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京:“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逻辑与优化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42 次 更新时间:2023-10-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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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京  

 

优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需要深刻认识“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逻辑,精准把握“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问题,并分别从优化运行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夯实法治根基等方面全方位推进。

“跨境理财通”作为具有典型创新意义的互联互通机制,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彰显“一国两制”下我国金融体系独特优势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23年4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第一批20个典型案例,“跨境理财通”就是其中之一。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不断深入推进,有必要在法治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优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为此,需要深刻认识“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逻辑,精准把握“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问题,积极探索“跨境理财通”的优化路径,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跨境理财通”高质量发展。

“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逻辑与法治问题

“跨境理财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金融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还兼具突出的法治属性。法治是“跨境理财通”的制度根基、方向引领和有力保障。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在事实上成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制度设计的直接依据和方向引领。2021年9月10日,以上述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对“跨境理财通”的运作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标志着“跨境理财通”试点正式落地。此外,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七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以及《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3〕42号),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五部门于2023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分别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跨境理财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方向引领和规范促进的作用。

精准把握“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问题,不仅有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推进,还有助于优化“跨境理财通”运行机制,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和扩大对外金融开放提供有益思路。

从宏观领域来看,“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问题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文化的融合。粤港澳大湾区各地既有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优势互补等方面的合作优势,也存在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明显差异。这种法律文化差异会对“跨境理财通”的实际运行产生深层次影响。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文化层面的差异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因此,法律文化的融合是“跨境理财通”运行中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法治问题。二是法治环境的优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香港地区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在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和经验,客观上为“跨境理财通”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深入推进,对法治环境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因此,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环境,成为“跨境理财通”未来发展中应当重点解决的法治问题。三是法律制度衔接与规则对接。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体系在客观上给“跨境理财通”的实际运行带来不便,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制度衔接与规则对接就显得尤为重要。妥善解决上述宏观层面的三类法治问题,既需要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下的顶层设计,又需要粤港澳大湾区各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探索。

从微观领域来看,“跨境理财通”的法治问题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跨境理财通”运行机制的法治问题。“跨境理财通”的核心关键在于允许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跨境开户进行投资理财,并赋予投资者以理财产品投资选择权,与此直接相关的个人投资者资格认定、投资额度、产品范围等具体问题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二是“跨境理财通”监管机制的法律问题。由于“跨境理财通”资金在粤港澳三地之间跨境流动,对其金融监管的难度较高,更需要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因而对法治水平的要求必然更高。三是“跨境理财通”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争议处理的法治问题。由于信息偏差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存在被损害的可能,相关争议的产生在所难免。因此,不仅应当在“跨境理财通”相关实体法律制度设计中注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应当重视从程序法的角度对“跨境理财通”相关争议进行法律规范。上述三个方面的微观法治问题既包括“跨境理财通”运行机制的设计,又关系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设置,还涉及到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治问题,因而需要综合平衡考虑。

“跨境理财通”的优化路径

“跨境理财通”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优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意义重大。“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两年以来的实践经验也为进一步优化“跨境理财通”提供了有益思路。为此,需要在法治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优化“跨境理财通”运行机制,提升“跨境理财通”服务水平,夯实“跨境理财通”法治根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跨境理财通”高质量发展。

一是进一步优化“跨境理财通”运行机制。经过两年实践的总结,优化“跨境理财通”运行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2023年9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决定从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扩大“南向通”“北向通”合格投资产品范围、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进一步优化宣传销售安排五个方面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可以合理预见,“跨境理财通”业务实施细则和相关业务指引的完善将很快完成。由于“跨境理财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持续优化,从长远来看,有必要考虑构建优化“跨境理财通”的长效机制。

二是进一步提升“跨境理财通”服务水平。“跨境理财通”业务实现资金的跨境流通和客户的跨境服务,需要以金融机构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为支撑。尤其是在当前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跨境理财通”更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跨境联动能力提出了新的高标准要求。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跨境理财通”投资的便利程度、投资者体验感受以及投资者的最终决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银行需要积极探索更加便利的服务流程,并且通过数字化赋能,在账户开立、产品购买、资讯沟通、客户互动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更好服务。此外,由于“跨境理财通”业务需要境内外合作银行的密切配合,同步提升粤港澳三地银行的服务水平。

三是进一步夯实“跨境理财通”法治根基。这里的法治根基,既包括直接为“跨境理财通”提供根本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提供根本保障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既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具体环节,也深植于法律文化、法治营商环境和制度衔接规则对接之中。为此,需要从“跨境理财通”运行机制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充实“跨境理财通”相关实体法律制度,强化“跨境理财通”法治监管,严格“跨境理财通”公正司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文化交流,推进境内外金融法治制度衔接与规则融合,夯实“跨境理财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创新工程执行研究员。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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