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继荣:政府改革的依据和目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2 次 更新时间:2014-04-0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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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继荣 (进入专栏)  

 

十八大以后,中国政界掀起了新一轮改革之风。大部制,转作风,反腐败,削审批,“三公”透明,权力清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等,新的精神一波接着一波。其中,许多举措都与政府自身建设密切相关,都属于政府改革的范畴。那么,如何理解新一轮政府改革,怎么定向面向未来的中国政府改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里,所谓的“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首先要求政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即要构建一个现代政府体系。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现代政府构建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学术界对于政府性质和定位问题有过不少讨论。从“政府是公益体现者”,到“政府是必要的恶”,这些表述反映了这样一种矛盾的事实:一方面,从理论上说,政府的权力源于社会的委托,因此,政府理当成为谋取和维护公益的“公器”和“利器”;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总是由人来组成和运转的,因此,人的私欲、懒惰、投机和理性不足等自然缺陷,必然影响政府行为,在制度漏洞和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公器私用”、错误决策和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环境下普遍存在的现象,成为人们关于良好政体设计考虑所必须面对的事实。

上述事实将人们对于构建良好政府的讨论引向有关政府“有效性”和“有限性”的思考,最终使之变成了政府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成为确定政府改革方向的主要依据。目前,学术研究已经形成共识:政府既要“有效”,又要“有限”:“有效”旨在防止社会的无序状态,促进公共事业发展;“有限”旨在避免权力滥用、决策失误和不作为。既要赋予政府足够的权威、能力和自主活动空间,使其有能力积极作为,保护和促进自由,又要对政府权力严加限制和监督,使其不能恣意妄为,侵害社会利益,这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政府的双重期待。寻求这两种目标和功能之间的均衡,使宪法和法治体系下的责任政府成为必然选择。

由此可见,打造“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这是政府改革的双重任务。“有效政府”体现了政府改革的“加法原则”,要求政府提升在维护国家利益、推动经济发展、提供社会福利保障、保护公民社会权益、维护市场和社会公平秩序、应对紧急状态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要有良好的绩效表现。“有限政府”体现了政府改革的“减法原则”,要求政府恪守宪法和法律准则,依法施政,减少政府决策的随意性,杜绝与民争利,控制政府挥霍浪费现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对政府改革作了论述。全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体现了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显示了政府改革的双重任务,即打造“有效”且“有限”的政府。三中全会提倡要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体现了政府的有限性原则,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任务反映了政府的有效性原则。《政府工作报告》在展望2014年时透露的信息显示,要依法施政,严格规范政府行为;简政放权,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给社会、企业以更大的活动空间和行动的自由度;加大预算的监控,削减“三公”经费,控制政府乱花钱。这些都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同时,报告确立了政府在推动经济转型与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具体目标,意味着政府今后在承担责任的方面要有足够的能力。

过去,中国各级政府在“有效性”方面表现十足,以至于带有较为鲜明的全能型政府特征,但是在“有限性”方面考虑甚少。十八大以后,政府改革的思路明显向“有限性”方面靠拢:提出“权力清单”的概念,大量削减行政审批,让社会组织、民间资本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开放信息,增加透明度,公开“三公”经费,加大预算监督,实现政府“瘦身”。

总而言之,打造“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这既是政府改革的依据,也是政府建设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政府在合法性(保证依法施政)、公共性(保持决策开放、信息公开)、回应性(及时应对社会诉求)、便利性(提供便捷管理和服务)、经济性(降低管理成本)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改革空间,需要分别纳入长远的改革规划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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