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原则性外交与策略性外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24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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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宪政科学的角度,尝试对外交战略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将提出原则性外交与策略性外交及与其相对应的原则性同盟与策略性同盟的概念框架,并据此对中国外交进行一番最为抽象的评论。需要事先声明,这样的评论在专业人士看来,可能是天真的,但本文如能够唤起国际关系、外交、战略问题专家们对于宪政问题的关注,就已经达成了写作的目标。

一、原则性外交与策略性外交

尽管存在冲突及潜在的冲突,总体而言,在大多数时间,国与国之间构成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换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个小国可以依靠短期的利益交换而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但一个大国,如欲发挥其影响力,如欲稳定地实现其自身长远利益,如欲获得与其力量相应的地位和地区与国际的尊重,如欲成为国际社会与正义的护持者和推动者,则必须奉行一种长期的基于原则的外交。

“实力外交”是个误导性的词汇。实力外交不是——起码不完全是——实力的较量,而是一种在国际社会中对于正当性的争夺。如果各国都完全相信实力的决定作用,那么,根本就不需要外交,只需要互相进行实力威胁、在威胁无效后直接诉诸实力——比如制裁,不过最主要的是武力——即可。也就是说,以实力为唯一力量的外交,取消了外交本身。

在一个尚算文明的国际社会中,之所以产生外交,是因为,人们相信理性和道德的力量。人们相信,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理”,也即某种正当,而通过理性的辩论、认知和谈判、交换,可以解决双方或多方的冲突。实力往往遮蔽了人们对于实力的运用背后的正当性依据。因为,在现实的角力中,实力往往是正当性混合在一起,而给人们印象更深刻的总是实力的震撼,而不是关于正当性的考察。这一点,在普遍地相信“阴谋论”的中国学界,最为严重。

然而,外交之所以得以在纯粹的武力之外出现,恰恰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仅仅依据“丛林法则”。因此,外交研究的元问题是:什么样的东西能够赋予一国的外交诉求以正当性,一个国家如何获得这种正当性?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可以赋予一国政府的诉求和行为以合法性,并且,经常能够赋予其行为以正当性。但在有的情况下,合法性,未必等于正当性,正当的也未必能够获得法定程序之认可。有的国家在其国内或与他国的关系中,采取某项行动,可能并不合乎现有国际法律体系,但根据人们普遍的判断,却是正当的。事实上,从长时段来看,国际法体系,作为一个典型的自发性法律秩序体系,正是一个不断地将正当的法律规则,系统化为国际法文件的过程。

因此,从根本上,一项外交行为的正当性,来自于超越现实的观念世界,来自于人们的正义感,来自道义,来自于某个所追求之愿景是否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及感召力,也即来自于人们对于其诉求中所蕴涵的价值的普遍认同。

本文所谓的原则性外交,就是指这样一种具有正当性的外交。根据这种外交战略所采取的行动,合乎人们共通的道德感、普遍的正义感的价值性目标。这种价值性目标,向自己、向自己的国民、外交上的对手(包括盟友、伙伴、第三方及敌人)、向普遍的国际社会展示了一种愿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一国的外交仅靠其实力似乎并不足以确保成功,相反,外交活动所具有之正当性,也即其中所蕴涵的价值性目标,才是其成功的基础。

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第一,这些价值性目标对于从事外交实务的专业人士来说,构成了其外交活动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他们的具体外交抉择划定一个边界,尽管不是非常清晰,但却具有强大的约束力。第二,这样将可使政府之外交决策获得国民之认可和支持,而在信息高度透明的时代,国民之舆论是否支持,是一项外交战略或策略能够坚持下去的基本条件。第三,这种价值性目标乃是一国获得其国际地位的根本因素。一国可以靠实力和武力获得暂时的强势地位,但如无价值认同的支撑,其地位是脆弱和短命的。共同的价值性目标可以将盟友凝聚在一起。有感召力的价值可以给世界指出一个合乎文明与正义的方向。对于敌人,价值本身则是最强大的武器。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价值观念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外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舞台表演,获得观众——本国民众、盟邦的人民、旁观的国际社会、甚至敌国的人民——的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一种具有感召力的价值和愿景,能够使一国的外交诉求具有无法抗拒的道义力量。不幸的是,从事外交事务及从事外交研究的专业人士,依然沉浸在欧洲18世纪以来以马基雅维里主义为根本的实力外交的传统,通常容易忽视外交活动背后的价值因素。

