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内化空间、个体行动与社会秩序

——一种统一的社会科学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2 次 更新时间:2018-01-15 20:19

进入专题: 内化空间   个体行动   社会秩序  

何哲  


摘要:社会科学体系的本质是对人和人所组成的社会及其行为作出有意义的解释,获得或构建关于人与社会的更完善的知识,最终更好的完善人与人类自身的发展。而在这一根本属性的支撑下,对于普遍性的社会科学理论的追求,应该是不同社会学科领域所共同探求的目标。从而在解释人类本身的道路上,获得更为有效的知识架构。在已有的知识体系中,不同的社会学科,从不同的视角对于内在统一的人类行为作出了各自片段性的解释。然而这种已有的片段性解释,并不应让人在探索统一的社会理论上止步不前。本文从人类的内化空间出发,探索内化空间与外在心理的映射关系,并最终探索一条普遍解决人类秩序构成的路径视角。本文认为,任何个体都构建出对于整个世界的心理映像——内化空间,并在自身的内化空间中活动,形成外在表现,不同个体的内化空间不断互动融合,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宏观秩序。


关键词:内化空间;个体行动;社会秩序;统一;社会科学


作者简介:何哲(男,1982-)陕西西安人,博士,现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研究员,国家战略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方向包括网络社会治理;国家战略;社会秩序与人类制度演化等。


社会科学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首先要搞清楚的前提。从社会科学的本质而言,核心在于两者,一是在知识发现上,发现和解释人与人类本身的存在与行为模式,从而构建出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知识殿堂;二是在实践层面,利用已构建的知识体系,更好的促进人的个体发展和社会自在的获得。


而从社会科学的自身发展而言,致力于探寻对人类社会行为普遍性规律解释,是社会科学共通的目的。尽管受制于研究视角和方法的局限,社会科学版图被割裂为不同的学科体系,然而不同的学科都在致力于探寻能够更广泛、更简洁、更有效的人类行为的解释框架。这种解释框架无论对于知识殿堂的构建,还是对于人类社会的自我发展与完善都是极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与传统的社会科学理论围绕着不同领域的理性和功利性行为进行解释的架构不同,本文认为,人类行为是一个自我建构世界并表现的过程,任何个体都在自我构建的内部空间中活动,并最终试图在自我内部空间中提高自我的价值位阶,这种过程外在表现为社会行为。人类通过不同的社会行为来实现交互,这种交互也影响了个体自我内在空间的塑造和调整,不同的个体的内在空间通过行为互相交互和融合,共同形成了整个人类社会空间,也就是秩序体系。


一、人类探索一般性社会规律的学科努力


正如前所述,人类的社会科学体系一直致力于探索一般意义上的人类行为规律,然而,由于视角的不同,人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科学体系,从不同侧面来解释相同的社会行为。通常而言,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学科的划分是以研究问题为核心导向,如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如生产、销售,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如国家、选举等,社会学研究社会行为如社会交往、社会组织等。然而,从人的行为的统一性而言,不同的学科不只是研究不同的社会行为,而是从不同的视角来研究人的统一的社会行为,并试图将这种努力拓展到所有的社会行为之中,来构架出一种具有高度普适性的人类行为解释架构。简而言之,政治学是以权力(利)为核心视角的人类行为解释体系;经济学是以效用为核心视角的人类行为解释体系;社会学是以关系为核心视角的人类行为解释体系。


1.经济学是以效用为核心的人类行为解释体系


传统的经济学,确实是以一般性的宏观经济现象为对象的,如国家的税收,城邦的财政、土地、人口、军事的花费等等。然而,伴随着文艺复兴后对个体的关注,社会科学总体将对于宏观的探寻视角,转向了对于具体的人的关注,从而探寻人的行为解释。其中,典型的代表性思想,就是功利主义。现代经济学的正式形成,正是在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西方近现代社会思想体系的确立后的具体表现。所谓功利主义,其核心的思想,就是任何人类行为都是以趋利避害为核心的,从而无数微观个体的趋利避害行为,形成了人类的宏观秩序。而对于利益的计算,经济学家则用效用(utility)这个概念来描述对不同类型的事物对个体需求满足所带来的抽象利益增加量(叶航,2003)。在功利主义的视角里,人类任何行为,都能够对应一个个体效用提高的增加值,从而不断增加自我的个体满足。


