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罗丹:新中国70年农村复合制基本单元的创立与变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8 次 更新时间:2020-03-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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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罗丹  


摘要: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构成是社会形态和社会变迁的重要标志。产权是社会组织单元的基础。传统社会时期,乡村社会以私有个体经济为主,家户是基本的产权单元和治理单元。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农村社会基本单元开始呈现出由单一制向复合制演进的趋势。集体化时期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队体制,这是集体分级所有的一元复合。农村改革形成了村集体所有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双重复合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农村三权分置的实行,农村基本单元呈现出村、户、个人的多重复合。复合制的基本单元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依据中国国情,对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的重要探索,有助于充分调动各个产权主体的积极性,实现生产力发展与社会共同进步的有机衔接。


关键词:基本单元;农村变迁;复合制单元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农村大国和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前,9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且处于十分贫穷的状况。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成功地实现了从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变,但农村没有在以工业化为导向的现代化进程中走向衰败。通过变革和创新,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展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创造了中国农村发展的奇迹。这一历史性的深刻变革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曲折的探索历程。本文试图从微观的社会基本单元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社会变革进行探讨,并通过研究发现,中国农村社会变革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创立了复合制的基本单元,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道路。


一、以微观看宏观:社会变迁的基本单元视角


社会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结而构成的整体。这一整体由各个单元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指社会整体中自为一体或自成系统的独立成分,“单元组成的社会结构必然也带有这种单元的特色,因为单元如此,其组合物也会如此”。[1]单元不可再分,否则事物的性质就会产生改变。


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社会整体的认识视角通常被认为是宏观的视角,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但这一认识视角较为宽泛,难以深入到社会组织内部进行深入的透析。人们常常只能通过一些整体数据来描述社会整体的变化,这种认识大多局限于社会表层。为了深入认识社会变迁的性质和特点,有必要引入基本单元的视角。基本单元是社会构造的基本组织形式,可以说是社会的细胞组织。它是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组织要素。从社会整体来看,基本单元属于微观组织。但通过微观可以反观宏观。一是宏观组织是由微观组织构成的,微观组织的特性决定了宏观组织的构造;二是宏观社会整体的特性和变迁体现和反映于微观组织之中。从微观的基本单元视角出发进行研究,可以深入探析和发现宏观社会的特性、变迁和走向。


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了摩尔根对原始社会认识的重大贡献。他之所以能够作出这样的贡献,重要原因在于他是从氏族组织这一原始社会的基本单元入手。人类社会最初的,甚至是唯一的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将不同的个人联结为氏族组织。氏族组织因此成为原始社会的基本单元。摩尔根正是通过进入到氏族部落中生活,才深入发现和了解原始社会的整体构造。因此,在他看来,“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2]没有对氏族组织的研究,便不可能阐明整个原始社会的体系和特性。人类告别原始社会,进入文明和国家状态,社会又如何体现的呢?摩尔根仍然运用的是基本单元视角。他在论述雅典政制时说:“以类似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百个乡区将决定雅典共和国的总体活动。基本单元是怎样的,其复合体也是怎样的。……人民如果要学会自治之术,要维护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权利与特权,那就必须从基本单元开始。”[3]


马克思在以微观看宏观方面更是有重大贡献。资本主义作为一个社会形态,十分丰富和复杂。如何从整体上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性和走向,更是十分艰难的问题。但马克思找到了一把解剖刀,这就是从商品这个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入手,一步步深入到资本主义内部,从而发现了劳动价值论,特别是剩余价值论,掌握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性和运行规律。东方社会一直是西方学者为之苦恼的地域,因此被称之为“东方神秘主义”。但马克思找到了理解东方社会的一把钥匙,这就是东方国家(尤其是俄国和印度)长期存在的村社制。马克思在引述英国人对印度的考察报告后评论说:“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4]马克思在引述老弗朗斯瓦?贝尔里埃撰写的《大莫卧尔等国游记》一书的描述后指出:“贝尔里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5]


正是通过对不同社会形态的深入考察,马克思发现了人类社会的一般走向:“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6]从整体到个体的走向也要通过基本单元来体现。在原始社会,氏族组织是基本单元,任何人都从属于氏族整体,后来是在农村公社,再是农村家庭,直至近代以来作为自然人的独立个体。当然,马克思只是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走向,其具体道路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


二、社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一元复合制单元


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可以从多个方面加以理解。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关系。而在生产关系中,产权又是最重要的部分。马克思根据产权性质,认为人类社会之初经历了一个生产资料公有的原始公社形态,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农业公社(或称村社制)的次生形态,其重要表现是“公有”与“私有”的“二重性”。马克思认为:“‘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赋予它强大的生命力,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7]但这种二重性也有可能造成农业公社的解体。其他地方到处可见。只有“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8]


