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立志:不受制约的“主权者”

——歪解卢梭读抄之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4 次 更新时间:2017-09-0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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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志  


文艺复兴与工业革命是欧洲历史上两大重要事件。在此前后,欧洲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文化生态,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前后数百年的过程中,人们开始了对未来社会的憧憬,纷纷通过各种艺术形式描述心向往之的社会形态与人际关系。这些作品难免附着一些理想的、美化的色彩,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安得里亚的《基督城》和哈林顿的《大洋国》,欧文甚至为探索一种乌托邦机制在英美一些地方进行了实验活动。


18、19世纪是各种现代思潮的孕育与发展期。欧洲大陆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从希特勒与斯大林的暴行中,看到了人类社会面临的政治制度弊端与精神文化危机。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文学上又涌现出了一批反乌托邦的文学作品,作者在书中拟设的“唯一国”(扎米亚京《我们》)、“大洋国”(奥威尔《一九八四》)、“宇宙国”(赫胥黎《美丽新世界》)就是其中的代表作品。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形成的比较早,出版于1760年代,距今已经超过了两个半世纪。这本著作以其反对君主专制、主张主权在民,在欧洲启蒙运动中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本著作不是文学作品,但也不是严格的政论著作,这是一部由一个艺术气质浓厚的作者撰写的极富想象力的政论著作。他所设想的社会形态与政体机制,没有人说它是乌托邦,但由于其论述的内在矛盾与缺乏周延,加之两个世纪以来这一学说在人类政治实践中的挫折与悲剧,因此,也被许多学者认为带有乌托邦性质。


卢梭设想的这个制度体系,有着多样化的名称,比如城邦、共和国、政治体、国家、主权者、政权等等(《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25)。为了叙述方便,姑且将这一政治体以“主权者”称之。卢梭的论述往往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一篇随笔,不是严谨的学术论文,不可能面面俱到,只就感受的几个方面分别加以叙述。


这个主权者似乎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同上书,页24)人们之间自由、平等,没有尔虞我诈,没有坑蒙拐骗,人人诚信友爱,人人朴实勤劳,如同古代中国的“桃花源”,近似当代以色列的“基布兹”,似乎到处展示着人类大同的画卷,好象遍地呈现了人间天堂的胜景。


这个主权者体现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特征,没有留下一丝一毫的资本主义尾巴,“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社会契约论》,页31)真可谓无私奉献,大公无私!这似乎是一个“集家并屯大入伙”式的全民所有制的“一大二公”制体系,在通过社会契约成为共同体成员的同时,无论土地房屋、耕畜家具、鸡鸭鱼鹅、锅碗瓢盆,包括他和他的家人,全部奉献给了这个主权者。


这个主权者的灵魂是“公意”,而“公意”是永远正确、永远公平的。人们把身家性命交给它,可以完全把心放进肚子里,“因为共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同上书,页28)尽管西哲说过:“人既不是天使,又不是禽兽;但不幸就在于想表现为天使的人却表现为禽兽。”(《帕斯卡尔思想录》,何兆武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页109)这个主权者只是在表面上如同菩萨或天使一样,他的使命就是普渡众生,而且有求必应。因此,人们对这个主权者不需要任何担心与监督,当然也不应要求主权者作出任何保证。


卢梭设计的这个主权者,也有政府或行政,他把负责行政事务的个人或团体称为“君主”或“行政官”。(《社会契约论》,页77)至于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同上书,页26)既有“君主”,又有“臣民”(虽然是汉译),这很容易联想到一句中国古训,“君叫臣死,臣不死不忠”。惊讶的是,在卢梭的政治体里也看到这样的表述:“当君主对他说:‘为了国家的缘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应该去效死;因为正是由于这个条件他才一直都在享受着安全,并且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单纯地只是一种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同上书,页46)在这个政治体中,人的生命不是来自父精母血这种“自然的恩赐”,而是属于“国家”的“赠礼”,诚可谓“爹亲娘亲不如‘主权者’亲”!你的生命是主权者赋予的,主权者需要时当然也可收回。


