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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法律经验研究
与基于主客二分世界观的法律实证研究不同,法律经验研究强调质性理解,需要整体论视野。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社会人类学研究传统和华中村治研究传统,构成其主要渊源。法律经验研究从中受到方法论滋养,形成了法律生活秩序研究和法律运行过程研究两种典型进路。法律生活秩序的研究进路,以法律生活的描述、阐释和解释为中心,不仅关注社会利益结构,还重视人心、价值和活法,从整体上探究法律现象形成和法律秩序机制。法律运行过程的研究进路,以法律运行流程为切口,关注法律现象背后的诸种因素,探讨各种因素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力图全面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过程、后果和内在逻辑。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适合且需要法律经验研究,上述两种典型进路是回应时代需求、理解当代法治的重要研究进路。
目次
一、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渊源
(一)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
(二)社会人类学研究传统
(三)华中村治研究传统
二、法律生活秩序的研究进路
三、法律运行过程的研究进路
四、法律经验研究的时代机遇
本文来源为《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思想(第105-117页),原文16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法律经验研究,强调通过质性理解来把握法律现象,探讨法律制度的实践过程和效果。虽然经验研究与实证研究在英文中都是empirical research,但强调质性理解的经验研究与受实证主义影响的实证研究区别甚大,因此笔者较早在法学界提倡使用“法律经验研究”,将之与法律实证研究进行区分。
在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一般是通过客观的科学方法,来展开对预设的检验,所使用的方法有较强的数理特征,具有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外表。实证研究以主客二分的世界观为前提,预设有客观世界的存在,实证研究的目标就是通过科学方法去接近、还原客观世界。就法律知识体系的逻辑性、体系性而言,法律与实证研究具有亲和性,两者一定程度上存在类似的思维方式。
不过,由于中国处于巨大的社会转型时期,而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最初并非中国社会本土长期生长的产物,而是具有相当的移植和外来特征,因此,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相遇、碰撞、作用、磨合等过程就难以避免并十分复杂。其中,不仅牵涉规则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与体制的协调,还牵涉规则背后的价值观念、民众心态、生活逻辑等,对这些现象、过程和问题的理解十分重要,可以说是当代中国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
实证主义方法在质性理解方面缺乏优势,难以担当重任。费孝通早就指出,“主客二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无法把握中国日常生活世界的“理”、“心”和“性”等,而影响中国社会数千年、实际维护中国社会秩序的思想观念,却无法用现代主流的社会科学方法加以研究,因此需要从社会科学知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扩展社会科学的传统界限。法律经验研究是在法律和法治问题研究方面,回应扩展社会科学界限需求的尝试。
法律经验研究强调对研究对象的质性理解,甚至试图进入研究对象的精神世界,要求对法律现象相关的因素有质性上的全面把握,强调研究者的经验质感。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往往通过参与法治实践,观察法律现象,深度访谈当事人和知情者,掌握饱和的经验材料,从而理解当事人的法律生活经历,把握法律现象的形成发展,解析法律制度的实践过程。本文将以笔者及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体会为基础,梳理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渊源,探讨其主要研究进路,以增强法律经验研究的方法论自觉。
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渊源
今天中国的法律经验研究,从理论和方法等方面而言,存在三个相互关联而又有不同特色的主要渊源:一是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二是社会人类学研究传统,包括法律人类学研究;三是华中村治研究传统,扩大而言是中国基层治理研究的传统。
(一)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
法律社会学有着悠久的学术传统。在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就有法律社会思想,社会学的兴起则直接促进了法律社会思想的发展。几乎所有涉及法律和社会的问题及思考,都可以划入法律社会学的范畴。毫无疑问,法律实证研究、法律经验研究都属于法律社会学的范畴。从法学被引入中国开始,法律社会学就占有一席之地。
20世纪20年代开始,法律社会学研究就开始在中国展开,一些学者甚至对法律社会问题开展实地调研。例如,严景耀曾到20个城市的监狱进行调查,收集300多件犯罪的类型个案,从12个省监狱记录中抄编统计资料,据此研究20世纪初中国的犯罪问题及其与社会变迁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律社会学有了新的发展,法律社会学的经典著作和文献被大量翻译,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框架被提出和丰富。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季卫东组织编译“当代法学名著译丛”系列作品,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尝试开展实地调查,立足中国基层社会分析法律和法治问题。
