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 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5 次 更新时间:2014-12-10 17: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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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进入专栏)   王红霞  

  

   摘要: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重要构成,它与法治国家、社会管理法治、社会法治国等范畴相关但不相同。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夯基固本,是破解法治瓶颈的有效路径,是对人情社会的反思重构和对公共理性的培育与提升,有助于弥合转型中国的社会共识。法治社会具有法治的融贯性和社会的共治性两大特质。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以公权力为主导,要求透过法治社会化实现社会法治化。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需要处理法治失衡、法治失调、法治失信和法治失重等法治深化过程中的一般缺陷和特殊缺陷。以法治社会为重心的一体建设的法治发展观,符合法治的一般成长规律和中国社会的现状。

   基于亲历“文革”否定法治的切肤之痛,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道路的深刻反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民主法治形成了强烈希望并开展了持续探索。回首执政党主导的求索之路,可以清晰观察到中国法制建设的两条脉络。其一是从规范、制度体系的文本创制到法治理念、精神的纵向提升:其二是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重点攻坚到社会各方面事业全面法治化的横向延展。于前者,在经历十余年的探索后,1997年,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并于1999年载入宪法。21世纪以来,国家一方面大力推进具体的制度文本的建立健全,另一方面着手从观念层面建设法治。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组成,多法律部门有机统一的有形法律体系于2010年形成;党中央亦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5),“弘扬法制精神”(2007),“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2009),同步致力于无形的法治观念载体的发掘与培育。于后者,1997年提出的依法治国旨在“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求的“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体现出国家层面法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的日益深入;2012年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提出,其实质是对法治建设的全方位展开。

   在依这两条脉络构建的中国法治发展时空坐标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法治社会”被鲜明地提到建设议程。然而,法治社会的内涵如何,怎么理解其与法治国家、社会管理法治、社会法治国等相关范畴的关系?法治社会的地位如何,怎么判定其在法治发展、社会发展和中国转型进程中的意义和作用?法治社会的特性如何,如何描述法治社会的基本样态?法治社会如何建设,怎么达至法治社会的目标理想?对于上述问题,学术界还缺少系统回应,本文尝试对此作一整体性阐发。

一、法治社会内涵三辨

   国内至少在1959年开始使用“法治社会一语。迄今,其在多种场合被广泛运用,其含义基本于不同语境有所不同,但是使用者往往不加区分。大体上,“法治社会”在改革开放所指涉的是有法制的社会,以区别于“文革”期间法制虚无的人治社会。其后,随着理论与实践队法治的探索,法治社会一词被运用于各类有关法治的讨论中。但此时,法治社会之”社会“所指称的,是与“自然”对称的社会概念,是“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社会概念,其含义与“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并无二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开展和深入,一些研究者从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层面提出和论述了法治社会问题。2012年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命题,法治社会首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建设内容被鲜明表达。我们尝试着对法治社会基本内容作一框架性描述,其应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制度面。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有国家正式法律与社会自治规则及习惯等形成的完备的、融贯的、科学的规则系统。在这一层面,多元的规则所形成的广义规则系统具有基本的共同属性,即良善规则或法之合法。其二,心理面。社会群体和成员在思想、观念上对规则之治的理念与精神的认同,并由此在行动和生活中自觉服从与实践,即法之认同。其三,秩序面。由上述二者作为内在支撑社会自主运行,社会各类组织、成员与国家各职能部门形成自治与统治分工协作,即跨越统治与自治之共治秩序。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型)社会管理、社会法治国等表述在含义上相似相关但不相同。法治社会的本体可以从这些范畴的辨析中获得清晰的认识。

   (一)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辨

   社会与国家是人类创造并生存于其中的两类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组织体、共同体与行动体,“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集体整合方式”。从世界发展历程看,近代史长经济的兴起促成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西方国家不同,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几乎一直处于高度合一的状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中国的国家和社会逐渐发生分离,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领域不断显现。同时,随着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利益出现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随之呈现出矛盾多发的复杂社会格局,社会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问题愈显突出。这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背景。