功利主义的视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价值在于第一次构建了从宏观社会制度到微观个体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人们开始了以功利主义为核心体系,发展出试图以效用为核心的解释人类社会行为体系的努力。也正是从此开始,经济学逐步摆脱了纯粹的经济现象的解释,而成为一种基础性的社会思想体系架构。伴随着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在全球的迅速扩展,在生产效率提高的同时,以效用为核心思想的人类行为体系的正确性似乎得以确认。然而,伴随着当代不断新的学术研究发展,效用理论在两个方面越来越受到挑战,一是效用本身如何测量,很难有客观的方法给出明确的判断;二是越来越多的行为实验不断证实了人类的行为似乎并不总按照所谓的效用理性而来,大量的看起来非理性的行为例如人类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等[①],都产生了对原始的以个体功利为核心的分析框架挑战,也就是说,越来越普遍的观点认为,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框架,远不足以解释人类广泛的行为,经济学只是以效用作为分析人类行为的一个有意义的视角。


2.政治学是以权力(利)为核心视角的人类行为解释体系


传统的政治学研究确实是以宏观的政治行为为研究对象,如国家、军队、法律、君主、政府架构等等。然而,政治学的不断发展,也与整个社会科学体系一道,将视角转向了微观的人类行为,试图从个体的人类行为来构建解释整个人类社会的秩序构成。对于政治学而言,其核心是自由和权力(利)。自由和权力(利)是高度相关的一体两面的范畴。所谓自由,是人类得以自我发展表现与行动的能力与范围。而对于自由而言,自由的范围就是权力和权利。对于公权的掌握者而言,或者拥有更大的权力者而言,权力是其支配他人或者他物的能力,对于权力者而言,权力就是他自由的范围和延伸。而对于个体而言,权利则保障了自我的自由行动空间。而政治学就是围绕着权力(利)而解释的人类行为解释体系(参见李景鹏,2008)。对于每一个个体而言,个体在社会行为中都试图不断增加自我的权力(利)从而扩大自身的自由范围,而当个体无法增加权力时,个体则退而要求权利的平等,从而保障最低程度的自由。而对于这种政治现象而言,不仅体现在宏观政治活动中,在家庭里的夫妻、父子关系,在商业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最后到国家的政治法律架构,处处都体现出了围绕着权力(利)的互动关系。


对于政治学而言,在人类行为的解释上,无疑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然而,政治学的解释是一种传统功利主义理性在权力(利)关系上的投射,并且对于其他大量的人类物质活动行为,依然具有有限性。但政治学的权力关系,打开了从相对主体位置解释人类行为的思路,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3.社会学是以关系为核心是视角的人类行为解释体系


相对于相对狭窄的经济学与政治学,社会学似乎是一个更为包罗万象的学科,似乎很难找到一个具体的核心视角来概括社会学的研究思路。然而,无论是研究国家行为,还是社会组织行为,还是家庭还是个体的人,社会学依然存在一个核心思路,就是社会学是以关系作为核心视角来解释人类行为的(参见孙立平,1996)。


所谓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联系,所以马克思讲“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综合”。社会学所指的关系,主要是指排除了等级权力支配的关系,和效用(特别是经济效用)增加的经济关系外的其他广泛关系,如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和性关系,社会群体之间的血缘关系、文化关系、族群认同等等。通过对种种关系的研究和远近划分,社会学视野下的人类社会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团体划分和群落形成,社会学则通过切入性剖析其关系纽带的形成和演化,来解释人类社会的社会群团形成和认同纽带构建。


以上是从三个典型的学科视角来阐述已有的社会学科是如何试图构建一种完备的解释人类行为的体系的。从以上的阐述可以发现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传统的学科划分分别在三个不同的维度来解释人类行为,虽然已经形成明显的体系和解释力,但显然都是从现象出发而深入拓展,因此在形成统一性的行为解释框架上具有先天的局限性;二是更为明显的问题,即已有的社会科学体系的基础都是视个体人为一个完整的社会空间中的个体,而所有个体根据一个确定的社会空间中行为,无论是功利原则,还是权力获取,还是族群关系,都存在一个共同的明确的外部社会空间,而每个个体都是社会空间中的一个点。这种观点,极大了忽略了个体复杂的心理动机和心理空间体系。从而导致无法在更高维度上来解释人类统一的社会行为。这就需要从基础的人类心理空间体系来构建完整的社会行为的解释架构。


