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公众号|微博|手机版

从理论上深究,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形式上相似而实质上有别的两个事物: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稳定属性,而法的作用则需常有变动;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10}照此来讲,第三方立法评估并未由于有了理论探讨就立刻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也不会仅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便具有实践权威性和实质合法性。第三方立法评估作为一个满足立法需求、应对实践问题的新事物,更需要的是持续构建,不断地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由理论性和规范性的功能转向实践性和实际上的作用。只有这样,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功能才会获得立法实践的认可,第三方评估才能占据应有的法治地位。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研究”(15BFX010)
[作者简介]于兆波(1971-),男,山东莱阳人,副教授,博士,从事立法学、法理学研究。
【参考文献】 {1}[英]密尔J S.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353.
{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31.
{4}[美]昂格尔R M.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32.
{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5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9.
{7}季卫东.论法律意识形态[J].中国社会科学,2015,(11):12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7.
{9}吴英姿.司法的公共理性:超越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J].中国法学,2013,(3):73.
{10}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24(5):110-116.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5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1945.html