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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6年选举出的汉口参议会63名成员中,有3名律师界的代表,即张楚信、尹绍良和苏尚文。虽然在人数上占少数,但因为他们懂得法律、口才也了得,因此在参议会上的表现颇为突出,常常被选为代表处理各种交涉。如1948年1月7日上午汉口参议会第二次会议上,参议员们就非法钱庄请愿限期停业清理一案展开讨论,最后推定由苏尚文、尹绍良来起草致财政部的相关电文。在这次会议上,苏尚文、尹绍良等还就身份证工本费等问题向到会的民政科长提出多项质询,要其给出合理解释。而在1月9日的会议上,“张参议员楚信、冯参议员铎两大炮手,竟轰走军事科代表刘股长”。[21]汉口律师在市参议会上的表现,也正折射出了武汉律师界的上层所具有的地位和影响力。
从过去到当代,对律师就一直存在着互相矛盾的评价。一方面他们确实对维护民众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确实有许多伸张正义的律师人物存在;另一方面,一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招摇撞骗、颠倒黑白,使得人们往往把他们等同于过去的“讼师”、“讼棍”。战后的武汉律师也是这样一个矛盾的群体。当时也有主持正义的律师存在,如抗战后曾担任武昌律师公会监事的郭宗燮就是一位。 1946年,郭宗燮律师回到武汉开业,在其律师事务所附近的巷子口,一位黄陂来汉谋生的木匠搭起木板棚经营木工作坊,而当时的汉口市参议员田英自恃权势,扩建住房时强令木匠搬走,遭拒后田英就将屋架构筑在木板棚上。该木匠无奈之下求助于郭氏,他当即受理,并派人照相取证,向法院起诉,使恃权欺人的田英大失体面,不得不拆除架在木工作坊上的屋架。后来郭宗还曾检举过律师公会选举中存在的舞弊行为,并被推举赴南京参加全国律师联合会。[22]
1948年6月,武汉的报界跟踪报道了亚细亚洋行买办卢氏所谓“主奴恋奸抛弃发妻”一案,因“对地检处检察官吕子英在侦查期间,当庭宣布不起诉处分深感不服,及淫奴彭熊氏恬不知耻,反欲诬告主母妨害名誉尤觉不平”。汉口律师曾昭升“怜卢徐氏无钱延聘律师,自愿挺身而出,担任辩护人,全力支持无力弱者义务诉讼”,被报界誉为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风,殊属难能可贵”。[23]
然而在抗战后国统区政治黑暗、司法腐败的大环境下,武汉律师界虽然仍标榜推进法治、伸张正义、保障人权,但一些律师的所作所为却是大相径庭,使得律师的形象颇为不堪。如律师苏尚文抗战后曾当选汉口律师公会第一届常务理事,是武汉律师界有相当名望资历的人,或可以说是武汉律师业的“形象代表”,然而社会上给他编了一个顺口溜:“要想官司赢,必找苏尚文;有钱就有理,越多越就灵。”[24]律师公会的常务理事竟是如此唯利是图之人,对武汉律师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自然不小。
身为抗战后汉口律师公会第一届理事的袁汉丞解放后也曾撰文反映抗战后武汉司法界的一些黑幕,其中谈到红帮律师鲁继辉、风头律师尹绍良与时任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的毛家祺(毛氏曾为私立武昌法政专门学校的校监、代理校长,如前文所诉,武汉律师大部分都毕业于武汉的法政学校,其中袁汉丞、尹绍良等正是毛氏的学生)相互勾结,为汉奸开脱罪行,大肆收取贿赂。[18]结果搞得满城风雨,影响恶劣,武汉民众对律师会有何等印象,可想而知。一位对解放前律师界非常了解的人士曾评价道:“许多律师自恃其法律知识、辩才,凌驾于人民之上,把承办的案件作为发财的依托。在他们那里,法纪不是伸张了,而是反被破坏了;人权不是保障了,而是反被蹂躏了。”[25]
小结
凭借着抗战前较好的发展基础,抗战胜利之后武汉律师业在短时间内即得到了很好的恢复与发展,并具有律师人才大多出自本省、大多由本地学校培养以及年龄构成偏大等特征。重建后的武昌、汉口两个律师公会,虽然处于政府多重掌控之下,仍试图在维护律师群体的切身利益方面有所作为。同时,武汉律师在战后仍然能获得较为可观的收入,维持较高的社会地位。这些经历了艰苦抗战而从大后方回到武汉的律师,或许也期望着战后能有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从而取得比战前更大的发展,律师公会也曾为此而努力。然而战后国统区吏治不修,监管无力,使得一些律师放弃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专业精神”荡然无存,竞相攫取私利,其社会形象亦因此而恶化。
本文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云嘉南提供稿件。
注 释:
①关于律师方面的主要成果Xiaoqun Xu:Chinese Profession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孙慧敏:《建立一个高尚的职业:近代上海律师业的兴起与顿挫》(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与《规范上海律师的同业竞争行为———以律务中介问题为中心的考察》(“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救济组织”暨纪念苏州商会成立10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2005.10);张丽艳:《通往职业化之路: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与《 1927— 1937年上海律师业发展论析》,《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陈同:《略论近代上海外籍律师的法律活动及影响》,《史林》2005年第3期,《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史林》2006年第1期,《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法律业务》,《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李严成:《民国律师公会研究(1912—1936)》(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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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会警察局第四分局辖内会计、律师、工程师调查表(1945.10.30)[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6—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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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伪湖北武昌地方法院检察处律师公会理监事略历表及章程草案等卷[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6— 1—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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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黄陂县长丁铮域非法逮捕律师王孺煜,汉律师公会决分别呈请究办[N].汉口中西报,1935- 08- 25.
[14]汉口律师公会章程[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 9—31—4516.
[ 15]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经济管理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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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袁汉丞.夫人受贿,汉奸减刑[M].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社会民俗).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4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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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郭梓成.我所知道的著名律师郭宗燮[M].武汉文史资料,1997,(1):60- 64.
[23]律师曾昭升见义勇为,义务为卢徐氏申冤[N].武汉日报,1948-06-29.
[24]周太银,刘家谷.中国律师制度史[M].武汉:湖北科技出版社,1988:73.
[25]黄晓东.旧中国律师活动的形形色色[M]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社会民俗).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28.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的专业团体与都市社会——上海地区的职业公会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BZS033。
本文责编:邢宗民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历史学 > 中国近现代史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5144.html 文章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