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德敏 陈耕:自由的两个面相与作为权威的政治代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2 次 更新时间:2019-08-27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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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德敏   陈耕  

内容提要:自从汉娜·皮特金在20世纪60年代出版专著《代表的概念》以来,“代表”(representation)作为一个政治学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巨大兴趣。在对现代民主政治的研究中,“代表”无疑是一个核心问题,但在皮特金之前很少有人真正了解这一概念的源起及其内部的复杂性。而在今天,绝大多数关于“代表”的理论研究都在试图弥补这一缺陷,包括皮特金本人的著作在内。然而,政治场域中的“代表”实际上是超出民主政治之上的、更为一般性的问题,尤其是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与权威之间关系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即是勾勒政治代表在自由权威之间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为此,本文回到民主政治尚未成为“显学”的近代早期,从卢梭和贡斯当那里获取思想资源,展示“代表”在现代政治中所可能具有的重要位置。在此基础上,反思卢梭和贡斯当之间的争议如何在当代重现,并为我们在今天重新认识政治代表提供帮助。

关 键 词:政治代表  民主  权威  自由  政治参与


一、引言


自汉娜·皮特金的开辟性专著《代表的概念》(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1]问世以来,“代表”(representation)作为一个概念、制度和实践引起当代学者的巨大兴趣。在西方政治学界,近年来关于“代表”较显著的研究成果有乌碧纳蒂(Nadia Urbinati)的《代议制民主:原则和谱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Principles and Genealogy)[2]、安卡施密特(Frank Ankesmit)的《政治代表》(Political Representation)[3]和《历史代表中的意义、真相和索引》(Meaning,Truth,and Reference in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托马森(Jacques Thomassen)编著的《选举与民主:代表和问责》(Election and Democracy:Representation and Accountability)[4],等等。国内近年来也开始出现一些关于“代表”或“政治代表”的译介和研究,皮特金《代表的概念》的翻译出版即是其代表[5]。但总体而言,当代学界在这方面的关注主要与民主有关,特别是作为一种制度的政治代表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少有人去反思这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即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威和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将立法权力交给“代表”来行使,这事实上是用一种制度化的形式确立了代表的权威,这是否会伤害到人们的自由?如果是,如何调和作为权威的政治代表与人的自由,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这一“自由”又作何理解?

民主话语盛行的后果是人们几乎一致地从“人民如何统治”的角度思考问题,代表制或代议制①的价值基本上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被衡量的,但自由的问题却更关涉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存状态,包括其美德和行动能力。今天我们似乎已经缺乏对这些问题本身及其重要性的认识,然而,它们却是近代早期政治理论家,特别是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和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在论及政治代表机制时争论的焦点,挖掘、展示、分析这一争论,一方面具有思想史上的意义,另一方面,正如昆汀·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所说,历史上存在的观点和范式可能恰恰是当下认识的盲区,厘清政治代表中的权威与自由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政治代表机制的复杂性和多种可能性,从而为改善政治实践提供指导。笔者即以卢梭和贡斯当关于政治代表的争论为核心,重新挖掘政治代表中自由问题的重要内涵,并结合一些当代的讨论,反思其在当下对我们思考政治代表乃至广义上的政制安排的意义。从总体上说,卢梭和贡斯当恰好代表了在上述问题上的两个极端视角,二者之间的论争为我们清晰地展示了关于政治代表机制方面的两种可能性及其意义。


二、政治代表与自由:互相反对或契合


皮特金认为,最早明确指出“代表”概念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展示其复杂性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主要见于《利维坦》(Leviathan)第16章[7]。但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法国大革命前后,政治思想家、理论家们才真正开始对这一概念及相关问题进行较系统的反思,其中卢梭和贡斯当是其中最早、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其时,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正值新生并需要合理的政府制度将其付诸现实,在寻找适合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参与和政府形式这一语境下,卢梭与贡斯当都对“代表”这一政治制度和实践进行了考察,却得出了近乎完全相反的结论。卢梭认为,“(英国的)议员一旦选出,英国的人民就变成奴隶了[8]106”,而贡斯当则认为制度是时代决定的[9]42,代议制适合现代的民主政府形式。

