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公众号|微博|手机版

进入专题: 监察委员会
(三)审议意见的处理与反馈
1.审议意见汇总后送监察委研究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不尽相同,对同一问题的意见看法甚至相互矛盾,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如实记录,送经各发言人校核,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既定程序审定签发后送监察委。监察委应在意见反馈报告中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反馈。审议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监督的必要手段,对其进行明确反馈不仅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更有助于监察委改进工作。
2.监察委将处理建议向本级党委和纪委先行报告
监察委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在向常委会反馈前,先行向本级党委和纪委报告。监察委首先接受本级党委领导和监督,“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就是根据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这一原则确定的。”[32]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整改,必须首先得到党委重视和支持,需要与纪委相关工作协调衔接。党委书记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体责任第一人,定期主持研判监察委报告的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听取重大情况汇报。监察委将审议意见的处理建议向本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后,再送交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者对照审议意见,审核报告中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对没有吸收的意见是否给予了合理说明和解释。监察委根据最终形成的处理意见,报本级党委和纪委同意后,再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3.必要时监督机关可作出决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监督法规定虽然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但实践中很少作出。监督法实施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决议共有4次。[33]对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主要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是报告涉及的内容非常重要,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公布审议结果,强调工作要求, , , ,表明对监察委该项工作的大力支持;另一个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监察委专项工作不满意,需要加强监督力度,以生效法律文件保障问题得到整改。常委会就“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极少作出决议的一个原因是,人大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它们的年度综合工作报告后已经作出决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视为执行该决议,不必重复作出。不过,在监察委不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条件下,常委会根据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定方式支持监察委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
(四)与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的衔接机制
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
询问人大常委会监督监察委的法定监督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与询问相比,专题询问的主题更加集中,监督更有针对性,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34]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借鉴对“一府两院”开展专题询问的监督经验,在年度监督计划中公布开展专题询问的专项报告议题,监察委应指派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应询人共同探究问题根源,加强和改进监察委专项工作。
2.必要时对专项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开展质询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代表法、人大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法律中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很少行使质询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自监督法实施至今,未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过质询。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监察工作,需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严格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时,认为相关问题重大或者工作推动不力,可以依照监督法、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联名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人会议确定质询答复的时间和方式,监察委负责人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再作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探索完善质询机制,视情况适时推动质询工作开展,形成监督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适时对国家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质询,有利于加强专项工作监督,更有利于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今后对本级监察委开展质询探索宝贵经验。
3.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开展执法检查打下基础
国家监察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监察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全面实施国家监察法仍需要制定若干具体法律、监察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今后一个时期监督本级监察委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对监察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开展专项监督,发现监察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收集各级人大常委会新的监察立法建议,提高监察立法的科学性。随着监察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开展执法检查将会有的放矢,其监督实效才会有更完善的具体制度作保障。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情况向社会公开
权力公开是权力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公开监督信息是增强专项工作监督实效的必要举措。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情况是监督机关和报告机关执行法律条款的强制性义务。专项工作报告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包括公开工作报告内容、直播听取和审议报告的会议过程、公开整改落实措施等。人大常委会不对监察委查办的具体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监督,不代行监察权,因此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情况不需要保密。
五、结语
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新的监督方式,实际开展需要依据具体监督程序作为支撑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改监督法,规定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全链条监督程序。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只有具体的程序约束,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容易抓住突出问题,督促监察委改进工作,确保专项工作监督取得实效,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开展其他形式的监督提供制度借鉴。
注释:
[1]秦前红:《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3期。
[2]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63页。
[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载2018年3月22日《人民日报》。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监督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5]栗战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13期。
[6]例如北京市监察委2017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2次专题汇报,参见李兵:《人大如何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8年第6期。
[7]参见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监察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工作,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网址:
http://www.jjjc.yn.gov.cn/info-132-55416.html,2018年7月5日访问。
[8]参见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首次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半年工作报告,深圳市纪委监委网站,网址:http://www.szmj.gov.cn/pcfj/dfzf/201807/t20180726_13781142.htm,2018年7月28日访问。
[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10]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4页。
[11]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8年1月12日。
[12]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8年第2期。
[13]栗战书:《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23期。
[14][德]卢曼:《法律的社会》,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1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16]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8页。
[17][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
[18]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7年第1期。
[19]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
[2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22]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14期。。
[23] 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7页。
[24] 200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全国人大监督工作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包办代替”3项原则。
[25]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
[26] 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09页。
[27] 参见秦前红:《国家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个重大难点: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8] 参见胡锦光:《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载《中州学刊》2017年第9期。
[29] 郭文涛:《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理解与论证》,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30]秦前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载《探索》2017年第6期。
[31]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州人大的原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根据方案要求和监督法实施以来的监督实践,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工作。
[32] 中纪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载《求是》2018年第9期。
[33] 其中两个决议是“六五”与“七五”普法决议,国务院在决议执行届满后分别报告了决议的执行情况。另外两个决议是《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两个决议没有规定执行期限,国务院没有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3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谈〈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载2015年4月10日《人民日报》。
作者简介:段鸿斌,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发表于《人大研究》2019年第2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进入专题: 监察委员会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5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