与俄国不同,我国很早就超越了农业村社制,实行的是以个体家户为基本单元的家户制度。即毛泽东所说:“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9]在金耀基看来:“在传统中国,家不只是一生殖的单元,并且还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政治的、乃至宗教、娱乐的单元。它是维系整个社会凝结的基本力量。”[10]这种家户制能够使“那种与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从而创造了世界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11]但是,与俄国、印度等国保存的村社制度相比,具有一元性基本单元性质的家户制缺乏必要的社会保护。相对而言,村社制犹如一具外壳,虽然抑制自由发展,但能够遮风挡雨,给村社成员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具有“安全阀”的作用。[12]正因为村社制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保护,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村社制的现实价值,认为村社制传统有可能“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13]而在中国,缺乏社会保护的个体家户小农的脆弱性在近代中国商品经济崛起时暴露无遗。毛泽东是以否定性的思路来论述一家一户个体经济的。在《组织起来》一文中,他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步地集体化。”[14]为此,他提出“中国农业现在大部分是个体经济,要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5]


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国便开展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方式便是实行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变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为集体所有、共同劳动的集体经济。集体化经过互助组、合作社,最终建立起人民公社体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一家一户不再是产权和劳动的基本单元,产权和劳动的基本单元为公社集体。1961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一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第二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6]由此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队体制。社队体制与传统的家户制度根本不同,完全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社队共同劳动。同时在人民公社内部又实行分级所有和核算,因此属于一元复合体制。一元是指产权和劳动单位都属于集体性质,复合是指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不同的要素共同构成为整体单元。在这一复合制单元中,人民公社是国家基本的政权单位,生产大队是生产单位,同时也具有政权管理功能。生产小队作为基本的核算单元,主要具备生产功能。


人民公社的社队体制是在大跃进中形成的,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一大二公”。在人民公社形成之初,认为组织规模愈大愈好,有的地方甚至以县为单位建立公社。组织规模过大,显然不适宜于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并会造成分配上的“一平二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生产和核算的基本单元加以确定。最初尝试将农村基本单元由公社下放到生产队,主要指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对土地和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具有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由生产小队拥有,人们以生产小队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生产权和分配权的错位,各产权单元之间的边界模糊,各产权单元主体之间时常产生无益的消耗。“大小队之间,干群之间,一年大吵几次,结果瞒产私分,并且永远闹不清楚。”[17]将生产大队作为核算单元,导致核算单元与生产单元的分离。由于大队仍然规模太大,基本核算单元继续下调,1962年最终确定将生产小队作为基本的核算单元,自此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队体制。毛泽东曾专门表示:“所谓的队为基础,指的是生产小队,而不是生产大队。”[18]核算单元最终下沉至生产小队即自然村一级,实现了分配权和生产权的统一。生产小队取代家庭成为基本的劳动单元,作为基本的核算单位,生产小队具有生产、分配、救助等功能,家庭仅仅作为生活和消费单位。


社队体制对于集中劳动力举办水利工程和公益事业,对于支持工业主导的国家战略,对于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不利于发挥农民个体的积极性。在家庭仍然作为生活和消费单位的前提下,农民势必追求劳动付出与劳动获得的一致性,对社队为单位的平均主义有着天然的抵制情绪。因此,自集体化一开始,农民便开始尝试“包工包产到户”,特别是经过20世纪60年代初的极其困难时期,包产到户就有了在全国蔓延之势。与“一大二公”的社队体制相比,“包产到户”将生产单位下沉到户,被认为是“一小二私”。尽管在经济困难时期,毛泽东也默许一些地方可以实行“包产到户”,但随着经济的恢复,他认为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不能再退了,这是最后的政策界限。[19]这是因为生产核算单位从公社退到大队,从大队退到生产小队,都还属于集体经济性质,是集体经济内部的调整。而生产核算单位从生产队退到家户,便意味着基本单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是集体经济向个体经济的转变。1961年11月,党中央在《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强调:“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为此,“包产到户”被上升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高度加以批判。由此也可以看出,微观的社会基本单元与宏观的社会性质密切相关。


三、村户:村集体所有与家户承包的双重复合制单元


1958年开始形成的社队体制一直延续了20多年。这一体制尽管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总体上未能使农村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对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影响。一直到1978年,中国的两个基本特点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一是农业人口占80%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二是长期以来全党大办农业,以满足全国人民基本温饱需要的基本国策没有变。尽管国家采用了一系列政策和举措力图改变农业落后的面貌,但由于社队体制这一微观基本单元的性质没有变化,农业生产力发展仍然受到抑制。而解放农业生产力的突破,则来自于农民自发创造并得到中央支持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