贡斯当与卢梭的分歧并不只在于代议制政府的具体形式,更关乎人民主权的内涵、“何为自由”这类更根本的问题。国内学术界较多关注卢梭与贡斯当对自由概念的区分而忽视了这一区分背后的和政治代表有关的分歧和对勘。海外学界研究的旨趣则主要是从思想史的角度,将卢梭、贡斯当分别置于共和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进行比较②,二者理论中与代表制相关的内容均被边缘化。下文将首先探究贡斯当与卢梭就代议制、政治代表产生的分歧及其根源,接着展示这一分歧所引致的当代关于政治代表的讨论,特别是展示它如何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了我们关于政治代表的理解和想象。

在卢梭那里,政治代表首先涉及人的自由问题。卢梭对政治代表的大体做了如下判断:“大国最大的难处是主权者自己不能在大会上发表意见,而只能通过代表”[17]39-40。然而,如果以“自由”为判断政治权力是否正当的标准,此“自由”又需以人民主权(或卢梭所说的“公意”)为其实现形式的话,那么政治代表从根本上来说不具有正当性。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主权本质上就是公意(general will),当订约者作为主权者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公民”)直接参与政治行动,才能成为“自由人”,否则便与奴隶并无二异[8]16-25。因此,在卢梭那里,政治代表在本质上确证了公民个体与主权权力之间的距离,并构成主权者(人民)直接行动的障碍。与此相应的是,政治代表的存在即意味着大多数公民不再有参与政治、承担作为公民的“责任”,进而他们培养公共美德的可能性也大大减少,这将导致私人利益的膨胀与爱国主义精神的淡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出现裂隙。当私人利益超过公共利益、个别意志超过公意,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的基础也就瓦解了。与此相应,对卢梭而言,唯一理想的、也是合法的政治体制是全体主权者事实上“在场”(being present),公民个体则通过参与公意的集体行动而获得政治上的洗练和道德上的提升[8]25。公民的直接政治参与使公意得以以立法的方式展现自己,由于服从公意的立法等同于服从自己的意志,公民对法律强制的服从也与自由相协调[8]120。从根本上说,卢梭将政治代表看做一种权威,它的存在本身即构成了对人的自由的否定。因此,他曾这样说过,“代表”的观念“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又荒谬的政府制度。”[8]121

卢梭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写作,深深影响了大革命本身。身为法国人,在大革命之后写作的贡斯当是当时卢梭最重要的批评者,他针锋相对地认为,代议制庇护了现代社会的个人自由,它是现代社会的进步,而非像卢梭所说的那样,只是封建权威的现代版本。根据贡斯当,代议制就其形式而言,是“一个国家安排少数个人去做自己不能或不愿做的事情的组织”,大众“委托一定数量的人做他们的代表”(以照管他们自己的利益),并同时保留政治权利,对代表进行积极、持续而机敏的监督,确保代表对他们自身利益的关照,以防止渎职、腐化和昏庸,并在他们背弃信任或滥用权力时将其免职[9]47-48。

贡斯当的理论底色是对个人自由的重视,这集中体现在他区分古代人与现代人自由之差异的努力上,这同时也构成了他与卢梭之间最核心的区别。贡斯当认为,在规模较小的古代城邦,如卢梭一再提到并赞扬的斯巴达,自由公民既愿意也能够极大地享受政治自由③。但同时,由于集体对个体的私人生活有绝对的权威,古代共和国中个人自由相当微末。但现代商业社会与精细分工使私人的时间和爱好都转向了私人事务,国家体量的庞大又使公民个体分享的主权仅限于抽象的虚构。由此,公共生活能给现代社会的个人带来的幸福感是微小的,而文明和商业的发展所带来的追求个体幸福途径的多样化使得私人领域的自由更为珍贵。因此,贡斯当认为,现代政治制度不应强求突显公民的主权者身份,真正适合现代人的自由是私人领域的自由,而不是参与共同体政治生活的自由。卢梭没有察觉到现代人气质的变化,而试图移植古代的集体权威和政治制度,这会适得其反,引发如法国大革命这种集体狂欢式的灾难[9]42。

但这并不意味着贡斯当完全放弃了现代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必要性,他曾指出现代社会的一大危险是人们过分沉湎于私人的好处而轻易放弃了“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④,代议制并不完全排斥公民的政治参与,而只是“限制”卢梭所追求的直接民主式的政治参与。代议制在贡斯当那里,正是能兼顾尊重个人的权利与独立,不干扰个人追求自己的快乐,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个体参与公共事务的可能性的政治组织[9]48-50。显然,代议制之所以适合现代民主社会,并不在于其比直接民主更具有实践的便利,与卢梭将代议制视为直接民主的权宜之计并从根本上否定代议制不同,贡斯当始终坚持对于代议制具有明确的内在价值。公民利用自己的选择形成代表,由代表照管自己无暇顾及的利益,于是在自下而上的直接选举和国民代表的立法活动中,既形成了公民个体独立和安全的保障,又从对政治代表的选择和持续监督中产生了“思考的快乐”——尽管不如古代人从分享权力中获得直接而强烈的快感,但代议制在促进政治自由与国民风气的同时,为追求私人幸福留有充足的余裕。


