和调节贫富的功能。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更是直接把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作为征收目的。但我国的税收结构至今以不具调节贫富功能的流转税为主,遗产税和馈赠税则一直难产——据我看,这种难产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难产异曲同工。虽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但个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比重太小,即使最理想的征收状态下,对调节贫富也只具象征意义。个税征收的实际情况要糟糕得多。一是起征点太低,低收入也得纳个税;二是征收过程不透明,对工薪阶层由有关机构直接从工资或稿费扣除,扣除时根本不考虑供养人口;三是我国个人收入情况十分混乱,非工薪阶层收入差距无限大,低的连糊口都困难,高的资产可达若干亿,而高收入中有染灰色、黑色收入者比重很大;工薪者的收入往往工资越低,工资结构越简单,工资越高,包含了名目众多附加额的工资结构越繁复,足以让局外人晕头转向——这当然是制定规则者自我倾斜造成的——,而通常高过正工资的附加额根本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结果,我国在个税征收上对中低收入者极有力度,对高收入者偷漏税却防范乏术。如此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仅没有合理负担、调节贫富的功能,反倒大有劫贫济富之弊。

作为我国主要税种的流转税,是按商品和劳务流转额征收,它们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些最终要落在每个消费者头上的税,基本税率非常高,涉及范围非常广,每个人不遇上这种就遇上那种,从生到死都在无形中担税。这比例不低的税,再穷的人也躲不掉,可担税的真相却隐在了流转额背后。在流转税上,担税的事实与纳税人身份是分离的,这使得各企业或第三产业的法人代表(即我国税务机构眼里的纳税人)一定程度上是名义上的纳税人。在他们所纳税款最终要转嫁给消费者这个意义上,纳的税具代缴性质。如果再偷漏税,使这些原本就来自大众的钱不能通过国家财政转移用之于大众,实际上是对社会大众最恶劣的掠夺。很不幸,我国流转税偷漏十分严重,发生在这主要税种上的巨额流失骇人听闻。

以流转税为主要税种,其税率又非常高,由此导致的不公正是多重的。从财富再分配角度看,流转税不具或至多具很小合理负担和调节贫富的功能,而这种最终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的税还既因征收环节漏洞百出又因许多法人代表偷税有术而巨额流失,这一现实情况使它可能起的很小一点调节作用也荡然无存。不仅如此。鉴于偷漏税是我国一部分人快速致富的重要手段,有理由认为,流转税为主的现行税收结构本身就成了社会财富向极少数人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法律上,流转税遮蔽了绝大多数人通过消费间接纳税的真相,把实际担税人置于税法上的“植物人”地位(顺便说说,所有稀里糊涂地被从工资扣除个税的人其实同样是税法上的“植物人”)。相对于财富再分配上的不公,这种不公正更具根本性,由此会产生一系列连带的政治性、社会性的不公正。笔者刚收到的某税务杂志最新一期在这方面提供了佐证。翻开杂志,是由这份专业税务杂志内部人写的卷首文章。文章称赞2000年辽宁省某市建所谓“群芳苑”,该举措“把企业家的肖像、纳税情况和创业事迹立碑记录,让人们永远记住他们。”文章接下来盛赞咸阳市秦都区政府的类似举措:最近连续三年把每季度评出的纳税最多的十个企业的法人代表的巨幅照片挂在区政府楼顶端,一字排开的十幅照片两旁,分别写着“企业家功高,纳税人至上”。(《税收与社会》2005年5期)据说,这是在向“常识”回归,杂志为把这“被颠倒的常识再颠倒过来”进行了长期努力。可是,与咸阳市秦都区政府顶在头上的巨幅照片同在的 “纳税人至上”标语中,被奉为“至上”的“纳税人”根本不包括每日通过消费行为事实上在纳税的社会大众,甚至不包括从工资里扣了个税的人。不单该区政府眼里的纳税人没大众的份,在写卷首文章的专业税务杂志内部人眼里同样如此;不光把事实上在纳税的大众排除在“纳税人”之外,而且以一个“至上”之说公开宣示了国民政治、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虽说企业家的纳税情况是他们所创造业绩的重要体现,他们为此而付出的智慧和辛劳应该得到尊重,但是,他们缴纳的不论增值税或营业税,最终要落在消费者头上,并不能单纯当成企业家的个人纳税。上述政府标语和税务杂志文章无视这个基本事实,在纳税人观念上继续制造蒙昧、误导人们,继续用名义上的纳税人遮蔽真正承担流转税的大众,并且通过把一部分人奉为“至上”宣扬了一种势利气息十足的等级观。这对大众无疑极不公正,对企业家来说也不是什么真正的尊重,因为,贯注在这类做法之中的是一种“认钱不认人”的精神,由此类在我国并非个别的做法营造出来的也是“认钱不认人”的鄙俗气氛。