20世纪70年代末期,农村开始进行体制改革。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开始进行“大包干”的尝试,在社队集体组织下尝试推行“分田到户”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后中央肯定了这种做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全国进行推广。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20]分田到户从根本上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微观基础,之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延续20多年的社队体制不复存续。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决议,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21]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届代表大会都高度肯定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实施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重大突破,是对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的重新塑造,并使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由人民公社的“社队”向“村户”转变。


家庭承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它是对历史上的家户制的延续,在经营单位的形式上有类似之处。正因为如此,农村改革之初,家庭承包被认为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但是,家庭承包不是历史上的家户制的简单复归,而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的创新。这首先在于,家庭承包制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家庭要从集体获得承包经营权。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权的基本属性没有变化。“土地公有,家庭承包,这种半公有、半私有的形式,既满足了农民对家庭经营的偏爱,使小私有者的积极性得以发挥,又保留了土地的公有制。”[22]其次,除了家庭承包经营以外,仍然保留着集体资产并由集体统一经营的传统。这与过往的单一家户制完全不同。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实行政社分离,乡镇政府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的建制。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营单位均以“村”的名义出现,如“村集体”。“村集体”由若干农户构成。由此形成新的农村社会基本单元——“村户”。


“村户”作为改革后的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具有双重复合制的特性。首先,它与完全个体私有经济的家户制不同,家户不是完全独立的产权单元,它必须从村集体手中获得承包经营权,且村集体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家户不能脱离“村集体”而独立存在。家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不能超越村集体限制而自由流动。其次,它与完全集体经济的社队制也不同。家户一旦从村集体手中获得承包经营权以后,便自主决定着生产和经营,获得相应的收益,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是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其法定地位与村集体是同等的。因此,村户制是由村集体与家户两个不同的组织复合而成的。它的经济基础是集体所有权与家庭承包权的两权分离,具有村集体所有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双重属性。这与私有经济下的个体家户制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的社队体制都不同。


村户是农村改革后的农村社会基本单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对“村”的界定。“村户制”是由村和户共同构成的。“户”是一个独立的家庭单位,其边界较清晰。村则具有双重属性。一是自然村,即长期历史形成的,具有地域相近和认同感的农村居民聚落。一是行政村,即国家基于行政管理需要设立的基本行政单位。自然村规模不定,大小各异。因此,行政村与自然村并不是重合的。人民公社的社队体制既尊重自然村的历史,同时又突破了自然村的界限,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三级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改革以后,实行村民自治。为便于自治,国家法律规定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村民委员会。但在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全国普遍延续了社队体制的构架,在原生产大队一级设立村民委员会,在原生产小队设立村民小组。因此,通常所说的“村集体”主要指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由于“行政村”规模较大,并具有行政功能,村民自治的功能受到限制,村民参与村集体事务从而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作用受到限制。基于此,根据地方经验,中央提出积极探索以村民小组和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形式。这说明,“村户制”中的“村”也具有双重属性,有作为“行政村”的“村”,也有作为“村民自治”或者“自然村”的村。对于“村户”这一基本单元来说,这两种类型的“村”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是对村集体所有权的落实。从法定的意义讲,“村集体”是指居住在一定村庄内的村民构成的集体。村集体所有权属于所有村民的集体所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村集体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这就是村干部。村干部作为全体村民的代表,履行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责。但这种代理制也容易造成村干部成为村集体的当然代表者和实际管理者,从而造成村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化,即村集体本是农民集体所有,结果成为少数村干部所有。由此限制了农民对村集体的认同和关心。因此,通过集体经济改革,建立农民对村集体的认同,成为农村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由此可见,“村户”作为农村社会基本单元是在农村改革中不断完善的。“户”是长期历史形成的稳定单位,容易界定。“村”的界限难以确定且在不断变动之中。而“户”与“村”是一体的,共同构成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这种双重复合性的基本单元有一个形成和完善的过程。


四、村落、家户与个人:农村多重性复合制单元


马克思洞察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指出人类社会组织演进的基本特性。在他看来,人类社会组织从整体到个体,从自然联系的狭隘依附到社会联系的自由选择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走向。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巨大的历史转变之中。这一转变从基本单元的角度看,便是个人愈来愈具有独立性,村落、家户和个人共同构成多重性复合制单元。


在中国,无论是传统的家户制,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社队制和村户制,都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这就是个体对整体的从属,自然联系使得人们成为狭隘人群的依附物。人们只能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各种群体组织之中。改革开放以来,这一状况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


从外部看,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开放和流动。大量农民离开原生的村落和土地,走向广泛的市场。他们不再是土地及其相应组织的依附者,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大量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不是以原生的村户组织,而是以独立的个体的方式存在的,其经营和报酬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的重要基础是独立的个体,即个人是权利和义务主体。农村社会的发展日益体现着法治原则,如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历史上长期处于家庭依附地位的女性也有了平等的选举权。农村集体资产改革愈来愈趋向量化到个人。在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中,虽然每户一个股权证,但股份量化是以个人为基础的,户内每个人的股份数量都不等,且村集体资产的股份登记是以个人为单元。股份转让也以个人为单元,可由户内转让,也可以转让给村集体或者其他集体成员。与此同时,现有的农村基层单元的特点又与法治国家建设存在一定冲突。如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制下,女性一旦离开家庭便缺乏了土地和收益等权利,由此一些地方引发了“外嫁女”上访问题。