20世纪90年代,苏力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法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掀起了一波浪潮。在乡土中国开启向城乡中国的转型之时,苏力从乡土社会的法治切入,借助文学素材或实地调查素材,在“直觉”基础上展开法律社会问题研究,指出以西方法律和法治为理想模型的建构主义法治实践的悖谬之处,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从而呈现出一种反思法治现代化的姿态。他还从实地调研出发讨论基层司法,考量司法体系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知识紧张关系,讨论基层司法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总体目标中的作用。他讨论的这些问题,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极为重要的问题;研究问题的方法新颖有趣,学术观点富有争议,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
法律经验研究本身就属于法律社会学传统,受到这一传统的滋养。其中,苏力的研究带动了个案调查为基础的法律经验研究。从经验个案出发,但研究并不局限于个案,而是着眼于微观场景和社会关系,上升到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讨论,进而论及中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运行等,在经验基础上分析法治实践。
这种研究有着鲜明的特色:一是诉诸事理阐明法理,诉诸常情常理常识,讲述生活经验,而不是抽象地讲法理,不是从西方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的“法理”出发;二是灵活运用社会科学理论,尤其是结合理论有力分析法治实践中的案例和素材,格尔茨、福柯、韦伯、吉登斯等的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理论,国家与社会理论、民族国家理论、科层制理论、权力理论,以及其他多学科的理论,因此进入法律社会学领域,成为法律经验研究的理论资源;三是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层面反思现代性的法学话语及其制度基础,切入问题的方式不是政治或政策式的,而常常是微观的,关注人的基本生存境况。这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式与恪守规范解释论的法学研究风格形成鲜明对比,吸引不少旨趣多元的年轻人学习效仿,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论域与空间。苏力的研究对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法律社会学有较大的带动作用,今天法律经验研究中的不少人都直接受到了他的影响。
不过,学术发展从来不是单线的,法律社会学领域一直就存在多种理论资源和研究方式,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格局。这与不同学者的智识追求相关,更为中国社会和法治发展中各种不同的需求所决定。不同的法律社会学理论资源和研究进路,都是法律经验研究的资源或潜在资源。
(二)社会人类学研究传统
社会人类学的目标在于研究人类各民族的文化,对不同民族作出描述和分析。社会人类学旨在通过对这些民族的研究,找出人类文化的特殊现象和共通性。人类学的研究方式往往是“质性”的,而不是“量性”的,最常用的研究方法是实地调查、参与观察的民族志方法。
人类学家直接参与研究对象(往往是初民社会)的生活,深入这些民族中进行直接的观察,参与他们的活动、与他们深度交谈、观察他们的活动,收集第一手的素材,来了解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民俗和文化现象,深度理解他们的文化机制,并通过民族志写作来呈现。民族志既是一种研究方法,也是一种文化展示的过程和成果形式,它依赖实地调查、参与观察的田野工作提供素材,从而完成对某一人类社会的描述和理解。
社会人类学早期以“原始部落”为研究对象,区别于以本国社会为研究对象和领域的社会学。“二战”之后,由于政治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逐渐广泛运用于“文明社会”的研究。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是世界上第一部研究文明社会的非“异文化写作”的著作,以太湖东南岸开弦弓村的实地考察为基础,描述了中国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
人类学引入我国之初,就以中国社会研究为己任,因此与社会学不分家。最早的社区研究既是社会学研究,也是人类学研究,费孝通、林耀华等都既是社会学家也是人类学家,《江村经济》《金翼》等既是人类学作品也是社会学作品。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类学家王铭铭等也从社区研究开始学术历程。中国的法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的重要分支,其重要研究成果也是社区研究的产物。人类学的研究对法律经验研究有着重要的启发,对法律人类学更是有直接的启示。
人类学强调“他者的眼光”,这为经验研究理解法律现象提供了新视角。他者,是与自己处于不同时间或空间上的不同的人或事物、文化。“他者”是相对于“自我”而形成的概念,指自我以外的其他一切人与事物。凡是外在于自我的存在,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出现,是一种文化观念还是制度实践,是竞胜的规则还是潜在的话语资源,都可以被称为他者。社会人类学把所谓的“异文化”当成与“本文化”具有同等地位和价值的实体加以理解,并通过异文化去反思本文化的局限,从而开放地吸纳本文化之外的现象和事物。在中国法治大量借鉴西方法律的背景下,“他者的眼光”有助于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相对于法律和法治的主导思维方式,民众面对法律时的心态,社会固有的法律文化等,有时反而是一种“异文化”,可以构成对法律和法治主导思维的反思。
人类学强调全面考察,这可以为经验研究理解法律现象带来丰富的资源。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在运用于当代社会的研究后,往往通过对小型社会单位进行透视,全面考察与某一人类行为相关联的现象和问题。一位研究某地区法律变迁的人类学家,如果要对法律变迁的过程进行全面的描述,就需要探讨亲属制度、宗教信仰、家庭关系、社会礼仪、经济发展等一系列看起来似乎与法律无关的问题。
民族志写作呈现的是整体论研究方法的成果,这种方法建立在整体论认识的基础上,(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9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