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治理基层中国与国家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0 次 更新时间:2013-03-06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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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吴稼祥的《公天下》一书出版之后,“洛阳纸贵”,一夜之间销售告罄,然后再版,又遭到疯狂抢购。之所以这般,我想与新权威主义的观念与立场是不得不进行一番联想的。第一,新权威主义的渐进式民主立场,适合于一个高度集权国家的原因在于,按照它的主张,可以避免“一放就乱”的“中国式困境”。第二,新权威主义的最终目标,依然与自由派的观念一样,宪政民主。然而,在《公天下》的副标题中,作者已经把这样两种主张贯彻在了其中,即多中心治理。所谓多中心治理,并不是由吴或者说新权威主义者们所发明。多中心治理,只不过被社会人士(包括知识分子、商业精英、政治精英、NGO人士等)看来,是一种可以被接受且适合于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方式。

一、多中心治理与乡村社会:一个耦合性的尝试

乡村治理研究已经过去了大约三十多年,而多中心治理在乡村治理中的研究并不多见。至少还并未将其运用了我们的研究当中,进行学术支持与贡献,特别是理论上的献力。而乡村治理转型,在笔者看来特别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不仅仅是什么样的治理方式能够达到农村社会和谐,而是需要反思,为何那么多的治理方式却还未达到上个世纪80、90年代所提出的“村民自治”。所谓,什么样的治理方式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需要寻找到接近这一目标的途径。而多中心治理在笔者看来,其背后所要求的便是一种参与式治理与合作治理的治理诉求。也就是说,将底层社会的参与主体纳入到治理当中,以此来达到“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最大化”,从而让被治理的主体获得价值体现。这就必然构成了一个假设,当村民参与其中的时候,很多治理困境也就可以迎刃而解。

进一步说,乡村社会的“差序格局”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转变的非常快,可以说中国农村社会已经转变为一个陌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这样的一个社会基础所引发的治理路径也格外值得关注,而不能像某些学者大谈威权主义的延续性治理,比如富农治村等。这就决定了,如果要想达到乡村社会的治理目标,就必然需要考虑新方式。多中心治理背后所隐含的一套机制,或多或少都有民主机制的成分在其中。而民主社会的最典型特征就是“每人手中都有一票”。这一票可以换做是自己的利益诉求工具,也可以是自己的意愿表达。村民自治的目标之一,也同样是乡村社会的社会主义民主。而村民如果想“管好自己的事”(农村社会管理)就必须将每一个人的意愿或者说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出来。而多中心治理或许就能够达到这一诉求。

二、村民自治与国家建设:是什么让政治衰退?

前文已经谈到,治理基层中国三十多年,却出现了从“直选”,“海选”到当今的“直接任命”,或者说乡村社会的“假选举”。用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的秩序与起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谈到的“政治衰退”来表达再贴切不过了。只不过,福山所考虑的是一个大社会,全球政治生态与民主机制的衰退。而在此,我们所谈及的是一个乡村社会的政治衰退。然而,从一个正常的村民社会选举来说,体现“选票”价值的方式有很多,而真正的选举正是将村民意志表达与吸纳的最好方式。这却在当代中国社会出现了“自上到下”的权力任命方式,村支部书记成为了政府权力的代理人和“守夜者”(亨廷顿)。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充当更多的角色不是建设者,而是监督者。而村长与村支部书记的博弈过程,不仅加速了乡村社会的衰败,特别是政治内耗所引发的冲突。(这样的新闻报道有很多,在此不加多述)

我们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力(权力主导下的资源分配)就导致了乡村社会的治理,成为了少数人的事情,而多数人往往都被边缘化或者空洞化。所谓的乡村代表,依然是乡村政权的“自己人”。反对者或“沉默的大多数”都不可能有什么样的意见表达途径。而如果想打破这样的结构,就必然要引入一种新的治理方式,而再是乡村社会的“自治”这么简单。在国家权力不能抽离(权力已经渗透到了乡村社会当中)的前提下,村民的意见表达就需要一个平台,而不是在“选举的那一秒中”。故此,建立多中心治理下的参与式社会管理,就是一个必然和需要。不是说村民不会选举,或者说不会民主选举,一个不能提供民主训练的乡村社会,永远都不可能实现民主。同样,乡村社会当中,以参与式治理为背景的社会建设,就需要引入这样的一种思维。让每一个村民都能够有自己利益诉求的机会,并且在政府的反应性上要多加改善。这样不仅会解决很多“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能够配合新农村建设,将荒废已久的乡村水利建设重新启动。“一事一议”在参与式治理下的可能性将会更大。

同样,国家建设的基础依然离不开乡村社会的建设。如果说乡村社会处于神经紧绷的状态,那么国家建设依然会有所缓慢。解决国家建设的难题,重点就在于如何实现早先所提出的村民自治。如何达到这个目的,笔者认为在多中心治理下的参与式治理为基础的社会背景之下,最重要的就是改善农村政治生态环境。农村政治生态环境最可悲的地方就在于,村民与基层政府权力的脱节已经越来越严重,那么政府的政治整合能力也就越来越弱,接着乡村社会的建设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小。但是,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来说,政府政治整合力量如果非常大,这也不是什么好事。关键是做到村民手中有限制其权力的武器,而村民又在这样的一个政治机制中充当着一定的角色,而不是旁观者。

如此这般,政治衰退的可能性就会被弥补回来,而村民自治的可能性也就会越来越大。我们可以说,农村社会的社会管理,需要村民的加入,而村民加入就需要提供一个途径。从现在的治理理论来看,多中心治理与参与式治理,政治吸纳与民主社会的构建,将会是接下来我们需要在原先的基础上进一步所努力的方向。也是中国经验当中的一个尝试与实践。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

作于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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