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一个文献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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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韶华   张晓东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普惠金融开始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相关国际机构开始积极推行普惠金融理念。理论研究表明,普惠金融有助于消除社会排斥和金融排斥,提高金融可获得性,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和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上正积极建立普惠金融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各国针对普惠金融发展做出明确承诺。

一、金融排斥现象与普惠金融

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与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金融排斥揭示了普惠金融问题产生的根源,普惠金融则从正面阐述如何消除金融排斥现象。

(一)金融排斥

现实中的金融排斥现象以美国历史上发生的“划红线”拒贷为典型代表。1930年代,美国房主贷款公司(Home Owners’Loan Corporation)在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的指示下,对美国较大城市及周边地区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那些被视为风险大的社区在地图上会被红线圈示出来,私人银行则根据这样的地图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当时,白人社区一般不允许其他种族的或具有非主流宗教信仰的家庭入住,因此“红线区”就意味着是少数族裔以及穷人的聚居地。对于那些居住在“红线区”的家庭来说,他们能否获得住房抵押贷款与他们的收入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其居住地。一些研究认为,尽管在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一定的特殊化,但是就像公用事业公司不能只为部分地区提供服务一样,贷款机构仅选择特定地区作为服务对象,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最终导致了《社区再投资法》的出台。

1993年,金融排斥首次作为理论研究的专门术语,当时由莱申和思里夫特两位地理学家提出,特指银行关闭分支机构影响了民众对银行服务的可获得性。19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某些特定社会阶层无法获得现代支付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情况。其中,很多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界定、描述了金融排斥。史蒂芬(Stephen,2001)认为,金融排斥是指无法以合适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包括汇款、信贷、保险、债务救助、长期储蓄和金融扫盲教育等。有关机构(Chant Link and Associate,2004)认为,金融排斥是指低收入消费者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低成本、公平、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存款账户、直接投资、购房贷款、信用卡、个人贷款以及房屋保险。康纳罗伊(Conoroy,2005)认为,金融排斥是指阻止穷人和弱势社会阶层进入国家正规金融系统。乌沙(Usha,2007)则将消费者自我排斥(self?exclusion)也纳入金融排斥的范畴,认为金融排斥是指由于资格、条件、价格、市场或自我排斥等而不能以合适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麦基洛普和威尔逊(McKillop and Wilson,2007)认为,金融排斥是指特定群体不能或难以获取主流金融服务。欧盟委员会(2008)将金融排斥定义为,人们难以获取或使用主流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而这些产品和服务是满足其需要并确保他们能够过上正常生活所必需的。综上所述,金融排斥的界定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被排斥的主体,主要是指特定的社会阶层;二是排斥内容,主要是人们日常所必需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如信贷、储蓄、支付、保险等;三是排斥的原因,既包括外部排斥(如价格、资格),也包括自我排斥。

拉维尼娅(Lavinia,2008)总结了金融排斥的危害性:首先,无法获得可负担的贷款导致人们转而寻求高利贷,并产生连锁反应;第二,缺乏保险和储蓄导致家庭在金融危机面前十分脆弱,难以抵御意外事件侵扰;第三,缺乏银行账户限制了人们的支付方式。某些情况下,公用事业提供者对其他支付方式收取更高价格,即所谓的“穷人在无现金经济中支付得更多”(Strelitz and Kober,2007);第四,金融排斥现象会带来社会排斥现象。

(二)普惠金融

不同主体从不同维度对普惠金融进行阐述,导致普惠金融的内涵及其指代或强调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也不尽一致。亚洲开发银行(2000)认为,普惠金融是指向穷人、低收入家庭及微型企业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支付、汇款及保险。英国国会下议院财政委员会(2004)认为,普惠金融是指个人获得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主要是指各类人群可负担的信贷和储蓄。2005年,联合国在推广“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普惠金融部门”(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的概念,强调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同时,明确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四大目标:一是家庭和企业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较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开户、存款、支付、信贷、保险等;二是稳健的金融机构,要求内控严密、接受市场监督以及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长期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增强金融服务的竞争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世界银行(2008)认为,普惠金融是指广泛获得金融服务且没有价格、非价格方面的障碍,其衡量指标是存款、信贷、支付、保险等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印度普惠金融委员会(2008)认为,普惠金融是确保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以低廉的成本获得金融服务和及时、足额的信贷。世界银行扶贫咨询专家组(CGAP,2011)认为,普惠金融是指所有符合劳动年龄的成年人,包括目前被金融所排斥的那些人,都能够从正规机构有效获得以下基本金融服务:信贷、储蓄、支付和保险。查卡拉瓦蒂(Chakaravathy,2011)认为,普惠金融泛指确保社会各群体获取所需要的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指确保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以可负担的成本、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得到主流金融机构提供的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普惠金融联盟(Alliance for Financial Inclusion,AFI)(①截至2014年6月末,AFI共有来自90多个国家的119个成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均为AFI成员机构。)的相关材料认为,普惠金融是将被金融体系排斥的人群纳入主流金融体系。

