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依法防疫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生物安全法治课题

——写在“4.15”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10 次 更新时间:2020-04-19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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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于川 (进入专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讲话时指出,要坚持依法防控疫情,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今天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国际法所以及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共同主办的“依法防疫 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网络视频研讨会主题,可谓积极回应了这一重要工作方针和法治发展要求。下面我从依法防疫采取紧急行政措施既立见实效又易生争议的视角,结合疫情防控中出现的热点事件和典型案例略加分析。主要谈四个观点:

第一,新冠疫情促使人们深化对国家安全的新认知。这一次悄然猛烈来袭的新型冠状病毒可谓狡猾凶险、易感易变,人类社会已经付出了生命健康和幸福财富的极大代价,但全面实战检验各类观念和制度体系的这场大考远未结束,迄今人们对它的认知仍然不足。好在新冠疫情强力促使人们认识到必须尊重生命、敬畏自然、天人和谐,切实将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要义和要素,这一认识进步来之不易应当珍视。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中央提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生物安全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等多个领域。生物安全的法治保障尤其离不开生态文明基础。生态文明思想是渗透整个环保法治体系的绿色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生态文明从理论基础、工作方针、责任制度等三个方面,为我国生物安全法治建设奠定了综合基础。理论基础是指要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共识;工作方针是指要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地位;责任制度是指要特别严明公权力主体责任制度,包括责任主体、类型、方式、标准、监督、救济等要素。生物安全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一体推进,将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生态文明智慧,尽到负责任的大国责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中国贡献。

第二,政府履行职责须及时有力采取紧急行政措施。根据宪法、法律和政策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重大疫情来袭必须依法及时有力地采取系列紧急行政措施,该出手时须出手,否则就是失职不作为,无知无畏、麻痹大意、过于自信和观望犹豫都会导致疫情防控严重危机,葬送掉千百万人的生命健康家庭幸福。湖北、武汉的前期防疫工作中出现的以生命为代价的沉重惨痛教训,促使人们不能不深刻反思和切实纠正。

第三,紧急行政措施易于失范失衡导致伤害和争议。由于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和物质基础等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应急法治教育严重滞后,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慌张或恣意采取紧急行政措施之际,又易于违法违规、失范失衡、导致伤害和引发争议。例如,此前由一些热点事件和典型案例引发的行政训诫性质争议、行政征用权限争议、行政通告易变争议、疫情信息公开争议、防控诊治收费争议、行政救助措施争议、行政指导行为争议、公众参与权益争议、行罚刑责衔接争议等,都广受社会诟病,加深了政民矛盾,不利于抗疫斗争。

第四,须秉持应急法治原则积极应对保障生物安全。应急法治原则是现代公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常态下和非常态下都应予遵行。从保障生物安全的视角看,在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过程中,遵行应急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敬畏自然、尊重科学、合法正当、比例平衡、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精细规范、公正文明、刚柔并济、防控结合、调控转化等,具体表现为必须因时因地因人因事依法采取预防措施、渐进措施、综合措施、救助措施、指导措施、合作措施、自治措施、软法措施等紧急行政措施(例如实验动物的综合风险、政府监管和综合治理就是亟需依法加强的生物安全法治建设措施),以实现防控治理措施的人性化、科学化和高效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也是深化细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现代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文章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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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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