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勇:议会选举制度改革及其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对日本、台湾的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8 次 更新时间:2012-05-28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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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勇  

内容提要:在西方,多数学者都已证明,单一选区制和议会内两大党制度的形成有高度关联性,这一结论在亚洲,特别是东亚,是否也同样适用本文以日本和台湾为例,分析议会选举制度变化(日本仅分析众议院)对政党制度的影响。由于日本和台湾均长期实行复数选区,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在政党政治上长期保持一党独大体制。之后,日本在1994 年,台湾在 2007 年都进行了复数选区制向混合选举制的改革,并分别于1996 年和2008 年进行了改革后的第一次议会选举。混合选举制会导致两党制出现吗?结论表明,至少从目前来看,情况不仅如此,而且还出现了主导党体制的趋势。

关键词:选举制度、选区、计票公式

近年来,有关选举制度的分析,侧重于不同计票方式及其对选举结果和政党制度的影响。就计票方式而言,包含相对多数—绝对多数制 (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 ,比例代表制度(proportional system)以及混合制度(hybrid system, mixed electoral system, or 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缩写为 MMP)三种。一般认为,相对多数制容易产生两党制,而比例代表制容易产生多党制。混合制作为比例代表制和相对多数制的结合,近年来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混合制会导致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呢?关于混合制选举制的研究对象,除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日本等发达民主体制国家外,另外像丁美洲的墨西哥,委内瑞拉,波维亚等国,甚至于是后共产主义的克罗地亚,匈牙利,陶宛,俄罗斯等,均已成为学界深入探的对象(Carlson, 2006: 362) 。目前这些主题的研究成果十分丰硕(如 Bawn,1993,1999; Cox,1997; Norris, 1997, 2004; Reed, 1999; Shugart and Wattenberg,2001; Cox and Schoppa,2002; Ferrara,2004; Moser and Scheiner, 2004; Golder, 2005) 。那么,混合选举制在东亚的引入和盛行,会导致东亚地区的政党制度出现同样变化吗?

本文以日本和台湾为例,分析日本自 1996 年,台湾自 2008 年开始,采用混合选举制以来议会内政党的变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一,选举制度及其分类:文献回顾

多数学者都将选举制度分为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这实际上是以选举公式为依据划分的。选举公式的三个主要类型及其众多的子类型包括:多数决制(相对多数决制,两轮投票制,选择性投票为其主要类型),比例代表制(最大余数法,最高平均数法,单记名可转让投票法),以及半比例代表制(如累积投票制与限制连记法)1。混合选举制度的提法,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李帕特称半比例代表制;即在比例代表制的基础上,混合了其他制度,部分从全国的比例代表名单中选出,部分从单议席选区选出。半比例代表制并不意味着比例制名单和相对多数制名单之比恰好为50%:50%,在多数情况下,二者产生的议员数并不相同。广义言之,混合选举制即是不同选举公式和不同选区规模的组合;本文特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层级的国会(两院制中主要为众议院或下议院)选举中,在同一次选举中同时存在双层选区,两种记票方式的选举制度,从各国(地区)实践来看,主要为“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复数选区比例代表制”两者的混合2。本文的选举制度改革指向混合选举制的过渡,根据经验,这必然对政党制度有重大影响。不过,在分析这种影响前,首先要了解选举制度本身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1,选举制度及其基本公式。

