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霞:2000年以来大陆学界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现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5 次 更新时间:2012-10-10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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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霞  

摘要:近年来,钓鱼岛问题已渐成大陆学界的研究热点,大批学术成果问世,研究主题主要涉及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地理研究、法理研究、现状及前景研究等若干领域。这些研究不仅体现为历史地理依据和法理依据方面的深度论述,而且对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各种方案进行了深入思考,表明钓鱼岛问题研究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日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在近年来有升级和复杂化的趋势,大陆学术界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近年来有大批新的学术成果面世。关于 20 世纪 90年代及其之前的大陆钓鱼岛问题研究,已有学者做了学术回顾与检视,[1]故本文主要回顾和分析 2000 年以来大陆学者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主要学术成果。

一、中国与钓鱼岛列屿的历史地理研究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大陆的历史学者通过充分发掘和考证现存史料,指出钓鱼岛列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般认为,现存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之一是明永乐元年(1403 年) 的《顺风相送》。《顺风相送》原本藏在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图书馆,1935年,北京图书馆研究员向达在该馆整理中文史籍时,抄录了《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顺风相送》中有“福建往琉球”一节,记载了从福建到琉球的航海路线,其中就提到了钓鱼屿,即今天的钓鱼岛:“太武放洋,用甲寅针七更船取乌坵。用甲寅并甲卯针正南东墙开洋。用乙辰取小琉球头。又用乙辰取木山。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头,至彭家花瓶屿在内。正南风梅花开洋,用乙辰取小琉球。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取赤坎屿。用艮针取枯美山。南风用单辰四更,看好风单甲十一更取古巴山,即马齿山,是麻山赤屿。用甲卯针取琉球国为妙。”[2]

在这一记载中,提到了“钓鱼屿”和“赤坎屿”是福建前往琉球途中的航路指标地之一,而此二岛即是今天的钓鱼岛和赤尾屿,可见钓鱼岛早就为我国人民发现、命名并利用。

还有一些记载钓鱼岛的明清以来的历史资料,像《使琉球录》、《筹海图编》、《重编使琉球录》、《琉球国志录》、《使琉球记卷三》、《中山传信录》、《册封琉球国记略》等,都证明中国早于日本发现并命名了这些岛屿,其并非日本所说的“无主地”。

1534 年,中国明代册封使陈侃上呈了《使琉球录》,其中,记载了古米山( 现今的久米岛)是古代琉球王国的西部疆土。书中不仅明确记载了中琉两国的疆界,证明了钓鱼岛群岛是中国的领土,而且得到了后世中、日、琉球三国学者、官员乃至中琉两国政府的确认。米庆余在对《使琉球录》的细致考证后认为,陈侃《使琉球录》的记载是源于身临其境,经过实际考察而做出切合实际的记载;是源于陈侃等人抵达琉球之后,对琉球王国的刑典制度、山川领地有所“询访”、“见闻”所致,因此具有确凿无误的价值。[3]

戚其章的《钓鱼岛主权归属之争及相关问题》[4]和刘影、肖秀峰的《读〈使琉球录〉有感于钓鱼岛之事》[5]等学术论文,在考察了诸多海内外现存史料后,也详细论述并指明早期的历史资料皆记载钓鱼岛、赤尾屿都在福建海域,是被列入中国海疆之内的。

钓鱼岛问题与琉球问题相关联,这一认识引发了学术界对有关琉球史料的发掘和研究。古代琉球王国和日本的相关历史文献主要有:1650年琉球国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708 年琉球学者程顺的《指南广义》、1726 年琉球学者蔡温的《改定中山世谱》、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1876 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大槻文彦出版的《琉球新志》等。事实上,这些史料中均不含钓鱼岛列屿。[6]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此后,中日两国就“琉球问题”进行了长达数年的交涉。戚其章《日本吞并琉球与中日关于琉案的交涉》[7]一文对此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叙述,认定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看,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皆属未曾了结之案,以致成为近代以来中日间长期迁延未决的一大悬案。米庆余在对日本史料做了细致考察后指出,清朝与日本围绕琉球问题的交涉,是在不明日、琉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日本政府主张琉球为本国所属所发出的《说略》疑点重重;至少在 1874 年时,据《琉球藩改革之议》载,“琉球并未实际归属于日本”。[8]