从普惠金融概念形成和发展过程看,其重点关注的是信贷可获得性,原因是银行业目前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仍占绝对优势地位。普惠金融概念有时将保险业纳入范畴,较少涉及证券基金业。但是,国际上的最新发展趋势显示,普惠金融概念中的“金融”应当是“大金融”、“宽内涵”、“多维度”的概念,全面涵盖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普惠金融呼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但是,正如世界银行《全球金融发展报告2014:普惠金融》所述,普惠金融绝不意味着不惜一切成本和代价让所有人都获得贷款。因此,普惠金融是指在金融机构成本可负担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竞争和创新,以保证受金融服务排斥的对象逐步获得其需要的相关服务。

普惠金融能够大幅度减少贫困现象。贝克等人(Beck et al,2012)利用跨国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促进普惠金融能实现收入公平、减少贫困,且金融体系越发达,收入不公平下降和贫困减少越快。研究发现,印度农村银行分支机构每增加1%,可以减少贫困率0?34%,增加产出0?55%,这主要归因于普惠金融使穷人更容易从事农业之外的工作。也有学者从金融产品角度论证普惠金融对减贫的意义,如使用贷款或储蓄可以增加消费、抵御健康问题冲击,或者帮助家庭购买耐用品、改善居住条件、支付教育费用等,保险等金融产品则有助于帮助穷人管理风险(Collins et al,2009)。

普惠金融能够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增强社会包容性。普惠金融使人们获得和持有以金融财富、不动产、人力资本和文化形态存在的资产。资产效应通过保障经济稳定、提高受教育程度、改善卫生状况、降低压力、减少跨代贫穷的风险等,影响人们的生活(UK credit options conference report,2007)。赫加德和罗什尼(Heggade and Roshini,2012)认为,普惠金融意味着以可负担的成本向那些受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不仅有助于经济发展,也助于实现社会整体的包容性。

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Robert,2012)。汉宁和詹森(Hannig and Jansen,2010)认为,普惠金融能提高金融效率与社会稳定。普惠金融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机构层面上的,而非系统性的。机构风险处于金融市场风险底端,其特点是大量的弱势客户只有有限的余额且交易量小,尽管这些特征也可能给金融稳定带来风险,但总体上而言,普惠金融政策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普惠金融的潜在风险可以通过更深和更多元化的金融体系所带来的重要动态效益(如金融机构资产多元化)加以补偿。罗伯特等人(Robert et al,2012)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解释了普惠金融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微观方面,普惠金融增加了个人和居民家庭的储蓄,有助于建立财务更加健康的家庭和小企业部门。小额贷款损失与大额贷款损失相比具有更少的系统性风险。宏观方面,普惠金融能够提高金融中介效率,如增加社会储蓄规模(但是两位作者也指出与普惠金融相联系的储蓄积累并不总能导致一个更加有效的中介化,其效应关键取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规则的质量),普惠金融带来的客户多样化可以使经济更有弹性和稳定性。金融发展和普惠金融还有助于减少居民收入差距,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和政治稳定,反过来更加有利于金融稳定。金融排斥则会损害金融稳定。柯林斯等人(Collins et al,2009)认为,金融排斥对金融稳定有负面作用,金融排斥现象严重的国家,家庭和小企业所依赖的非正规金融服务是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良替代品。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贝克等人(Beck、Demirgü?-Kunt and Honohan,2008)利用跨国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促进普惠金融能使小企业和穷人更好地利用投资机会,充分实现自我保护。长期以来,人们对如何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应用到面向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中知之甚少(CGAP,2005)。焦点问题之一是关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争论,支持者以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名义要求设定贷款利率上限,而反对者则认为此举无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反而导致信贷可获得性减少。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数字金融技术运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愈发复杂。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位的情况下,普惠金融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积极作用可能完全丧失或被严重削弱。