三、主权权力能否被代表


贡斯当的上述思考表明,他认为代表的立法行为应当是自主的智识活动,换而言之,代表的任务是“反映”公共利益和选民的需求,但另一方面也要有自主思考并影响立法议程的资格和能力。在贡斯当看来,代表的这一责任具体表现在对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界定之上。由地方基层的直接选举开始,自下而上地选举代表进入国会,这样地方代表不可避免地会带着对选区特殊利益的偏袒进入国会,但他们应该意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此时他们应该尽可能综合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弥补二者之间的距离。这其中包含了两重含义:其一,公共利益产生于地方、个人的特殊利益的交集;其二,在代表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特殊利益受到损伤⑤。

以上过程中,政治代表分享了主权权力。这之所以是合法的,在于贡斯当的合法性观点基于这样的信念,即合法的政府应该尽可能少地干涉私人领域。在界定人民主权时,贡斯当同卢梭一样也使用了普遍意志(general will)一词[9]58-66,这一点也许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但不同于卢梭对意志独断性的强调,贡斯当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更倾向于以一种普遍性的规范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其内涵主要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对习俗和情感尊重、对任何形式的权力的有效节制等[9]46。因此即使公民全体不在场,只要主权者不僭越私人自由的边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则不受损害;反之,不论是谁掌握了主权权力——包括所谓人民集体,如果它不受限制,那么“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9]79。如当代政治哲学家以赛亚·伯林(Isiah Berlin)所说,压迫的真正原因是纯粹的权力积聚这个事实,而不论这种积聚发生在何种地方。伯林的这一判断显然受到贡斯当的直接影响[14]209-212。

在卢梭的视野中,只要主权权力以公民全体“公意”为依归,那么无论它多么绝对,都不会对自由造成损害。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存在一个不可能完全消失的、从而也不可忽视的鸿沟,当二者同时出现在共同体中时,特殊利益则自然应该让位于所谓公共利益[8]21。社会公约是全体性的,主权权力不属于任何个人。当主权者在实际行动中将主权权力委托出去,由所谓“代表”来行使时,以公意的名义进行的一切行为实际上是个别意志支配的。这时,卢梭认为,公民们服从的不再是公意,而是“那些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即代表。也正是在这一时刻,由特殊意志所构成的政治权威取消了公民之间的原始平等,公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8]80-88。换句话来说,在卢梭看来,政治代表的产生即意味着共同体成员被重新区分为两类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政治代表毫无疑问是统治者,他们“事实上”掌握着共同体的命运,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行动者,被代表者则沦为消极服从的臣民。

在卢梭那里始终存在对立法者蜕变为专制者的担忧,但同时任何共同体的存在又需要有具体的、特殊的人给出与立法有关的意见,甚或采取行动。这一困难体现在他关于立法者的分析中,如斯巴达的莱库古。在卢梭看来,抽象的主权者要完成为共和国奠基的任务,不得不将权力托付给立法者。立法者要完全从公共利益的公正角度为城邦立法,但不会从中产生任何个人的权力和利益,这是卢梭对立法者的基本设想。但这显然是困难的。也正是因为普通人难以彻底弃绝私人特殊性,立法者才在卢梭的描述中具有“超凡”、“神圣”的特征。然而,卢梭无法确保这一困难仅存在于共和国的创制时刻。主权者时常集会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公民的行动十分有限,公意的抽象性与主权者行动的困难将使共和国的日常活动不断返回创制时刻——由个体指引公意的方向,甚至宣称自己的意志为公意的内容。这样,公意便不再是主权者的意志了。个体或党派的意志以全体的名义篡夺主权,这正是法国大革命的教训之一⑥。乌碧纳蒂认为,正是在这里,卢梭暴露了其关于代表的理论的缺陷: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公意的绝对性使得有能力影响和操纵公意“产生”过程的个人获得绝对的权力,个体公民的声音反而被淹没,其政治参与反而更加失去效力[19]。