事实上,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外交,具有明显的价值冲突性质。冷战及期间所发生的众多热战——中国内战、朝鲜战争、印度支那战争、安哥拉内战、阿富汉战争等等,以及冷战,无不蕴涵着深刻的价值倾向之冲突,或者是价值冲突中最极端的一种冲突形式:全球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冲突。敌我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意识形态来划线的。

这种转变,可能与美国开始主导世界有关。人们常常在美国的外交中区别出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两种思路。然而,从根本上说,这种差别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策略上的摇摆,而不是原则上的差异。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不诉诸种族、不诉诸疆土而以一种宗教理想和良好政体凝聚而成的民族国家,其外交具有强烈的价值色彩。正是这种风格的外交,随着美国的地位不断上升并主宰国际事务,彻底颠覆了自中世纪专制君主国兴起之后欧洲大陆外交的马基雅维里传统,令整个世界的外交转向以价值、道德、政体为分辨敌我的标准,也即转向原则性外交。

在这种情况下,敌人的危险性的排序,是以合乎、起码是不反对自身价值的强弱程度为依据的。而两种对立的价值之间的涨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双方在物理意义上的战场上的进退。苏联帝国的崩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价值、一个愿景、一种道德观念、一种理想崩溃的结果而已。

二、原则性同盟与策略性同盟

外交活动的核心,通常是构筑同盟,协调盟友的政策,以对付所锁定的敌人,抑制潜在的敌人。同盟以其紧密程度不同而各有区别。从同盟关系的强弱程度,依次可以区分为宪法意义上的一体化(接近于邦联,如欧盟)、接近永久性质的同盟(比如大西洋同盟、日美同盟)、战略性同盟,及今天流行的所谓的战略伙伴关系。

仔细地对这些经验世界中的同盟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越是紧密的同盟,越是依据原则凝聚在一起的。构筑原则性同盟是基于价值的原则性外交的核心,而实用主义的、基于一时利益算计的策略型外交所构筑的同盟体系,则是策略性同盟。当然,这两种同盟是便于分析的“理想型”,在具体每一同盟中,可能同时存在原则性同盟与策略性同盟两种因素,这两种因素常常具有互动关系。不过,经过仔细分析,我们也许不难辨析出哪种因素战局主导地位。比如,大体上,我们可以确定,英美特殊关系、大西洋同盟是以共同价值为基础的原则性同盟,日美、韩美同盟的价值基础相对弱一些,而中美之间、甚至中俄之间的关系,则接近于基于利益算计策略性同盟。

对于外交决策来说,价值本身始终是一种背景,尽管外交决策者经常不能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它框定了可供选择之选项。因而,价值为具体的外交决策一种制度背景。它使外交决策类似于在一种具有健全规则体系的市场中市场参与者所进行之交易活动。正是这一点,使原则性同盟与策略性同盟具有相当大的区别:

第一,策略性同盟的创建、协调和维护成本较高,因为这种同盟几乎完全是现实利益的讨价还价的结果,一个国家以在某个方面的利益妥协,换取合作伙伴在另一些问题上的支持。而原则性同盟,由于具有双方或多方可以理解的制度背景,因而,其创建、协调和维护的成本则比较低。

第二,策略性同盟具有临时性和非全面性。这种同盟的建立是基于某些利益的临时交叉、或若干领域的利益具有可交换性而结成的。利益的交叉,比如共同的抗美目的,或者反恐怖目标;利益的可交换性,比如俄罗斯需要维持其军事工业,而中国因台海冲突而需要更新购置武器,于是中国从俄罗斯进口武器,挽救其陷入末路的军事工业,而作为回报,俄罗斯作出承诺,在冲突爆发时支持大陆。在这里,存在多层交换关系,但其根本还是最现实的、因而也是临时的利益交换关系,而并没有触及双方关系之其它方面,比如,中国商人在俄罗斯遭遇政府官员及警察的歧视,而俄罗斯对此却袖手旁观。相反,原则性同盟则具有长期性和全面性。

