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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佛教,它其实也有入世的一面;而基督教,从其“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这样的信条来讲,它也有出世的一面。基督教在传统中国虽然没有广泛传播,但是,从中国历史上对待其他(入世的和出世的)宗教的态度,我们可以想象,儒家可以和平地接纳基督教。比如,犹太人在世界各地都曾被迫害过,只有在传统中国,被和平地接纳下来。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儒家的包容。
在私域中应用儒学的思想
许小年:关于平等问题,刚才彤东教授讲企业内部是不平等的,员工和老板是不平等的,实际上我觉得这是没有看到平等的实质。企业内部,一个机构内部,任何一个群体内部,看上去都有不平等,关键是这个不平等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如果这个不平等是自愿的,我认为它是平等的。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存在着组织机构,只要是一个群体,它里面就肯定有看上去的不平等。我们所说的平等是选择的自由,是权利的平等。你在这个企业干,若觉得不平等,你可以换地方,你是自愿签这个合同的。
同理,美国警察有他的权威性,二话不说,一张罚单开出来,你没得申辩;在中国就要说服,要调节,现在法院已经成了调节的场所了。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美国的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参与制定的,因此这个法律不是强加给我的,是我自愿选择的,我必须服从它的权威。你在美国的法律面前,有一套制度去保证你的声音,可以在立法的过程中得到反映,这个法不一定完全符合你的意愿,但是由于你是理性地在追求你个人的利益,所以你会放弃一部分你个人的意愿,而实现全社会的法治,这是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在民主社会中,法律是平等的公民之间互相签订的一个契约,而在不平等的社会中是统治者强加给被统治者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是在儒家传统的社会中,你很难建立起法律体系。因为儒家认为没有必要建立法律体系,有人问过孔子,要是你判案你怎么判呢?孔子说我判什么案呢?如果要我治理天下,就不会有诉讼,“若使我治天下,天下无讼。”在儒家的思想里,它就不认为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以儒家作为社会的指导,就一定是以德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而以德治国,德一定是圣人体现出来的,既然是圣人体现出来的,又由于圣人的人数非常少,所以它的政治体制一定是个人专制,而不是法治。
而以德治国这个“德”又全在你的心里,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在理解不一样的情况下,社会的规则和秩序就没有办法去清晰地定义和描述,法律体系就建立不起来。法律建立不起来,市场经济没法有效运转,更多的问题就出来了,没有法律体系,社会公正就没有办法保证,所以凡是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它就无法建立起法律体系,当然我这不是完全否定儒家,我是想强调儒学的思想主要在私域中,不是在公域中。
文章根据现场录音整理,经白彤东教授审阅,发表时略有删节。
来源: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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