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允若:对传播学几个基本概念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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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1997年举行的全国第五次传播学研讨会宣读的论文,后发表于《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一期,并收入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闻传播论坛》第三辑。以后又有多家刊物转载)

我国的传播学研究,已经从引进、介绍国外的成果发展到自主研究、创建独立的学科体系的阶段。如同其他各门学科一样,为要建立传播学的科学体系,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而要做好基础理论的研究,我们又必须重视对基本概念的辨析和界定,因为这些概念是全部研究赖以展开的逻辑起点。

一、 关于传播

什么是传播,这是关系到传播学的任务和研究对象的首要问题。西方学者对于传播作过种种描述和解释,有的把它说成是"信息共享",有的把它说成是"劝服影响",也有的把它说成是"刺激反应",等等。这些说法只能说明传播的某些特点或功能,并不能全面地、准确地表述传播的本质。而且,一般的描述和解释,也不能被视为严谨的科学定义。对此,我国已有论著进行了评析和探讨,这里不再赘述。

众所周知,一个科学的定义应该符合几个基本要求:一是准确反映被定义对象的本质属性,充分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并概括其所有外延的共性;二是遵守科学的逻辑规则;三是文字简洁而不繁杂,用词明晰而不含混。本着上述要求,笔者认为,对传播这一概念可以作这样的界定:传播是人类传递或交流信息的社会性行为。

在这一定义里,首先,我们为定义对象"传播"所确定的最邻近的属概念是"人类的社会性行为"。列宁说过,"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这个"更广泛的概念",也就是定义规则所要求的最邻近的属概念。人类的社会性行为有许许多多种类,诸如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军事行为、体育竞技行为等等,传播就是其中之一,而且是广泛地贯穿于其他各种行为过程中的一种。有的研究者往往把属概念定为"过程"或"人类的......过程"。笔者认为,"过程"这一概念过宽,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都表现为过程,人类的全部生存活动也都表现为过程,用"过程"作为传播的属概念,等于没有为它找到确切的归属。再说,"过程"是用以描述状态的概念,不是表示实体的概念;它只能说明物质运动在时空中的延续,而不能说明物质运动的实体和本质。相比之下,把传播的属概念定为"人类的社会性行为",更能恰当地说明事物的实体和本质。

其次,定义还强调了传播是"人类的"而且是"社会性"的行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把人类之外的诸如自然界、生物界的种种传播现象或准传播现象(诸如宇宙射线传递天空信息、地震前兆传递地下信息、蜜蜂舞蹈传递蜜源信息等等)排除在被定义项之外,因为那些现象是天文学、物理学、生物学或其他有关学科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把人体内部中枢神经系统的非社会性的信息传播活动(诸如感觉、知觉、认知、思维等等)排除在外,因为那些应该是心理学、生理学的研究对象。我们所界定的是传播学中的传播定义,它应该明白无误地确立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不要把本该属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统统揽进来,那样做只会混淆学科间的界线,从而使传播学失去明确的方向和自身的特点。

第三,定义指明了传播是一种信息的传递(单向)或交流(双向),这就把它同物质的传送或交流作了明确的区分。在西方,传播一词Communication具有"交流"、"交往"、"交通"等多种含义,既可指物质,也可指精神。马克思、恩格斯都曾用这个词(德语为kommunication)兼指物质流动和精神交往。但是词语的释义是一回事,学术概念又是一回事。传播学从诞生时起就在精神交往的意义上使用communication一词的,迄今为止也都是以信息传播作为研究对象的,这一点应该在概念界定时加以确立。诚然,在社会的物质生活领域都有精神交往的存在,在物资的传送、资金的流通、商品的交换过程中都有信息传播行为的存在,这也是传播学和有关学科渗透、结合的依据和理由。但是,渗透和结合毕竟不是混淆和取代。传播学应该研究社会物质交往过程中的信息传播行为以及它同物质交往的互依互动关系,但是传播学毕竟不能取代其他学科,不能把物质的传送(诸如市场诸要素的流动重组)也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样做会使自己失去学科特点,以至淹没在各种社会科学之中。