由此,基于不同的主权概念可以做如下推断:一方面,如果主权的本质是卢梭式的“公意”,则主权权力只应属于单一意志,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必然要求全体公民的在场。若个体公民的特殊意志和利益区别于主权权力,此时为防止社会契约的瓦解,应使公意的一致性高于个体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如果主权在本质上和某种独断意志的关联较微弱,那么代表可以分享甚至代表主权权力。虽然公民个体并不“在场”,但他的和与其他所有人的利益中有交集的部分、他的特殊利益都经过代表的政治活动体现在主权权力的立法行动中,从而在抽象的政治领域中其公民权利也没有受到损害[20]。因此,现代公民行使主权可以而且应该通过代议制这一方式行使主权而不必通过事实上的“在场”[8]271。这两种互相反对但又各有一定理据的立场分别由卢梭和贡斯当最早提出,从而构成了我们思考现代民主政治中代表制问题的重要参照系。同时,卢梭的公意观也决定了他所接受的政治代表实质上是一种以主权者的缺席为前提的契约代理关系。而贡斯当则以私人独立和自由作为合法性前提的观点,允许主权权力在代表和人民之间分配,当人民的共同和特殊利益都得到关照,代表分享、行使一定的立法权并不损害人民主权原则。

总之,代议制或直接民主之间取舍的关键其实并不主要在于国土、人口大小和实践方面的便利,它更事关一些更为根本的问题和困难,包括主权权力的基本性质、政治自由与私人自由问的平衡、共同体中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协调。当大多数公民无法在场时,人民主权的原则能否成立,由此所产生的政治权力结构及其统治事实是否还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这是卢梭和贡斯当关于政治代表的争论促使我们不得不问的基本理论问题,他们的讨论在当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民主政治中的代表:当代反思


可以看出,卢梭和贡斯当的讨论确立了关于政治代表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框架,它在当代世界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学者们对它的依赖和发展上。当代政治理论家布林特(M.E.Brint)认为,即使现代社会无法提供实现古代人自由的条件,古代共和国中基于政治参与的道德未必不适用于现代公民。另一方面,贡斯当基于社会条件的改变来判断古今公民气质的区别也值得推敲。首先,认为奴隶制是提供古代人自由的社会基础需要大量的史学认证,但在贡斯当著作中明显缺乏相应的证据;其次,卢梭著作中的日内瓦共和国正是在和平、废奴的现代社会提倡积极公共生活的范例,这也削弱了贡斯当论证的力度[21]。再如,安娜林·德·丁(Anneline De Dijn)认为,卢梭其实是最早审慎对待多数暴政的共和主义思想家之一。由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主权绝对化,导致他常出现在反思极权主义的批评中⑦,但批评者没有理解卢梭的关键概念——公意。安娜林·德·丁认为卢梭的这一概念并不模糊,公意是指在理想情况下由人民讨论而产生的反映政治共同体的全局和长期利益的集体决断。从政治体存在的基础来看,这一决断确实是真实而必需的。这种解读能够回应诸如“卢梭助长了多数暴政(甚至极权主义)”这类人云亦云的意见。卢梭所强调的“个体在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时保持自由”,这一点完全能够成立[22]。另外,在卢梭所设定的关于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理论框架中,主权权威不会构成对个体的强迫,它反而是个体完全实现其道德属性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而言,制度和法律的合法性确实只有放在“公意”的背景下才能得到完整的展现,这一点后来在康德那里也有所体现,并且借由康德影响了罗尔斯(John Rawls)关于正义的理论[23]。

以上这些回应并不能终结贡斯当和卢梭之间的争论,它们毋宁是进一步反映、确证了两种价值观、两种视角之间平衡和取舍的困难[21]。卢梭的政治学说充分展示了人民主权原则所必然包含的对政治自由、公共参与的强大规范性要求,而贡斯当的代议制理论则恰恰说明了人民主权原则与个人自由价值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在现代社会,确如贡斯当所说,我们很难再要求公民像古代城邦中的自由人一样以公共事务为自己的主要的活动对象,全身心地投入到政治中,在这方面对个人的过分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残酷。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可能摆脱卢梭对代表制的指控,政治代表始终与规范性和合法性的来源即“公意”之间存在一个不可消弭的距离,政治代表必然只能和某个特殊的人、某种特殊的价值观、利益导向、身份特征等联系在一起。