二、国际法视角下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

从国际法来看,钓鱼岛列屿是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日本政府明确表示钓鱼岛列屿是日本国的领土,其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点:[9]

1. 日本政府在 1885 年通过冲绳县当局实地调查后,确定钓鱼岛列屿( 日本称尖阁诸岛) 不但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朝先占痕迹,所以在1895 年 1 月14 日内阁通过了在现地建设标志为内容的决定,并将其正式编入日本国的领土。

2. 钓鱼岛列屿在历史上一贯属于日本的领土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并不包含在根据 1895 年生效的《马关条约》第 2条日本从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同时,即使在《旧金山和约》中,钓鱼岛列屿也不包含在日本根据该和约第 2 条放弃的领土内,而是根据第 3条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施政之下,并包含在日美于 1971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协定( 《归还冲绳协定》)将施政权归还日本的地域之中。另外,钓鱼岛列屿不是台湾的一部分,这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被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 3条置于美国施政权下的事实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做法,也是很明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均是在 20 世纪 70年代后半期开发东海大陆架的石油活动开始表面化后才主张对钓鱼岛列屿的所有权而成为问题的。

3. 日本是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明确宣布该地区是日本领土,并对其实施了有效统治。

4. 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从所谓的历史、地理、地质根据出发对钓鱼岛列屿主张所有权,但这些不足以成为主张所有权的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

针对上述日本政府的依据,大陆法学者从国际法的角度逐一进行了论析。金永明认为,钓鱼岛列屿在明、清时期即为中国领土,而不是无主地,这并非仅在中国官方册封史的文献中有记载,而且是国际间的共识,所以无法利用先占原则;钓鱼岛列屿不是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根据国际法,钓鱼岛列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列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因此,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10]吴辉主张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Intertempo-ral Law) 原则,是用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理依据。1928 年,仲裁员休伯尔( MaxHu-ber)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时际法原则,即:法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根据这样的论述,吴辉认为,在判断钓鱼岛列屿归属问题时将涉及到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一是有关国家“发现”、“管理”、“行使主权”等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这应是 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 二是有关这些事实的“争端发生时”的法律,这应是20 世纪 70 年代初的国际法; 三是该争端应予解决时的法律,这显然是指现时或将来的国际法。按照休伯尔的时际法原则( 亦称休伯尔公式) ,吴辉详细论证了1895 年之前,钓鱼岛列屿主权是属于中国的; 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就是说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11]桐声的《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指出,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12]

此外,谭晓虎、汪开明的《从国际公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归属》、李先波、邓婷婷的《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黄秋丰的《从国际法视角看钓鱼岛的归属》、武圣涛、范智的《中国对钓鱼岛屿主权的国际法分析》、孙传香的《论领土主权的定局性———中国钓鱼岛群岛主权之国际法再思辨》、罗国强、叶泉的《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王小晖的《发现、先占理论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的适用》、王银泉的《钓鱼岛主权考》、吴慧的《国际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对钓鱼岛争端的影响》、梁靖《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徐晓望的《台湾光复与钓鱼岛列屿的法理回归》[13]等论文,均从国际法的“发现”、“先占”、“有效治理”、“自然延伸”等原则出发,论证了钓鱼岛列屿主权属于中国。

三、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现状及前景研究

( 一) 关于钓鱼岛问题中的中日美三边关系和影响研究

日本近年来动作不断,试图加强对钓鱼岛的控制,对中日关系造成消极影响。李中邦的《日本调查大陆架及台湾地区政治情势对钓鱼岛主权的影响》,对日本近年来加紧调查东海大陆架问题进行了论述,同时指出台湾岛内的政情发展与钓鱼岛问题息息相关。[14]刘江永分析了2010年 9月的“钓鱼岛事件”和同年末出台的日本防卫计划大纲后认为,这些对中日关系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日本国内政治右倾化有可能以新的形式抬头,中日关系中的结构性矛盾的化解,需要双方拿出诚意与智慧。[15]

围绕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的“美国因素”日渐突出,美国成为影响钓鱼岛争端的重要外部因素。郭永虎的《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美国因素”的历史考察》一文指出,二战后美国的日本政策与钓鱼岛问题的产生、发展及变化有着密切联系。在冷战的国际背景下,美国政府通过托管琉球与“第27 号令”将中国钓鱼岛纳入其托管之下。20 世纪 70年代初美国又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归还”给日本,为中日钓鱼岛争端打下“楔子”。冷战结束以来,美国政府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由“模糊中立”到小布什政府的“小心介入”,反映了美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立场上的变化。“美国因素”的介入将成为未来影响中日钓鱼岛争端解决一个重要变量。[16]