选举一般是将选票转化为议席的方式,如雷(DouglasW。Rae)将选举定义 为将选票转化为政党分配政府的权威(通常是国会)3。选举制度为一组本质上不变的选举规则,一个或数个相距的选举便在这些规则的指引下,在特定的民主国家中进行4。选举制度是极其复杂的5,它包括选票结构,当选规则和选区规模;塔佩拉和苏各特(Taagepera&Shugart)认为,还应该包括调节性议席和法定门槛。李帕特(Lijphart)把政党结盟对选举的影响也考虑了进来,他认为选举制度应包括:选举公式,选区规模,议会规模和选举门槛;另外,还有几个无关紧要的变量需要分析:选票结构,选区名额配置不当,议会制政体与总统制政体的立法选举的差异以及联立式政党名单的可能性6。不过,选举制度最重要的两个向度为选举公式和选区规模,这两者结合,可产生出不同的选举制度类型。进行选举要有一定的单位,即选区,又称选举区。选区规模是一个选区应选的名额7。选区规模对于多党分化的程度而言,具有非常大的影响:选区规模越大,亦即应选名额越多,则选举结果越接近比例代表制。有时全国仅有一个选区(如以色列和荷兰)。选区规模一般分为单一选区和复选区:每个选区每次选举产生一名议员的制度,称为单选区制(single-member constituency,又称为小选区制——笔者注)。英联邦系统的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等,都采取这一制度。复选区制(又可称之为复数选区制,集选区制,在中文里,还有分为中选区和大选区一说——笔者注),即每区每次选举产生两名或两名以上议员的制度8。根据经验发现,多数决制大致是单一选区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而根据定义,比例代表制必须使用于复数选区,换言之,选取规模至少是2个席次9。多数代表制(多数投票制)和比例代表制(比例投票制)是选举公式两种最主要,最简化方式,其他方式都由这两种演化而出。

多数代表制可以分为简单多 数(又称为相对多数,一轮投票制,即得票最多者胜出)“限定多数” , (又称绝对多数,即要求得到2/3 或者3/4 的赞成票)以及可替代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System,又译为选择性投票制或偏好投票Preferential Voting) (包括法国的两轮投票制) 10 。比例代表制可分为:名单比例代表制(List PR) ,单记名可转让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简称为STV) ,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为SNTV)和混合选区比例代表制。大多数选举公式都可纳入比例代表制或相对多数制两大类中,但也有少数选举制度介于二者之间, 即“半比例代表制” (Semi-proportional formula,也议为准比例代表制) 。本文的混合选举制度,包括了李帕特的混合选区比例代表制和“半比例代表制” 。

2,选举公式之一:多数代表制类型

最高票当选制。美国人称为相对多数制(Plurality System) ,在英国通常又 称“第一名过关制” (First Past the Post) 。它是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不管候选人 得到的是过半票数还是相对多数票,只要得票最多即可当选(如果选两名,。政 ) 治科学家把这种制度叫做“相对多数当选的单议席选区” (single member districts with plurality elections) 。最高票当选制是英国的标准用法。一个赢得 53%选票的 党可能会获得 60%的议席(英文缩写为 FPTP) 。 过半数选举制(majority formula)要求在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民的支持。 如果所有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 就在两名得票最多 的候选人之间举行第二轮决赛选举(run-off second ballot) ,以便产生得票超过半 数的胜利者。过半数选举制一般不用于议会选举。不过,法国的国民议会选举采 用“单名选区过半数-相对多数混合选举制” (mixed majority-plurality formula in single-member districts) 在第一轮选举中 :候选人要获得绝对多数选票方可当选,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就举行第二轮选举,这时只需获得 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总统选举中的法国的两轮投票制也是出于这种用意, 即 第一轮由选民投票选举总统候选人,如果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得票过半数,则由得 票最高的两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然后按照相对多数原则选举产生总统。该选举 制度又可称为“绝对多数—相对多数决”制 11 。 替代性投票/可替代投票制。 见于澳大利亚。 候选人从单议席选区选举产生, 这一点和最高票当选制一样。 但不同的是, 选民对候选人进行排序: 第一, 第二, 第三等。某一候选人所获第一选择得票数达到半数以上即可当选;如果所有候选 人所获的第一选择选票均未超过半数,获得第一选择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即被淘 汰,其得票以第二选择转给其他候选人。如此不断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将其 选票按下一选择重新分配,直到产生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胜利者为止。

3,选举公式之二:比例代表制(PR)

