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培元:中国哲学中的情感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1 次 更新时间:2022-04-3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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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培元 (进入专栏)  

中国的儒家哲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十分重视人的情感问题。如果将其同西方哲学进行一些比较,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来考察,这一点就显得更加突出。


人们都承认,儒家哲学是关于人的哲学,是讨论人的存在及其意义和价值问题的学问;但是,讨论人的存在和意义的问题,就不能没有情感,这正是儒学之所以重视情感问题的原因所在。所谓“重视”,就是把情感放在人的存在问题的重要地位甚至中心地位,舍此不能讨论人的问题。换句话说,对于人的存在而言,情感具有基本的性质,情感就是人的最基本的存在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儒家哲学为情感哲学或情感型哲学。这是儒学的一个重要传统。


西方哲学也有自己的传统,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理性主义传统。“爱智”被归结为理智、理性。从古代的“逻各斯”、“理念”到近代的“我思故我在”,就是这一传统的重要标志。所谓理性,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但是有一个最基本的含义是西方哲学家共同接受的,这就是指人的理智能力,包括逻辑推理、数学证明、概念分析等等,延续到现代,则称之为“智能”。


当然,西方也有另一种传统,即经验主义和人文主义传统。但很多经验主义者使用理性主义的方法。人文主义自文艺复兴始,同时开创了近代理性主义传统。 17、18世纪出现了一批思想家,普遍关心情感问题,有的用情感说明道德(休谟、叔本华等),但他们公开声明是非理性主义者。其实西方的人文主义同理性主义是相辅而行的。康德开始了“认识论的转向”,随着康德道德形上学的被批判,理性真正变成了认知理性。康德本人提出了情感问题,但又将道德情感排除在道德理性之外,从而否定了道德情感的价值。现代西方哲学中有所谓“情感主义伦理学”,一方面承认道德伦理由情感决定,另一方面又宣布这样的伦理学是主观的、相对的、非科学的,目前又遭到新的批判。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中国的儒家哲学不仅肯定情感(特别是道德情感)的重要作用,而且没有将情感与理性对立起来,而是寻求二者的统一,并由此建立普遍的德性伦理和“具体理性”学说。


孔子作为儒家创始人,特别看重人的“真情实感”,认为这是人的最本真的存在。所谓“真情”,就是发自内心的最原始最真实的自然情感;所谓“实感”,就是来自生命存在本身的真实而无任何虚幻的自我感知和感受。这是一种神形、心身合一说,与灵与肉的二元论有区别。“真情实感”是人所本有的,也是人所特有的,是最原始的,又是最有价值意义的,人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由此而来。


阳明将这种情感活动称之为“人情事变”,认为人“除了人情事变,则无事矣。喜怒哀乐非人情乎?自视听言动、富贵贫贱、患难死生,皆事变也。事变亦只在人情里。”[1]“事变”就是人生的历程,其中有喜悦,有悲伤,有快乐,也有忙碌,这就是人生。因此说,人除了“人情事变”就再也没有什么了,也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这是对人的存在问题的一个基本看法,说明人的存在是实实在在的情感活动,而不是抽象思维的“自我”。


儒家论情感,首先是从“亲情”开始的,最重要的是“孝”。孝被认为是家族伦理,但首先是一个情感的问题。“孝弟为仁之本”,说明亲情之孝是实现人的最高价值——仁的基础。


儒家承认,在亲情这一点上,人与动物有“极相似”(如程颢、朱子等人)之处,这是人与动物连续性的一面,但这未必有损于人类的尊严。自然情感之对于人,既有原始性,又有目的性,它决定了人生的目的追求,“安身立命”之学,就是求得一个“安”,但又是很高的境界。


从存在及其价值的意义上理解亲情之孝,是很有意思的。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何谓“直”?在孔子时代显然有不同看法,叶公和孔子代表了两种不同看法。孔子所理解的“直”,是指父子之间不可隐藏的“真情实感”,而不是对偷羊这件“事实”本身的指证。孔子并不否定这件事实 ,但是去告发和指证就是另一回事了,这里有价值选择的问题。孔子选择这件“事实”本身,就是要说明情感的真实性和重要性,这才是人的最本真的存在。


这里还引出另一个问题,情与法的关系问题。但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情是人的存在问题,法是社会制度问题。作为社会的人,当然要面对“法治”还是“礼治”一类问题。但是作为个体的人,便有存在方式及其价值选择问题,当情感与法发生冲突时,个人有选择的自由,叶公和孔子可以有各自的选择。孔子的选择也是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朱子所说,是“天理人情之至”,应当如此。儒家哲学就是“天理人情”之学。


儒家是主张“礼治”的,未能开出民主法治,这是事实;但这里的问题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说,孔子反对法治。因此,我们需要“划界”。


如果说,孔子没有直接论及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孟子的“窃负而逃”却直接提出并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在孔子所说的情况下,可以父子相隐;在孟子所说的情况下,可以毫不犹豫地放弃最高权力而实现个人的心愿,享受人生的乐趣。孟子并没有否定法的合理性,更没有以权压法,当然不存在“徇情枉法”的问题。


孝固然处于对父母之爱,但又不止于此,它只是生长点、“发端处”,它要不断生长、发展,最终要实现仁德。郭店竹简中有多处提到孝,《唐虞之道》:“孝之方,爱天下之民”,《五行篇》:“爱父,其攸爱人,仁也”,《语丛三》:“爱亲,则其方爱人”,等等。孝已经由所谓“私人情感”发展而为普遍的人类情感。在儒家看来,这是有内在必然性的,这种必然性体现了存在与价值的统一。


竹简还提出亲情是一种纯真无伪的自然之情,为孔子学说作了论证。“父孝子爱,非有为也。”[2]“凡人伪,可恶也。”[3] 这就是说,自然而真实的无人为造作的情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情感,也就是人的本真存在。这说明,儒家的理性学说是一种“自然理性”学说和“具体理性”学说。这同道家也不是对立的。


孔子讲情感,但未提出“情”字。孟子提出“情”字,但很多学者(包括西方汉学家葛瑞汉等人)认为是讲“情实”、“信实”,而非情感。郭店竹简的出土确凿无疑地证明,孟子所说的“情”就是情感,而且先秦时“情”字成为人的存在问题的最重要的概念。



* 原载“孔子2000”网站,2000年7月14日。此文为2000年5月蒙培元先生在台湾某大学发表演讲的演讲稿。


[1]《传习录上》。


[2]《语丛三》。


[3]《性自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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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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