这种两难在今天更直接地体现在当代学者们对民主政治与政治代表机制之间关系的反思和讨论中⑧。当代著名民主理论家如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从卢梭视角获得巨大灵感,他提出的强势民主(“strong democracy”,参与式民主的现代模式[24]145)理论继承了卢梭那种使每个主权者参与集体活动中的努力。巴伯认为,政治应当脱离对某种先验真理的依赖,如自然权利、天赋平等、自由竞争等,而应该重新强调公共政治生活和公民的积极政治参与。强势民主理论要求各种价值的合法性接受公共考验和判断,而非寻求超验理念指导之下的规范政治行动和选择[24]157-165。同时,巴伯也试图解决在大国中参与政治的困难:强势民主依赖于社区性的邻里集会、电视会议、公民通讯合作组织,等等[24]311-318,用现代技术促进公共参与和政治自由。在这一过程中,和卢梭如出一辙,巴伯选择警惕地看待政治代表机制,因为它支持少数人的参与并模糊了大多数人的公民身份,妨碍了自由、平等、正义的政治价值[24]175-179。

与此相比,代议制的支持者出于对人民主权原则的不同理解,丰富了代议制的细节,并指出代议制符合现代民主的核心价值。例如,乌碧纳蒂认为,如果缺乏对政治代表的“民主”意义的体认,简单的公意观念其实并不能直接有助于扩大公民的政治自由。由于卢梭式的公民大会将具体事务委托于少数代理人,反而使民主、政治参与的意义局限于投票、审批,同时代理人在具体事务的委派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使其权力得以增强,“公意”以绝对优先地位使得这种代理权力反而得不到有效制约[19],而有效运行的代议制则要求代表与选民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共同期待进行不断地沟通,促进公民通过选择、监督与控制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当选民对候选人投票时,他们不是简单地针对具体的政策或问题进行“接受”或“不接受”的表决,而是在与政治代表进行双向互动和沟通中进行多重的审议、协商,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了解不同的关于公共议题的立场、观点,并且有可能对其他人进行说服和影响。当候选人当选为代表时,他们也不是简单地将所谓选民的意志带入立法机关,而是吸收和包纳了选民在公共议题上的判断(judgment)[25]。

普洛特克(D.Plotke)也指出,现代民主的核心特征决定了代议制必然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政府形式。尽管代议制使民主更为复杂,但并非就程序而言,而是就民主社会的制度与结构而言。随着现代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政治图景中被表达的利益和观点不断多元化,而代议制恰恰反映了社会群体、多元观点与利益的复杂性[20]。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代表机制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民的个人身份与主权者身份之间距离的扩大,它反而可能有助于对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兼顾。允许个体选择的多元正是现代民主的核心价值,政治代表机制在这方面确实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在代议制的民主过程中,选民就自身目标、特殊身份和利益导向出发进入公共协商,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了对公共利益的认可,只不过是将公共利益本身的内容多元化了而已。因此,公共参与并没有被代表制削弱,反而会因后者有效的、妥善的安排而加强。

贡斯当所未展开的代议制对政治参与的具体促进方式,在乌碧纳蒂和普罗特克等当代学者的讨论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同时代议制与现代民主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得到更明确的论证。不过,无论是代议制的批评者如巴伯,还是支持者如普鲁特克、乌碧纳蒂,他们都会在人民主权、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合法性的视角下思考代议制和政治代表,这表明,两种立场之间虽然有极其明显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实际上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五、结语


卢梭与贡斯当就政治代表机制产生的分歧表明,对人民主权、自由、代表这些概念的不同理解可能引发截然不同的后果。卢梭清晰地指出了公共政治生活的必要性,强调了人们对更高政治、社会目标的追求;贡斯当关于个人自由和独立性的分析意味现代社会需要对私人领域有起码的保护,当个人被“强迫”自由时,“强迫”的程度和不正当性并不因其主体是“主权者人民”而丝毫减弱。在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之间、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之间,滑向其中一端固然是简单的选择,但必然引发政治上的消极后果。就代表机制而言,我们需要仔细审视我们面对的可能性,而非在卢梭和贡斯当所创造的二元理论框架之间进行所谓“调和”。两位思想先驱在代表制方面近乎“偏执”的态度恰恰为我们清晰展示了两种可能性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们各自会导向哪种后果。正如乌碧纳蒂、巴伯等当代理论家所展示的那样,无论采取何种立场,我们都需要在“何为好的政治生活”这一问题范畴中思考代议制,使两种看似针锋相对的观点相互检讨与启发。

注释:

①从一般含义来说,作为一种政治实践的政治代表所涉范围要远广于代议制,前者可以包括中世纪英格兰地方贵族派去与国王商议税收和战争事务的“代表”,而后者一般是指民主政治中由选举产生的代表议事的制度。皮特金在《代表与民主:不稳定的联盟》一文中专门指出民主与代表之间的区别[6]。不过,由于现代民主政治的背景,本文所讨论政治代表则与一般意义上的代议制在指涉范围上基本重合。

②如刘伟认为,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同时具有理论和政治实践的困难,而这构成了代议制民主的必要性之一[10]。张辰龙认为,贡斯当区分的古代人与现代人的自由实质上是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在贡斯当的政治理论中二者有基本的区别,但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结合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特点[11]。李强在《自由主义》中以思想史的视角指出贡斯当批评卢梭对人民主权和公意的信念真诚但太过幼稚,指出卢梭忽略了主权必须由具体的人或机关行使[12]65。海外学界如戈登史密斯(M.M.Goldsmith)认为在卢梭处,自由只能通过模仿古代共和国的共和主义制度来维护;卢梭对商业与奢侈的提防、对美德和爱国主义的强调具有鲜明的共和主义色彩[13]216-217。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将卢梭的自由观念置于积极自由的谱系中——认为卢梭将自由诉诸于对“超越经验世界的自我的服从”,以排除“他律”的外在性约束与奴役,从而区别于强调消极自由传统[14]185。沃尔特·西曼(Walter Simon)将贡斯当归入复辟时期的法国自由主义流派,顺承他的思路批判卢梭的抽象主权原则无法增加任何的个人自由,并且会导致政治实践中的灾难[15]45。斯蒂芬诺·卢卡(Stefano De Luca)指出贡斯当用现代人与古代人自由的区分开启了法国自由主义的传统,并批判卢梭试图用古代政治的图景虚构现代政治;卢梭思想中的绝对主权、直接民主或许是法国大革命雅各宾党人恐怖统治的直接思想根源[16]112。

③具体而言,古代城邦的公民可能一时处于城邦的完全权威之下,但是由于抽签和轮流的制度他可能成为城邦的管理者,并且他的选票也有重要的影响,于是他可以感到行使公共权力的切实、强烈的快感。

④在贡斯当之后,托克维尔对此有进一步的展开——参加公共生活可以克服利己主义,使个体知道个人和全体利益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政治自由正是克服此种恶的途径:“人与人之间的隔绝是使其(专制)长存的最可靠保障,并且总是倾其全力使人与人之间隔绝……只要被治者不互相爱护,专制者也容易原谅被治者不爱他……只要被治者不想染指国家的领导工作,他就心满意足了”[18]186-190。

⑤类似地,对于旧制度下的行政集权问题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不减反增的现象,贡斯当主张将仅与地方相关的权力从中央归还给市政当局,以降低中央的集权程度和由此带来的专制的危险[9]179。

⑥贡斯当对卢梭的批判,正是以法国大革命为契机。他所说的借公意或假托主权者身份而推行专制者,是指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党人。当雅各宾党人以革命之名而设置革命法庭(Revolutionary Tribunal)来审查妨害革命的嫌疑者,或设置监视委员会(committees of surveillance)以司专职,甚至在四月设置公共安全委员会(Committee of Public Safety)并赋予其不受限制的执行权时,这些恐怖与暴力的政治措施都是在大众革命的名义下被合法化的。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悲剧,是贡斯当及后来许多批判卢梭的观点的历史证据。贡斯当说:莱库古已逝,努马亦然,将古代的制度移植到现代,无法重现古代政治的情景,只能引发自由的灾难[9]105。

⑦二战后自由主义对卢梭的批评达到顶点,如塔尔蒙将卢梭视为极权主义民主的始作俑者。从五六十年代起,几乎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把卢梭的学说与当代极权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对贡斯当的研究也正是兴起于这一背景[12]。

⑧在当代政治理论中涉及政治代表或代议制的讨论非常多,如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在其多元民主理论中对选举和代议的讨论、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ter)对民主政治中精英角色的分析,等等,但这些讨论大多将政治代表当做理解现代民主政治的辅助性概念,并且以一种理所当然的方式赋予政治代表“常识性”的定义,并未像皮特金、乌碧纳蒂等人那样严肃地对待政治代表概念和实践本身。因此,虽然这些文献与本文讨论的问题相关,但囿于篇幅,本文仅涉及更具典型意义和相关性的当代学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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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 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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