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协商式监督是践行自我革命的题中之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56 次 更新时间:2023-05-10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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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  

 

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党始终在思索、一直在探索。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的窑洞里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这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勇于自我革命和接受人民监督是内在一致的,都源于党的初心使命。一百多年来,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制度合力,构建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把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强调“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笃行“自我革命”的题中之义。

协商式监督的独特优势

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政协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被确立以来,民主监督职能逐渐明确。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更显重要。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7条明文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赋予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这一全新定位。2018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政协章程,明确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根本保证。在这一基本背景下,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至少具备以下特征与独特优势。

第一,协商式监督是一种合作型的政治监督。因此,协商式监督有别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力监督,当然更有别于西方国家竞争性或者反对性的“零和”式监督,而是一种受国家政治制度保障,主要依据政协章程及依据章程而制定的有关文件,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等的建设性和改良性监督。由此而来的一个政治优势便是:既省却了动用严格法律程序而难免的时滞性,更杜绝了权力更替中存在的各种摩擦与消耗,而只朝着同一个根本目标同向而行,从而在监督过程及实际作用发挥上,更有利于即时充分吸纳各方广泛参与,在有效解决问题中增进政治共识。对一个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快速发展的最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此种共识与广泛合作弥足珍贵。

第二,协商式监督是“有为才能有位”的功能型监督。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作用发挥与其建言质量密切相关,它是不靠强制力而更重表达的咨议性监督。政协各界别的代表性主要在于提供不同的表达渠道和视角,因此有别于西方聚焦于利益团体的代表模式。协商式监督主要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实施监督,它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说得实、说得深,靠的是真知灼见与以理服人从而形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人民政协是荟萃了我国全社会方方面面优秀代表人士的最大政治制度平台之一。鼓励政协委员在平等、宽松、包容的环境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积极建言献策,始终是政协的独特组织优势和精神气质,也成为这一功能型监督发挥作用的最有力依托。

第三,协商式监督还是一种具有前瞻性优势的预警型监督。这在拥有超大规模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然凸显的当下中国,对于协助党提高国家治理过程的精准有效、避免发生大的失误、确保行稳致远,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优势。这一优势主要来源于:基于政协机构相对超脱性而来的建言理性化,基于政协委员来源及联系广泛性而来的视野宽广性,基于监督外部性而来的“旁观者清”的客观实在性,以及基于政协作为唯一专门协商机构的常设性而来的监督实施连续性等。因此,协商式政协也是将民主监督“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落实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的无缝隙监督。

现实张力及完善路径

尽管具有以上显在的制度与组织优势,但监督本身有效与否特别有赖于机制设计及实施的完整闭环性。就目前实际运行来看,有学者指出,“长期以来,协商式监督既是我国政治监督体系中的一块‘短板’,又是人民政协三项职能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仍存在着理想与现实之间较大的张力。在认知层面,既表现在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协各级组织及委员个体对协商式监督的价值理解及实施能力有待提高,更表现在作为监督客体的党委和政府部门,对这种监督方式存在不同程度认知缺失甚至抵触,“有协商无监督、有议政难监督、有监督走形式”等问题较普遍。从制度支持体系来看,对协商式监督予以持续规范与完善的内在动力弱化的情况普遍存在,至今尚未真正形成完备的制度支持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及二十大报告已经昭示,协商式监督是我们党勇于刀刃向内,自觉赋予人民政协更好地帮助党实现“自我革命”的重要路径之一。换言之,协商式监督不是政协自身的职能“扩张”,而是党高瞻远瞩主动谋划的权力“自省”;不是政协可以袖手旁观的“无为之地”,恰恰是应当充分发挥政协独特所长、努力提升政协功效辨识度的“有为之域”。因此,需要政协自身与党委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相向而行,方能汇聚协商式监督的合力,跳出历史周期率,成功实现党的自我革命。

第一,观念正位为先,切实提升协商式监督相关各方对该功能定位及重要价值的正确认识。毛泽东同志把思想视为人类社会前进的“发动机”,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理论自觉、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进步的力量;价值先进、思想解放,是一个社会活力的来源。”2019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坦荡胸襟与充分自信:“能听意见、敢听意见特别是勇于接受批评、改进工作,是有信心、有力量的表现。”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虽不具有法律的“刚性”,但具有政治的“刚性”,具备政治性的制约责任力。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协商式监督“柔中有刚”的一面,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性。

第二,机制保障为要,即打造流程机制的有效闭环以保障协商式监督落实落细。如果说观念正位是“发动机”,那么好的机制犹如这台监督机器有效发力的“转动轴”,需要各部件之间严丝合缝的环环相扣,才能弥合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各种“裂隙”。这既需要人民政协通过监督议题的科学设定、调研论证的做实做深、沟通反馈的不殚其烦等方面主动推进,更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置身事内”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中不断迭代协商式监督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三,链接各方为基,通过有机链接其他监督平台,形成相互赋能的监督合力。作为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协的协商式监督不能、也不应孤立运作,而应主动链接更多监督平台,发挥全链条监督的倍加效应。比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做好党内监督助手;与人大监督结合,成为人大监督的重要补充;与相关监察检察部门联手,助推职能部门监督等。

我们已置身一个深度嵌入网络的信息时代,政协应充分发挥独有的联系广泛的组织建制优势,将网络舆论作为协商式监督的重要采信与发力来源,倾听民声、引导民意、服务民愿。通过网络舆情提取信息、研判分析,形成理性全面实用的协商式监督的议题或成果,使政协成为吸纳并引领网络舆论监督的晴雨表和过滤器。总之,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将其转化为凝聚共识合力、发挥强大监督之效的“最大增量”,聚合成人民监督的强大磁场,从而使协商式监督的作用链由“一隅之力”向“平台合力”拓展,“联结半径”不断拉长,“同心圆”持续扩大,以“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政协制度优势,助推党通过成功的自我革命实效筑牢执政根基。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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