刘江永指出,21 世纪以来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错上加错,就钓鱼岛问题的立场从表面“中立”转向“有倾向性介入”。如 2010

年中日“撞船事件”后,美国有关人士对日本媒体称,中国政府内部机构可能已决定对“尖阁列岛”( 钓鱼岛列岛)进行有效统治。“军队正掩护渔船形成一体,落实这一方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才“敲响警钟”,“暗示发生冲突时美军会采取措施,对中国的强硬态度予以牵制”。[17]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承诺军事上保卫日本的义务,很可能给未来的中美日关系埋下战略隐患,甚至最终严重损害美国在东亚的战略安全利益。但是,另一方面,需要看到一个非传统格局的出现有可能使美国面临两难的困境,从而不得不做些调整。[18]

此外,王春阳的《从钓鱼岛主权问题看中美日三边关系》,李晓霞、郑艾迪的《中日美三方角力下的钓鱼岛———从政治、经济、军事战略三个维度出发》[19]等论文,都针对中日钓鱼岛之争中的美国影响进行了阐述和论证。

( 二) 关于钓鱼岛问题现状的研究

石家铸在《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中日关系》一文中指出,钓鱼岛问题首先起源于近代以来日本实行的海上扩张政策和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吞并;其次,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并“交还”日本的行为给中日关系留下争端的火种。该文还对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种种强硬的错误做法进行了详细论证,指出日本不断制造事端以强化对钓鱼岛控制的企图,同时日本试图获得钓鱼岛主权,以便在与中国划分东海大陆架中占据有利地位。[20]张景全的《关于中日钓鱼群岛争端的几点认识》分析了两点:

一是钓鱼群岛争端折射出在历史上中日之间存在着一条海洋不稳定线,但现实正赋予它以新的内涵;二是以钓鱼群岛为核心,以中日关系为主轴,以美台参与为互动因素构成了复杂的东北亚政治力学图谱。[21]闫素娥的《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现状》一文,指出日本染指钓鱼岛的意图绝不仅仅是东海海域的石油资源和几个小岛,更是其实现世界政治军事大国梦和遏制中国的世界性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22]张世均的《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中国人民的“保钓”斗争》,除论述了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外,从政府和民间两个层次论述了中国人民的“保钓”斗争。[23]贾莎莎的《历次保钓情况统计及钓鱼岛问题之我见》,则主要对民间历次保钓运动进行整体评价,指出两岸三地的保钓行为对钓鱼岛问题的最终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24]

( 三) 关于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方案及其前景研究

吴辉在《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文中,本着和平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前景,给出如下三种选择: 1.