第三,策略性同盟是内在地不稳定的,也即缺乏必要的抗冲击能力。由于同盟本身是基于临时的利益交换而结成的,是不全面的,因而,这种同盟内在地具有不稳定性,因为将两国联系起来的纽带较少,这种纽带是非常脆弱的。也就是说,双方都缺乏抵御第三方诱惑的能力。只要这些纽带断裂,同盟即告解体。即使同盟完全基于利益的讨价还价,而讨价还价的标的掌握在自己手中,随时可以撤出现有交易,而换取更大收益。只要第三方能够给予或承诺给予更多利益,原来达成的交易关系即同盟就会立刻解体。

第四,在这种情况下,策略性同盟各方对盟友是否会与自己合作的预期缺乏确定性。因为,每一方都不会完全信任对方,都预期对方会随时撕毁同盟约定,而自己也随时准备在有人开高价时撕毁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会出现博弈中的僵局。在需要盟友支持的时候,盟友却在观望,而由于没有原则的约束,一次这样的交易,就可以导致同盟名存实亡。

最后一点,但可能是最重要的一点:从形成过程及盟友间关系角度看,原则性外交更具有吸引力。同盟原则性外交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自生过程,同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由于价值观念的感召力,本身具有自我扩展的内在机制。同盟更多地靠共识来凝聚,一般的利益诱惑无法侵蚀同盟的基础。同盟不是由一个中心操控的,因而,同盟内部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发演进的,而不是由一个中心强加的,因而其所形成的规则,是比较公平的,因而,也是容易执行的。因而,这样的同盟,相当于购买了一件耐用品,在演变过程中的遗产,始终具有活力,可以不断地发挥其效用。

相反,基于利益算计的策略性同盟是一个基于短期利益而不断地临时拼凑的过程。它相当于在不断地购买一次性用品,每次购买行为的效用都是临时的。这种同盟由于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因而不具有自生能力,也没有任何可扩展性,它是一个具有自我毁灭趋势的封闭的体系,因为临时性的利益及当权者对利益的认知总在变动中,而任何一次利益或关于利益认知的变化,都会导致同盟的解体。而且,以前积累的遗产,经常会成为实现当前利益目标的障碍,具体来说,它通过某种利益交换与甲国所结成的同盟,经常会成为妨碍它在另一项临时性利益必需时与乙国结成另一个同盟。

原则性同盟与策略性同盟之优劣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国家如欲确立自己的国际和地区地位,与其它国家,尤其是大国结成稳定的、全面的、可以信赖的原则性同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大国只能临时与不同的对手拼凑变幻无常的策略性同盟,则自身的安全利益不大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遑论发挥什么领导作用。

人们经常谈论美国外交中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分。然而,经常被人忽视的一点是,现实主义外交不等于实用主义外交。现实主义是仅仅是在原则之下、处于外交策略层面的问题,是在原则之下,现实地进行策略的选择。而实用主义外交是本身就没有原则的外交。事实上,真的存在所谓的实用主义外交吗?也就是说,在今天这个世界上,自以为得计的、中国的某略家式的、西方的马基雅维里式的实用主义外交,真的能够维护本国利益吗?至少我们可以断言,实用主义的策略外交是没有自生能力的。

三、中国的外交与同盟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官方宣布的外交战略是,不与任何国家结盟的原则。但事实上,尤其是关于外交战略的主流讨论中,一直有一个基本取向:联合任何可能的力量,制约、牵制、甚至对抗美国。甚至那些要求改变对日外交政策的人提出的理由也是如此一来,可以联日抗美。还有很多人曾经提出过联俄抗美,并不断有人提出联合日益强大的欧洲(欧盟)对抗美国。

这样的外交方向不难理解。不管是实际的政体本身还是其所蕴涵的价值,中美两国的政体是截然对立的。而中国的外交恰恰是在美国主导国际舞台、从而以原则外交替代欧洲传统实用主义外交的时代开始的,从一开始,两种截然对立的政体所蕴涵的原则,就使两国相当自然地成为对手。尽管具体环境的变化可以使两国在策略上进行一定妥协,但这种妥协并不能改变原则对立这一根本事实。