从内部看,农村继所有权和承包权两权分离改革之后,正在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正式分离出来,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户内部成员的个人权益以及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强调。


“三权分置”是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重大改革。其突出特点是土地经营权的获得不仅仅局限于原生的村民,更是超越了个人与土地的自然联系。人们与土地的关系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有种地的自由,也有不种地从而将土地经营权转让他人的自由。而在经营权的转让中,许多经营主体是以独立的法人主体出现的。他们可能不是原生的村户成员,但却是与原生的村户成员享有同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经营者。


独立的个体出现,改变着过往的农村社会基本单元,个人成为继村集体和家户之外的独立的成分,村落、家户和个人共同构成多重复合制的基本单元。就中国而言,家户将长期是农村社会基本单元的主要成分。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肯定了小农户的历史地位与未来价值,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任务。小农户存在于村落内,生产资料的村集体所有、生活方式的村落社区化、社会治理的村落体制,都使得小农户与村落有着密切的有机联系。尽管个人的独立性愈来愈突出,但个人对于村落和家户仍然有着依赖关系。外来的农业经营者要依托村落空间开展经营活动并生活其中。外出的务工者仍然是家庭的成员,并与家庭成员有紧密的关系。如他们外出务工时可以委托家人代理投票,行使民主权利。因此,村落、家户和个人是相对独立,同时又是相互联系的,共同构成多重复合制的农村社会基本单元。


五、单一制单元向复合制单元转变的伟大创造


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由一定的要素构成的。单一制单元表明要素简单,并具有同质性。复合制单元表明要素多样,由不同特性的要素共同构成社会运行的基本单元。复合制不是多元主体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彼此之间的有机结合。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正是社会要素不断增多且紧密联系,复合而成的结果。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农村经过不断探索,实现了由单一制单元向复合制单元的历史性转变,这一转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


其一,复合制基本单元有助于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者是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条件。早在新中国成立不久,实行合作化初期,中央就提出了“两个积极性”,一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二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正是发挥了“两个积极性”,使得互助合作进展迅速。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改造进程过快过急,建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压制了农民个体积极性。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队体制,便是为了激活农民个体积极性,只是这种积极性受到一元性体制的制约。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村改革,实行集体所有权与家庭承包权的两权分离,建立起双重复合的村户制,从根本说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邓小平因此指出:“这些年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权下放给农民。”[23]在深化农村改革中,形成多重复合制的基本单元,也是为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由此使得中国的农村经济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向前发展。


其二,复合制基本单元有助于实现生产力发展与共同富裕并进。社会基本单元反映了社会形态的特性。马克思提出了农村经济社会形态的三个阶段:一是原生的原始公社形态,二是次生形态的农村公社(村社制),三是再生形态的私有制个体家户。马克思之所以高度重视村社制,重要原因是这一制度保留了原始公社的公有成分,可以避免完全私有制造成的两极分化弊端。只是马克思的设想未能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通过农村改革,我国形成了村户制的复合单元,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促进生产力发展,克服了与村社制相伴随的平均主义;同时坚持和完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使每个农民都能平等获得生产资料和其他生活条件,从而避免完全私有制的个体家户制有可能造成的社会两极分化的弊端,由此实现生产力发展与共同富裕的并进。这是对马克思设想的伟大实践。


其三,复合制基本单元构造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由于不同的历史条件,人类社会发展的道路有所不同。因为气候、地理、国家制度等原因,只有“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24]与俄国不同,中国很早就超越了村社制,进入了再生形态的个体家户制,在创造了灿烂的农业文明的同时,又随之产生了社会的分化和农民的困境。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力图克服个体私有经济的弊端,但单一的社队体制又抑制了农民个体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力发展,造成的是普遍贫穷。这一体制是对次生形态的村社制的回复,不是在再生形态基础上的前进。农村改革后形成的复合性基本单元则是在再生形态上的巨大进步。它既发挥了再生形态个体家户的积极性,又保留了次生形态生产资料公有的特性,从而将两种优势结合起来,并力图避免两种形态的弊端,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道路,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实现了由单一制向复合制的转变。这种由一元复合到多重复合的转变,深刻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中国农村社会的进步,也为当下中国的乡村振兴提供了微观基础。我国农村社会基本单元的变迁将在乡村振兴进程中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将实现多重复合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首批文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罗丹,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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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东南学术》2019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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