二、人类心理的内化空间——一种新的人类行为解释基础


人类行为与自然界的物质运动最大的不同是人是具有丰富的情感和完全的主观判断能力的个体,而物质运动则完全遵从于客观的物质规律。因此,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必须要结合人类的主观内在心理,从而才能构建出统一完整的解释框架。传统的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虽然已经各自形成了部分人类行为解释构架,然而,除却其之前所述的各自的片段性的视野而言,最大问题是在于忽略了人类复杂的主观心理,即认为人类之间的交互形成了统一的社会空间,权力,地位,财富,关系都是这一统一社会空间的要素,在统一的社会空间中,每个人按照自己的需求满意来理性的从事不同类型的社会行为(参见文兵,2001)。这种解释框架的基础,在较大的宏观尺度上,有其合理性。然而,越来越多的行为实验却发现,人在很大程度上是非理性的,如在经济分配上,明显可以增进个人效用却不公平的方案会被绝大多数人拒绝,如在政治行为上,很多明显的违反通常的政治秩序的政治博弈和斗争会频频发生,如在社会行为中,存在大量非理性的社会行为悖论现象。这些都揭示了一个基本的规律,即个体的社会行为不仅依赖于一个统一的客观社会空间,更依赖于主观的个体心理判断,也就是人类心理的内化空间。


(一)人类心理的内化空间


在此正式引入内化空间的概念。所谓人类心理的内化空间,是指,任何人类个体都在自己的主观概念中,通过与社会的交往和自我的感知理念,构建了整个世界的行为空间。也就是说,每一个体,都能够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对社会的心理构建,社会中每一个体的属性、个体行为、财富、权力、关系、社会规则,都通过主观加工后,共同形成了个体主观世界中的社会空间。每一个体,都在自己的主观体系中,构建了一个自己的社会空间。这种基于个体主观心理的空间形态,可以称之为内化空间。如果用心理学的术语讲,内化空间是社会空间在主观个体的心理意象(参见彭聃龄、张必隐,2004,228-269页)。


图1 描述了内化空间的基本结构。在社会的实际交往形成了实际的社交空间,在社交空间中,存在几个关键的要素,包括社会空间中的每一个体的基本身份属性,整个社会存在的物质财富和具体的物品的属性,每一个体所位于的权力位置和权利范围,不同个体进行的社会交际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存在的社会规则,包括伦理上和法律上的。而这些外部的社会要素,在每个个体的主观上形成了主观的社会空间认知。包括对个体属性的主观判断,对客观的物质财富体系的价值判断,对不同社会个体的权力高低关系和个体的权利范围的判断,对实际的社会关系的判断,以及对已经存在的社会规则的判断。在个体内化空间中,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要素,都在主观上,进行了价值与权重的标识。而由于每一个体所处的位置、身份、教育背景等的不同,以及社会信息迷雾(或者经济学称之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可以确定的是,每一个体所形成的对整个社会的感知和形成的内化空间是不同的。而正由于个体形成了不同的内化空间,从而导致实际上所形成的社会空间是每个个体行为和心理空间的共同的混合产物。以下具体来分析个体心理是如何从社会空间中实现要素转化构建内化空间的。


1. 社会空间的核心要素构成


人类的社会交往形成了遍布人类整体的社会空间。社会空间是由具体的社会个体及其关系、物质环境和社会规则共同构成的,而社会个体又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要素属性。因此,社会空间是由多种社会要素属性构成的。其中主要的社会要素包括如下:


(1)个体身份


社会中每个自然人个体,都具有一个或者多个社会身份。社会身份包括多种维度,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社会和政治的。社会身份代表了一个个体的社会角色、社会位置和社会关系。整个社会则是由无数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个体所构成和发生互动演化形成的。个体身份从不同的维度共同标识了一个社会自然个体,同时,个体也通过不断的个体与社会活动来变化个体身份,使得自己拥有更好的生活境遇、权力、尊重和社会影响力等。


(2)物质属性


物质环境提供给人类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物质需求,因此,人类社会空间中也同时包含着丰富的物质产品。同个体身份一样,物质产品也具有多重属性,包括价格、价值、质地、美观、适用性、稀缺性等。物质产品在人类社会空间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类经济活动的主要一部分,都是围绕着解决人类的物质需求和物质依赖的。