卢梭臆想的主权者,无论它叫什么名称,都不可能是虚幻的,它们都意味着这是一个国家机关、一个政治组织、一个管理机构,当然都是由人组成的。尽管卢梭赋予了麇集于这个共同体的人们以各种不同的角色,如“人民”、“公民”、“臣民”,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问题,他们其实只有两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而从更为“政治正确”的角度看问题,他们也是两类——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创立者,卢梭似乎也模糊地感到,即使主权权力“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同上书,页44),也“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同上)也就是说,他也感到,人民主权也应当设定界限,因为由全体人民组成的主权者无法集体行使职责,真正掌握治理权力的毕竟只是少数人,他隐隐地意识到,“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同上书,页79)他这些论述是总体的、抽象的,只是产生了应当约束受托者的模糊意识,对于主权者应当如何约束政府、主权者如何约束自身,他的论述再未深入。


卢梭的论述常常是矛盾的,他在谈及政府蜕化时,下面的说法极有道理:“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时,……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上书,页115)“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按照我们的说法,只要权力失去了约束与监督,县官、村官都会变成“土皇帝”,而这一切是整个权力机制的专制性为前提的。然而,这该怎么办呢?卢梭并未解决。


他在该书第三卷也从微观的、具象的角度讨论过对受托者的约束问题,“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同上书,页84)“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同上书,页88)他似乎感觉到,这些执政者手里的权力有可能发生问题,存在潜在的隐患,不过,他仍然坚称,有可能出问题的是受托人,而不是主权者,“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同上书,页27)下面的话说的更加直露,“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同上书,页26)主权者既然是指“共和国”、“政治体”、“城邦”、“国家”或“政权”,这可以视为较早的“好国家主义”或者“好政权主义”。因此,在这个政治体中,必须把臣民的权利关进笼子,臣民却不可要求对主权者的权力进行任何监督。


孟德斯鸠(1689-1755),比卢梭(1712-1778)大23岁,大体属于同时代人。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早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4年出版。孟德斯鸠在政治理论上的贡献集中体现为权力制约与三权分立学说。他把一个政治体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他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构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页156)正是基于这一论述,他的一句名言至今为人们所称道:“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同上书,页154)美国第四任总统、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美国建国时就曾指出,“立法权、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暴政。”他补充说,“在这个问题上,常常要求教和引证的先知是著名的孟德斯鸠。”(《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246)美国宪法是三权分立学说完美的政治实践,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已为世界上大多数代议制政体所采用。


然而,卢梭并不认同孟德斯鸠的看法,他语带讽刺地说:“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社会契约论》,页37)拒绝权力分立,从而拒绝任何形式的权力制约,这样的权力结构,无论采用君主立宪的名义,还是打着人民主权的旗号,其权力性质从本质上只能体现为专制主义。权力分立学说创立于洛克,完成于孟德斯鸠。洛克与孟德斯鸠二人在英美政治学说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由此来理解英国学者罗素的看法,才能领会其思考之深度——卢梭“是那种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从卢梭时代以来,自认为是改革家的人向来分成两派,即追随他的人和追随洛克的人。……在现时,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西方哲学史》下,商务印书馆,1963年,页226)正是由于卢梭学说的内在弊端,才会导致先是罗伯斯庇尔的恐怖统治,然后是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治的出现。


卢梭为了强化主权者的地位,还设立专章“论主权的不可转让”、“论主权的不可分割”,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社会契约论》,页123)由此可见,卢梭不仅否定了权力分立的权力制约,而且否定了代议制。主权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其涵义不仅仅拒绝任何形式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他所崇尚的只是一个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这样的设想是基于他生活过的以城墙为边界的日内瓦共和国的条件所设立的。日内瓦的环境非常美丽,卢梭的设想同样美丽。然而,政治设计的美丽没有自然环境之永恒,剩下的唯有远离人间的乌托邦了。