最后,我们的定义并没有列举各项传播要素或传播形态,也没有对传播过程作具体表述,这是为了更加简洁明了地标示被定义项的本质属性,同时也为了使被定义项有尽可能广的外延。具体表述被定义项的各种属性、各种要素或多种形态,不仅并无必要,而且会损害概念的抽象度和涵盖面。在我们看来,凡是人类社会出现的传递或交流信息的行为,不管它的传播要素是否齐全,传播形态如何表现,传播方式如何多样,都是传播学的研究对象。当然,也只有人类社会的传递或交流信息的行为,才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这便是我们的定义所要展示的结论。

二、关于信息

几十年来,人们对信息这个概念一直众说纷纭,定义繁多。不过,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随着这一概念在各学科之间的通用,学术界的共识也在增加。目前人们已公认它是个哲学的范畴。为此,我们应该遵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结合、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相联系的角度,对它作出更为明晰的界定。我们认为,客观世界的本体是物质,物质都是有能量的,这种能量驱使着物质在不断地运动。各种物质运动的表现形式或表征,便是存在于客观世界的信息。所以,客观世界归根结底由物质、能量和信息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物质和能量就必然产生信息,有信息就必然有其赖以存在的物质和能量。但是这三者又是互相区别的。信息不是物质,只是物质的一种状态、一种表征;任何物质都有自己的质量,而信息却没有任何物理学意义上的质量。信息不是能量,它凭借能量而发生或传送,但它不遵守能量守恒法则,它会象遗传密码那样复制或增殖,它也会受噪音干扰而减弱或消失。这便是从本体论出发认定的信息,也就是客观世界自在的信息。客观世界的信息是独立于人体之外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它又是可以被人类感知和认识的。人类在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中,接触和感知了大量来自客观世界(自然、社会、人类自身)的信息,经过大脑这个信息处理中心的分析、综合、处理,客观世界的信息就转化为被主观世界所认识的信息,物质领域的信息就转化为精神领域的信息。这种信息是人类的精神产物,它是人类对物质运动表征的认识或表述。这种信息的本源在于客观世界,但是一旦形成,它便有自己的存在方式,自己的储存、组合、加工、传播的规律,并且施加影响于客观世界。这便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信息观。总之,既有客观世界的信息,又有主观世界的信息,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转化。作为一种哲学范畴,信息是物质运动的表现形式以及人类对它的认识或表述。这便是对包括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在内的广义信息的科学界定。传播学是以人类的传播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作为人类传播内容的信息,只能是人类感知到的、认识了的东西,经过大脑处理过的信息,即主观世界的信息。因为人类没有感知和认识的东西,显然是无法进入人类传播活动的。这种主观世界的信息,也可以称为狭义的信息、传播学范畴的信息。指明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客观世界的信息现象,包括自然界、社会界、人体内部、工程领域在内的种种自在信息的发生、演变和传导,应该是其他学科(诸如物理学、生物学、经济学、生理学、工程学等等)的研究对象,传播学在这方面是不能越俎代庖的。但是传播学应该研究主观世界如何去反映、摄取、加工客观世界的信息,应该研究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这两个方面信息的相互联系、转化和推动,因为这些都是认识和把握人类传播规律的题中应有之义。主观世界的信息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这种没有形体、不可捉摸的思想意识,为要储存、组合、加工、传播,就必须有自己的物化形式。完全没有物化形式的虚无缥缈的东西是既不能储存也不能传播的。它所找到的物化形式,便是各种各样的符号,包括语言文字、造型艺术、音响艺术、人体语言、实物语言、时空语言以及种种特殊约定的信号等。总之,传播符号是信息的物化形式,它们是信息的"外壳",而信息则是它们的"内核"。符号同信息的关系,也就是语言同思想的关系,它们互为表里、密不可分。马克思、恩格斯曾经精辟地论述过这种关系,认为语言是"现实的意识",指出:"意识并非一开始就是‘纯粹的'意识,‘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②

有人把符号视为信息的"载体",也有人把符号视为信息传播的"中介"或"媒介"。如果作为一种比喻,似乎不必加以非议,但是作为一种理论表述却是不准确的。载体和所载之物是两个独立物体之间的"搭载"关系,而符号与信息之间却并非如此,它们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没有信息,符号就不成其为符号;没有符号,信息就无法生存。即使人们头脑中的内储信息,也是同意识深处的符号系统结合在一起的,离开了内心语言,它们也是无法存在的。基于同样的道理,"中介"和"媒介"之说也不可取。何况传播学中的"媒介"应该有其特定的内涵,不能把一切有关联或影响的事物都称为"媒介"。