二、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

受各种因素影响,大量人口被排斥在正规金融服务门槛之外。据世界银行估计,目前全球70%大约27亿成年人得不到任何正规的金融服务(World Bank,2012)。

经济发达程度是影响一国普惠金融的重要原因。高收入国家89%的成年人至少在一家正规金融机构拥有一个账户,而在发展中经济体该比例仅有41%。非洲只有不到20%的家庭得到银行服务(坦桑尼亚仅有12%),相比之下,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该比例超过90%(Lindi et al,2013)。发展中经济体的成年人必须依赖非正式渠道贷款、储蓄,以保护其免于不稳定的现金流、季节性收入以及意外金融需求(如疾病)的侵扰。由于缺乏正规金融服务,穷人必须依赖于高利贷,并使用黄金、牲畜等作为储蓄替代品,在紧急情况下时常典当资产。

拉维尼娅(2008)认为,影响普惠金融的因素有:地理排斥(如金融机构关闭分支机构),条件排斥(如由于最低存款额度要求、不良信用记录、身份验证要求不符合等),价格排斥,市场排斥(即低利润客户不是金融服务供给者的目标群体),自我排斥(如文化或心理上的障碍)。马诺尔和阿沙拉撒(Manor and Ashalatha,2013)则认为,影响普惠金融的因素还包括:基础设施的缺乏;地理因素,如遥远的山区;金融需求面因素,如缺乏金融意识、收入或资产限制、知识(尤其是金融知识方面)缺乏;金融供给面因素,如昂贵的交易成本、能够轻易获得非正规贷款作为替代;其他因素,如性别、职业等。帕拉马西凡和加内什库玛(C?Paramasivan and V?Ganeshkumar,2013)认为,很多社会、文化经济方面的因素阻碍了普惠金融。例如,在需求方面包括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在供给方面,包括渠道的缺乏(如低的银行渗透率),银行由于较高的成本不愿从事普惠金融。此外,贫富差距大和历史坏账率较高的地区也是金融排斥的重要因素。

金融排斥是一个复杂的、动态化的过程。有些人可能只经历了一次或几次排斥,但对有些人来说,金融排斥可能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欧洲委员会(2008)指出,失业者、单亲父母、不能工作的残疾人容易遭到金融排斥。此外,最年轻和最年老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群体、少数族裔和移民也是金融排斥的主要对象。拉维尼娅(2008)发现,在英国容易遭到金融排斥的主体包括:失业者、没有受教育和培训的年轻人、单亲父母或离婚人士、残疾人或精神障碍人士、护理工作人员、居住在偏远地区的人、罪犯、有过犯罪记录的人、罪犯的亲属、少数族裔、移民、难民、老人、妇女、租户、无家可归者、低收入者等。从各国情况看,低收入者、妇女、少数族裔三类受排斥尤其明显。

高收入群体更有可能获得正规金融服务,而低收入者则成为金融排斥的对象。在巴西,收入分层中处于底端的人口中只有15%拥有银行账户,而处于顶端的人口中64%拥有银行账户(World Bank,2009)。阿卜杜拉希(Abdullahi,2012)估计,每日生活费不足2美元的人口中只有不到10%的人得到过正规金融服务。汉宁和詹森(2010)指出,低收入群体作为普惠金融的参与者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在需求方面,缺乏抵押物和信用记录;在供给方面,金融机构缺乏对新兴市场的服务经验,同时,单个交易和整个市场的有限规模使金融服务供给者面临着覆盖固定成本方面的挑战。

在同一收入水平的人群中,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成为金融排斥的对象。有很多研究表明,女性更容易遭遇高利率,贷款时需要更高的抵押率,贷款期限也更短(Bardasi et al,2007;Ellis et al,2007)。在发展中国家,妇女是弱势群体,男性中46%拥有正式账户,而女性拥有账户的比重只有37%。在发展中国家不同收入阶层的账户拥有比例中,男女性别差持续保持了6—9个百分点。在孟加拉,妇女拥有银行存款的27%,但获得信贷份额仅占1?6%。南非有350万女性小企业主,250万男性小企业主,但只有43%的女性小企业主拥有银行账户,相比之下,男性小企业主拥有账户比例达到52%(FinScope Small Business,2010)。