(3)权力(利)位置


权力(利)决定了社会个体的支配能力和自由程度。每一个体都追寻尽可能大的权力与权利。同时,社会也客观提供了不同的权力(利)位置,从而形成了整个社会体系范围权力场。每一个权力场中位置,都拥有相应的社会权力和权利。因此,权力(利)位置构成了整个社会空间中的权力架构关系。同时,处于不同权力(利)位置的自然个体也因此而具有了不同的权力(利)属性和间接影响力。处于更高权力位置的个体,也相应的对于较低位置的个体具有支配能力或者影响力。


(4)社会交际


任何个体都与其他不同的社会个体发生着多种多样的社会交际,并通过社会交际形成社会关系连接。不同的个体的社会关系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每一个体在某一个节点,则按照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角色定位进行活动,整个社会关系网络则不断交换着物质、信息以及情感连接。如果从更高的维度来观察整个社会交际网络,则可以看到整个网络呈现出不断的起伏、变化、连接与重连的过程。个体交际创造出了社会交际网络,而被创造出的社会交际网络则进一步规范个体的交际轨迹。


(5)社会规则


社会规则是社会中生存个体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并保证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社会规则的产生可以有多种源泉,如在人类早期的图腾、宗教等,也有君主制国家的统治阶层的个人意志,也有民主制国家的大多数人制定等。但总体而言,从历史来看,社会规则是人类群体在生存于自然、与自然做斗争并利用自然,以及人类之间相互竞争的演化产物。每一类能够保证社会稳固运行的社会规则的形成,在其当时的自然与历史条件中,都体现出了其合理性的一面。


(6)信息迷雾


除了以上的五种核心要素,人类社会空间中还存在普遍的信息迷雾。信息迷雾是指在社会信息传递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失真和阻隔的普遍现象(经济学习惯称之为信息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参见符刚等,2007)。信息迷雾普遍存在于人类的交际活动与关系体系之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阻碍了人类个体之间的直接沟通,拉大了人类的信息沟通距离和减少了沟通效果。另一方面,信息迷雾的存在也促使了人类通过形成各种组织和发展信息沟通技术,来减少信息迷雾形成的不良后果。信息迷雾的产生的原因多样但并不复杂,总体而言产生于五种原因:一是人类直接信息传播的不确定性,人类的直接传播如语音等,也是需要进行翻译,表达,再被接受者翻译理解,在这一过程中存在普遍的误解;二是信息传播中的失真,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传递,信息传递总会形成一部分的信息损失和失真,从而导致发送端到接受端的不确定性;三是制度性的信息屏蔽,处于各种考虑,特定的信息总是在特定的渠道和受众层面传递储存,而渠道和受众之外的群体则获取不到;四是人为性的故意示伪,为了获取更优势的社会位置或者牟利,人类个体会故意制造和传递负面信息;五是信息在时间空间尺度上的不确定性,例如某一个事件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原来的事件本身已经改变,而之前传递的信息依然存在,或者对于未来的预测的不确定性,也是在时间空间尺度上形成的信息失真。无论何种原因,总之,人类社会的信息迷雾是普遍的。


人类社会空间的构成,远不止以上的几种要素,比如技术要素等,但是这几种要素是与人类个体与群体行为最为密切相关的要素,形成了完整的人类社会空间,在以上的六种要素的基础上再来定义人类社会空间,所谓人类社会空间,就是指人与人的活动所形成全部客观总和。


2.人类内化空间的核心要素构成


所有之前的社会学科体系,尽管在解释人类的行为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然而,都局限于一个基础性的前提,就是认为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是天然的发生在完全“真实”的社会空间之中。然而,这一前提,虽然看起来是必然无疑的,但是依然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非智慧生物的最重要一点是人具有高度的主观意识能力。人类可以构建出一整套完整的思维体系,概念架构,逻辑关系,并形成对世界的意象并对意象进行加工,从而进一步实现复杂的知识演绎和实践运作。进一步讲的更明确,人类虽然都是生存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之中的,但是人类首先是构建了一个空间的自我意象体系,并在其活动。特别是对于社会空间而言,人类构建了具有高度经过自我意识加工的内化社会空间体系,并在其内化体系中活动,不断改进自己在内化社会空间体系中的个人位置,而内化空间体系则在不断的与其他个体的交互中修正、改进、完善,最终人是带着其自我构建的内化空间体系生存在真实的自然与社会空间中的。