还有一个和信息相关连的概念,叫做"讯息"。这是外来词 message的中译。Message的原义是"a piece of news"(一则消息),过去常常译为"消息"。信息论的先驱哈特莱( Haltley)1928年在《信息传输》这篇著名论文中,曾经阐述过"消息"和"信息"的关系和差异。他认为信息是包含在消息中的抽象量,消息是具体的,其中蕴含着信息③。当前,我国传播学界对于"讯息"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颇多分歧。有的把信息和讯息不加区别地交替使用;有的同意讯息中包含了信息,但认为只有其中被受传者理解了的、消除了受传者不确定性的部分才可称为信息;有的却反过来,认为信息中所包含的新鲜部分,才可以称为消息或讯息。

笔者认为,应该对"信息"(information)和"讯息"加以区别,在这方面,哈特莱的阐述值得重视。应该说,讯息是蕴含了信息的符号组合,信息是它的内含,符号是它的外形,信息和符号的结合便形成为讯息。当然,讯息还会因符号的不同、符号组合方式的不同,表现为种种不同的样式,如文章、图片、图表、数据、图像等。在传播过程中,信息总是经过编码(符号化)成为讯息以后,才能经由媒介传播的,而受传者接收到讯息后总是经过译码(读解)才获取其中的信息的。在这一过程中,不管受传者的解码能力如何,不管受传者是否确实理解了其中的内容,不管其中的内含是否确消除了受传者的不确定性,讯息依然是讯息,讯息的内含依然是信息,这种客观存在是不会因受传者的状况而改变的。也就是说,即使受传者未能译解,传而不通,但讯息中的信息依然存在。如果受传者译解之后获得的内含是他原先未知的,那就叫做新鲜信息;如果受传者获得的内含是他已知的,那就是已知信息、冗余信息。同一个信息,我们不能因为受传者甲感到新鲜就称之为信息,受传者乙感到不新鲜就不称之为信息。笔者以为,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保持概念的一贯性和逻辑的合理性。

三、关于媒介

在传播学论著中,对于"媒介"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尤为混乱。从符号、信号、讯息,到传播工具、传播机构、传播环境、传播行业,都有人以媒介相称。以媒介理论闻名的麦克鲁汉,把衣服、房屋、钟表、交通工具、武器、自动化系统,连同电视机、广播、卡通画统统看作是媒介,他的名言"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简直可以倒过来理解:凡是延伸了人体功能的东西都可称作媒介。施拉姆的《传播学概论》一书中就有几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如"插入传播过程中用以扩大并延伸信息传送的工具(如活字印刷)",如"旨在加速扩展信息交换的一种社会机构"(从宣讲人、教堂、戏班子,到咖啡馆、图书馆以及金字塔这样的名胜古迹),又如"我们必须把大众传播媒介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能够表达意思的鼓声、烽火以至于宣讲人和集市都归于媒介一类,因为它们都扩大了人类进行交流的能力",言下之意,凡是能扩大人类交流能力的事物都属媒介之列④。

如果说在传播学发韧和形成之初,先行者种种挥洒不羁的说法有助于拓展人们的想象空间,那么,在认真建立传播学科学体系的今天,我们就不能再重复这些早期的说法,而必须对使用频率极高的这一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并尽快形成共识。

其实,只要把媒介(全称传播媒介)放在传播活动过程之中,把它作为特定的传播环节来考察,人们就不难找到共同的答案。这就是说,媒介是一个独立的传播环节,它不是传播者(个人或者集体),不是传播内容(从意义到符号编码),不是受传者,更不是传播赖以进行的社会或自然环境。媒介是人类传播活动中运载和传递讯息的物体,是连接传受双方的中介物。这就是我们的界定。

应该指出的是,媒介运载和传递的是"讯息",而不是"信息"或"符号"。因为虚无漂渺的没有物化形式的"信息"是无法传递也无法被运载的。试问有哪一份报纸能够传递和运载不见诸文字、图片、数字、版式等等物化形式的赤裸裸的信息?同样,完全没有信息内含的符号也是不存在的,毫无意义的一片涂鸦式的东西是不可能被媒介运载和传递的。只有当信息和符号组合成为"讯息",才能有效地被媒介运载和传递。

