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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社区居民隐私保护机制
由于应急治理具有复杂性以及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因而居民隐私保护工作必须协同开展。高质量的社区应急治理既要满足多元民主协商的现代社区治理要求,也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高效、合法、精准地实现应急治理目标。《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探索“网络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为社区治理更好地运用大数据技术提供了行动指南。为此,社区应通过构建适当而有效的机制促进居民、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参与到社区应急治理中,使大数据技术成为社区应急治理的有效工具,同时发挥其保护隐私、化解居民隐私顾虑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居民发现和提供的有关信息泄露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断信息泄露渠道,降低隐私侵权感知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居民自发自觉提供的信息泄露与隐私侵权线索不能取代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在应急治理中的隐私保护职责,但对于抑制信息泄露及隐私权侵害的消极后果具有正面作用,有助于将侵权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最小化。居民积极参与隐私保护虽然只是在社区应急治理信息使用和保护网络中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其所蕴含的居民主体意识、彰显的社区韧性以及多元协同机制,不仅有助于提高社区应急治理效能,还可以通过增强居民隐私保护意识降低隐私侵权风险,化解居民隐私顾虑,建设充满韧性的和谐社区。
此外,应利用信息技术企业的优势开发数据库平台和信息加密、去识别化、信息传播途径追溯等软件为居民信息使用、保护、侵权追责提供资源支持。通过政府牵头、大企业领先、鼓励小企业加入等方式,整合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源,尽可能多地扩大各行业内参与主体的范围。[13]通过引入数据溯源监管技术,运用更安全、保密程度更高的小程序和数据平台等,在信息流通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这样,才能更有力、更全面地保护居民隐私。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和影响日益深入,社区应急治理不应片面强调保护居民隐私或僵化地要求加强社区应急治理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而应通过构建有效的机制化解居民隐私顾虑。具体而言,既要通过有效的应急治理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也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兼顾个人利益包括隐私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基于民主协商的协同治理和依法依规进行应急处置的工作目标。因此,为了实现社区公共利益,在社区应急治理中,需要居民提供个人信息、让渡部分隐私权时,应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明确主体责任和构建有效机制等措施,将信息数据运用于社区应急治理中,以提高社区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而以法治化、制度化途径化解居民隐私顾虑,是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的必然要求。
总之,居民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社区应急治理中具有特殊作用,是社区提高应急治理能力的重要社会资源,与居民信息密切相关的隐私权是应急治理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社区应急治理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健全职权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操作程序正当、多元主体协同的法治化、制度化隐私顾虑化解机制。只有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基于民主协商的协同治理模式和数字技术的优势,不断完善社区应急治理的法律规范和责任机制,协调多元主体参与到居民隐私保护和社区应急治理中,才能提高社区应急治理效能和治理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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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6282.html 文章来源:行政与法 2021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