   对于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这两个概念,学术界和实务界以往不加以严格区分。在法治一体建设语境下,研究法治社会应当着重于分析和揭示其相对于法治国家的独立内涵和特质。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关系十分密切。有学者主张二者是涵括关系,强调法治国家是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更大的概念。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二元并存,是“一体之两面”。对此,本文倾向于后一种见解。对于法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是德国学者毛雷尔的观点。他主张法治国家是公民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领域的关系均受法律调整的国家,其标志就是所有国家权力及其行使均受法律的约束。国内学者也对法治国家的内涵进行了提炼: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的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相较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法治建构的着力点不同。狭义上的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法治化,强调国家权力(国家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由法确立、有法可依和依法运行,其主题是政治法治化。而法治社会则着眼于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生产与生活活动的规则有序,各类社会组织和国民都能够遵守法律,理性生活,正当行使权利和承担社会义务。其二,法治运行的治理理念不同。法治国家之治侧重于具有统一性的国家治理,法治社会之治则承认包括公权在内的多元治理力量和治理方式的有效性更加仰赖社会自治。其三,规则治理的对象侧重不同。在法治国家的意涵里,国家公权及其运行是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法治建设着力于确保公权积极履职并防止滥用。在法治社会的维度内,法调整的重点则是社会组织和个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及其互动。可见,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在治理的主题上具有明显差异。

   (二)社会管理法治与法治社会之辨

   在法规范中,“社会管理”这一概念使用较早,用于指称一种社会秩序的静态含义,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被广泛运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在推进各项事业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反复强调社会管理及其科学化的问题。在国家整体法治进程中,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必须遵循法治道路成为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基本共识。“法治型社会管理”或“社会管理法治化”虽侧重点不同,但均是对此共识的概念表达。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作为其基本格局的“社会管理”,在此语境下实际上是指政府的一个职能,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并称。

   在社会管理的诸多讨论中,虽然对社会与公民的管理参与有诸多涉及,但仍难以回避本质上政府主导主体单一,操作上管制色彩鲜明,意识上维稳高于维权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公众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增长,传统的政府独揽社会管理、管制型社会管理难以为继,社会本位的自治理念正在勃兴。法治社会侧重并更加强调的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人人参与的社会自治格局。相比较,法治社会内含着摒弃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主观想象,将此职能目标化,即重新回到秩序面,透过目标界定与制度供给即法治来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在主体上,法治社会并非但不限于政府一方,反而首先要求非政府的各种社会力量在法治框架和法治道路中自由博弈。政府在法治社会所扮演的角色由管理性转向备位性(详见后文论述)。这无疑跳脱了管理观念而回到了规则之治的本意。

   (三)法治社会与社会法治国之辨

   “社会法治国”是与自由法治国相对应的一种法治形态,有学者将其特征概括为由具有福利国家思想的立法者制定法律,主导社会发展,规范和分配社会生产的成果,从而使政府由消极的管制行政转变为积极的“服务行政”,为人民提供指导性和服务性的公共产品。国家不只拥有发布命令的权力,同时要履行满足公众需要的义务。通过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保障社会主体能发挥自己求生存和谋福利的潜能,保护和补偿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平衡贫富两极分化的不公正、不和谐的社会矛盾。

   首先,法治社会与社会法治国的着眼点区别明显。社会法治国着眼于“服务”与给付,侧重于国家承担社会主体“生存照顾”的义务,法治社会侧重于社会运行的规则之治。其次,法治社会与社会法治国的本位设定不同。虽然作为社会法治国基石的生存照顾义务来源于社会本位,但由是形成的社会法治国本质上仍然是国家主导:国家以服务的名义保持着公权力对社会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后者仍然是国家本位的。而法治社会是在规则治理基础上的社会自我之治。

   明确上述范畴间的区别,有助于进一步提炼法治社会的主题、主体和本位等基本问题:从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比较,可以发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主题重在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而不是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法治社会与社会管理法治相比较,凸显了法治社会的运行主体是社会组织和个体社会成员而不是公权力主体。法治社会与社会法治国等法治形态相比较,能够反映出法治社会的本位预设在于社会的自治而不是国家或其他法治本位立场。比较起来,法治国家是法治社会的对应面,而法治型社会管理以及设计法治国启示对应着近年来国家围绕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型,两者本质上反映的是国家优位主义。与之相权衡,法治社会的社会优位主义虽然在法治道路和社会侧重上一脉相承,但在本位预设上已有了质的不同。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三维意蕴

   法治社会既是法治运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建设发展的主观选择。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刻意蕴突出体现在法治自身运行、系统社会发展和中国转型三个维度上。在前两个维度,法治社会既是法治国家层面向社会层面的转移与深化,亦是社会理念与价值观以及社会运行机制与方式的调整与转变,并由此导致社会特征显著变化。转型维度并非与前两者机械并列,而是贯穿了前两者,是当下中国一切问题讨论不可摆脱的背景。

   (一)法治维度:法治社会是法治的深化与升级

   第一,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夯基固本。对于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逻辑关系与历史脉络,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对于二者的逻辑关系,有观点主张法治国家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亦有观点强调法治国家以法治社会为基础。

笔者认为,法治的发展与进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历史任务与建设重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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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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