最后得谈谈对农民的征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分割的精神体现得很全面,主要领域无不贯通,税收当然不例外。我国农民生活艰辛,但长期担着沉重赋税。赋税分配极为粗放,不论贫富一律按全年收入的5%征收,而且既没有对维持生存的那部分收入的豁免,也没有对生产资料的豁免。近一二十年县乡各级基层政府还在赋税之外层层加码,摊派了多如牛毛的费。而农民承担的税不由专门的税务机构征收,却由乡镇干部和警察代劳,难怪税务机构根本不当农民是纳税人,当然更不会奉为“至上”。这种征收途径已是奇闻,各地农民决不陌生的如下收税场面更堪称奇观:手持警棍的一拨人从无钱缴纳的农民家中牵猪牵牛、扛走粮食,公然夺人生产、生存资料。然而,对生产、生存资料免税,是在人类宪政思想萌芽时期就受到尊重的原则,这一原则至迟在20世纪得到各国广泛认同和尊重。据美国大法官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介绍,早在1338年,英国皇家税务官因扣押了一头牛引起返还财产的上诉,结果是原告胜诉。但我国税法至今没能体现这样的原则,更谈不上给被夺走生产生存资料的农民以任何防御手段。尤其不公正的是,农民承担重税,非但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的惠及,而且哪怕年逾古稀,完全损失劳动能力,摊在头上的那份税也得照缴不误。绝大多数贫困人口集中在农村,不公正的税制是一大原因。据悉,农业税将在三年内废除,农民有望卸下这部分负担。应该说,这是迈向公正的一步。但农民在税赋之外还要承受种种有名目无名目的收费,这种负担往往比税赋更重。如果不能在解除税赋的同时从法律上保障农民抵制乱收费的权利,那么,极可能是减掉了税增加了费。

至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对他们来说,超时超强度的工作和低工资、低人身安全的工作条件乃家常便饭。尽管如此,大多仍然选择在城市打工,仅此便可证明城乡差距太大。广大农民工对城市经济增长作了巨大贡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他们,城市建设将陷入瘫痪。然而城市在计算人均产值时却并没有把他们统计在内,在进行教育、医疗以及其他种种公共福利预算时更没有把他们纳入考虑。一旦什么节庆来临,他们还成为有碍观瞻的一群,随时被扫地出门。事实上,在一些人心目中他们是被当成“准罪犯”的,某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不就透露的这种看法?

落在农民身上的经济、政治多重不公正使得这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群至今连国民待遇也尚待争取,是不折不扣的社会耻辱。而导致这标志最大不公正的耻辱的,同样有政策的份,别的不说,仅现行户籍制度就可以使一系列对农民工充满歧视和刁难的做法畅行无阻。

以上情况,是解读我国迅速发生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不能不考虑的。莫说各领域广泛存在的权钱交易、化公为私,莫说不少人致富过程暧昧,仅只政策反向倾斜以及强势利益集团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就足以令人们对我国两极分化产生道义上的质疑和批评,何况富人在回馈社会上整体表现不佳——我坚持认为,就富人更多地享用甚至支配了公共资源而言,回馈社会,首先应是对公正原则的尊重而不是善心的表达,正如公共政策向贫者倾斜是基于公正而不是怜悯或同情——人们有不满和批评更是在所难免。而人们发出的种种批评,就笔者所看到的,总体上是有分寸的,并未谁富就不满谁批评谁,起码,人们在“为富不仁”和“富而有道”之间是做了明确区分的。不久前,一位有理想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著名企业家因正直而遭牢狱之灾,许多人起而打抱不平,就证明了这一点。

公正是人们最朴实的价值追求,任何时代和社会都不能无视这一点。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对公正缺乏必要尊重,将导致不可接受的改革方向和结果。现今人们的不满和批评,可以成为催逼全社会反省、促使政府调整政策的动力。如果不反省不调整或者缺乏足够的调整力度,使人们已经过于受挫的对公正的要求继续受挫,普遍的不满势必演化成贫富之间普遍的怀疑和敌意,真到这个地步,富人就有祸了,整个社会也有祸了。

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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