不过,考察中国为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所组成的同盟或同盟构想,竟然也无一例外地,都只是基于短期利益而通过讨价还价形成的策略同盟,竟然没有一个原则性同盟构想。这是一种十足的实用主义外交时代。

但这种原则性同盟匮乏的情形,只是始于80年代之后。在60、70年代,中国的政体内在地蕴涵着极具进攻性,中国所追求的价值,在当时的全球性意识形态背景下,对于部分国家及其知识分子,具有相当大的感召力。中国也正是挟这种观念、愿景的力量,而获得了在某些问题、某些地区的支配性地位。

然而,自80年代以来,那种意识形态在全球范围内消退。在国内,呀出现了同样的情形。官方早在十几年就感叹官方民众信仰的崩溃。也就是说,目前的体制,已经丧失了具有感召力的价值内涵,已经无法为其民众、更不要说向国际社会提供一种愿景。

因此,从80年代以来,中国的外交完全采取守势,以自身的存在为最高目标,也即以民族国家的主权至上作为最基本的原则,一切外交活动都围绕这一点展开。因此,民间、尤其是网络上的民族主义之勃然兴起,并不是偶然的。

这其实在一场外交上的“反动”:在整个世界转向基于价值的原则性外交的时候,中国却试图回归战国时间的合纵连横或者是欧洲大陆马基雅维利的实用主义外交传统。这也许不能被称为现实主义外交,尽管它具有现实主义外交的某些外表;相反,它只能是实用主义的临时拼凑。它以维护自身生存为唯一目标,缺乏某种正当性论证,因而,它注定了是被动应付型的。“韬光养晦”战略是逻辑的必然。

在自己奉行实用主义外交原则的时候,国际社会对待中国也完全是实用主义的态度。中国所结成的同盟,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基本上都只能是策略性同盟。中国在某一方面付出利益,才能得到某些盟友在另一方面的临时支持。这种同盟不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纯粹的利益交换之上的。

而且,由于中国似乎缺乏一个坚实的原则性同盟的支撑,因而,在与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联盟为结盟而进行的利益的讨价还价中,都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一般情况下,从客观的中立角度看,总是她付出的多,而得到的少。中国结盟的成本异乎寻常地高。中国执行自己的战略的成本同样很高。价值认同可以降低同盟成本,而缺乏价值支持,则同盟之建立和维护成本很高。

事实上,如果我们冷静分析,则可以发现,不加掩饰的基于实用主义的中国外交所追求的目标本身,就是令人恐惧之源。价值本身可以赋予行为以正当性,并可减轻国民和外部的疑虑。而由于缺乏道义的支持,由于缺乏愿景的感召,中国的强大,很难得到大国的理解和同情,因为这些大国的政体所追求的目标,以及由此所确定的外交战略、策略目标,似乎与中国都不相同。同样,周边国家对于中国也心怀恐惧,这种恐惧可能更多地基于利益的考量,但也未必没有政体层面上的担心。

四、宪政框架与原则性外交

中国必须寻求建立原则性同盟。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目前的政体在世界上是独特的。其所蕴涵的价值本身也是独特的,而难以得到它国的理解和认同。但中国如果如其所宣称的那样,要成为负责任的大国,至少是地区性的大国,就必须让人们对其政体所蕴涵的价值、愿景予以认同。必须让潜在的盟国及相关国家相信,这种政体是内在稳定的,其价值是值得尊重的。只有自身形成稳定的政体架构,及由此形成内部的政治运作透明度增加,行为之可预期性提高,其它国家才会愿意与中国进行紧密的合作。从外交活动的角度看,只有具备明确而公认的原则,才能够确保外交政策根本上的连续性。对于外界而言,则意味着外交政策的可预期性。

然而,这种价值、愿景,或者说外交的原则从何而来?从根本意义上说,外交乃是内政的延伸。外交的原则也就是政体的结构原理的自然延伸,乃是政体的一种结构性属性。外交的原则及其所追求的价值,蕴涵在政体中。一种政体均会或明确或隐晦地体现一套基本的价值、道德、愿景、理想。这种政体内在的价值,就构成了外交的原则。