对于自然空间而言,由于物质具有属性上的稳定性,什么是有害的,什么是有益的,人类的主观意识不会加工太多。而对于社会空间而言,不同的人则会形成对社会个体完全不同的看法,并演化成对于社会空间要素的不同看法,最终可以形成迥然差异的个体内化空间。这也就是说,从社会空间到个体内化空间,经历了人类主观意识的加工过程。这一加工过程,就是内化空间的形成与构建过程。而对于内化空间的构建而言,最重要是对外部社会空间要素的内化转换,从而形成主观上内化空间的核心要素。与社会空间的核心要素一一对应,内化空间也具有以下若干核心要素:


(1)个体属性


社会个体具有各自的个体身份。然而内化空间则并不完全将其个体身份进行直接转换。对于个体而言,每一个体都按照自我的需要和个体视角来为每个其他个体进行属性标识,如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等。并且,每个个体在其内化空间中,都会给其他个体的位置进行不同的价值判断,认为谁更为重要,谁是好人,坏人,谁的性格是如何,在谁面前应该如何相处等等。也就是在内化空间中,每一个体以自为世界的中心,来界定了每一其他个体的属性。



(2)物质和价值判断


对于社会空间中的每一个物品,有其社会较为通用接受的价值衡量,如价格。但是每一个物品对于不同个体所能够产生的效用,也就是个体对于物品的需求程度却是不同的。不同的文化背景、生活方式、地域、民族、教育、成长经历等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变一个人的物质需求偏好。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物品,每一个体都围绕自己形成了自我的属性标度,而对于每一个内化空间而言,每一个个体都对于所能够接触感知的物质世界,重新进行了价值标度,并根据自我的价值标度进行与物质世界的取舍交换。因此,不同个体的内化空间,其物质体系属性标度也是不同的。


(3)权力(利)关系


社会中由于不同的权力位置,形成了相对稳定和客观的权力(利)高低关系。处于较高权力位置的个体对于较低权力位置的个体拥有直接的支配权或者间接的影响力,而较低权力位置的个体,则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来保障自己的基本自由。在社会中,几乎每一个体都处于一定的权力关系之中,甚至在家庭之中,父子之间,夫妻之间,乃至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中都体现出了权力的支配性的特点。所以,在社会空间中,权力(利)是无所不在的。然而,虽然在社会空间中,每个个体的权力位置看似是相对稳定的,然而在个体内化空间中,个体并不是直接将权力位置直接对应于权力关系的,而是以自己为中心,进行权力位置和关系转换。例如,对于一个直接具有管理关系的级别低微的上级和一个遥远的政治大人物而言,个体可能在其内化空间中的权力位置上,将级别低微的直接上级标度的比遥远的大人物更为重要。这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的权力位置关系,是按照个体的价值判断,以个体为中心,结合权力距离进行重新排列和标度。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个体将自身标度成为最高的权力位置,而是说在外部社会空间中其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权力位置,被个体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了重新标度。


(4)社会关系


外部社会空间中的个体间社会交际,形成了双向的社会关系,并在主观内化空间中进行投射转化,形成了附带有强烈主观判断的内化空间中的社会关系。对于每个社会个体而言,其所形成的与他人的社会关系,都根据亲缘、族群、工作、利益、权力、财富等等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判断,这种社会关系判断,决定了对于不同的外在个体,主体应该如何行为表现和对待双向关系的态度,是加强还是淡化,同时,相对应的交互个体,也在其自身的内化空间中同步判断双向关系,并在双方的互动中进一步决定了双向关系的走向。


(5)社会规则判断


人类社会在社会空间中确定了各种的社会行为规则,并给予了其相对客观和主流的规则重要性判断,比如对某种行为的某种限制规则要高于其他行为的限制,如法律高于道德的限制等。然而,这种社会规则的体系结构,由于教育、宣传、信仰、信息不对称以及个体的偏好取舍,并不被个体所直接接受,而是要经过个体的主观选择形成内化空间的社会规则倾向性判断。某一主体认为应该首要看重的行为规则,则可能被另一主体看作完全不重要。看似高度同质性的人类个体,由于在其内化空间中形成了迥然不同的社会规则判断体系,因此,在外在行为上则会体现为完全不同的行为表现。这种不同的行为特质,进一步在宏观族群上则体现为群体禁忌。


