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四论香港2017全民普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8 次 更新时间:2014-07-12 00:17


四论香港2017全民普选

最近,国内舆论对香港2017全民普选的热度虽然没有境外高,但官方的媒体还是不断地发出中国官方对香港全民普选的种种观点。我觉得有必要对其中二大观点作出分析、批判和澄清,以正视听。


最近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于7月9日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了著名的:“我在英国和美国工作多年,这两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就不尽相同,我也从未听说哪位英国首相或美国总统是公民提名产生的,何谈国际标准?至于威胁采取街头政治,企图搞乱香港,就更加不得人心。”【1】如此言论一出,网上立刻一片哗然,我觉得有必要对此言论作进一步的分析批判,以正视听。


就民主宪政的要义,选举国家和地区领导人的“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如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原则:必须“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虽然“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只是一个总体原则,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具体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和实现这一“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在领导人候选人的提名问题上,都基本保障和兑现了这一“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的基本原则。


拿刘晓明先生指出的美国来说,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直接通过“公民提名”产生,但是其一,候选人由政党提名并不有违“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的基本原则,就拿香港来说,如果否决“公民提名”方案,那么是否可以实现政党提名呢?如果中央政府能够允许香港的民主党派也有提名候选人的法定权利,那么也就一切都“OK”了,也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了。


其二,就美国政党提名的法定规范,也是从最基层由“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的。“各党总统候选人的多个候选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党内竞选活动以后,在某州统一的初选日,让经过登记的党员(封闭式)或者选民(开放式)到投票站对这众多候选人作出选择。现在大多数州都规定初选是开放的,鼓励没有登记为党员的选民去参加初选。但是多数州也规定了,你在共和党的初选选票上投了票,就不能再在民主党的初选选票上去投票了。这一规定是防止有人到对方党的选票上去捣乱,去选出对方最差的候选人。”【2】可见,美国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提名,那是因为美国历史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两党竞争”的政治体制,在这种这种传统下,几乎所有政治家,都有政党背景,无党派的政治家极少。但重要的是即使由政党提名候选人,最终也是由包括非注册党员的民众的多数支持下才产生的,所以完全符合“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的全民普选的基本原则。


但目前香港的关键问题是,十七年传承下来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法”,本质上违反了《基本法》中关于“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3】因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4】也规定了:“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5】在香港的“普通劳动者”的人数比“工商界金融界人士”要多几千甚至上万倍,其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人数却少于“工商界和金融界”,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不符合“有广泛代表性”的“铁证”,也是不适合“全民普选”“新授权”的“铁证”!

因此,既然2017年全民普选是中央政府对香港“新的授权”,要有效地执行和实现这个授权,就理所当然地必须进一步完善有违《基本法》“有广泛代表性”原则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法”,这样做,也完全符合《基本法》中“循序渐进”的原则。显而易见的事实和理由就是,坚持一成不变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法”,不但违背中央政府“香港2017年全民普选”的新授权,也违背《基本法》“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的原则。

显而易见的结论就是:香港民众争取对“候选人”的提名权,不但完全彻底地符合《基本法》,符合普世价值规范下的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更是“一国两制”纲领性政策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为了有效执行和实现中央政府“香港2017年全民普选”的新授权的必要条件!由此也进一步证明了刘晓明先生实在是在睁眼说瞎话:“中国中央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即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必须符合基本法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客观事实恰恰是:正是所谓的中央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不但严重地违背了中央政府自己发出的“香港2017年全民普选”的新的、明确无误的授权,而且违背了《基本法》中“循序渐进”和“有广泛代表性”二大基本原则!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作为共和国的高级外交官,刘晓明先生闹出了对“全民普选”如此无知的笑话,实在有愧于一位驻大国使馆的“大使”应有的素质和形象!


我必须分析批判的另一个有关香港全民普选的错误观点的是:“你们如今天天向中央政府要真普选,当年在英国殖民主义统治下,你们为什么不要求搞民主?”这个观点显而易见地犯了以下错误:


一是,殖民主义统治下的旧香港虽然没有以全民普选为标志的民主宪政制度原则,但当时的香港官员,同样受到英国民主宪政制度监督和制衡,这也是为什么香港能够在短短几年中就打造出以“廉政公署”为标志的“廉政”的事实和形象根本原因!而恰恰是回归后的新香港,如果不能完全有效地贯彻邓小平“一国两制”的原则,以真正的“全民普选”为标志的民主宪政,从制度上赋予香港民众监督和制衡香港政府的民主权利,那么要不了几年,缺乏来自民众监督和制衡的“绝对权力”同样会走大陆式的腐败道路!这就是为什么香港民众能够忍受英国民主宪政制度监管下的香港可以没有全民普选的民主宪政原则,而在回归后,就必须争取真正有效的全民普选的道理!


二是,不是香港民众“向中央政府要真普选”,而是中央政府白纸黑字、明确无误地“授权”“香港2017年实行全民普选”!所以,中央政府如果真的如此地给香港民众,乃至全世界“开一张‘香港2017年实行全民普选’的‘空头支票’”——名义上授权“全民普选”,而实质上“强硬地”阻挠实行“全民普选”所“必需”的相关“程序”!——的话,如此地坚持“言行不一”的丑陋不堪的政府形象的话,那么中央政府实在是在全世界面前“丢尽了脸面”、也“失尽了信用”!


                                           

                                   2014年7月11日


【1】:《驻英国大使谈香港普选:从未听说过美国总统由公民提名产生》

http://news.ifeng.com/a/20140709/41080879_0.shtml

【2】:《美国总统选举:世界上最复杂的选举法》

http://news.qq.com/a/20081030/003804.htm

【3】、【4】、【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10414.htm?fr=aladdin


    进入专题: 1、“具有广泛代表性”是香港《基本法》产生“候选人”的原则   2、“循序渐进”是香港《基本法》选举方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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