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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弥补了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系属的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的空缺。这一方面对于统一行政审判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将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规范样本和实践素材。但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时,没有结合行政诉讼自身的特质及结构对其进行制度改造,从而导致在适用中产生了各种新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将69条第6项中的“重复起诉”修改为“已存在诉讼系属的”;在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中,以“案件事实”代替“诉讼标的”,从而以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作为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对于诉讼请求的同一性,应当基于诉讼请求之间的功能关联和适用关系作为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从形式和实质上进行综合判断。此外,虽然可以对诉讼系属的效力与既判力概括出统一的判断标准,但是二者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产生作用,因此在适用中应当对其进一步具体化和区分。基于行政诉讼制度精细化发展的需要,建议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诉讼系属效力与判决效力分别予以规定,并明确各自具体的适用要件。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6CFX020)的阶段性成果。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01页。
[2] 同前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第501页;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2页。
[3] 参见谢佑平、万毅:《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4] 参见齐云:《论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证讼》,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
[5] Vgl. Kurt Schnellhammer, Zivilprozess,15.Aufl.2016, S.61.
[6] Rosenberg/Schwab/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18, Aufl.2018, §152 Rn.1,6.
[7] 参见张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再思考》,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8] Vgl. Kurt Schnellhammer (Fn.5), S.61ff.
[9] Vgl. Jauernig, Zivilprozessrecht,28. Aufl., 2003, S.170.
[10] 参见郑涛:《论既判力之禁止重复起诉效果》,载《苏州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11] Sodan/Ziekow,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5.Aufl.,2018, §121, Rn.5.
[12] Kopp/Kopp, NVwZ,1994, 1ff.
[13] Steffen Detterbeck, Das Verwaltungsakt-Wiederholungsverbot, NVwZ,1994, S.36.
[14] Walter Zeiss/Klaus Schreiber, Zivilprozessrecht,10, Aufl.2003, §70 Rn.560.
[15] 参见段文波:《日本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及其类型化析解》,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55页。
[16] 参见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17] 许士宦:《重复起诉禁止原则与既判力之客观范围》,载《台大法学论丛》2002年第6期。
[18] 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3-174页。
[19] Petra Pohlmann, Zivilprozessrecht,3.Aufl.,2014, §13 Rn.319.
[20] Friedhelm Hufen, Verwaltungsprozessrecht,11.Aufl.,2019, S.550.
[21] 林莉红:《行政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04页。
[22] Rosenberg/Schwab/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18.Aufl.2018, §40 Rn.1.
[23] 参见田勇军:《行政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探析》,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3页。
[24] 同前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第503页。
[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42号。
[26] 刘哲玮:《确认之诉的限缩及其路径》,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27] 参见曹云吉:《释明权行使的要件及效果论》,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6期。
[28] 同前注[2],沈德咏主编书,第635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编写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96页。
[29] 同前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第506页。
[3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89号。
[3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书中采用这一观点的其他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3528号、(2019)最高法行申9657号、(2019)最高法行申10194号、(2018)最高法行申4641号、(2017)最高法行申2620号、(2017)最高法行申2620号、(2017)最高法行申5446号等。
[3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29号。
[3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181号。采用相同观点的其他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5526号、(2019)最高法行申7891号、(2019)最高法行申11528号、(2019)最高法行申9657号、(2019)最高法行申10194号、(2019)最高法行申7789号、(2018)最高法行申1117号、(2018)最高法行申4641号、(2018)最高法行申3181号等。
[3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终1号、(2020)最高法行再251号、(2019)最高法行申6846号等。
[3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2819号。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其他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177号、(2019)最高法行申9242号、(2018)最高法行申9310号等。
[36] 杨贝:《论案件事实的层次与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
[37] 同前注[16],张卫平文。
[38] 同前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第506页。
[39]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诉讼请求“实质相同”标准的案例如:(2019)最高法行申7891号、(2019)最高法行申10194号、(2019)最高法行申9242号、(2019)最高法行申3528号、(2019)最高法行申9657号、(2019)最高法行申7789号、(2019)最高法行申9685号、(2019)最高法行申11528号、(2018)最高法行申6706号、(2018)最高法行申3181号、(2018)最高法行申1117号等。
[4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194号。
[4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书,(2019)最高法行申3528号。
[42] 同前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第342-346页。
[43] 同前注[18],马怀德书,第164页。
[44] 梁凤云:《新行政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9页。
[45] 参见唐力:《民事诉讼立审程序结构再认识》,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46] 参见孔繁华:《滥用行政诉权之法律规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47] 同前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第323页。
[48] 同前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第323、324页。
[49] 同前注[16],张卫平文。
[5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944号。
[51] 参见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页。
[5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100号。
[53] Peuker in Knack Henneke, VwVfG, §51, Rn.10.
[54] Steffen Detterbeck (Fn.48), S. 199; Clausing in: Schoch/Schneider/Bier,37.EL Juli 2019, VwGO, §121Rn.109; Peuker in: Knack Henneke, VwVfG,11.Aufl.,2020, §51, Rn.9.
作者简介:马立群,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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