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君:工会,你在哪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60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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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君 (进入专栏)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一款

2004年10月6日上午,深圳合资企业美芝海燕工厂3000多名员工集聚在深圳通往香港的主干道上,向政府陈情抗议工厂资方对工人的刻薄和残酷剥削。由于是在主干道上,工人的集聚造成深港运输动脉中断4小时。不久,24日早上,陕西咸阳市天王兴业集团5000多名职工集聚在陇海铁路上,目击者称加上围观者达到2万多人,致使火车无法正常通过。(以上报道均见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凤凰周刊》2004年第31期)

相信这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既不是工人情愿的,也不是当地政府乐意看到的。这类重大群体性事件被视为突发事件,其实并非偶然爆发。工人的合法权益长期被轻视、被盘剥,工人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日积月累,雪球般愈滚愈大,迫使工人们自己行动起来,把劳资之间的矛盾上升为社会冲突。诸如深圳等沿海城市出现资方残酷盘剥工人的惨不忍睹的事件,早在开放之初80年代《工人日报》就有连篇累牍的报道。深圳美芝海燕资方残酷盘剥工人一事,香港媒体早就有严厉的指责。咸阳市天王兴集团职工数千职工选择极端行为走上陇海铁路以惊动中央,之前就有40天的静坐。事件的严重性还在于,在工人们自发的、长期的维权活动中,在劳资矛盾逐渐向社会冲突转化的过程中,作为维护工人合法权利、工人自己的团体——工会,究竟在哪里呢?我们既看不到工会的影子,更看不到工会应起的作用。

中国并非没有工会。但在众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没有尽到法定的职责,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工会并非没有力量。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工会捍卫工人合法权益,与执政党的性质使命完全一致,有政权背景。但是,多年来中国不少工人的权益被无情盘剥,以致于中国出口产品开始遭遇国际上(甚至是资本主义国家)“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的制裁。(SA8000源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共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保证、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纪律处分、工时、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规定。)至今见诸报端、没有演化为群体性事件、令人发指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一些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工会力量严重缺位,已是中国不少工会的严重弊端。由此下去,中国将出大事。

与计划经济时代完全不同的是,在市场经济时期,出现了利益多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今天中国已经形成一个新的经济强势群体。各个社会阶层追求利益最大化,既是市场经济的特性和优势和中国经济朝气蓬勃的保证,也是今天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对经济强势群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没有任何法理可指责。问题是,在社会转型期,不少经济强势群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早已越过法理所接受的底线,对经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严重侵害,并集中反映为劳资矛盾。事实上,即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国家,劳资矛盾也存在,也会演化为劳资对抗和社会对抗。所以,不仅在社会转型期,就是中国已经建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劳资矛盾、劳资冲突就必然存在。基于此,在利益单一化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工会,也必须与时俱进,完成自己的社会角色转变,坚定不移地站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立场上,组织并代表工人对一切侵权行为做斗争,真正成为广大工人可以信赖、可以依靠、工人自己的社会团体。

必须务实地看到,发展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劳资冲突;必须务实地看到,工人合法权益遭遇侵害的程度已经相当严重;必须务实地看到,新进入产业工人队伍、进城务工的数千万农民工甚至没有自己的工会,合法权益受损情况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当工人普遍感到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会演化为对社会制度的质疑。50多年的社会主义教育,已经告诉人们一个最简单的道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制度。这将是由于劳资矛盾日益增多、日愈尖锐,工人的维权活动上升为反对现行体制的法理依据。如果有工会并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定力量,维护好工人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就会大大减弱,不至于激化为严重的社会冲突。另一方面,没有工会的组织和引导,工人自发的维权活动难以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但任何法制都难以自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今天工人的遭遇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样的遭遇必然导致工人在维权活动中对法制的蔑视,选择违法的路径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已经成为工人的集体无意识。《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了中国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公民的游行、示威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众多群体性事件超出法制所允许的范围,造成巨大的社会震荡。如果有工会的组织,工人的游行、示威就可能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会矛盾可能在相对理智的状态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不至于演化为激烈的社会对抗。这一切表明,工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极端重要。

同时,还必须务实地看,今天工人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也在与日俱增。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途径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的趋势将更加突出。由利益多元化而产生的矛盾也将更加复杂、更加尖锐。近几年来的改革发展实践表明,地方政府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基于改革大局和发展大局的需要,常常不得不顾此失彼,触犯工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国企改制,不得不依从合资方的意愿,致使工人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比如,为了留住企业,不得不对企业的胡作非为放松监管,致使工人合法权益遭遇侵害而投诉无门。即使政府部门的“乱作为”或“不作为”是迫不得已,客观上起到了“沆瀣一气”、“助纣为虐”的作用,使转型期的劳资矛盾扩大到劳动者与地方政府的矛盾,由“仇富”到“仇官”的情绪已经汇聚成流。在这种情势下,希望改革发展在“零冲突”中进行,要么太书生气,要么就是回避事实。解决劳资矛盾、劳动者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工会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利益多元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利益多元化必然形成多元的利益群体。如果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无法达到基本平衡,群体之间的利益纷争就必然演化为社会冲突,社会和谐遭到破坏,引发大的社会震荡。所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不仅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而且是维护社会各群体利益基本平衡的保证。没有形成社团的工人是一盘散沙。一盘散沙的工人在激烈的利益冲突中只有任人宰割的命运;一盘散沙的工人在权益受损的时候容易采取过激行动。毕竟社会在进步,工人的维权意识和法纪意识也日渐增强,谁也不愿意通过非法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势下,势必出现两种趋向:要么工人自己组建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社团;要么现有工会进行改革,成为工人信得过、靠得住、用得上的社团组织。

依法组建的工会首先是维护工人权益、反映工人诉求、规范工人行为的群团组织。不能有效地维护工人权益、反映工人诉求、规范工人行为的工会不能称之为工会。那些在工人遭遇非法盘剥、在工人进行维权斗争时不愿挺身而出、甚至逃之夭夭的工会组织早已背弃了工会的原义。众多工人遭遇非法盘剥而得不到遏止,众多工人自发的群体行为越过法理的框界,表明众多工会组织已经瘫痪。工人们遇到重大困难不去找工会,找了工会也无济于事,所以,当我们指出今天的中国工会正在演变为尸位素餐的官僚机构,还需要罗列大量事实去论证吗?

工会角色异化,将是中国未来出现重大政治危机的先兆。因其事实上存在大量的社会不公和非正义,因其在利益多元化初期社会各阶层的矛盾日愈尖锐,所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建成和谐社会”,作为执政党提高执政成效的任务提出来了。没有工会力量的介入,没有工会肩负起法定重任,工人长期处于被人盘剥的弱势地位,何来公平?何来正义?何来和谐社会?

改革发展到今天,已是问题多多、矛盾重重,说“山雨预来风满楼”绝非危言耸听。中国工会进行重大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四中全会《决定》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在平衡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实现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我想,照此进行工会改革,不会还有什么难言的苦衷吧!

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工会;规范工人的维权行为,需要工会。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日愈尖锐的今天,工会,你该挺身而出了!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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