它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同政党得票比例和其在立法机构所得议席数之间建立 一种比例关联,如一个获得 53%选票数的党,赢 53%的议席。在现实中,纯而又 纯的比例代表制是不存在的。 名单比例代表制,在多名(候选人)选区中政党提出候选人名单,选民把选 票投给某个政党所提名单(有时候也允许选民把选票分别投给几个名单) ,议席 按照各政党所获选票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将选票转化为议席时采用的不同的数 学公式,还可以对名单比例代表制作进一步的分类。 “单记名可转让投票制” ,它与名单比例代表制不同之处在于:选民投票的 对象是候选人个人,而不是政党提出的名单;单记名可转让投票在决定当选者的 程序方面会发生两种类型的选票转让:第一,当候选人已经获得了当选所需要的 最低选举商数之后, 他们不再需要的多余选票依其下一选择转让给名单上尚未当 选的其他候选人;第二,得票最少的候选人被淘汰,他(她)的选票以同样的方 式转让给其他候选人;上述步骤反复进行,直到全部议席分配完毕。单记名可转 让投票制因其兼具允许向候选人个人投票以及产生比例性结果两个优点而备受 赞扬,但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并不多。 “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 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是指在复数选区中,不 论应选名额为若干,每位选民均只能投一票的选举制度。之所以被称为“非让渡 投票” ,主要是指不管候选人得到多少选票,均不能将多余的选票让渡给其他的 候选人, 以区别于爱尔兰, 马耳他, 及澳大利亚 (参议院选举) 等国所实施的 “单 记可让渡投票制” 。

二,选举制度影响政党制度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学者已有非常多的分析( Rae,1971; Lijphart,1984 and 1990; Durverger,1954; Sartori,1976 and 1994) 。他们相互影响,执政党都会利用选举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所以,政党会塑造选举制度。 另一方面,选举制度也在影响和改变着政党制度,他们互为对方的自变量。从选 举制度看,选举制度即便不是政党制度的唯一决定因素,也是其重要的决定因素 之一 12 ,试总结如下: 第一,所有的选举制度都有利于大党,不利于小党(等同于:所有的选举制 度都倾向于比例性偏差,不过有些偏差的情况甚于其他) 。道格拉斯W。雷对选 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联系做出了突出贡献 13 。尽管不同的选举制对政党制度产生 迥然不同的影响。但是雷强调,也有一些重要影响是各类选举制度所共有的。他 特别指出,大党获得超额代表席位,小党只得到不足额代表席位的问题,并非仅 存在于相对多数和过半数选举制下,而是所有选举制度的通病。他说:1 所有的 选举制度都会产生非比例性的结果;2 将有效参选政党的数目与有效议会政党的 数目进行对比就不难发现,所有选举制度都倾向于减少有效议会政党的数目;3 所有选举制度都可能将未获半数以上选民支持的政党制造成议会多数党。而且, 上述 3 种倾向在相对多数制和过半数之下比在比例代表制下强烈得多 14 。 第二,所有的选举制度天然有利于两党制(Rae,1971; Duverger,1954) ;或者 说,倾向于产生两党制。人们常提及的“迪韦尔热定律” ,即以“机械”因素和 “心理”因素来解释选举制度导致政党制度变化的三种倾向:1,比例代表制倾 向于形成一个多数目的,严格的,独立的和稳定的政党体系;2,两轮投票多数 选举制趋向于形成一个多数目的,松散的,依赖性的和相对稳定的政党制度(在 所有情况下都如此) ;3,一轮投票多数选举制趋向于形成一个二元的,具有独立 大党交替的政党制度 15 。

不过,在《迪韦尔热定律:40 年之后》 (1994)中,迪 韦尔热声称自己并未说过选举制度是“机械的和自动的”方式运作,而是说它们 “只是在该制度的方向上发挥压力;是其他诸种力量中行为的一种力量,有些是 反方向运作的。 16 因而选举制度 “ “倾向于” 导致两党制, 而不是直接导致两党制。 第三,另外,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的影响,还必须考虑到宪政体制,选区规 模和议席规模的影响 17 。 上述都提到了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的一般影响,不过,选举制度的变化,特 别是从一种选举制度到另外一种选举制度的变化,又会对政党制度产生什么样的 影响 会导致政党制度的根本性变化吗 为了克服单一选举公式的弊端, 许多国 家和地区纷纷采用了混合选举制度, 这一变化会政党制度的呢 下面以日本和台 湾的选举制度改革来分析其影响力,以及在议会中的两党制倾向。日本和台湾都从“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改变为混合选举制(日本又称相 对多数-比例代表双轨制,台湾称单一选区两票制) 。具体看,先将全境(地区) 分成若干小选区,分别选出比例代表;再以全境分为多个(或一个)选区,选民 投政党票,再由政党根据得票比例来分配剩余议席。这种改革效果如何呢?

