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益中案不起诉决定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13 次 更新时间:2004-11-12 18:46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东检刑不诉(2004)6号

被不起诉人程益中,男,38岁,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文化程度大学,原南方都市报主编、副总编辑,户口所在地:(编者略去),现住(编者略去)。200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程益中贪污一案,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益中涉嫌贪污罪于2004年7月20日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认定:

1、2001年6月,被不起诉人程益中利用担任南方都市报主编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该报编委会,并决定将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发放至广告部业务员的奖金人民币580000元由编委会以补发年终奖的名义予以私分。其中,被不起诉人程益中分得人民币100000元并据为已有。

2、2001年10月,被不起诉人程益中因病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175元,按《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有关规定,被不起诉人程益中应自付人民币8303元,被不起诉人程益中违反上述规定,将自付部分在该报2001年年终奖中予以报销,侵吞公款人民币8303元。

3、2003年8月,被不起诉人程益中携带家人到井冈山旅游,共计花费人民币7545元。事后,被不起诉人程益中将上述单据交由南方都市报办公室并以接待“香港指南基金考察团”的名义予以报销。被不起诉人程益中将该款据为已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程益中涉嫌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80000元、自已分得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程益中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程益中贪污公款人民币158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程益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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