在移民国家,少数族裔移民的金融排斥问题也是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芒内尔等人(Munnell et al,1992)通过研究美国波士顿地区《住房抵押贷款披露法》的统计数据得出结论,即使排除了经济、就业、社区方面的因素,少数族裔的贷款申请还是更易遭到拒绝。埃弗里等人(Avery et al,1993)也发现,黑人偏低的贷款水平,并不是他们的收入及财富状况可以完全解释的。

三、普惠金融主要模式

普惠金融联盟(AFI)认为,普惠金融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国有银行改革、银行代理、手机银行、多元化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数据收集与评估体系。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IZ)评估了10个国家35种促进普惠金融的政策方案,认为最为有效的六类方案是:代理银行、移动支付、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多样化、国有银行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身份证(financial identity)。以下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四种普惠金融模式:

(一)银行代理

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在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不经济的地方,通过政策确保银行与零售机构合作,将零售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代理渠道是非常成功的。巴西各大城市的零售商店、邮局、彩票销售点成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补充,其做法为很多国家提供了经验,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秘鲁等拉美国家纷纷效仿。墨西哥代理银行数量从2009年的9429家上升到2011年的20000多家。银行代理模式在节约成本方面十分明显,秘鲁银行监管当局研究表明,40家银行代理机构的成本约相当于1家银行分支机构的成本(Mas and Siedek,2008)。在亚洲,银行代理商模式在印度得到了广泛运用(Brij Raj,2012)。

(二)微型金融

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信贷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及时、足量、价廉的信贷对改善人们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福利非常重要(Jayasheela et al,2008)。穷人所从事的主要是自我就业性的经济活动、主要依赖体力的不稳定的外出劳务活动,加上穷人的管理能力较低、技术水平落后,单个穷人的信贷需求通常是小额的。尤努斯创建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向贫穷的人发行不需要担保的面额较小的贷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秘鲁、玻利维亚、乌干达,监管机构通过牌照方面的法律已经将非营利性创新机构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但是,近年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领域“过度商业化”,高利率及借款人过度负债问题引起了公众对很多国家贫穷消费者的担忧(CGAP,2005)。

(三)技术创新与移动金融

技术创新是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的重要渠道。黑尔姆斯和伊瓦特里等人(Helms and Ivatury et al,2008)指出,应重点关注小型银行和微型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这些机构单笔交易规模更小,客户也更为偏僻和分散,导致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也就更高,因此这些机构需要有良好的后台技术支持和内部控制。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移动电话普及率不断提高,为向穷人提供基本金融服务提供了新的渠道。以菲律宾为例,2004年率先成功开发了移动支付服务,移动支付交易成本约为银行分支机构交易成本的五分之一。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大陆地区,移动支付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该地区16%的成年人在过去12个月里使用移动电话支付账单或汇款收款,肯尼亚68%的成年人使用过电子钱包(World Bank,2012)。

(四)制度创新

普惠金融的客户群体、金融产品或服务种类与普通金融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应当研究差异性制度供给。德米居奇—匡特等人(Demirgü??Kunt et al,2008)认为,政策制定应当旨在纠正市场失灵,消除获取金融服务的非市场性障碍。很多国家针对中低收入者等金融排斥主体采取了特殊的监管制度。南非对不具备正式身份或户籍证明的贫穷潜在客户实施了豁免法案,允许不经验证就直接开户,但对交易进行严格限制。印度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利用非政府组织、微型金融机构和其他民事社会组织作为提供金融和银行服务的中介。这些组织遂成为商业银行的营业代理人或商业伙伴(C?Paramasivan and V?Ganeshkumar,2013)。印度中央银行放松了对小额贷款利率的监管,对年度存款额度低于50000卢布的账户开立放松了“了解你的客户”这类规则要求,使普惠金融成为金融机构的业务机遇而不再是负担(Brij Raj,2012)。

四、普惠金融国际指标体系

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金融发展指标反映了传统的金融政策目标,侧重于金融深度而非金融广度。普惠金融应成为独立的政策目标,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测量:一是可获得性,消费者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二是服务质量,金融服务或产品满足于消费者生活需求的相关性;三是服务范围,金融服务或产品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四是服务效果。普惠金融指标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通过对个人、家庭、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调查获取数据),二是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调查或者金融监管者报告获取数据)。事实上,以上两方面的数据应该相互补充。为充分了解、评估各国普惠金融水平和衡量政府相关政策的效果,一些国际机构正积极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

