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 田宏杰: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5 次 更新时间:2022-12-26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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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富   田宏杰  

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律虚无主义被彻底摒弃,与诸多法律学科一样,我国刑法学研究成果丰硕,战绩辉煌:出版的刑法学著作林林总总,发表的刑法学论文汗牛充栋。然而,在一派繁荣盛景的背后,一些刑法学人却产生了这样的困惑:一方面认为刑法学领域的论题都做得差不多了,理论研究太过发达,实难找寻可以开发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又对刑法学整体研究现状不满,苦闷彷徨之声时有耳闻,忧患意识凸现。我国刑法学研究究竟应当如何发展?以下我们就此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学术导向问题

这个问题直白地说,就是为什么研究刑法和为谁研究刑法的问题。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人类思想的实践史。法学研究活动可视为一种实践理性。从大的方面说,我们可以把刑法学的研究范畴划分为应用刑法学(或称注释刑法学)和理论刑法学。前者主要是阐释、解决刑法规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追求的是刑法适用的直接效果;后者主要是解决刑法文明的价值取向和刑法规范、刑法制度以及刑法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问题,追求的是刑法适用更深层次的价值目标——正义与秩序。在各自的分野中,长期以来形成了大家都认同的分析模式和学术范式,理性的思辨和逻辑的分析方法也一直为我们所遵循和坚守。然而,这只是一个刑法学人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和进行研究工作的前提。

刑法是社会中的刑法,它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当代中国这场伟大变革已经并将继续深刻地改变和影响我国社会的基本面貌。一方面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短缺与不足,而另一方面却是这种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与闲置。与时代发展的需求相对照,很多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其社会效益很难令人满意,更不用说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的科学与合理。很多重要的问题都缺少理论支持及观念的引导。就刑法学研究而言,无论是应用刑法学研究还是理论刑法学研究,其实都应当是为实践服务的,所不同的仅仅是直接与间接的区别而已。刑法学以应用刑法学为主,是正确的、必然的。但问题在于,应用刑法学研究多年来低水平徘徊,大量著作雷同,千书一面,流于肤浅,回避实践中的难点与困惑,使人读后难有收获;另一方面,理论刑法学研究的高水平之作实为凤毛麟角。究其根源,关键在于理论研究脱离实践,偏离了为实践服务这一理论研究的根本宗旨。因此,就社会责任的担当者而言,我们无论探究的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问题,在指导思想上都应自觉地融入到社会变革的大潮中,树立为时代发展服务的思想,以社会进步的需要为立论的基础和出发点,绝不能为浮躁的社会风气所左右,或急功近利,或贴标签、搞伪包装,或无视国情、生搬硬套舶来品来诠释中国的问题,或违背社会规律为了学术而学术以至步入虚妄的境地。

说到这里,顺便谈谈刑法学教材的编写问题。近20年来,各政法院校和学者争相编写的本科刑法教材和刑法通论之类的大同小异的著作,在教材市场上蔚为壮观,颇为引人注目。其实,这种状况并不利于刑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发展。这是因为,本科的刑法学教材作为引导初学者学习刑法学、步入刑法学殿堂的入门书,其实就是刑法学的“ABC”。在这个阶段,只需用一个声音告诉学生“刑法学是什么”就足矣,至于“刑法学应当是什么”,那是在研究生阶段以及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思考的问题。因而在初学教材编写上“独树一帜”“百家争鸣”的局面,不仅人为地给初学者的入门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而且导致了学者们学术资源和时间上的浪费。所以,我们建议,对于大学本科生的刑法学教材及通论之类的著作,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全国高水平的专家、学者统一编写,这样,既可使刑法学者集中精力撰写具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又可避免因教材体例以及内容上的差异而给初学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惑。