搁置岛屿主权争议,共同开发海洋资源。其具体步骤是: 首先,两国政府通过谈判和协商,尽力达成一项协议以实现“搁置争议”; 协议内容的要点是:双方同意搁置钓鱼岛及其周围水域( 12 海里领海) 的主权归属问题,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各自对该岛的主权立场有任何改变;成立政府间的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控制该海域的石油开发活动;参加石油开发活动的公司,无论是当事两国或是第三方,均不意味着支持中日任何一方对钓鱼岛主权的要求。其次,在进行共同开发的技术问题上,可以考虑沿北纬 30度将东海划成南北两区,在明确有关权利方所主张的大陆架范围的重叠区域的基础上,再行商谈合作开发。2.双方本着公平和互谅精神,运用成比例概念[25]进行协商划界。其具体办法可以是: 将东海大陆架沿北纬 30度划分为南、北两区,在北区,由于中日两国海岸线大体上相类似,因而在这一区域不排除适用等距离方法的可能性。在南区,中国东海海岸线达900公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部的海岸线总长度为 380 公里。按照成比例划界法,中日两国在这一地区大陆架的比率为 64. 3% ∶ 35.7%。这样,两国大陆架区域基本上与本国海岸线协调。3. 在通过双边协调仍无法解决争端时,可考虑将问题提交国际法庭仲裁或接受司法解决。[26]王玫黎、宋秋婵的《论新形势下钓鱼岛争端的解决策略———以法律手段为视角》一文,认为当下用法律手段解决钓鱼岛争端势在必行。中国对钓鱼岛之主权,有着充分的理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是中国对钓鱼岛争端的重大善意释放,然时下政治手段解决此争端所面临的困境已然表明,中国有必要采用法律手段求得解决,将钓鱼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司法解决,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升级,以维护地区的和平与安全。[27]王秀英的观点与之相反,她认为采用法律方法解决钓鱼岛问题可取但不可行,中日两国需采用政治或外交方法,借鉴有关国家将岛屿争端与海洋划界争端分别处理的方法,妥善解决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28]李金明在《钓鱼岛归属问题及其在海域划界中的地位》中,提出的解决途径是:由于钓鱼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边缘,在中日海域划界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在划界中为公平起见,可以考虑采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分开进行谈判的做法,虽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概念上似乎有所重叠,但它们在某些方面还是有明显的法律差异,故在海域划界中分别划出两条不同的边界线是完全可能的。而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原则”是无理的,也是不能为中方所接受的。[29]宋子玉在《钓鱼岛争端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比较分析》中,对下面四种方案优劣成败进行比较分析: 1.搁置主权,共同开发。这是中国政府在对待钓鱼岛争端问题上,顾全和平合作大局,主张求同存异,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望。但是日方却公然否认“搁置论”,造成了这一方案似乎是中国单方面的决定,甚至也被一些中国国民认为是“自欺欺人”的做法,从而在中国国内引发了改变这一政策的强烈要求。2.

早作准备,武力收复。解决两国领土主权争端,必须也只能是以军事力量为基础。但在能否采用和何时采用武力收复钓鱼岛上,必须考虑到成本( 将付出极大的代价) 和风险(除去美国因素,中国海空军常规军事力量能否压倒日方)。如果中方决定采用武力解决钓鱼岛争端,最好的时机和具备的条件是大陆与台湾完成统一或者实现真正的和解。当然,还有美国因素也要综合统筹考虑。3.

通过国际法院判决。考察国际法院的判决案例,鲜有发现把争端领土从实际控制方判给另一方的。中国政府当前也很难把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交给国际法院来解决。4.主权共享,资源共享。这是中国大陆和台湾部分人士“一厢情愿”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方案。日本不仅否认中日之间存在钓鱼岛搁置主权论,而且更对中方提出来的共同开发主张断然拒绝。该文作者最后提出第五种方案:更高视野下的斗争与谈判。具体设想是,首先中国要有雄厚的国力和强大的武力;其次一定要把台湾、琉球和钓鱼岛三者做综合考虑。必须联合台湾,这样在采取军事手段上更有利;而琉球则是谈判斗争的砝码,因为日本并没有拥有琉球主权的法理依据,日本占有琉球是非法的、无效的。[30]通过上述介绍可知,2000年以来大陆地区学术界关于钓鱼岛问题研究取得了众多的成果,不仅体现在历史地理依据和法理依据方面的深度论述,而且对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各种方案进行了深入思考,这些都表明钓鱼岛问题研究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目前大陆地区钓鱼岛问题研究中还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日本的钓鱼岛问题研究动向重视不足; 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分析和利用还不够多; 对 20 世纪 70年代以来发生在海外的“保钓运动”认识不够充分。所以,有必要对日本的钓鱼岛问题研究进行跟踪,深入探讨和解读日本所谓的“主权依据”;不要孤立地看待钓鱼岛问题,而是要把它放到琉球问题、台湾问题等整体的演变中去讨论; 重视钓鱼岛周边预警机制的研究;把海外台湾留学生的“保钓运动”放到两岸关系史中进行考察。把过去的历史与今天的现实结合起来分析,对钓鱼岛问题的解决才会有所借鉴和助益。

注释:

[1] 参见李国强: 《近 10 年来钓鱼岛问题研究之状况》,《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 年第 1 期; 刘中民、刘文科:《近十年来国内钓鱼岛问题研究综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 1 期。鉴于后者文中主要是对 20 世纪 90年代的科研成果进行综述,只提及 2001—2004 年发表过的8 篇学术论文,因此,本文将对2000 年以来的主要学术成果展开综述。

[2] 郑海麟: 《〈顺风相送〉所载钓鱼台列屿史实考释》,见《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香港: 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7 年,第 14-27 页。

