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怎样做一个合格公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23 次 更新时间:2019-07-3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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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2015年笔者主编过一本书《中国公民读本》。在社会上产生了一点点点小小的影响。经常遇到朋友问我,当下的中国,如何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我想了一下,这个问题既简单,也很复杂。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回答并不容易。既然有这么多人关注这个问题,笔者尝试着作了一个回答,为此撰写了这篇短文,供讨论。



当下中国,正面临急剧的社会转型。如何作一个合格公民,说法不一。笔者以为,以下三点不可或缺。


一.法律意识


公民是一个合法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指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第33条还指出,“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作为一个公民,首先要有法律意识。既然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那么公民必须对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这样才知道如何遵守,如何捍卫和保护,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 、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中国宪法,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应认识到,公民“权利意识”的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推进,公民权利的实现才能顺理成章。宪法第51条指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宪法第52条至56条也规定了公民五项的基本义务主


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这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三是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五是依照法律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小到文明过马路,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因而,如何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甚为关键。


二.批判精神


作为一国公民,特别是作为现代国家公民,公民自身所具有批判精神,是合格公民的必要条件。这里说的批判,其实就是站在一个更开阔层面上,对历史或现实作甄别和审视,对人或事进行分析和解剖,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其着眼点是发展的可持续性。


批判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思想、人格和精神的独立,因此批判所引申出来的丰富内涵和积极意义,实际上远远地大于批判本身。从宏大视野考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持续的批判过程。


作为一个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自然要爱这个国家,但如何爱却很有讲究。公民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等等,这是一种爱;对政府行为高度警惕,对公权力的严格监督,也是一种爱,甚至是一种大爱。道理很简单,权为民所赋,政府的各项权力都是公民赋予的,公民行使权利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对公权力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正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要求,也是公民大爱的集中体现。而这种高度警惕,严格监督,就是公民批判精神的体现。


公民要很好地行使权利,监督政府、批评政府,目的是让政府的每一项行为都符合宪法和法律。只有政府的各项行为都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这个社会才会秩序井然,行为有序。但政府公权力往往并不情愿,任性的权力也经常逾越边界,这就需要每一个公民共同努力,让任性的公权力能够老老实实地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公民的监督。迄今为止,人类还没有发现一个社会,无论是政府或是“伟人”,正确得无以复加,不需要对其批判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力,赋予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利,如果没有强烈的批判精神、批判意识,公民要有效行使对政府的批评、建议权利是困难的。公民对国家的爱,对社会的爱,如果不能很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爱往往浮在表面,流于形式,并不深沉。


批判精神存在,以下两方面内容不可或缺。


(一)明确是非


公民批判精神存在,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公民批判精神如何体现呢?一项重要内容是公民所具有的是非意识。


有了明确的是非观,对政府,包括政府领导人的所做所为,也就有了基本遵循。政府做得好,就应当给予表扬。千万不要忽视对政府的表扬。政府如同幼儿园孩子,对表扬都十分在意。政府需要政绩,也需要得到民众的认可,以提升合法性。因而表扬不能吝啬。党的18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确实都做了一些很好的事情,应当认真总结,给予表扬和肯定。例如在提供公共服务、精准扶贫方面,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成就有目共睹,应当给予表扬。当然表扬要适度。过度的表扬,会使政府官员少了一分清醒,误把政府本份、政府职责当作给人民的恩赐,不利于对政府的监督,也容易形成政府官员的傲气。


政府工作做的不好,就需要批评。以利于政府改进工作。千万不要把对政府的批评与颠覆政府混为一谈,这确实是危言耸听。政府不是纸糊的,各级政府本身都有着自身的合法性,中央政府更是得到了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有着强大的坚实基础和合法性。不是批评就能够被颠覆的。当然,批评需要精准,也需要适度,同时还要讲究方式方法。但应始终牢记,对政府的批评建议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宪法第四十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政府领导人的一些行为,政府出台的公共政策,政府安排的重大工程项目,公民都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政府如果明智,则是在每一项重大公共政策出台、重大工程项目上马之前,认认真真地吸收居民的意见,把公民的广泛参与作为必经程序,规定动作。这既能够使每一项公共政策、工程项目上马更能够得到人民的拥护,也有利于提升公共政策和工程项目的科学性。2017年北京市第七版城市总体规划,出台前广泛征求市民意见,使这版规划既得到了市民广泛认可也提升了规划科学性,就是很好的一例。


(二)尊重常识


公民批判精神的产生也是基于对常识的尊重。当下中国,需要尊重常识,尊重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尊重自1840年以来的中国近现代史。如果不尊重常识,不尊重规律,不尊重历史,很多荒诞不经的事情发生就十分正常了。


常识首先来自一个成熟的社会有许多不言自明的遵循:在高速公路开车你不能超速行驶,在城市里盖房子需要服从市政规划,公共场所不能吸烟,不能大声喧哗等等。这些常识的背后,是对个人权利的清醒认知。任何个人权利行使,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惟其如此,公民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他人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社会和谐才有坚守基础。


