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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点关注辖区内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对中央地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公共服务事项,也应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属于中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中央垂直管理,属于地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地方统一管理,逐步改变双重管理的做法,避免出现责任不明的现象。
(2)使中央地方公共服务支出与财力相匹配。在分税制框架下,处于不同区域的同一级政府即使拥有相同的财权,也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财力。2004年,北京和上海的人均财政收入最高,已达到4000元以上;第二档次的天津、浙江和广东,其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以上;第三档次的辽宁、山东、江苏和福建,其人均财政收入在800元以上;而其他省份的人均财政收入大多徘徊在400~600元之间。从这样一个现实情况出发,中央政府应当尽快制订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尽可能地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熨平不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差距。
(3)逐步实现中央地方公共服务职责规范化、法制化。我国公共服务相关领域的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近期内,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地方组织法》,确定省级政府的专有权力以及与中央政府共享的权力;二是加快推进转移支付的立法;三是尽快推进社会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立法。
8.建立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中央对地方的公共服务问责制
(1)建立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十一五”规划已经开始注重公共服务方面的指标,并将其作为配置财政、税收等公共资源的重要依据。下一步还应制订适合各级政府、同级政府不同部门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使各级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执行分开。这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合理分工和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从纵向看,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中央与各省、直辖市与自治区政府宜更侧重于公共服务决策,市县乡镇政府宜更侧重于公共服务执行;从横向看,从中央到乡镇五级政府内部也都需要将公共服务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建议在中央实行大部制,将服务性职能部门从政府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专司公共服务执行;政府核心部委专司公共服务决策,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决策和执行分开模式。
(3)建立中央对地方的公共服务问责制。一方面应加强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减少各级政府对统计过程和结果的干预,尽快将基本公共服务指标细化并纳入统计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公共服务的审计和监察。
9.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1)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在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权重。近两年的宏观调控表明,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注重GDP增长而忽视公共服务的问题并未完全改观。这些现象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现行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很难适应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的需要。“十一五”时期应当加快改革现行的干部制度,尽快把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并逐步增加其权重。
(2)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在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中,要防止和克服哗众取宠的形式主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应当针对公共服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建立符合公众公共服务需求的表达机制,将公众满意度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使广大群众的评价成为影响干部升迁的重要因素。
(3)实现公共服务信息透明化。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发展电子政务,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确保公众公共服务的知情权。实行领导干部述职制度;健全公共服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行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对促进政府改善公共服务职能的积极作用。
(执笔:方栓喜、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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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待整理目录 > 良治研究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921.html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研究院(海南)授权天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