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从扁鹊论医术谈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5 次 更新时间:2019-08-1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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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  

魏文侯问扁鹊:你们兄弟三人都为医,谁的医术最好?扁鹊回答说:“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扁鹊医术精湛,神医名声远播,而他的两位哥哥虽有更高的医术,却不如扁鹊有名,这是为什么呢?扁鹊解释道:大哥治病于病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除去了病因,故而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二哥治病于病情初发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小病,故而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扁鹊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所以他们认为扁鹊的医术最高明。这个典故常在安全生产和各类风险防控领域被引用,借以说明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的道理。其实,这个典故除了可以引申出事后、事中和事前这种重要性递增的防控道理之外,还寓意着许多深刻道理。比如说,可以为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导入过程论的视角,建立健全事后、事中和事前的评价和奖惩等机制,使法律风险的防控和应对更加具有实效性,而这本身就是提升法治思维能力的体现。

其一,应当确立过程论的视角,充分认识到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救济都是必要且重要的,哪一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要力戒强调一点而忽略其他或曰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聚力打造并不断完善全过程监管的防控机制。

其二,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以及与评价结果相衔接的奖惩制度,是全过程监管防控机制的实效性保障。既要重视事后的“大手术”,又要抓好事中的“轻微小病”的预防和治疗,还要聚力于“病发之前”的事前预防,做到“未有形而除之”。唯有让事前的“大哥”和事中的“二哥”均获得与之才能相匹配的评价,获得与之成就相适应的名气和各种待遇,才能够让他们与事后做大手术的“扁鹊”相互配合,齐心协力筑起全过程监管防控的铜墙铁壁。

其三,要转变观念,扎实推进宣传教育工作,让进行事前和事中预防控制的工作得到更多人甚至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预防控制论提供广阔的实践空间。如果得不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专家学者的智见往往会被消弭殆尽。正如即便扁鹊及时指出了蔡桓公的病,只要蔡桓公不觉醒、不理解、不配合,甚至讥讽扁鹊“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那么,疾病从腠理到肌肤再到肠胃,事前、事中的防治措施皆无法施行,故而也就无从谈什么奏效,待到最后疾病深入到骨髓,发展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就连神医扁鹊也没有办法救治,只能“望桓侯而还走”了。这个典故旁证了扁鹊也是疾病预防专家,只有这样的专家才能对“未有形而除之”的大哥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价;同时它也说明了凡事要防微杜渐,及早筹措,若事前预防和事中防治得不到患者的理解和配合,有时候将难免“桓侯遂死”的结局,故而建立健全相关评价和奖惩机制更具有迫切性和艰巨性,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

其四,合法规范的运营机制是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和应对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这里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不仅是指生产经营者按照合乎法规范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便可免于或者减轻被追责,而且也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便可免于或者减轻被追责。在这层意义上,合法规范运营机制与合法行政及权责一致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应当聚力建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法规范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包括列明禁止事项,让人们清楚哪些事情是不能做、不应做的;也包括列明允许事项,让人们明白哪些事情可以做、应当做;还包括列明行使裁量权的“规定”流程,让人们知道经过哪些流程、如何做、如何运营,才能确保所实施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高效。

其五,应当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不断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对行政过程再评价和瑕疵治愈制度。坚持并不断完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切实做到权责明晰,即便出现问题,应对的基本方针是“不逃避、不隐瞒、不撒谎”,并能够基于科学的根据来使用数据,对行政过程的相关程序、标准和制度机制进行再评价,承担说明理由的责任,迅速地实施权利救济,防止损害扩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此,便可期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能力”。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9年8月7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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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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