常识其次是基于对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比如,民主政治体制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就全球诸多体制比较而言,民主政治体制仍然是缺陷最少的一种政治体制,一百多年来在全球仍然呈现持续扩张趋势,从很少几个国家发展到全球100 多个国家都选择了这种体制。把民主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放大,说的一无是处,就没有尊重常识,也与党中央提出的24个字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相违背。


常识也来自于公民的知识储存。例如,14年抗战,中国为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但如果文艺作品把敌人描述的不堪一击,愚不可及,实际是不尊重历史,不尊重所付出的巨大牺牲,也就是不尊重常识。


常识也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其指导思想。例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历史发展的合力理论,即平行四边形理论,等等,这样一些经典理论,不仅是执政党党员,包括普通中国公民在内,都是耳熟能详的。如果违背这些经典理论大行其道,人们有理由认为是不尊重常识。例如,过分强调某种意识的作用而不是同时积极创造这种意识存在的土壤,实际也是不尊重常识;再比如,是英雄创造历史,还是人民创造历史,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有清晰表达,但如果违背唯物史观,也就是不尊重常识。


当然,何谓常识,也有一个常识本身随着整个社会认识的提升而有所改变的问题。例如,整个社会对正面战场国民革命军作用认识的改变,即是很好的一例。长期以来,在大陆中国人的常识中,只有敌后战场才是抗战主战场,国民党军是不抗战的。但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两岸交流推进和历史档案的解密使人们对历史真像了解愈益清晰,这也使得人们原先固有的常识也发生改变,就是正面战场、敌后战场和印缅国际战场共同作用构筑了整个中国战场,而不只是唯有敌后战场构筑了中国战场。


公民批判精神的产生,来自于公民自身的质疑品德,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重要支撑。


三.社会参与


批判是认识问题的逻辑起点。批判为解决问题、推动进步提供了契机。而批判精神的全部含义,应当是破与立的对立统一、批判与建设的相得益彰。与解决问题相比,做个“批判家”并不难。问题是,不仅要提出问题,还需要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公民需要积极参与社会。不仅当一个批判者,也要做一个建设者,每个人的一小步,就是时代前进的一大步。也就是说,完整的批判精神,应当是包含批判与建设两部分内容。


换一个角度看,社会参与是公民身份社会性的体现。公民既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身份,又是一种包含着政治性与社会性身份。只有在社会生活中作出相应的政治表达与参与行为,才真正实现公民身份的社会性内涵,这也是公民实践自身角色的需要。


公民社会参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等基层公共生活,参与民间社会组织(志愿性社团、非营利组织)活动,参与审议、协商、选举等社会治理活动,参与虚拟公共生活等等。特别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并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网络社交已经和现实社交同时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甚至参与度比现实社交更加广泛.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非常特殊的公共空间。上述四个方面,公民参与民间社会组织活动十分重要。可以提高公民自我治理能力,形成积极广泛的民间力量,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使松散的个体凝聚起来,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公民社会参与也是监督公权力、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方式,有利于实现人民作主,体现出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


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也是公民积极向上的健康人格的体现。也就是说,一个合格的公民,一定是人格健康的公民。健康的人格,就是积极面对社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麻木不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都不属于积极向上的健康人格。


公民社会参与,以下两项内容需要重点提及:


(一)积极发声


作为一个合格公民,参与社会应当积极发声。中国公民,很多是“单位”人,在单位自然需要努力工作,以获得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公民同时还是社会人,对社会上的诸多现象,包括在互联网,也应当积极发声,以促进社会进步。例如,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和社会组织的活动是一种积极发声;对社会上不良现象、有碍进步的做法进行抵制,同样属于极性发声。特别是对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抵制,包括在互联网的“群”,对一些缺乏良知的言论积极发声尤其重要。千万不要产生这样的想法,“大家都不管,我为什么要管?”“大家都不发声, 我发声有什么用”。现实情形告诉我们,你的发声,有的时候真的管用;如果多一些人发声。整个情形就会发生改变;如果大家都发声,整个社会将会发生历史性的改变。恰恰是很多人不发声,恰恰是大多数人选择了沉默,在一些事情上,导致了坏人猖狂,不良现象成为社会主导。


(二)参与社区活动


公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很有意义。社区建设内容很多。包括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社区议事会等。从社区公共事务做起,可以提升公民学习和锻炼自身参与政治的能力。例如笔者主编的《中国基层协商》一书中,通过调研发现,小区物业纠纷引发的问题量大面广,但社区共治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水平往往不尽人意。业主委员会本身是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但现实生活中,包括北京在内,大多数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即使有,履职水平不高,维权行为不当,利益表达难以获得业主的普遍的认可。究其原因,与居民参与度不高密切关联。即使一般性的参与,由于缺乏业主管理的民主实践,也很难能够深入推进。因而,从社区公共事务做起,包括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建设,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是社会参与的一个重要的内容。社会的进步,就是通过点点滴滴体现出来。没有社会参与,也就没有社会进步。


法律意识,批判精神和社会参与是一个合格公民三项基本要求。如果一个公民,具备了上述三方面要素,就可以认为是一个合格公民。


(作者  《中国公民读本》主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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