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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动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何立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刑终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书。
[3]陈云良、周新:《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之选择》,《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4]当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者只能按盗窃5000元的数额量刑,对后者只能按盗窃60万元的数额量刑。
[5]当然.这一观点以否认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为前提。
[6]例如,从2008年初开始,孙洋和李勇(均为化名)迷恋上了网游,经常和另外两个网游爱好者结伴到网吧玩大型网络游戏。由于级别不高,“装备”也比较简单,4人在游戏里常受“欺负”,即便是联手作战也经常被“打”得落花流水。但是,要获取更多更高级别的“装备”,对于这几个“新手”来说,不但费时费力,而且花费不菲。此后,4人发现一个网名叫“沈阳小伙”的同龄人是游戏高手,“装备精良"。4人商量决定,由孙洋在网上直接向“沈阳小伙”索要“装备”,但被“沈阳小伙”一口回绝了。2008年10月22?B零时左右,4人来到“沈阳小伙”上网的网吧,经李勇指认后,另外3人开始对“沈阳小伙”进行殴打、威胁,迫使“沈阳小伙”从网上转出100个Q币、1100余万个游戏币和其他游戏装备。事后,4人分别用抢来的Q币和游戏币,对自己的游戏装备进行了升级(参见霍仕明、张国强:《虚拟财产遭??遇真实抢劫的量刑困惑》,《法制日报》2009年6月4日)。
[7]例如,曹某为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社交网络事业群中的增值产品部员工,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是在网络游戏举办活动的时候向游戏部门申请虚拟资源,申请通过后再通过自己的用户ID在公司游戏系统内生成游戏道具(CDKey),并向参加游戏活动的用户发放游戏道具作为奖励。曹某从2012年9月至案发,多次将奖励给参加游戏活动用卢后多余的游戏道具通过该公司外部人员尚某(在逃)进行虚拟资源的售卖,具体操作方式是尚某将外部购买道具人员的QQ号码、QQ密码以及需要购买的虚拟道具名称和数量提供给曹某,曹某在游戏系统中直接给用户QQ号码发放道具并与该号码进行捆绑,并给尚某反馈一个CDKey号码,用户使用这个⑶Key号码输入游戏的官方网站指定区域后就可以领取到游戏道具。曹某与尚某合作并私自售卖腾讯公司的虚拟资源,分成比例为曹某获得93%,尚某获得7%,尚某将售卖道具所得的93%通过财付通账号(405793052)转入至曹某的财付通账号(340289735,并与某工商银行账号捆绑),截至2014年4月6日,曹某售卖虚拟道具获利共计人民币1410987元。
[8]侯国云、么惠君:《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规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9][前苏联]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29页。当然,在判断事实是否符合规范时,目光必须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即不断地将规范向事实拉近,不断地将事实向规范拉近。在此意义上说,大前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毕竟只有在事实符合规范时,才能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犯罪。所以,法律规范终究是大前提,而不可能将事实作为大前提。
[10]同前注[8],侯国云、么惠君文??。
[11][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12]郑玉波:《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59年版,第186-187页。
[13]参见郭凯天:《互联网与文化创意融合之道》,《互联网前沿》2014年第5期。
[14]江波:《立体维权.贏在版权》,《互联网前沿》2014年第5期。
[15]如所周知,在100余年前的日本,关于财物的概念就存在“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之争。“有体性说”认为,财物仅限于有体物,即必须是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的存在。“管理可能性说”则认为,财物不限于有体物,具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其中,“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具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有体物与无体物都是财物。例如,热、光、水力、冷气等均为财物。“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具有事务的管理可能性的有体物与无体物都是财物,如牛马的牵引力、人的劳动力以及债权、情报等均为财物。在日本,虽然“有体性说”是有力学说,但“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则是通说(参见[日]伊藤真:《刑法各论》,弘文堂2011年第3版,第109頁)。
[16]梅茨格尔,《整体刑法学杂志》59(1940),第573页。——原文注释。
[17][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110页。
[18][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0页。
[19]同前注[8],侯国云、么惠君文。
[20]于志刚主编:《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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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刘亮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87422.html 文章来源:《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