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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同前注④,沈德咏文,第6页。
(49)参见[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律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115页。
(50)有学者将犯罪事实存疑的问题等同于法律存疑的问题,认为法律存疑时也应当适用疑罪唯轻原则(参见邱兴隆:《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146页;董玉庭:《论疑罪的语境》,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104页),笔者认为这混淆了法律本身(大前提)的问题与犯罪事实(小前提)和法律规范(大前提)如何对应的问题。有利于被告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事实存疑而不能适用于法律存疑的场合(同前注④,张明楷书,第58页;袁国何:《刑法解释中有利于被告原则之证否》,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6期,第128页)。
(51)同前注(12),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书,第206页。
(52)同前注(11),松尾浩也书,第136页。
(53)同前注(12),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书,第203页。
(54)同前注④,张明楷书,第61-62页。
(55)同前注(42),田口守一书,第422-426页。
(56)同前注(16),张明楷文,第61-62页。
(57)同前注(35),柯耀程书,第110-111页。
(58)同前注④,林山田书,第256页。
(59)同前注(12),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书,第204页。
(60)同前注(46),林钰雄书,第299页。
(61)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62)参见[日]甲斐克则:《责任原理与过失犯》,谢佳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47页。
(63)同前注③,卡尔·恩吉施书,第66页。
(64)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58页。
(65)同前注④,林山田书,第256页。
(66)同前注(12),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书,第202页。
(67)参见蔡圣伟:《重新检视因果历程偏离之难题》,载《东吴法律学报》1997年第1期,第118页。
(68)参见[德]H.科般:《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69)参见[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70)参见[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183页。
(71)同前注④,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书,第496页。
(72)同前注(12),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书,第207页。
(73)同前注④,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书,第496页。
(74)同前注(27),阿图尔·考夫曼书,第51页。
(75)[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振平、宋建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76)[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7页。
(77)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78)同前注(70),齐佩利乌斯书,第310-311页。
(79)同前注(61),克劳斯·罗科信书,第127页。
(80)参见张明楷:《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99页。
(81)同前注(38),赵春玉文,第77页。
(82)同前注(42),田口守一书,第426页。
(83)同前注(80),张明楷书,第389页。
(84)参见王莹:《情节犯之情节的犯罪论体系性定位》,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131页。
(85)在故意犯罪的场合,犯罪事实存疑和认识错误所需要解决的都是客观不法事实与主观认识如何对应的问题。在认识错误时,理论上普遍认为,对不同条款中的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在两者不法重合或等价的范围内予以认定。
(86)援用截堵性构成要件并不限于犯罪事实存疑的场合,其核心在于确保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
(87)陈志龙:《法益与刑事立法》,自印本1997年版,第129页。
(88)[德]京特·雅克布斯:《保护法益?——论刑法的合法性》,赵书鸿译,载赵秉志主编:《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页。
(89)同前注(70),齐佩利乌斯书,第310-311页。
(90)同前注(62),甲斐克则书,第1页。
(91)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925页;同前注(30),甘添贵书,第96页。
(92)同前注(64),张明楷书,第970页。
(93)有学者认为,在不同犯罪中规定互斥的不法要素(A或非A)只是为了确保刑法规范的完整性,可以将其中一个要素解释为责任要素,使不同的构成要件在不法上具有位阶关系(同前注(91),黄荣坚书,第925页)。
(94)同前注(27),乌尔里希·克卢格书,第56页。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37042.html 文章来源:《法学》202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