(6)外部信息迷雾的作用


外部空间信息迷雾并不属于内化空间的要素。然而,外在社会空间存在的信息迷雾,同样也作用于内化空间,尽管表现有所不同。在内化空间中,主体对于每个内化空间中的个体与对象都形成了自身的判断和标识,信息迷雾并不存在于内化空间中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因为对于每个主体自身的内化空间而言,主体似乎是“全知”的),然而,外部的信息迷雾,会体现在主体对于其他个体的信息与属性判断上。从某种意义而言,外部信息迷雾是形成不同个体独立的内化空间的重要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个体的偏好与主观选择)。


以上就是人类社会空间的重要构成要素通过人类主观加工后形成的内化空间的构成要素,并最终构建了人类心理的内化空间。讨论完内化空间的形成后,下面来讨论内化空间与人类行为的关系。


三、从内化空间到人类外在行为


在明确了人类形成的心理上的内在空间后,再来审视人类的外部社会行为。如前所述,通常的社会行为的各种解释理论首先假定,人类的外部社会行为,是在实际的自然空间和社交空间中进行的。心理学的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内在动机的激励引发的外在行为表现,但这也是认为人类行为直接作用于外在的客观社会空间。这样的假定,不能说不对,但是至少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行为环节。也就是说,本文认为,由于人类在主观上已经构建了对外部社交空间的意象——内化空间,实际上,人类所有的行为,同时也是首先发生在内化空间之中的。也就是说,看似每个个体都是在与实际的社交主体进行交际,在外在的社会空间中活动。但实际上,人类首先是在自我构建的内化空间中进行活动,同自我构建的内化空间中的主体进行交际。这种而在不断的社会交际中,每个人,着重于提高自己在自身内化空间中的社会位置和价值表现。


在这种模式下,整个社会中的社交活动,可以看成为具有无数多的内化空间的个体,不断通过社交活动和个体努力,来着力提高自身在自己内化空间中的社会位置,并通过不断对外的信息与能量交换,来修正自身的内化空间的构建。



那么,人类是按照如何的行为准则在自身的内化空间中行为的呢?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个基本的规律。


规律一:绝大多数个体皆是以自我为中心构建内化空间并竭力保存自我


可以发现,大部分个体,准确的说,是绝大多数个体,都是以自我为中心构建自身的内化空间的。内化空间是个体行为的标准,而自我则是个体自身内化空间的构建的最终选择者。也就是说,不同个体具有差异性的内化空间的最终决策者,虽然有外在条件的作用,但最终选择是个体自我。根据行为科学的研究,绝大部分的个体都是利己为首要行为导向,而极少的人是利他为首要行为导向的。当然,外部的教育和长期的训练,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变利己的行为特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个体的内化空间构建是由其它个体完成的。对于利他者而言,其内化空间中确立的行为规则或许是利他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内化空间是由他人确立的,相反,自我始终是内化空间的唯一构建者。当然,之所以说绝大多数,而不是肯定的说所有个体皆以自我为中心,是因为,或许在人类历史上确实出现过消灭自我意识的个体,但这种个体显然是极为罕见的。而在构建内化空间后,个体则全力保全自我,这是自我存在和构建内化空间的基础。当然,也不排除个体在特殊情况下的牺牲自我(舍生取义)[②]。


规律二:个体本质上行为在自身的内化空间中,再传导交互中形成社会行动


每一个体虽然在外在看起来,都是活动在外在社会空间中,然而,从每一个体的主观而言,每一个体都经过自身的主观加工,以外在社交空间为蓝本,构造了其心理的意象—内化空间,并将主体与其他主体置身其中。根据不同的主体的视角,主体对内化空间中的所有要素和活动对象,都给予了主观的标示和加工,因此,每个主体的内化空间都是不同的。在构建了这样的内化空间后,每一个体本质上都是在其内化空间中活动。内化空间中的活动,与心理活动有联系但是又有高度不同,心理活动是指并不需要肢体行动的纯粹的思想活动,而内化空间中的活动是真实的肢体发生的,每一个体本质上在主观加工(认识和构建)的外在世界中活动,同时也在改造自身所构建的主观世界。


