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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必须全面实施宪法
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一个共同体凝聚人权共识的基础。在利益格局多元、结构高度复杂、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宪法对人权保护、实现国家认同、促进社会整合、确保人权稳预期等发挥重要的作用。要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首先要全面实施宪法,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宪法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受到宪法上不同类型基本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创设、运作需要得到来自宪法的直接或间接的授权,宪法的存在确保了共同体生活的正常运行。在风险社会,宪法为社会提供基本共识,即便在诸如新冠疫情的紧急状态下,也确定人权保障的底线,为社会从紧急状态回复到日常状态提供价值指引与制度渠道。
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动人权事业发展中,强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为人权法治化提供坚实的宪法基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8]的重要论断,在分析我国宪法实施现状时,他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19]。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加强宪法实施”作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首要任务,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21]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2]为了落实十九大精神,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回应,更是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一步。尤其是,2018年《宪法》修改后,成立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得以稳步推进,违背人权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得以及时纠正。[23]实践充分说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为人权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有效的途径。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6339件。备案审查机关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逐件开展审查,及时纠正审查中发现的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其中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审查,这些都是扎实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有力措施。
环顾世界各国,从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宪法,到摸索出卓有成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宪法有足够的历史积累与制度空间,发展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要求。
五、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要倡导人权理论创新
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人权的基础理论研究。要从中国的人权实践出发,注重采取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当前和未来相结合的方法,建构既符合人权发展普遍规律,又体现中国实际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炼基于中国人权实践的原创性概念,为全球人权事业提供来自中国的经验、智慧与思考。
传统的人权体系是西方经验的学理化,虽然在历史上曾起到一定的进步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完善。基于人权在中国的丰富实践,我们需要将中国人权实践提炼成标志性概念与创新的学术话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论述是对当代人权理论体系的原创性贡献,将尊严、价值、平等融入生命之中,使生命至上拥有更丰富的内涵与价值。最近两年多来发生的百年未遇之疫情,不仅考验着国家公共卫生治理能力,背后涉及整体的国家能力,诸如观念整合、人力动员、行动组织、资源调配的制度能力,但最根本的还是一个共同体能否有效形成共识,通过人权凝聚力量,从而有效应对重大危机。我们看到,疫情期间,西方一些国家出现了关于生命健康、人身自由、隐私保护、经济发展等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的争论,有的国家持续陷入对立与撕裂,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始终把社会正义的实现作为核心关切。在疫情期间,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各界迅速形成“生命至上”的价值共识,优先保护生命权,为有效抗击疫情提供了价值基础。我们不仅要关注生命健康权的问题,还要注意到疫情所折射出的社会正义的命题。老人、儿童、妇女、残障人、低收入群体等在免疫能力、经济收入等各维度相对弱势的群体,是否因为疫情的缘故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愈是在关键时刻,愈是要注重对相对弱势群体的尊重与保障,这是社会正义的本质要求。这些实践和思考,需要学理化,为丰富世界人权理论,贡献来自中国的智慧与经验。
六、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人权的全球治理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但《宪法》序言表明了基本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多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国际人权事务中,我国信守所承担的人权条约义务,积极将国内法律和政策与条约义务相衔接,及时提交履约报告,切实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我国积极参加各条约机构对中国履约报告的审议,注重与相关人权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结合国情积极采纳建议,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如何在法治秩序中合理平衡科技与人权保障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突飞猛进,人权与科技之间的关系出现新的挑战。在疫情防控中,科技虽发挥了作用,但在具体技术运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例如,大数据的使用、人脸识别等容易侵害个人自由及隐私。科学技术是中立的,既可以用来改善人类生活,同时也可能危及人的主体性地位和基本自由。法治既要运用好这些科学技术手段,也要防范其负面作用,发挥科技对人权发展的积极功能。因此,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价值,我们要高度关切法治的人文情怀,守护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不断推进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促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
在全球人权治理中,中国在国际人权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基于人权法治化的国际意义,需要继续保持开放的心态。如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中,中国发挥了作为主要倡导与参与国家的作用。即将对中国正式生效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将进一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获取文化和教育的权利。2022年2月5日,中国政府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为此,我们需要做好条约的实施工作,使阅读障碍者的阅读权得到充分落实。
为了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联合国鼓励各国根据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文化与法律体制的差异,选择最适合于自己国家的人权保障框架。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法律体系与人权文化不同,国家人权机构呈现出不同类型,如人权委员会、监察专员、人权中心、咨询委员会和专门机构等不同模式。[24]
目前,我国已建立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非官方的民间人权保护机制与相关机构,但仍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的国家人权机构或者组织体系。因此,为了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在现有人权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适时建立专责国家人权机构是必要的,也是对人权法治化需求的积极回应,有助于扩大中国人权道路的话语权与主动权。
七、结语
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政治、国际秩序充满不确定性,国际人权斗争呈现极端复杂性。我们需要增强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自信,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迎接人权法治化面临的新挑战。如传统法治主要局限于国内法治,但疫情给传统法治概念带来新问题,需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考虑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另外,疫情的爆发,也带来常态法治与非常态法治关系的变化,对传统法治范式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在控制风险、维护秩序的同时实现人权价值承诺和融贯性,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要充分关注后疫情时代法治的新发展,构建人权法治保障新机制,为实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5]的目标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注释:
[1] 参见新华社:《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载《人民日报》,2022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的这篇讲话,本文下面简称《讲话》。
[2] 汪习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价值》,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
[3]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7日。
[7] 同注[1]。
[8] 参见上注。
[9] 习近平:《论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82页。
[10] 同注[1]。
[11] 同上注。
[12] 同上注。
[13] 参见注[1]。
[14] 关于我国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成就及问题的研究,可参见张金才:《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及成效》,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2期;陈卫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郭志远:《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回顾、反思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杨力:《从基础司改到综配司改:“内卷化”效应纾解》,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15] 同注[1]。
[16] 参见上注。
[17] 同上注。
[18]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19] 同上注。
[20] 同注[5]。
[21] 同上注。
[22] 同注[6]。
[23] 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24] 我国近年来就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及设置等方面问题开展了一些研究,如张伟:《关于在中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袁钢:《〈巴黎原则〉与中国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载《人权》2018年第2期。
[25]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这一重要论断,见《习近平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载《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1日。
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权》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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