从这一角度看,外交学者和决策者必须具有宽广的视野,必须极大地关注政体问题。但中国外交学者经常忽略这一问题。在分析欧美之间的纠纷的时候,往往夸大了双方利益上的策略性冲突,而忽视了双方政体背后的价值观的同质性,也即其原则的同质性,从而经常得出错误的结论。同样,在南斯拉夫、伊拉克战争问题上,很多人也因为无视政体问题,而得出与事态发展完全不符的结论。忽视原则的外交是实用主义的临时拼凑,而忽视原则的外交研究不过是瞎子摸象。

人类经过不断的试错,已经形成了有关政体的经验性知识。只有自由宪政政体才能够为国家确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制度框架。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尊重和信任的原则,只能蕴涵在稳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这样的政体将使中国外交所追求之价值,能为世界所理解,并有可能在一种共同的制度背景下,构筑某个原则性同盟。这样的政体,将改变中国外交的话语模式,使之摆脱民族主义的粗暴语言,而以一种更文明的方式表述自己的利益诉求。

除了价值性原则之外,对于外交活动来说,也需要政策。原则之下的政策则是多变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人们还需要找到一种可以发现、修正外交战略、政策的框架。

政策需要精英共识的支撑。现代外交是典型的公共事务,而不是若干当权者策划于密室中的阴谋。政策是一个知识探索的过程:基于对于政体原则的考虑,经过公开的辩论,逐渐达成一种精英的共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国家利益不是一个现成的东西,而是一个有待于发现、探索的过程。如果缺乏有利于进行公共辩论的制度框架,一个国家根本不可能正确地发现、确定其国家利益。没有一个人或一个特殊利益团体声称自己可以发现有关国家利益的终极真理。不经过公共辩论的所谓“国家利益”,只是某些个人或特殊利益团体的私人利益之折射而已。发现国家利益的过程是一个公共的知识讨论的过程。而这样的过程,也是国内不同群体利益整合的过程。只有将各种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经过综合平衡,才能使得外交家所提出的国家利益的诉求,具有真正的公共性。

这就首先需要一个允许进行公共事务辩论的制度框架,允许每个愿意表达意见者,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诸多意见的综合平衡,才会形成一种获得广泛认同的共识。

这种辩论也能够增加原则与策略的透明性。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其原则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其政策也应当是透明的。你必须让你的盟友和你的对手对你的行为形成比较确定的预期,这样的预期能够降低合作与交易的成本,减少冲突的可能性。辩论的过程既是一个表达民意及整合国内利益的过程,也是向外界传递信息的过程,从而可以增加外部世界对本国政策之可预期性。

历史上不少误解、冲突都来源于一个国家受其政体框架之制约,不能正确地意识到自己的国家利益,而其外交的决策过程也高度封闭,从而增加了彼此间的猜疑。除自由宪政政体之外的政体,其价值是没有感召力的;其决策过程是不透明的,因而其外交行为是不可预期的;也因此,其外交行为是不可信任的。执政者为了某一特权阶层利益而作出的决策,在其地位发生变化后,极易被新的执政者推翻。从而使政策的连续性较低。尤其糟糕的是,由于其决策是封闭的,因而,外界无从了解其权力内部各种力量之削消长,因而对于该国之前景,无法作出清晰的判断,因而其决策必然是短期的,缺乏原则支持的。

因此,从根本上说,当代中国外交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是寻找、构筑外交的原则,并据此构筑一个广泛的原则性同盟体系。显然,这是仅靠外交无法解决的。需要的是宪政改革。最起码需要宣示一个明确的宪政改革方向。在宪政改革的公共辩论过程中,逐渐地发现国家的正确利益,并提炼出外交的原则。自由宪政改革的前景不仅将为外交提供稳定的原则,也会形成一套发现和整合策略的机制,从而使策略更具有现实主义色彩。一个明确的宪政改革的愿景,将会获得国际主流社会、尤其是主要大国的支持,从而拓展中国外交的回旋余地。

(原刊于《大国》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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