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公众号|微博|手机版

四、结语
决定现代福利国家建构的关键因素,除了一国现实的财政基础外,还有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与官僚体制的动员能力。传统中国与德国(以普鲁士为代表)都是较早建立完备官僚体制的国家,中国与德国在政治文化上有国家主导社会福利事业的传统。近代中国以儒家大同与仁政思想为基础,结合西方最新的社会权利理念,通过部分移植欧美社会立法来建构政府主导的现代福利国家。时任国民政府社会部次长洪兰友还特别著文说明,《社会救济法》的立法精神“一本礼运大同篇之所示‘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之旨”;“在于安老育幼,周恤废疾,拯救穷困,师恺悌之遗意抱饥溺之同情,毋使一夫之不获其所,毋使一人之陷于不义,观念由慈善易为责任,实施则由消极趋于积极,以实现三民主义之社会政策,完成礼运大同篇所示之理想社会”[24](P6-7)。与传统帝制中国的荒政相较,近代中国社会立法在救济模式、救济理念与救济范围三方面实现了重大变革:社会福利由消极的临时性赈济变为积极的常态化救济,由在上者单方面的“恩赐”转变为国家的责任与人民的权利;社会立法在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中间地带蓬勃发展,涵盖了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期实现所谓全时、全民、全盘的社会救济,而社会福利权也最终上升为宪法位阶的权利。
尽管国民政府在社会立法与社会救济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当时社会福利的现实依然与纸面的规划相去甚远,经费短缺是其中首要的问题。关于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传统上有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是用当时少数的精英、精致的上层建筑来过度美化当时的现状;另一种是用现实的挫折来否定现代化建设的努力与成绩。在这两种观点之外,也有一些学者把中国国家体制的现代化看成一个较长时段的、连续的、累积的进程。无论晚清政府、民国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都要面临大致相同的“根本性议程”[25](P1-2)。
近代以来中国在寻求富强的过程中逐渐搭建的器物与制度文明,并非零散、徒劳的现代化努力,而是在新的治国理念指导下建构现代国家的世纪转型[26](P283-284)。近代中国的社会福利立法,就是这个世纪转型中的一个具体而微的努力。
(本文完成于2019年初作者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访学期间,同期在德国弗莱堡大学交换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汪佳豪同学在文献资料上提供了重要帮助,特此致谢)
本文责编:limei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8910.html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