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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述梳理与分析,很容易看出,物权编只是对《物权法》予以必要删节、修改、增补的结果,并没有对《物权法》之外的物权法规范(如司法解释)予以系统整合、提升。物权编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占有等许多制度的规定,一如《物权法》的规定,在体系上仍旧残缺不全,大量的物权法规定一如既往地游离于民法典之外。以物权编之体系看,权利推定、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先占、时效取得等制度仍然未予以确认,法律漏洞仍客观存在着;地役权概念、占有制度等规定的不合理性,未得到丝毫修改。以民法典之体系看,《物权法》规定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冲突不仅未予以根除,反而得到强化。从全部法律的大体系角度看,物权编关于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存在大量的立法重复。
另外,从党的十八大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提出的若干政策主张看,除“三权分置”政策得到落实外,以产权平等、权利公平思想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对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等亟待法制创新的政策要求,在物权编上几乎未得到任何体现。
总而言之,由目前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看,物权编与其说是《物权法》的一次再法典化、现代化过程,毋宁更像把《物权法》汇编入民法典。由立法与学说的关联度看,物权编更像是对学者们的一种嘲弄:绝大多数学术意见或建议,对立法毫无意义。
注释:
[①] “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是立法机关一再宣称的民法典编纂目标。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②] 参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9/10/content_2061041.htm),2018年9月13日访问。
[③] 参见刘耀东:《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物权法>第29条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④] 参见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⑤] 参见陈本寒:《构建我国添附制度的立法思考》,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
[⑥] 参见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民商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2392.html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