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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部分根源于社会弊端。我们永远不能要社会或者国家去负起个人犯罪的全部责任,但是,我们也不能永远让罪犯一个人去负起全部的犯罪责任。一个将犯罪的责任全部推卸到罪犯个人身上的社会和国家,不是一个善良、宽容、人道的社会和国家。因此,我们不能只想着对罪犯进行重刑威慑和超量报复,也不应当为了严惩暴力共同犯罪这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而随意跨越刑罚的正当极限,过度适用死刑。
左坚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参见腾讯新闻网:《吕德彬一审死刑》[EB/OL],载http://news.qq.com/a/20051004/000263.htm。2012年2月15日访问。
[2]参见范春生:《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J],《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3月19日第2版。
[3]参见新浪网:《杀害南昌刑警队长潘堃的六名罪犯今天被执行枪决》[EB/OL],载http://news.sina.com.cn/c/178872.html。2012年2月16日访问。
[4]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1—92页。
[5]Philipbean,Punishment:APhilosophicalandCriminologicalInquiry,Oxford:MartinRobertson,1981,p.44.转引自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6]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1页。
[7]同前注[6],第19页。
[8]左坚卫:《论中国传统死刑观的负价值》[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9]赵秉志等:《刑法问题对谈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代序第1页。
[1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1]同前注[6],第63页。
[12]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13]同前注[6],第19页。
[14]参见邱兴隆:《刑罚“一体论”对当代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影响》[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15]参见邱兴隆:《穿行于报应与功利之间——刑罚“一体论”的解构》[J],《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16]参见姜涛:《从李昌奎案检讨数罪并罚时死缓的适用》[J],《法学》2011年第8期。
[17]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18]参见于松:《最高法:将统一死刑适用尺度》[J],《政府法制》2011年第19期。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904.html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