三,日本的选举改革,众议院选举和政党制度变化

日本众议院选举先后采用过 3 种选举制度——在 1946 年大选中采用限制性 投票(limited vote) ,1947 年到 1996 年,实行中选区单记名非让渡投票制。选民 把选票投给候选人个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这与相对多数制相同;不同之 处在于选民只能挑选一名候选人。每个选民的选票数目所受的限制越多,待选议 席的数目越多,限制性投票制的结果就与相对多数值的结果相去越远,从而越接 近于比例代表制。新的混合选举制度于 1996 年第 41 届大选开始实施。 1994 年1 月 29 日,日本国会参众两院通过政治改革相关四法案,即《公职 人员选举法修正案》《政治资金限制法修正案》《政党助成法案》以及《众议院议员选区划分审议会设置法案》,其中关于众议院选举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8 :

第一,在众议院选举中,将中选区制改为小选区制比例代表制并立制。 第二,众议员的定额从过去的 511 名改为 500 名, 其中 300 名来自小选区制, 200 名来自比例代表区(2000 年 2 月第 42 届大选前,众议院削减 20 个比例代表 区名额,以比例代表制方式产生 180 名议员,众议员的定额变为 480 名) 。 第三,在中选区制下,全国有 129 个选区,而新选举制度将全国划分为 300 个小选区和 11 个比例代表区(大选区) ,小选区选举一名议员,比例代表区选举 数量不等的复数议员。 第四,在中选区制下,候选人以个人名义参加竞选。在新选区制下,小选区 的候选人应由“拥有五名以上国会议员”或“在最近一次国会选举中得票率为 2%以上”的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提名,未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 选举。在比例区,除了包含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党外,在该比例代表区内拥有议员 定额 2%以上的候选人的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也可提出候选人名簿。 第五,投票方式从过去的一票制改为两票制,一票投给候选人人,一票投给 支持的政党。 第六,有关当选的规定。在小选区,得票最多者当选,但必须占有效选票总 数的 1/6 以上;被重复推荐的候选人若在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同时胜出,小选区优 先;如果重复推荐者在小选区落选,若得票数不到小选区有效票的一成,则不能 以比例代表的身份当选。比例代表区以选区为单位提交候选人名簿,并以选区为 单位计算选票,然后以顿特法计算政党所获议席数,按候选人名簿顺序当选。 第七,强化对违法乱纪者的处罚等。 这种制度,又被称为“相对多数-比例代表双轨制” (Parallel Plurality-PR System) ,300 名众议员由“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另外 200 名议员(后 改为 180)则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每个选民有1 张选区票和 1 名比例代表票。这一制度使得小党面临新的冲击,正如一位日本学者所说: “总之,在新选 举制度下, 谁是最有可能当选的人, 与其所属的政党是否是大党有很显著的关系, 此最大党自民党在小选区制中最占尽便宜。 19 “ 战后日本自 1955 年以来,即由于自由党与民主党的保守合并而形成了五五 体制,虽然对这一体制可以归属于何种政党制度,人们的看法不同 20 。从众议院 席位来看,第二大党社会党仅占第一大党自民党的二分之一,所以称之为”一个 半政党体制“或一党独大体制。这一体制的形成,与中选区制下的单记名非让渡投票制密切相关。

但其弊端也很明显,自民党内派阀林立,该选制不仅未能解散 派阀和后援会,反而发展成为一个组织松散,派阀和后援会发展的政党,缺乏控 制与调整候选人以及限制政治家的能力 21 。选举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在形成轮流执 政的两党政治,建立负责任的政党体系,更是最主要的诉求。

1993 年众议院选举(7 月 18 日)前夕,众议院于 6 月 18 日以 255 票对 220 票通过了内阁不信任案,宫泽内阁不得不宣布解散众议院,宣布了五五体制的终 结。在 1993 年选举中,自民党获 223 席(见表 1) ,并未过半。7 月 24 日,社会, 新生,公明,民社,社民联等非自民五党召开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日本新党和先 驱新党的主张。1993 年 8 月 9 日,以细川为首相的八党联合内阁成立,日本出 现了第一个非自民党的, “八党派”的联合内阁,终止了“五五体制” 22 。实行 新选制以来,众议院开始出现两大党并存的局面,而且这种趋势日趋明显;