规律三:绝大多数个体通过行为竭力在内化空间中提高自我的位置和表现


个体在构建了内化空间后,个体同样也构建了自我在内化空间中的位置,虽然整个内化空间是自我构建的,但内化空间是客观社会空间通过主观加工的产物,并不意味着在内化空间中,个体就认为自己是内化空间中的主宰。甚至,个体并不感知自己构建了内化空间并在其活动。因此,在内化空间中,大多数个体依然处于相对不利的社会位置。虽然,这一社会位置会比实际空间中的社会位置更高一些。因此,个体的行为表现,无论是自我的成长、社交等,都有一个隐含的目的,提高自己在内化空间中的自我位置和社会表现,而这一目的也存在两个层面:一种是最终为了提高个体在外在社会空间中的社会位置,对于这一种动机而言,经济上的更大的财富掌握,政治上更大的权力位置和社会交际上更广的交际和承认都能够提高自身对于自我在内化空间中的认可,而在这样的驱动下,对掌握更大财富、权力和社交关系者(更高的权力位置者)的认同与合作,则也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导向;另一种则是为了纯粹提高自我在内化空间中的表现,也就是自我驱动的自我实现,这一种的动机则更多的反映在行为上的自省、智慧、道德和社会责任上的实现等。需要注意的是,规律三是最为重要的个体在内化空间中的行为规律。


规律四:个体行为遵循内化空间中的行为规则


之前在讨论内化空间的要素中就提过,行为规则是内化空间中的重要的约束规则,是外在社会空间规则在个体内化空间中的主观转换。那么,在行为阶段,个体虽然也是遵循的外在空间中的行为规则,然而,其首先是根据自我的选择,构造了内化空间中的行为规则体系,然后再根据内化空间中的行为规则体系在自身的内化空间中行动。而由于每个个体的行为规则体系是不同的,因此,每个个体在外在行为导向和约束上具有高度的相异性。


规律五:个体通过外在交互来不断修正内化空间


内化空间并不是封闭的,而是主体在不断的改变和调整中的。这一改变和调整的过程,就是不断通过与社会空间的其他主体和外在环境不断交互着信息与能量,建立和不断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不断调整对所认知的每一个个体的意象和对世界环境和社会规则的认知和价值判断,在这样的基础上,主观构建的内化空间也同时产生了调整。而这一调整的过程,伴随着不断的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互动与碰撞,同时也是不同主体自身内化空间的碰撞与调整,从而,互相调整、修正着每一主体的内化空间,也包括个体对于内化空间规则体系的调整。


规律六:个体具有改变内化空间的范围的动机


在个体与其他个体以及外在环境的交互中,个体的内化空间的范围也在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变。一般来说,大部分的个体,都有不断扩大其内化空间的范围的动机,这同时意味着其社交范围和对外界世界的感知范围的增加,也同时意味着个体在其内化空间中的自我位置的提高。当然,世界的多样性也决定了同样存在希望能够缩小其内化空间范围(更少的交互和对外界世界依赖)的个体。但无论如何,这都表示了个体在其内化空间范围的控制上具有主动性和能力。而改变内化空间范围的外在行为则是扩大或者缩小其交际与认识范围。


以上就是个体在内化空间中的主要行动逻辑,其中规律一、二是个体如何构建内化空间从而构建自我活动场所的规律;三、四是最为重要的个体行动规律;五、六是个体如何通过外在行为而修正内化空间的规律。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个体在内化空间中的行动,不等于其心理活动,而是实实在在发生的身体行动。其与在客观社会空间中的行动在外在并无不同,然而所区别的是,驱动个体行动的行为判断是主体根据外部社会空间所构建的内化空间中的要素进行的,并最终表现为实在的社会行为。以下进一步讨论个体内化空间与人类秩序的关系。


四、内化空间与人类秩序的形成


所谓人类秩序,就是指能够促成人类社会的内部有序组织和互动,并实现外部世界的有效交互与人类本身生存延续的代际循环的制度与行为体系。秩序既是制度,也是行为体系,两者互为强化。而从内化空间的角度而言,则需要建立内化空间与人类秩序的关系,也就是说,存在不同内化空间的个体是如何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并形成制度的。


对于人类秩序而言,最核心的两种行为是合作与冲突。这是构成人类秩序的主线。那么内化空间是如何形成合作和产生冲突呢?