[3] 米庆余: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考——从明代陈侃〈使琉球录〉谈起》,《历史研究》,2002 年第 3期。

[4] 戚其章: 《钓鱼岛主权归属之争及相关问题——日本明治政府的南扩战略与战后处置》,《学术月刊》,2010 年第 1期。

[5] 刘影、肖秀峰: 《读〈使琉球录〉有感于钓鱼岛之事》,《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 2 期。

[6] 刘江永: 《历史文献记载中的钓鱼岛》,《世界知识》,2011 年第 4 期; 李理: 《日本最早证明钓鱼岛的资料完全错误》,http: //blog. 163. com/lily9210@ 126 / blog / static /13069850020113793320786 /

[7] 戚其章: 《日本吞并琉球与中日关于琉案的交涉》,《济南教育学院学报》,2000 年第 5 期。

[8] 米庆余: 《古代日琉关系考》,《世界历史》,2000 年第 3 期。

[9] 参阅吴辉: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林琳: 《从国际法论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均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 1 期,1999 年第 4 期。

[10] 金永明: 《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列屿领有权基本见解的错误性》,《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2011 年第 2 期。

[11][26] 吴辉: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 年第 1 期。[12] 桐声:

《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日本学刊》,2003 年第 6期。

[13] 谭晓虎、汪开明: 《从国际公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归属》,《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 4 期; 李先波、邓婷婷:《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时代法学》,2004 年第 3期; 黄秋丰: 《从国际法视角看钓鱼岛的归属》,《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4期; 武圣涛、范智: 《中国对钓鱼岛屿主权的国际法分析》,《西部法学评论》,2009 年第 6 期;

孙传香:《论领土主权的定局性———中国钓鱼岛群岛主权之国际法再思辨》,《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 年第1 期; 罗国强、叶泉:

《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当代法学》,2011 年第 1 期; 王小晖:

《发现、先占理论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的适用》,《学理论》,2011 年第 12 期; 王银泉: 《钓鱼岛主权考》,《军事历史》,2003 年第 6 期; 吴慧:

《国际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对钓鱼岛争端的影响》,《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 年第 4 期; 梁靖: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 徐晓望: 《台湾光复与钓鱼岛列屿的法理回归》,《东南学术》,2011 年第 2期。

[14] 李中邦: 《日本调查大陆架及台湾地区政治情势对钓鱼岛主权的影响》,《日本学刊》,2003 年第 6期。

[15] 刘江永: 《中日关系“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论钓鱼岛问题与日本防卫计划大纲的影响》,《日本学刊》,2011 年第 1 期。

[16] 郭永虎: 《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美国因素”的历史考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 年第 4 期。

[17] 刘江永: 《中日钓鱼岛之争中的美国因素》,《世界知识》,2011 年第 9 期。

[18] 刘江永: 《美国军事介入钓鱼岛将面临两难困境》,《国际问题研究》,2011 年第 3 期。

[19] 王春阳: 《从钓鱼岛主权问题看中美日三边关系》,《宝鸡社会科学》,2011 年第 3 期;

李晓霞、郑艾迪:《中日美三方角力下的钓鱼岛———从政治、经济、军事战略三个维度出发》,《法制与社会》,2011 年第 4 期。

[20] 石家铸: 《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中日关系》,《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 年第 4 期。

[21] 张景全: 《关于中日钓鱼群岛争端的几点认识》,《东北亚论坛》,2005 年第 2 期。

[22] 闫素娥: 《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 3 期。

[23] 张世均: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中国人民的“保钓”斗争》,《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4 年第 1 期。

[24] 贾莎莎: 《历次保钓情况统计及钓鱼岛问题之我见》,《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 年第 4 期。

[25]“根据成比例概念,海洋划界将考虑属于每个当事国的海洋区域面积和它们的海岸线长度之间比值的影响。”李令华:

《海洋划界中的成比例概念及其有关案例》,《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 2 期,第 1 页。

[27] 王玫黎、宋秋婵: 《论新形势下钓鱼岛争端的解决策略——以法律手段为视角》,《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2011 年第 3 期。

[28] 王秀英: 《中日钓鱼岛争端解决方法探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 2 期。

[29] 李金明: 《钓鱼岛归属问题及其在海域划界中的地位》,《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11期。

[30] 宋子玉: 《钓鱼岛争端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比较分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年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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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台湾研究集刊》2012.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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