二十国集团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的普惠金融指标:享有正规银行服务的成年人(在正规金融机构拥有账户的成年人比例;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人数或每千名成年人拥有存款账户的数量);在正规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成年人(近一年内在正规金融机构有过至少1笔贷款的成年人比例;每千名成年人中借款人的数量或每千名成年人的贷款余额);享有正规银行服务的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比例;拥有存款账户的中小企业数量/存款账户数或中小企业储户数/总储户数);在正规机构有贷款余额或授信额度的企业(拥有存款账户的中小企业数量/存款账户数或中小企业储户数/总储户数;有贷款余额的中小企业数/贷款笔数或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总贷款余额);服务网点(每十万名成年人拥有的网点数量)。

世界银行的全球普惠金融指数核心指标: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在正规机构拥有账户的成年人比例);开立账户的目的(个人或企业);交易频率(存款或取款);服务获取途径(ATM机、分支机构等);储蓄[最近12个月内在正规金融机构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在非正规存款组织或家庭之外的人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以其他方式存款(如存放在自己家里)的成年人比例];借款[最近12个月内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从非正规渠道(如家人和朋友)借款的成年人比例;因购买房屋或公寓借款的成年人比例];支付(最近12个月内使用正规账户接收工资或政府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使用手机支付或者收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使用正规账户给异地家人汇款或者接收汇款的成年人比例);保险(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成年人比例;从事农林渔业,为庄稼、牲畜购买保险的成年人比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可获得性调查指标:可获得性方面(每千平方公里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每十万名成年人拥有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每千平方公里的ATM机数量;每百万名成年人拥有的ATM机数量);使用方面(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借款的人数;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GDP之比;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人数;商业银行存款余额与GDP之比)。

普惠金融联盟的普惠金融核心指标:可获得性方面(全国或者行政区范围内,每万名成年人拥有的网点数量;至少拥有1个网点的行政区比例;至少拥有1个网点的行政区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使用方面(至少拥有1个存款账户的成年人比例;至少拥有1个贷款账户的成年人比例)。

芬马克信托(FinMark Trust)的FinScope指标:使用方面[使用金融产品、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正规金融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其他正规机构(非银行机构)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非正规机构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未享受金融服务的成年人比例]。

五、普惠金融的《玛雅宣言》与相关承诺

2011年9月,普惠金融联盟全体成员在墨西哥通过了《玛雅宣言》(Maya Declaration)。《玛雅宣言》是第一个可以量化的、旨在解决25亿无银行服务人口普惠金融问题的全球性宣言。普惠金融联盟要求各成员依据该宣言针对普惠金融的实质性进程、目标做出明确承诺:一是创造、推动和形成不断加强新技术以提高金融可获得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分类差别”(proportional)监管框架,推动普惠、诚信、稳定一体化协调发展;三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扶持作为普惠金融的关键支柱;四是通过收集、使用数据,形成相关政策并跟踪结果,确保相关政策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截至2014年6月末,已有来自47个国家的51个会员机构明确做出普惠金融承诺。

从47国所做出的承诺内容看,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教育(金融扫盲)、评估衡量指标体系、移动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国家战略或金融教育国家战略、银行代理、小额信贷和储蓄、小额保险、中小企业融资、电子货币框架、支付体系、征信体系及其他。以上相关承诺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教育(金融扫盲)方面的最多,共有42个国家涉及;其次是评估衡量指标体系方面,共有27个国家涉及;第三是移动金融服务方面,共有23个国家涉及;第四是普惠金融国家战略或金融教育国家战略方面,共有22个国家涉及;第五是小额信贷与储蓄、小额保险或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共有16个国家涉及;第六是银行代理,共有14个国家涉及。此外,有8个国家涉及电子货币框架,7个国家涉及支付体系,3个国家涉及征信体系。

六、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较晚,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尤其是“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推动普惠金融、民生金融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征信体系、支付体系建设都是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发展迅速,移动金融也非常有优势。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4年9月,人民银行依据普惠金融联盟《玛雅宣言》,针对开展普惠金融宣传与合作、制定普惠金融国家战略、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明确做出了国际承诺,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国内相关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已初步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正抓紧研究制订普惠金融发展规划。下一步,我国应充分利用2016年二十国集团峰会在我国举行的契机,提前布局,和土耳其就相关事项进行交接,向世界各国展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相关成果和经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话语权,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张韶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张晓东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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