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怪哉!何谓人民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07 次 更新时间:2013-08-17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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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反宪政和“七不讲”所掀起的浪潮刚刚平息下来,又出现了反公民社会的喧嚣。年初的南周、春秋事件所引起的意识形态博弈,一波又一波,正在勾画着2013年的独特图景。

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近日发表宏文,论证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正是“七不讲”的内容之一。这就再一次地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七不讲”上来,原来,“七不讲”不是绝对不许讲,而是不许正面肯定,从批判、否定的角度来讲还是可以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本来就是文化专制主义的惯技,不足为奇。胡鞍钢提出人民社会,认为它是实现中国梦的社会基础和强大动力,把它吹嘘为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都是为了批判、否定公民社会,为不讲公民社会制造理论依据。但这样一来,却给我们提供了讲一讲公民社会的理由,这对于剖析人民社会的内涵特征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同所有反宪政反普世价值的论者把宪政、普世价值归结为西方产品一样,胡鞍钢也把公民社会归结为“西方的公民社会”。但这又怎么样?一百多年来,我们的先辈,多少仁人志士为了实现民族复兴的梦想,发奋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甚至不惜为此而抛头颅洒热血。近现代的社会进步,都是同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分不开的。建设公民社会,正是学习西方先进经验的一个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都把全体社会成员定义为“公民”。在宪法里专门列有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对于此前的一些宪法只提“人民”和“国民”,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八二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这些平等的公民组成的社会,当然就是公民社会。1954年、1975年、1978年的三个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三章,1982年的宪法却把它提到“国家机关”一章的前面,成为继“总纲”之后的第二章,并且增加了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条文。这说明当年的宪法修订者在经过文化大革命之后,对公民问题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落实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是建设公民社会。胡鞍钢否定公民社会,是对宪法的公然挑战。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们现在的社会应该就是公民社会,但由于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大都没有落实,公民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因而目前实际上还不具备作为一个公民社会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所提出的许多政治要求,如政治体制改革、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等,无不包含落实公民权利这个重要内容。落实公民权利,建设公民社会,是所有公民的强烈愿望。

公民这个概念,体现着社会成员的公共性、社会性和平等性。每个公民都承受着社会共同体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担负着对整个社会的责任。在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里,每个公民都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能身体力行,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恪尽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义务。遗憾的是,现阶段的中国社会,一方面是由于专制主义的酷烈统治,剥夺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是由于民间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缺乏争取并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和勇气。这就造成了虽有宪法公民之名、却无公民社会之实的落差,扭曲了社会的发展。

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建设公民社会,首先而重要的是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自由出版物和独立的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两大支柱,也是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场所,繁荣文化、孕育创造精神的广阔园地,更是监督政治权力和市场运行的强大力量。所以,落实宪法规定的出版和结社的自由,是建设公民社会最重要的出发点,也是改革政治体制、推行宪政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蒋经国就是通过开放报禁、党禁,启动了台湾的民主进程。这个经验是很值得注意的。

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实现出版、结社等自由,建设公民社会,必然会削弱权贵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因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将会抑制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不法勾当,断绝他们升官发财的捷径。所以他们不断利用手中的权力,反对政治体制改革,反对宪政民主,反对公民权利和公民社会。提出“七不讲”,就是他们企图阻挡历史车轮前进的拙劣伎俩,胡鞍钢提出人民社会、反对公民社会,正是为适应这个需要而作出的小动作。

胡鞍钢论证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却没有对人民的涵义作出说明。人民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似乎所有公民都是人民,实际却不然。根据毛泽东所作的经典式定义,人民是和反动派(或谓敌人)相对立的广大人群。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呢?毛泽东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后来简约为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这样,毛泽东就把社会成员划分成为两大类,一部分是人民,另一部分是敌人。“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可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可以量化的尺度,谁是人民,谁是敌人,一概由掌权者裁定。因此,关于人民和敌人的划分,也就成了专制暴君巩固独裁统治的重要手段。在毛泽东统治的岁月里,被认为是敌人的,先有所谓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反右派运动之后加上右派分子,成为“黑五类”。文革时再增加叛徒、特务、走资派,连刘少奇、彭德怀这样的元老都被打成敌人。后来有些地方甚至把知识分子也划进敌人一类,构成“黑九类”。以致有所谓“老九不能走”的传言。

毛泽东在每次政治运动中都有一个关于敌人的控制数字——5%,而各级各部门的运动领导者为了表功,往往还超过这个百分比。几次运动下来,被作为打击对象而沦为“敌人”的公民数以千万计,他们及其家属子女在社会上备受凌辱,在就业、看病、上学、参军、婚姻等问题上,都遭到歧视排挤,享受不到同人民平等的待遇。

被列为敌人的贱民的存在,既铲除了有可能威胁专制统治的社会力量,也震慑了广大人民,这就是毛泽东巩固独裁统治的奥秘所在。文革结束后,胡耀邦以大无畏的气魄平反冤假错案,铲平了人为的阶级壁垒。有人说是“毛泽东把人变成鬼,胡耀邦把鬼变成人”。在胡耀邦和赵紫阳当政的十年里,已经填平了社会分裂的鸿沟,没有人民和敌人的分野。可惜,毛虽归天,遗风犹存。“八九六四”后,许多权力机关又利用专政利器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使社会上出现新的贱民阶级,加上权贵、豪强两大剥削阶级的强势日炽,人民已经陷于严重的对立状态。近几年在维稳的口号下,厉行专政,更加剧了社会的分裂。在贵者富者强者同贱者贫者弱者之间,矛盾日深,冲突不断。许多忧国忧民、关切社会前途的仁人志士被视为敌对势力而遭到监控、跟踪、拘捕、判刑,一年前有人甚至提出“新黑五类”,把维权律师、家庭教会、异见人士、网络精英、弱势群体五类公民,说成是被美国利用来阻止中国崛起的敌对势力。这可以说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活学活用。胡鞍钢提出人民社会,大概也是继承毛泽东思想并且有所创新吧。

胡鞍钢自诩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他的大作里,大谈人民社会的优越性,但在他那些洋洋洒洒的宏文里,我却发现不了任何创新的痕迹。他只是梦呓式地列出许多口号,作为人民社会的特征,如人民当家作主,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社会,首要任务是改善民生,治理方式是群众路线,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更加安全安定,传承文化不断创新,等等。这些空洞虚浮、华而不实的高调,恰恰反映了作者对人民社会缺乏理论自信。在他的描述里,我们现在就是理想的人民社会,远比公民社会优越。看来他只不过是为“七不讲”里的不讲公民社会提供理论依据,而“七不讲”本身就是无理可讲的,要把无理说成有理,真难为胡鞍钢了。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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