1.内化空间—>个体合作


人类的合作或者合作性行为有两种模式,一是主动性自愿的合作;一是不主动或者被强制的配合,在外在体现为合作,如在暴力威胁下的劳动协作等。对于主动性的合作而言,也分为存在权力链条下的合作与非权力链条中的合作。对于权力链条的合作而言,关键在于合作双方的内化空间都认同于双方的权力关系,也就是说在各自的内化空间中,作出了符合实际权力位置高低的标识,而这种标识,促使主体在行为判断时,接受和服从来自权力位置高处的主体的任务要求,从而在这种过程中,获得社会性的奖励,并最终提高自我在内化空间中的位置(行为规律三)。对不存在权力关系的个体而言,合作往往是为了换取金钱或者构建更好的社会关系从而扩大内化空间的范围或者提高自己在内化中空间的位置(规律三、六)。对于暴力性威胁下的合作而言,则是一个从不认同权力位置到认同权力位置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被胁迫者一开始的内化空间中是没有暴力者的形象构建与权力位置设置的,也就根本不认同施暴者具有行为支配权。但是在保全自我的驱动下(规律一),个体构建了施暴者的意象,并在内化空间中认可了施暴者的权力位置更高。在这样的构建下,则会遵循向权力位置更高者服从和合作的行为规则,服从甚至配合施暴者的行动,甚至为施暴者开脱[③]。


2.内化空间—>个体冲突


对于冲突而言,冲突所产生的解释将相对于合作更为简洁,因为冲突是合作的反面。从内化空间的角度,冲突的产生原因的根本是交互双方在各自的内化空间中所形成的对于对方的权力位置或者从事的事情产生的未来预期和价值分配不一致。对于前一种情况而言,如果交互者甲在其内化空间里认为自身处于较高的权力位置,而交互者乙处于较低的权力位置,甲方具有对乙方行动的影响权,但是乙方却并不认同,那么,双方显然就会产生明显的冲突。对于后一种情况而言,在交互者甲根据自身的内化空间的属性认为,某种合作会带来自身的收益同时也带来交互者乙的收益,而对于交互者乙从其内化空间而看,这种合作是无利可图的或者对于甲的收益分配要远高于对于乙自身的。因此,这将导致乙自身受损或者相对于甲的权力位置更低,而根据行动规律三,每一个体都试图在其活动中提高自身在内化空间中的位置,因此乙拒绝采用协同合作。


以上就是从内化空间的角度的对于人类合作与冲突的简要分析,人类的秩序形成是一个相对漫长又复杂的过程,然而从最基本的两两之间的互动分析,就可以构建更为复杂的秩序演化的过程。总体而言,从内化空间的角度,人类秩序的构建,就是从复杂多样相对独立的内化空间逐渐互动融合,形成一致性的统一的行动规则的过程。而外在的社会行为规则,又不断的影响和作用于社会个体多样的内化空间,最终形成一种外在大体一致,内在不断互动演化的动态状态。


五、结论


本文致力于构建一个从个体心理出发的社会行为的解释框架。本文认为,在社会空间的外在客观基础上,每一个体都形成了自身对于世界的认知体系,这一认知体系同时也是自身行动的主观空间基础,个体在这样的主观空间中不断表现和提升自我。同时,这一主观空间又不断的与外在自然与社会空间发生互动和其他主观空间进行碰撞交互,不断演化和完善。这一主观构建的活动空间,可以称之为内化空间。由于每一个体根据自我的主观加工,形成了与他人不同的内化空间体系,因此,每一个体的行为动机和外在行为导向都具有独特性。内化空间的构建,可以用来解释多样性的非理性社会行为和人类个体广泛的的行为差异性。进而,本文分析了人类在内化空间中的六个行为规则,并初步解释了合作与冲突的内化空间基础。本文认为,内化空间理论将拓展传统社会科学体系对于复杂心理活动空间的探索缺乏,有益于进一步构建解释力更强的社会科学体系。这一理论方兴未艾,期待更多的学者关注探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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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兵,2001,《理性主义、非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叶航,2003,《西方经济学效用范式的逻辑缺陷》,载《经济学家》,第1期


注释:

[①] 例如大量的行为科学实验证实了,虽然在试验中如果实验人双方都同意分配方案,就可以按比例获得奖励,但是人们普遍不同意只给自己一成对方九成的分配方案,尽管同意是可以增加自身效用的。

[②] 对于个体在何种情况下会牺牲自我的特殊情况,情形多样且复杂,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无论是牺牲为他人,还是牺牲为了守节还是成仁,个体在其内化空间中认为当前的情形牺牲自我能够实现最大的价值释放和别无选择,从而提升自我在内化空间的价值认知和位置。受篇幅所限,另撰文论述。

[③] 这就是所谓的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核心在于在内化空间中被胁迫者认可了施暴者的权力位置。


原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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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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