1997年 6 月,社民党和先驱新党取消了与自民党“阁外合作”关系,自民党超过 251 名;第二大党开始慢慢成型。如果从议会内第一大党和第二大党所占席位的比例 来看(表格 2) ,两大党占据了议会内绝大多数的席位,从 2003 年开始,均超过 了八成五;而第一大党要想领先第二大党也不可能,两大党制开始出现。此外, 第一大党自民党的比例一直维持 50%左右,在最近的两次选举中均超过了 50% (即是说在议会内不仅领先,而且席位过半,可以单独组阁执政,并方便内阁行 动) ,出现一党主导性体制。

如何看待日本 1993 年之后的政党制度呢 潘诚财认为是一种“不完全的两 党制” ,并认为小党仍有发展空间 23 。笔者并不赞同,因为两大党的席次比超过 了 75%,最近两次甚至达到 85%以上,很难想象诸多小党如何发展。所以,从 1996 年开始, 日本逐渐形成两大党体制; 并可能出现两党制下的优势党体制 (特 别自民党 2003 年和 2005 年的表现) 日本会退回到 1993 年前自民党一党独大时 。 代吗 答案是不可能的,混合选举制度的特点决定了自民党的优势随时会中止。

四,台湾的选举制度改革,议会选举与政党制度变化

台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单记名非让渡投票制。在这一情况下,选人的 因素势必重于选党的因素,势必会造成政党的分化。在单记非让渡投票制下,选 举过程中的党内竞争(Intar-party competition)可能比党际竞争(Inter-party Competition]更为激烈。候选人不但要面对其他政党候选人的挑战,更要防范同 党候选人前来分食票源甚至“拔椿” 。事实上在竞选期间,争取相同票员的往往是同党的候选人。每位候选都必须 努力做市场区隔,坚壁清野,加强钉椿,巩固死忠铁票,以防止跑票倒戈。另一 方面却又为求保以顺利上榜,总是想挖同志墙角(因票源类似) ,牺牲同志以成 全自己。此种选举恩怨和利益冲突,往往便是台湾派系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而 单记非让渡投票制对于地方派系的形成与强化,至少具有推波助澜之效。如前所 述,一个选区要选出若干个席次本就有助于派系的分配,而同一政党所提名的诸 多候选人为争取选票,凸显派系色彩即成为许多候选人竞选的必要手段。因此候 选人向派系靠拢,派系也因选举的成败而壮大,式微或重组。透过复杂的人际关 系与网络椿脚系统,派系遂成为单记非让渡投票制下必然的产物 24 。台湾选举中 的派系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选举制度的产物。为了克服选举弊端,2004 年 8 月 23 日立法院通过修正案,并于 2005 年 6 月 7 日经“国民大会”复决通过, “总统”于 6 月 10 日公布;其中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 113 人,任期四年,连选连任,在每届任期满前三个月内选举出。新的立法委员选举共分四个部分: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为区域立委和原住民 立委,由政党比例方式产生的为不分区立委及侨选立委 25 ,具体看: (一) ,自由 地区直辖市,县市 73 人,每县市至少 1 人。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 并按应选命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 (二) ,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 各 3 人; (三)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 34 人。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由 获得 5%以上政党选举票的政党依得票率选出,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 于 1/2 26 。新旧选举制度差别大概如下 27 : 第一,在区域“立委”产生方式上,新选制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胜出;旧选 制下,得票最高的多名候选人胜出,不过,选民投票时只能选一位候选人。

第二,在不分区“立委”产生方式上,新选制按“政党票”的得票比例产生,旧选制下,选民只能投一票给区域候选人,然后依其党籍,按比例分配不分区的 席次。

第三,当选席次的分配方式上,自第四届立委选举开始,有 225 名,其中区 域产生 168 名,每县市至少产生 1 名;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产生 4 名,海 外侨民中产生 8 名,此外还有 41 名不分区立委。不分区立委和侨选立委按政党 比例制产生。在新选制下,立委席次为 113 席,区域立委 73 席(相对多数制) ;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席,全台湾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共 34 席(比例代表 制产生,选举门槛为 5%) 。 第四,在任期上,立法委员由 3 年延长为 4 年,与“总统”任期相同。 第五,推行单一选区两票制,区域立委候选人不容易偏激言论或炒作特定议 题。单一选区容易产生政党对决的情势,越有地方势力的候选人越容易当选,有 利于大党,造成小党生存更加困难 28 。