《社会契约论》问世以来,最早对卢梭学说隐含的权力专制因素提出批评的是法国思想家贡斯当(1767-1830)。他对主权者理论的批评,不仅时间最早,力度也最大,这种批评也是多角度、多层次的。贡斯当在法国大革命后期,参加了大革命的政治实践与政治理论活动,他深深了解卢梭学说对于一些头面人物(如罗伯斯庇尔)的重大影响,也直接感受到这一学说在实践中带来的暴政与血腥,他深刻地指出,人民把自身的自由与权利“授予整个社会。它必然从全社会转给大多数人,又从大多数人那里落入极少数人、经常是一个人的手中。它产生的罪恶和从前产生的罪恶一样多;……”(《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页59)“卢梭忘了,……主权者……是由无一例外的所有个人组成的。但是,一旦主权者必须使用他所握有的权力,……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同上书,页61)


从事国家、政治、社会管理的人们,他们怎么可能像卢梭一厢情愿地那样,都是一些善良、理性、无私的人群,虽然他们所在的机关、组织、机构也都冠之以“人民主权”的旗号,虽然这些机关、组织、机构只是受托履行其公共职责,无论如何,他们都是手中握有社会管理权力的一批人。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论法的精神》,页154)阿克顿勋爵则指出,“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也几乎总是一些坏人,……”(《自由与权力》,商务印书馆,2001年,页342)二人的论断都是全称判断,卢梭“共和国”中的人们有可能例外么?无数事实证明,孟德斯鸠与阿克顿的论述更加符合政治历史发展的真实状况。卢梭笔下那些貌似“社会公仆”的人们,都不可避免地会嬗变为“社会主人”。


1815年,针对卢梭“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社会契约论》,页27)的论述,贡斯当指出:“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页63)他强调,主权者并不因它是“人民主权”而改变权力本身的性质,“人民的同意也不能变非法为合法,因为人民无法把自己从未亲自拥有的权力授予任何人。”(同上书,页65)“即使全体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义变成正义。”(同上书,页64)


法国大革命演变成为拿破仑的独裁统治,贡斯当曾经一度遭到拿破仑的驱逐,他感同身受地指出,“一个单独个人的专制,其绝大多数恶行的依据,往往就是全体的无限权力论。”(同上书,页65)一些孤家寡人之所以能够独断专行,目空一切,至少在开始阶段,都是打着人民的旗号得逞的。贡斯当的时代是罗伯斯庇尔和拿破仑,在他身后出现的希特勒与斯大林也莫不如此。罗伯斯庇尔和拿破仑式的独裁者,正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而大革命本身在其发展过程中,却是到处张扬着人民做主,主权在民的旗帜。在法国大革命中,既然罗伯斯庇尔的暴政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拿破仑的出现同样不可避免,也已为英国政治家柏克的预言所说中。“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是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把它委托给一个人,委托给几个人,委托给所有人,你仍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同上书,页59)


权力不受限制的后果,表面上看,不过是权力在不同政客手中的相互转移与分配,这种转移与分配无论是和平的,还是流血的,最终伤害的还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利益。卢梭对于主权者“失控”的论述往往流于抽象与空泛,但有一段议论颇有深度:“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远都是执行契约的主人,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全部所有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社会契约论》,页130)当人们把自身的自由、权利、财产与身家性命全部交给主权者时,要维持这个政治体的和平与稳定,竟然是建立在“我把我的全部所有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的基础上,这是一幅多么可怕的图景——“我拿走了你一切,我可以给你温饱”、“我拿走你一切,我可以给你锁链”、“我拿走你一切,我可以给你棺木”,……而且这些都是以关怀与仁慈的名义赐予的。正如贡斯当所指出,“一旦主权不受限制,个人在政府面前将无处可逃,……”(《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页62)贡斯当并没有停留在卢梭对权力扩张的模糊感觉或者只是抽象议论,他明确提出了制约权力的各种具体措施,“对主权加以限制既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使这一点得到保证的,首先是那个使公认的真理合法化的力量——舆论。其次,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将使它得到更为严格的保障。”(同上书,页65)在这里,他提到了制约权力的两个重要机制,那就是舆论监督与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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