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主张有三点:认真对待法律规范、法律是一种规范、法学应坚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法教义学就是对“规范”与“规范性”的强调,因此也可以将法教义学称为“规范法学”。 一、在裁判理论上,法教义学坚持三个基本主张:(1)法教义学反对摆脱“法律约束”的要求,主张法律(规范)对于司法裁判的约束作用。(2)法教义学反对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司法裁判的法律(规范)属性。(3)法教义学反对轻视规范文义的倾向,主张认真对待文本本身。二、在法概念论上,法教义学反对“事实还原命题”,主张法律的规范属性。法教义学旗帜鲜明地主张“法律是一种规范”。三、在法学理论上,法教义学反对纯粹的描述性法学理论,秉持规范性法学理论的立场。法教义学既反对停留于经验—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又反对止步于分析—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法教义学认为,虽然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能脱离对现实的社会学研究,但法学自身并不是经验科学,它必须坚守理性与规范性的立场。参考:《雷磊:什么事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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