二、关于治学态度问题

这个问题与上文紧密相关,看似老生常谈,实则十分重要。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没有创新也就没有发展、没有超越,而发展需要传承。由于研究工作的需要,我们非常关注法学尤其是刑法学图书市场和图书馆的新版藏书。然而,在真正需要参引借鉴而开卷找寻时,却发现许多是新瓶装旧酒,似乎都是老朋友。谈及这个话题,我们不由想起一位资深的编辑曾经坦言:经他编辑的近百部法学专著,确有新意、有独到见解的不超过1/5。而这些著述之所以能够出版面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学术功利化使然。在评定职称和申报学位点的诸多因素中,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是首当其冲的硬指标。争取这些与生存、发展关系紧密的东西,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许多成果是以短平快的方式突击完成的,不仅论题雷同、相似,个性化不明显,其内在品质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低水平的重复和大量的简单移植,以对质量的严重忽视为代价的对数量的盲目追求使得学术研究日益功利化和商品化。这种学术功利主义倾向,又造成了学术研究活动短视行为的大量涌现和研究成果“含金量”的急剧下降。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开拓市场、保持利润增长点,常常是在销售既有产品的同时又投入巨资研发升级换代的新项目。从研发到批量生产,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其中的耗费是可以想见的。然而,不这样做,总在同一水平线上重复生产,其结果只能是被淘汰出局。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样的认识在现代可以说是妇孺皆知。领域不同,道理却都是一样的。

同样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广受赞誉的华裔学者黄仁宇先生在其《万历十五年》一书的自序中透露,为撰写“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16th Century Ming —— China”一书,从设定计划到杀青定稿,历时7年,其间光是阅览《明实录》(全书133册)就花去了两年半的时间,还不算参考奏疏笔记、各地方志,搜寻国内外有关的新旧著作等。而现已身居要职、在国内诉讼法学界享有很高声誉的一位同志也在闲谈中流露,他一年只写四、五篇文章,行政忙是事实,但他更看重论文的内在品质,非确有感悟和新见解,不轻易动笔。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荣誉的背后,渍染的都是勤劳和汗水。当今时代信息的采集和传输方式以及丰富多元化的辅助工具,相信难生“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的贾岛式感慨。但静下心来,克服浮躁风、功利风,潜心思考问题,仍是刑法学人应一体坚守的学格。

三、关于方法论问题

长久以来,无论是注释法学还是理论法学取得的进步,从历史、大社会、大法学的排列角度来看,大都存在视域过窄或方法单一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局限于单纯的刑事法律领域自说自话;即便在刑事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对整体性、关联性、普适性和互动性等问题的把握也差强人意,更遑论与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交流与对话了。在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性变革过程中,在由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变进程中,要摆脱刑法学研究目前的困境,寻求刑法学研究发展的出路,繁荣刑法科学论坛,我们有这样几个想法:

(一)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

简单地说,就是把刑法学置于刑事法学的大框架内,把刑事法学置于大法学,把大法学置于人文社会科学的范畴内去审视和认识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探索和寻觅真理,层层递进,深入展开,不仅要考虑刑法问题的深度,还要考虑到问题的广度。根据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要求,秉持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和开放的姿态,综合运用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的研究成果,对现代刑事法治的建构进行多学科的一体化的研究,在现代化的场景中,对刑事法学体系进行合理的学科分工,构建集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学为一体的、职能明确、结构协调的现代刑事法治理论体系。

(二)注重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

法律条文是相对静止不变的,但社会生活却变动不居(尤其是在整个社会处于剧烈变革的特定时代)。要切实地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刑法问题,理性的思辨和逻辑的分析固然重要,但脱离现实、没有调查研究的思辨只能是抽象的、空洞的,这样的研究成果自然难谓科学与合理。因此,以实现现实关怀为己任的实证精神的确立,以调查研究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不仅是刑法学研究科学性的保证,而且是刑法学研究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

(三)夯实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功底

文明的延续在于知识的传承,科学的发展在于知识的积累和利用。读书破万卷,下笔才有神。读书是学术研究的基础,只有博览群书,才能汲取各种知识养分。读书的范围与数量直接决定了一个人思考问题的知识背景和理论研究平台。理论刑法学研究的精品佳作之所以不多,表面上似乎是缘于理论刑法学的“阳春白雪”致使敢于知难而进研究理论刑法学问题的学者不多,其实是知识储备不够、理论功底薄弱之故。胸中没有丘壑,笔下自然“言语无味,面目可憎”,启人心智的深邃思想又怎么能够横空出世?所以,学问家务求开卷有益,但这里的“开卷”是一种超越了利害和技术的境界,而不是为写书而去翻书、查书、用书的“开卷”。可以说,只有在超越了功利目的的博览群书,只有广泛涉猎法学、历史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乃至于自然科学等学科著作,只有及时了解和把握学术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刑法学研究才能真正向纵深方向推进,刑法学论著也才真正具有跨越时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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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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