1980 年后, 国民党逐渐不能控制立法院。 1992 至 2004 年的选举情况看 从 (表 3) ,除了国民党和民进党两大政党外,尚有新党,亲民党等,都曾在立法院占有 了关键性的席位,两党制特征不明显。 从 2008 年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开始,国民党和民进党成为了立法院的两大 政党,新党在 2000 年前即已被边缘化,而亲民党在 2008 年只有一席。立法院两 大党的比例达到了 95。6%,几乎垄断了全部席位。而且,国民党的席位数为民进 党的三倍。从 2008 年的选举情况看,国民党在立法院一党主导的局面再次出现。 萨托利认为,只要大党持续地获得选举的胜利多数(席位的绝对多数)的支持, 在这一意义上它就是主导党体制。从这个角度看,台湾在 2008 年之后,具有形 成主导党制度可能性 29 ,原因在于中间选民的不稳定,绝对门槛从 3%提高到 5% (立法院选举) ,而且国民党获得了近四分之三的席位。

五,日本,台湾的选举改革与政党制度变化:比较和发现

日本和台湾的选举改革有几点是共通的:第一,改革前,都实行中选区,单 记名不可让渡投票制;而且该制度所带来的弊端也基本相同,表现为党内派系林 立,政党对候选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政党松散。第二,改革方向相同,都实行 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 不同之处在于日本的单一选区和比 例选区的名额比为 300:180;而台湾为 79:34;日本比例选区划分为11 个,而 台湾为 1 个。第三,在选票构成上,都是两票制,一票选人,一票选党。从众议院选举结果看,日本两大政党占据了 80%以上的席位,第一大党的席 位是第二大党的两点六倍(2005 年) ;台湾的国民党和民进党占据了 95%以上的 席位,国民党的席位为民进党的三倍:这说明两大党制基本确立。政党的实力可 简单由议席的比例来衡量,所以,无论是日本的自民党,还是台湾的国民党,都可以在议会中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议案,不需要其他政党的合作(即消除了其他小 党的执政潜力和勒索潜力 30 ) 。这证明混合选举制有利于形成两党制;进一步发 现,第一大党不仅在议会中席位过半,而且领先第二大党 2.5-3 倍,这样的比例 是很少见的,从而笔者推测,日本和台湾分别出现了主导党体制的趋势。 萨托利区分了主导党体制和优势党体制:主导党体制(predominant party systems)不同于优势党体制(dominant party system) ,如果一个政党的力量远远 超出其他政党,那就是优势党体制。只要大党持续地获得选举的胜利多数(席位 的绝对多数)的支持,在这一意义上它就是主导党体制。因而,一个主导党在任 何时刻都可能失去其主导性。如果选民稳定,绝对多数门槛又明显超过,并且第 一个政党和第二个政党的差距是大的,那么,三次连续的绝对多数就是一个足够 的指标。主导党体制既可以出现在两党制国家,也可以出现在碎片化体制。从这 段话可看出,日本和台湾在选举制度改革后,主导党体制出现的趋势已经明显。但这种主导党体制不会变成一党独大制,因为它随时都有可能被终止。 主导党体制为什么会出现 分析其原因非本文重点,不过,明显的原因有: 选举门槛是一个重要原因,亦即一个政党为取得代表权所需要的最小支持程度。小选区的效果与高门槛相同的; 两者都限制了比例代表性以及小党赢得席次的机会;随着选区规模的扩大以及选举门槛大下降:比例代表性与小党的机会也会提 升。换言之,法定门槛和选区规模可被视为一枚硬币的两面 31 。日本规定了反常 详细的选举门槛,台湾也有 5%的限制。另外,卡茨和梅尔 32 认为,政党出现了 卡特尔化的趋势,重要的方面就是国家与政党的合谋,表现在政党的国家财政补 助,以及执政党在修改选举制度时朝对自身有利的方向发展等限制了小党的发 展。这些天然的和人为的优势,帮助了一党主导制(或者称之为主导党体制)形成。

来源: 《日本学刊》200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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