还应该指出的是,上述界定中使用的属概念是"物体",这既包括人造物,也包括自然物(如空气);既包括成形的实物,也包括一切不成形而又具备物质规定性的物体(如光波、电波、声波)。如果一定要把属概念定为"实物",或者局限于人工制造的有形物体,那就无法涵盖传播领域中的各种媒介,也无法对千姿百态的传播过程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解释。另外,这种"物体"可能是单一的,比如个人对个人传播时使用的信件;也可能是复合的,比如广播或电视中传递和运载讯息的物体就包括处于播音员和受众之间的一系列中介物,从播音器、发射机、光电声波、各种电缆,一直到受众面前的收音机、电视机(我们可以用广播媒介或电视媒介这样的集合名词来称呼它们)。如果只把直接面对受众的终端载体(收音机、电视机)叫做媒介,那是不准确的;因为光靠终端载体是无法把传播者和受众连接起来的,是无法把讯息从传播者那里运载和传送到受众那里去的。

前面提到,媒介是传播过程中一个独立的环节,有些论著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因而出现种种把它同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环境任意混淆的情况。譬如报社、电台、电视台这些大众传播机构,它们一方面是有组织的传播集体,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处于传播者的位置;另一方面,又拥有成套传播媒介并且依靠这些媒介进行传播。可是人们往往笼统地把报社、电台、电视台这类传播机构称为传播媒介或大众传媒,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又譬如语言、文字、图片以及艺术作品之类的符号或符号组合,它们同各自表述的信息结合在一起,是作为传播内容在传播过程中流动的,可是有些人却把它们说成是媒介,这显然也是不正确的。至于茶楼、酒肆、咖啡馆这类信息的集散地,本来只是有助于传播进行的传播环境,却也被人称作为传播媒介,这就如同神话故事《天仙配》中的老槐树被视为七仙女和董永的爱情媒介一样。以上种种只能算是修辞学中的借代或比喻手法,用以表述学术概念是不妥当的。

最后,还要讨论一下"渠道"的概念。我们知道,拉斯韦尔当年提出传播五要素理论时,使用的概念是"渠道"(Channel)而不是"媒介"(media)。 Channel也可以解释为信道、频道,这一词的使用大概和通讯研究有关。以后随着媒介研究的发展,人们逐步用"媒介"的概念取代"渠道"的概念,但是两者又常混用,似乎媒介就是渠道,渠道就是媒介。施拉姆的《传播学概论》曾经引用过保罗·多伊奇曼的传播分类法。按照这一分类法,传播有公开渠道和私下渠道之分;不论公开或私下,又都有"面对面"和"通过中介物"之分。施拉姆并没有明确地以此来说明渠道和媒介(中介物)的区别,不过他在行文中实际上已把渠道解释为传播的通道、途径、方式,提到了"大众传播渠道"、"个人之间传播渠道"、"视听传播渠道"等等说法⑤。

笔者认为,随着传播理论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将"渠道"和"媒介"明确加以区分。传播渠道,应该专指传受双方传递或交流讯息的途径。它也像传播媒介那样处于传受双方之间,但却是从另一角度表述介于传受双方的这片空间的。"媒介"表述的是双方之间的中介物,"渠道"表述的是双方之间的通道。这个通道不仅同中介物体有关,还同传播环境、传播条件有关,它会因中介物的不同、中介物组合方式的不同、传播环境的不同和传播条件的不同呈现出多样性,例如口头渠道、书面渠道、正面渠道、侧面渠道、公开渠道、秘密渠道、官方渠道、民间渠道等等。由于"渠道"这一概念牵涉的因素更多,它的外延比"媒介"更广,因此在传播过程的结构分析或要素分析中,还是用"媒介"为宜。但是在对人类传播活动进行宏观研究时,传播渠道的考察和分析又是至关重要的。

注:

①《列宁选集》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卷第10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l卷第81页。

③参见冯国瑞著:《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页。

④施拉姆:《传播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页、144页。

⑤同上,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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